评点-中国历年商标经典案例
商标经典案例
商标经典案例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不仅仅是一种标识,更是企业形象和品牌的象征。
在商标案例中,有许多经典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对于商标申请者有借鉴意义,也对于保护商标权益有重要参考价值。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商标经典案例。
1.可口可乐 vs. 可口可乐。
可口可乐是世界知名的饮料品牌,它的商标设计简洁明了,深受消费者喜爱。
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可口可乐公司起诉了一家饮料公司,称其商标与自己的商标设计相似,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混淆,侵犯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苹果 vs. 苹果。
苹果公司是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其商标设计简洁大方,深受消费者喜爱。
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苹果公司起诉了一家水果公司,称其商标与自己的商标设计相似,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混淆,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耐克 vs. 耐克。
耐克是全球知名的运动品牌,其商标设计简洁时尚,备受消费者喜爱。
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耐克公司起诉了一家运动品牌公司,称其商标与自己的商标设计相似,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混淆,侵犯了耐克公司的商标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阿迪达斯 vs. 阿迪达斯。
阿迪达斯是世界知名的运动品牌,其商标设计简洁时尚,备受消费者喜爱。
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阿迪达斯公司起诉了一家运动品牌公司,称其商标与自己的商标设计相似,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混淆,侵犯了阿迪达斯公司的商标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商标案例告诉我们,商标设计和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在设计商标时要注重原创性,避免与他人商标相似,以免发生侵权纠纷。
同时,企业在保护自己商标权益时,也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资产,希望每个企业都能够重视商标设计和保护,为自己的品牌形象打造更加坚实的基础。
2021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2021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一、案例一:中国申请商标“星巴克咖啡”异议案案情概述:申请人申请商标“星巴克咖啡”,引发了星巴克公司的异议。
星巴克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在中国注册的“STARBUCKS”商标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其商标权益。
二、案例二:华为异议OPPO商标注册案案情概述:华为公司对OPPO公司申请商标“OPPO”提出了异议。
华为认为该商标与其在手机领域的“HUAWEI”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三、案例三:苹果公司异议小米商标注册案案情概述:苹果公司对小米公司申请商标“小米”提出了异议。
苹果认为该商标与其在电子产品领域的“APPLE”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四、案例四:宝洁公司异议威露士商标注册案案情概述:宝洁公司对某家公司申请商标“威露士”提出了异议。
宝洁认为该商标与其在清洁用品领域的“VILEDA”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五、案例五:阿迪达斯公司异议阿迪运动商标注册案案情概述:阿迪达斯公司对某家公司申请商标“阿迪运动”提出了异议。
阿迪达斯认为该商标与其在运动领域的“ADIDAS”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六、案例六:可口可乐公司异议可口可乐商标注册案案情概述:可口可乐公司对某家公司申请商标“可口可乐”提出了异议。
可口可乐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在饮料领域的“COCA-COLA”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七、案例七:耐克公司异议尼克商标注册案案情概述:耐克公司对某家公司申请商标“尼克”提出了异议。
耐克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在体育用品领域的“NIKE”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八、案例八:三星公司异议星光商标注册案案情概述:三星公司对某家公司申请商标“星光”提出了异议。
三星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在电子产品领域的“SAMSUNG”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九、案例九:腾讯公司异议QQ商标注册案案情概述:腾讯公司对某家公司申请商标“QQ”提出了异议。
案例分析——1 “三峡”商标纠纷
案例分析——1商标纠纷1997年4月,湖北省巴东县三峡旅行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注册“三峡”等多个商标,并先后公告生效。
之后该旅行社发现宜昌市有两家家旅行社使用了该商标,巴东三峡旅行社认为侵犯了该旅行社使用的“三峡”等名称,于1998年6月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宜昌市两家旅行社侵权。
你认为对宜昌市这两家旅行社应当如何处理?案例分析——2 遵纪守法规范运营1999年“五一”前后,辽宁A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去港马新三地旅游,每人只需交6500元人民币。
有一对老夫妇看到后就报名参加,因种种原因旅游团并未按原计划时间出发,而是推后一周,出发时又告知他们到北京后会有“东部假日”旅行社前来接待,保险由“东部假日”旅行社投保。
经过各种周折后,这个旅游团抵达香港。
但是原来的“港马新”的旅游路线被改成了“港新马”,且在新加坡的停留时间由三天变为了两天。
老人的子女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却因保险缘由不妥而拒绝。
1、A旅行社的过错表现在哪些方面?2、对A旅行社应该怎么样处理?案例分析——3 在组团社与接团社之间陕西A旅行社在1999年8月中旬向成都B旅行社发了一个22人的团队,旅游路线由成都B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为:成都市区景点(包括杜甫草堂、武侯祠)、都江堰、青城山,加上路上时间共4天,住三星级标准间,空调车接送,包餐。
但在后来的旅游活动中,住宿以及交通工具皆未按合同规定安排,游客极为不满。
在游程中领队几次打电话与A旅行社联系。
A旅行社同成都B旅行社交涉未果。
后来,A旅行社扣除其20%的金额,并相应给游客一定的赔偿,总经理亲自出面道歉,使游客在精神和物质方面都获得一定的补偿,维护了旅行社的形象。
为什么A旅行社能够扣除成都B旅行社20%的金额?案例分析——4 规范旅游业保证游客权益旅游者高某等10人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一三峡旅游。
旅游合同约定,住宿为独立卫生间的二人标准间。
当旅游者到达后,接待的都是木板房。
2016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2016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一、什么是商标评审呀。
商标评审呢,就像是一场商标界的大审判。
当商标注册的时候有了争议,或者有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不同意见,那就得经过这个商标评审的过程啦。
比如说,有两家公司都想要用类似的商标,那可不行呀,就得让商标评审来决定谁更有资格用这个商标。
这就像是两个小朋友都想要同一个玩具,得有个大人来评判一下谁更应该拥有这个玩具一样。
2016年的这些典型案例可太重要啦。
它们就像是一个个小灯塔,给后来想要注册商标或者处理商标纠纷的人照亮了路。
这些案例告诉大家,在商标这个大世界里,哪些做法是可行的,哪些是不行的。
比如说,有的案例明确了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
这就好比是给大家画了一条线,线这边是安全区,线那边可能就有风险啦。
而且这些案例也体现了商标评审的公平性。
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在商标评审面前都是一视同仁的。
就像在一场公平的比赛里,不管你是强壮的运动员还是比较瘦小的运动员,都得按照规则来比赛。
三、具体案例一:图形商标的争议。
有一个案例是关于图形商标的。
一家公司设计了一个超级酷的图形商标,然后就去申请注册了。
可是呢,另一家公司觉得这个图形商标和他们之前的商标太像了,就提出了异议。
这个图形商标啊,乍一看可能有点像,但是仔细看又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在评审的时候,评审员们就像侦探一样,仔细地分析这个商标的每一个线条,每一个颜色的搭配。
最后发现,虽然有一些相似的元素,但是整体的视觉效果还是有区别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判断图形商标是否近似的时候,不能只看局部,得看整体的感觉。
就像看一个人一样,不能只看他的眼睛或者鼻子像不像,得看整个人的气质和外貌的综合感觉。
四、具体案例二:文字商标的近似纠纷。
还有一个关于文字商标的典型案例。
两个公司的文字商标只有一个字不一样,这可就引起了大麻烦。
其中一个公司觉得另一个公司是在故意模仿自己的商标,想要蹭自己的热度呢。
于是就向商标评审机构提出了评审请求。
在这个过程中,评审员们不仅仅看这两个商标字面上的差别,还考虑了很多其他的因素。
商标典型案例分析 ——“邓子均1368”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评析
商标典型案例分析——“邓子均1368”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评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北京100055)《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的判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文对第14771853号“邓子均1368”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进行评析。
一、基本案情申请人:宜宾子均邓公液酒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宜宾醉不倒酒业有限公司争议商标:第14771853号“邓子均1368”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大量文献记载邓子均为“五粮液”品牌创始人,其在中国白酒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理应知晓。
争议上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指定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
被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争议商标中的“1368”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制时间产生误认。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超期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股东之一邓志强为邓子均之孙,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经邓志强授权注册及使用。
邓志强使用其祖父邓子均姓名合法,未违反相关规定。
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与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宜宾市翠屏区百味轩副食品经营部于2014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3月14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黄酒;杜松子酒;利口酒;烈酒(饮料);米酒;蒸馏饮料;清酒(日本米酒)商品上,2017年4月18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25年8月13日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认识,误导消费者。
中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纠纷案。
1. 背景。
王老吉这个品牌那可是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的。
广药集团呢,拥有王老吉商标。
后来加多宝公司从广药集团那里获得了王老吉商标的授权,然后加多宝就像开了挂一样,把王老吉凉茶做得超级火,大街小巷都能看到红色罐装的王老吉。
2. 争端。
可是呢,授权到期之后,广药集团想要收回商标自己做。
这时候加多宝就不干了,它觉得自己把王老吉品牌做起来可费了不少劲呢。
于是就出现了一系列的纠纷。
加多宝继续使用和王老吉相似的包装装潢,这就好比两个人分手了,一方还穿着和对方类似的情侣装,广药集团肯定不乐意啊。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加多宝停止使用与王老吉红罐凉茶相似的包装装潢。
这就像给这场品牌大战划了一条界限,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归属。
这一判决也提醒了企业们,商标授权到期后,就得守规矩,别再打擦边球啦。
二、腾讯诉老干妈服务合同纠纷案。
1. 事件经过。
这事儿可太戏剧性了。
腾讯以为自己和老干妈签了服务合同,帮老干妈做了好多广告推广之类的事情。
结果老干妈一脸懵,说根本没这回事儿啊。
后来一查,原来是有三个家伙伪造了老干妈公司的印章,骗了腾讯。
2. 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腾讯在这个过程中,它在自己的游戏等平台上为老干妈做推广,这涉及到广告投放的相关权益,以及腾讯自身的品牌信誉问题。
腾讯以为自己是在合法地为合作伙伴推广,这就涉及到对合作方身份认定的失误,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也是对自身推广资源等权益的一种错误使用。
3. 结果。
腾讯和老干妈握手言和,那三个伪造印章的家伙就惨了,被依法惩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进行商业合作的时候,一定要核实好对方的身份,别被假合同给忽悠了。
三、乔丹体育商标纠纷案。
1. 情况说明。
乔丹体育注册了很多包含“乔丹”字样的商标,大家一听就觉得这和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有点关系啊。
乔丹本人就觉得自己的姓名权被侵犯了,他可是全球闻名的球星,他的名字就像他的金字招牌一样。
著名商标侵权案例评析
著名商标侵权案例评析在商业竞争激烈的当下,商标的价值愈发凸显。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
本文将对几个著名的商标侵权案例进行评析,旨在探讨商标保护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以及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苹果公司诉三星公司商标侵权案这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苹果公司认为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外观设计和图案与其注册商标“iPhone”和“iPad”存在相似性,从而构成了商标侵权。
而三星公司则声称其产品设计与苹果公司的商标不存在实质的相似性,因此没有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广泛的关注和辩论,也成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经典之例。
法院最终认定三星公司的产品设计确实存在与苹果公司商标相似的地方,因此判决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益,并责令三星公司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警示了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商标注册中应更加谨慎,以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或者设计,避免商标侵权导致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二、LV诉Zara商标侵权案2012年,法国奢侈品品牌LV(Louis Vuitton)将印度服装品牌Zara告上法庭,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最具代表性的商标“LV”标志。
LV认为Zara使用了与其标志高度相似的商标,并通过这个商标在销售服装和饰品上获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定,Zara确实侵犯了LV的商标权益。
尽管Zara辩称其商标设计是基于字母“Z”和“R”的结合,与LV无关,但鉴于商标近似度高,法院仍判决Zara在相关产品上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LV经济损失。
这起案件表明即使商标存在微小的不同,只要与已注册或知名商标产生混淆,侵权行为仍可能成立。
企业在设计和注册商标时应引以为戒,避免与其他商标相似,以免引发侵权纠纷。
三、麦当劳诉麦帕斯商标侵权案麦当劳诉麦帕斯商标侵权案是中国商标侵权案例中的典型之一。
麦帕斯快餐连锁店被指控在其标志中使用与麦当劳商标相似的元素,与麦当劳的形象和造型产生混淆。
我国商标经典案例
我国商标经典案例
我国的商标经典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案例:
一、黑龙江雪茄门商标案
黑龙江省红山雪茄生产厂与北京玉泉茶行贸易有限公司案,玉泉茶行的某系列产品被认定为与黑龙江省红山雪茄生产厂的“雪茄门” 商标在外观上有明显抄袭,因此,黑龙江省红山雪茄生成厂把玉泉茶行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禁止玉泉茶行在该商标上的侵权行为,并以违法所得的金额作为赔偿。
二、珠海玉气大全商标案
珠海玉气大全商标案是涉及深圳市华宇零售有限公司与香港水晶湾珠宝有限公司案,香港水晶湾珠宝有限公司因为在珠宝包装上使用“珠海玉气大全”字样,而被华宇零售有限公司指控构成侵权行为,华宇零售有限公司声称其“珠海玉气大全”字样为其未被曲折的商标,并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最后,法院裁定,香港水晶湾珠宝有限公司应停止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并以相应的金额作为赔偿,以代表抚养费和律师费。
三、炫酷乐趣商标案
炫酷乐趣商标案中,深圳市宝云翔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宝云翔”)与深圳市大海宝宝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大海宝宝”)的争夺案,大海宝宝使用宝云翔的“炫酷乐趣”商标,而且还把它用在自己公司及其产品的推广上,深圳市宝云翔电子有限公司把大海宝宝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裁定,大海宝宝不得使用涉案商标,并以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宝云翔和削弱商誉损失的费用。
贬损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
贬损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1. 华为(Huawei)华为是中国领先的通信技术公司,但近年来因为其涉嫌在通信设备中存在安全问题而备受质疑。
一些国家对华为产品的使用进行限制,质疑其可能对用户数据进行监控。
这一负面形象使得华为在一些国际市场上遭遇了挫折。
2. 麦当劳(McDonald's)麦当劳是全球著名的快餐连锁品牌,但其产品被认为是垃圾食品,对健康有害。
一些人认为麦当劳的食品过度加工,含有高盐、高糖和高脂肪成分,对肥胖和慢性疾病的增加负有责任。
3. 赛诺菲(Sanofi)赛诺菲是一家全球性的制药公司,但其产品曾被指控存在严重的副作用。
例如,赛诺菲的减肥药物曲美他嗪被发现与心脏病发作和中风的风险相关。
这一负面消息导致赛诺菲在市场上遭受了重大损失。
4. 高露洁(Colgate)高露洁是全球知名的口腔护理品牌,但其产品被指控含有有害物质。
有人质疑高露洁的牙膏中的三氯甲烷成分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特别是对肝脏和呼吸系统。
5. 必胜客(Pizza Hut)必胜客是全球领先的比萨饼连锁品牌,但其产品被批评为高糖、高盐和高脂肪。
有人认为必胜客的食物过于油腻,对健康有害,容易导致肥胖和心血管疾病。
6. 耐克(Nike)耐克是全球著名的运动品牌,但其在生产过程中被曝光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有报道称耐克的供应链中存在污染水源和空气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7. 艾美特(Amway)艾美特是一家经营多种产品的直销公司,但其经营模式被指控为传销。
有人质疑艾美特的销售方式和收入来源,认为其存在欺骗消费者和发展下线的行为。
8. 雀巢(Nestle)雀巢是全球领先的食品和饮料公司,但其产品被指控对水资源的滥用。
有报道称雀巢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资源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当地居民的用水困难。
9. 安利(Amway)安利是一家跨国直销公司,但其产品被指控存在虚假宣传和夸大功效的问题。
有报道称安利的保健品和美容产品的效果被夸大,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评议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评议一、“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纠纷案。
这可算是商标界的一场“大戏”啊。
想当年,王老吉凉茶那是相当出名,红罐包装几乎成了它的标志。
后来加多宝开始运营王老吉品牌,把这牌子打得更响亮了。
但是呢,问题就出在商标授权到期之后。
加多宝继续使用和王老吉极为相似的红罐包装,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大家都习惯了那个红罐,猛地一换还真可能分不清。
就好比你一直管一个人叫张三,突然有一天另一个长得差不多的人也说自己是张三,这不得乱套啊?从法律角度来说,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
加多宝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似包装,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这就侵犯了王老吉的商标权益。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商标授权可得谨慎,到期之后该怎么处理得提前规划好,不然就容易引发这种大的纠纷。
二、“新百伦”与“纽巴伦”商标侵权案。
这名字听起来就很容易让人迷糊。
“新百伦”在市场上是挺火的运动鞋品牌,口碑不错。
可“纽巴伦”就有点“浑水摸鱼”的感觉。
“纽巴伦”这个品牌,它的商标和商品外观与“新百伦”有很多相似之处。
对于消费者来说,走进商场,看到两个名字这么像,鞋子款式也有点像的品牌,真的很难分得清。
就像你去参加一场双胞胎聚会,要准确认出谁是谁,可不容易。
在这个案子里,“纽巴伦”这种故意接近“新百伦”商标的行为,明显是想借着人家的知名度来给自己揽生意。
这就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新百伦”的商标权。
这也提醒消费者,买东西的时候可得擦亮眼睛,别被那些山寨品牌给骗了。
同时,企业也要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商标,防止这种类似的侵权者来捣乱。
三、“iPad”商标侵权案。
苹果公司的iPad那可是风靡全球的产品。
但是在中国,它却遇到了商标上的麻烦事儿。
原来啊,有个公司已经在中国注册了iPad这个商标。
苹果公司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就使用这个名字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
这就好比你盖房子,那块地已经是别人的名字了,你却直接在上面盖,这肯定不行啊。
企业商标保护案例
企业商标保护案例企业商标保护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能够有效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企业的商誉和竞争优势。
下面列举了10个企业商标保护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商标保护的实际应用。
1. 苹果公司 vs. 中山市苹果手机商店:苹果公司在中国起诉中山市苹果手机商店,指控其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
法院最终判决中山市苹果手机商店停止使用苹果商标,并赔偿苹果公司一定金额。
2. 耐克 vs. 伊势丹百货:耐克公司起诉日本伊势丹百货使用其商标进行销售,法院最终判决伊势丹百货停止使用耐克商标,并赔偿损失。
3. 宝洁公司 vs. 一家侵权企业:宝洁公司发现一家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宝洁商标相似的标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
4. 阿迪达斯 vs. 一家侵权企业:阿迪达斯公司发现一家企业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阿迪达斯商标相似的标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一定金额。
5. 华为 vs. 一家侵权企业:华为公司发现一家企业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华为商标相似的标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
6. 联想 vs. 一家侵权企业:联想公司发现一家企业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联想商标相似的标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联想公司一定金额。
7. 可口可乐 vs. 一家侵权企业:可口可乐公司发现一家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可口可乐商标相似的标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可口可乐公司经济损失。
8. 三星 vs. 一家侵权企业:三星公司发现一家企业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三星商标相似的标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三星公司一定金额。
9. 京东 vs. 一家侵权企业:京东公司发现一家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京东商标相似的标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第一章:商标案例1. 北京奥运会五环商标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中国第一次引起全球关注的商标案件之一,涉及到北京奥运会的五环商标。
国际奥委会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引发了一场长时间的法律纠纷。
案件结果:最终,国际奥委会撤回了对中国北京奥组委商标的复审请求,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2. 百事可乐商标纠纷案案情介绍:该案涉及到百事可乐与一家中国饮料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
百事可乐声称该公司的商标侵犯了其知名商标权。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百事可乐的主张,并责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标。
第二章:专利案例3. 高铁技术专利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中国高铁技术的一起专利纠纷案件。
一家中国企业声称另一家企业侵犯了其高铁技术的专利权。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责令被告支付巨额赔偿。
4. 智能手机专利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一起涉及智能手机技术的专利侵权案件,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智能手机相关专利权。
案件结果:案件仍在审理中,尚未有最终结果。
第三章:著作权案例5. 网络小说侵权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一起网络小说作者起诉盗版网站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6. 影视作品侵权案案情介绍:该案涉及到一部电影的侵权问题,原告声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专有技术案例7. 机械设备保密技术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一起涉及机械设备保密技术的侵权案件。
原告声称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了原告的保密技术。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8. IT公司商业机密案案情介绍:该案涉及到一家IT公司的商业机密问题,原告声称被告窃取了其商业机密并利用其进行竞争。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五章:反垄断案例9. 高科技行业反垄断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中国高科技行业一起涉及反垄断问题的案件。
商标评审典型案例评析
商标评审典型案例评析今天咱们就来唠唠商标评审那些典型案例,可有意思了呢!一、“近似商标”的那些事儿。
比如说有这么个案例,两个商标看起来就像双胞胎似的。
一个是“快乐小喵”,另一个是“开心小喵”。
这名字乍一听,感觉就很相近啊。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如果我在市场上看到这两个商标,我可能会瞬间懵圈,搞不清到底哪个是哪个。
在商标评审的时候呢,评审员就得考虑好多因素。
首先就是整体的外观和印象。
这两个商标都有“小喵”这个关键元素,而且“快乐”和“开心”的语义也很接近,这就很容易让消费者混淆。
这就好比你去超市买东西,看到两个几乎一样包装的薯片,只是一个写着“香脆味”,另一个写着“酥脆味”,你是不是会犹豫一下,这到底是不是同一种薯片呢?但是呢,要是其中一个商标在图形设计上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说“快乐小喵”的小喵是竖着尾巴的,而“开心小喵”的小喵是卷着尾巴的,而且颜色也不一样,这时候评审员就得权衡这个不同点能不能足以让消费者区分开这两个商标了。
这就像那两款薯片,如果一个包装是红色的,一个是蓝色的,而且红色包装的薯片上印着大大的整颗土豆的图案,蓝色包装只有薯片碎末的图案,虽然名字很像,但你可能就会觉得它们是不同的产品。
二、“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案例。
再说说那些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有个商标叫“混世魔王”,想要注册在儿童玩具上。
这可就有问题了啊。
“混世魔王”这个词在咱们的文化里,通常是形容那些调皮捣蛋、胡作非为的形象,给人的感觉不太正面。
把它用在儿童玩具上,那不是引导小朋友们学坏嘛。
评审员就会想啊,小朋友们可是祖国的花朵,他们看到这个商标,可能就会觉得这个混世魔王是个很酷的形象,然后去模仿。
这就违背了咱们社会的公序良俗了。
就好比你不能把“小坏蛋乐园”这种名字注册给儿童游乐场一样,这听起来就不太对劲,会给孩子传达一种错误的价值观。
三、“显著性”的争议案例。
还有关于商标显著性的案例。
有个公司想把一个普通的几何图形,就是一个简单的三角形,注册成商标,用在服装上。
经典商标案例
经典商标案例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是企业形象的代表,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一种重要竞争工具。
在商标案例中,有一些经典的案例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经典商标案例。
1.可口可乐 vs 可口可乐。
可口可乐是全球知名的饮料品牌,其商标是一种著名的商标。
在1996年,可口可乐公司发现了一个名为“可口可乐”的饮料品牌侵犯了其商标权。
可口可乐公司随即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认定该饮料品牌侵犯了可口可乐的商标权,判决其停止使用“可口可乐”商标,并赔偿可口可乐公司经济损失。
2.阿迪达斯 vs 阿迪达斯。
阿迪达斯是世界著名的运动品牌,其商标也是一种著名的商标。
在2000年,阿迪达斯公司发现了一家名为“阿迪达斯”的运动品牌侵犯了其商标权。
阿迪达斯公司随即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认定该运动品牌侵犯了阿迪达斯的商标权,判决其停止使用“阿迪达斯”商标,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
3.苹果 vs 苹果。
苹果是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其商标也是一种著名的商标。
在2012年,苹果公司发现了一个名为“苹果”的电子产品品牌侵犯了其商标权。
苹果公司随即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认定该电子产品品牌侵犯了苹果的商标权,判决其停止使用“苹果”商标,并赔偿苹果公司经济损失。
这些经典商标案例告诉我们,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企业应当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避免侵权行为。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理性消费,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避免购买侵权商品,共同维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
在商标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保护商标权益需要企业、消费者和政府共同努力。
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商标管理,建立健全的商标保护体系;消费者应当增强商标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政府应当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商标环境,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希望看到更多的经典商标案例,这些案例将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启发和反思,促进商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推动商标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关于中华传统美食商标的中国十大典型判例
一、引言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美食之国,拥有丰富的传统美食文化。
而在我国传统美食中,许多食物拥有独特的地域特色和独特的制作工艺,成为代表各地美食文化的标志性产品。
为了保护这些传统美食文化,并使其受到国际认可,我国政府开展了一系列保护工作,其中包括了对中华传统美食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在这里,我们将介绍我国十大典型的中华传统美食商标判例。
二、北京烤鸭北京烤鸭是我国传统美食的代表之一,其独特的味道和独特的制作工艺使其成为我国餐饮业中的明星产品。
北京烤鸭的商标保护案件中,法院认定了北京烤鸭这一商标的地理来源性质和独特制作工艺,保护了烤鸭的地域文化特色和知识产权。
三、四川火锅四川火锅以其麻辣鲜香的口味而闻名于世,被誉为我国餐饮业中的瑰宝。
在四川火锅商标的案件中,法院依据火锅原料的地理来源性和独特的烹饪技艺,确认了四川火锅的商标地域文化归属,并对其进行了保护。
四、上海小笼包上海小笼包是上海地区的传统特色美食,其鲜香美味让人回味无穷。
在小笼包商标的案件中,法院认可了小笼包的地理来源性和独特的制作工艺,保护了小笼包的传统文化价值和商标权益。
五、杭州西湖醋鱼杭州西湖醋鱼是我国传统美食中的特色菜肴,以其鲜美的口味和独特的烹饪工艺吸引了全国各地的食客。
在西湖醋鱼商标的案件中,法院对其地理来源性和烹饪技艺予以保护,使西湖醋鱼得到了更广泛的宣传和推广。
六、广东点心广东点心是我国南方饮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精致的制作工艺和丰富的口味使其成为了各地餐厅和茶楼的招牌美食。
在广东点心商标的案件中,法院对其地理来源性和制作工艺进行了确认和保护,使得广东点心得到更好的发展和推广。
七、福建闽南酸肉福建闽南酸肉是福建地区的传统美食,以其酸甜可口和独特的腌制技艺而闻名于世。
在闽南酸肉商标的案件中,法院对其地理来源性和烹饪技艺进行了确认和保护,为其传统文化和商标权益进行了维护。
八、湖南臭豆腐湖南臭豆腐是我国传统美食中的特色美食,其独特的发酵工艺和鲜香的口味使其成为了湖南地区饮食文化的代表之一。
2020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 乳品行业商标侵权案:某乳品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竞争对手商标相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商标权。
2. 网络电商平台打假案:某知名电商平台积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处理了大量商标侵权案件,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跨国汽车公司商标纠纷案:某跨国汽车公司在中国市场推出了与国内汽车品牌商标相似的车型,引发了商标纠纷,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 餐饮行业商标侵权案:某连锁餐饮品牌在市场扩张过程中,发现有竞争对手使用了与其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随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权益。
5. 快递行业商标侵权案:某快递公司发现有其他公司在经营快递业务时使用了与其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最终通过法院判决维护了自身权益。
6. 美妆行业商标纠纷案:某化妆品公司在推出新品时,发现有其他公司使用了与其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了纠纷。
7. 高科技行业商标侵权案:某科技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发现有其他公司使用了与其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了自身权益。
8. 酒类行业商标纠纷案:某酒类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发现有竞争对手使用了与其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最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权益。
9. 服装行业商标侵权案:某服装品牌发现有其他公司在销售类似产品时使用了与其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纠纷。
10. 食品饮料行业商标纠纷案:某食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发现有竞争对手使用了与其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最终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了自身权益。
这些案例都是2020年度商标行政保护中的典型案例,涉及各个行业,展示了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商标纠纷,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
商标行政保护的案例不仅是对商标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和实施的证明,也为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年度典型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年度典型案例一、商标侵权的“真假李逵”之战。
就说有这么个案例,有个小有名气的本土品牌,咱们就叫它“酷宝”吧。
这个“酷宝”呢,在国内已经经营了好些年,凭借独特的设计和优良的品质,在消费者中口碑相当不错。
可突然有一天,市场上冒出来个“酷宝相似款”,名字呢叫“酷保”,就差那么一个字。
这“酷保”啊,从产品包装到外观设计,那是一个劲儿地模仿“酷宝”,连商标的字体颜色和风格都搞得特别相近,就想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以为这就是“酷宝”呢。
“酷宝”公司当然不干啦,这可是自己辛辛苦苦打造的品牌,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
于是他们就收集证据,什么购买“酷保”产品的小票啊,两个产品放在一起对比的照片啊,还有找专家分析两个商标容易混淆的报告之类的。
然后就把“酷保”公司告上法庭了。
法庭上那是唇枪舌战啊。
最后法官判定“酷保”构成商标侵权,不仅要停止生产和销售那些侵权产品,还得赔偿“酷宝”一大笔钱呢。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想蹭别人品牌的热度可不行,那是侵犯人家知识产权的。
二、专利之争——创新的保卫战。
再讲讲专利方面的事儿。
有一家科技公司,咱们叫它“智星”。
“智星”的一群科学家可是费了好几年的劲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研发出了一种新型的电池技术。
这种电池技术能让手机的续航时间大大增加,而且充电速度还特别快。
“智星”公司呢,也很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立马就申请了专利。
可是呢,没过多久,另一家公司“技锋”也推出了类似的电池技术。
“智星”公司就觉得很奇怪啊,这技术明明是自己研发的,怎么“技锋”也有了呢?经过一番调查,发现原来是“技锋”公司的一个员工以前在“智星”工作过,偷偷把技术资料带出去了,然后在“技锋”公司就开始用这个技术生产电池了。
这可把“智星”公司气坏了,又开始打官司。
在这个案子里,证据是关键。
“智星”公司拿出了研发过程的各种记录,包括实验数据、研发人员的工作日志等等,这些都是证明他们先发明这个技术的有力证据。
“技锋”公司因为侵犯“智星”公司的专利,受到了很重的处罚,那个偷资料的员工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中国商标维权经典案例
中国商标维权经典案例 之
方便食品“双白”之争
小组成员:孙欣悦,徐婷蕾,周陈晓,贺佳丽,陈银霞
该案源起于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 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 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 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 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 专有权。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 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 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 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 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 家”标识,构成,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用与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院终审判决
一、2012年6月后四川白家粉丝不得再在粉丝生产中使用“白家” 商标,并不得在粉丝上注册和使用“白家”和含有“白家”文字的商 标;
国内著名商标案例分析
国内著名商标案例分析1.中国银行1980年,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与l2家银行推出电脑化联营,急需一枚代表企业形象的优秀标志。
著名没计帅靳埭强接受委托,没计出了我们所熟的红色古钱的视觉形象,后经巾国银行总行选定威其正式标志。
中国银行的标志设计是将占钱与“中”字结合表现了中国资本、银行服务、现代国际化的主题。
立意上来说,该标志是由结了红绳的古钱启发出能意。
设计师利用中国占代圆形方孔钱的造型上寓意红绳的垂直线,构成,“中”字,代表中国。
洁的造型大气、稳重、易识别,寓意天方地圆、绍为本,同时极富民族特色。
从创新上来说,虽然匕钱为形象的标志并不是始寸国银行,但更重要的是怎桐一个平凡的题材,赋予新彭型,表现创新的意念。
前西人,更能启迪后学。
我们百 2.西武百货日本西武百货公司在香港的分店,其标志由香港著名没计师陈幼坚设计完成,被誉为两武百货最成功的分店标志。
该标志的创意灵感来源于代表巾国阴阳哲学观念的双鱼图。
设计师将传统符号双鱼演变为西武百货公司英文名字“SEIBU”的…S’,体现r中国人对宇宙万象观察体会的经验总结:“万物负阴而抱阳”。
这种阴阳相对,轮回更迭的自然规律,通过渐长渐消、首尾相抱、相互推动的旋转的双鱼表现出来,象征着公司生生不息的生命力。
同时,中文的“鱼”“余”同音,中冈自古就有用鱼寓意“连年有余”的砜俗,将鱼的形象运用剑这里精妙准确,恰剑好处,哿托对公司发展前景的美好愿望。
3.深圳商业银行一直以来,传统银行的形象总是沿袭一种古板凝!、强调钱币的模式。
,深圳商业银行的标志设计舍弃’以往的保守观念,从标志设计的新趋势出发,以欢}愉悦、新颖活泼的现代设计,体现银行经营理的根本创新,,该标志的设计强调理念而非形体,重人性而非铜钱,体现厂现代物质社会应“以人为本”的新观念。
它突破中国金融领域的传统形象,开创了银行标志设计的新思路,取得了震撼性的效果。
该标志整体造型隐含着网层含义:首先,花朵的形象来源于深圳的市花一~杜鹃,代表深圳市。
商标权案例分析—
2021/11/14
3
案例
除了以美亚公司名义向盛记一品锅贴店吴江店发了“声 明函”外,记盛公司和美亚公司还以联合发布的方式将该函 置于记盛公司的网站上。之后,记盛公司又委托律师向张先 生所经营店铺的管理单位发律师函,表示要对记盛公司构成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
面道公司、美亚公司、记盛公司的行为激怒了张先生, 没等他们采取维权措施,张先生就先一步向上海二中院提交 了诉状,把三家公司及面道公司的设计总监、记盛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商标权案例分析
2021/11/14
1
案例
2006年,张先生率先在上海市吴江路上打出“盛记一品” 招牌卖锅贴。2007年1月,张先生申请“盛记及盛记一品” 注册商标时,却发现该商标已被人抢注。抢注人更是发“函” 称张先生假冒“盛记一品锅贴”店面。
张先生开设在吴江路111号的盛记一品锅贴店吴江店前 身是高老板的阿咪小酒楼。2006年9月,店面转租张先生时, 营业执照也同时借给张先生使用。张先生在店招上组合使用 了 和 文字与图形组合图案,并将“盛记一品”文字作为锅 贴品牌使用。2006年11月14日上海电视台人气美食栏目对该 店进行了电视采访,并在当晚以“高人气的锅贴”为题播出。 此后,张先生的“盛记一品”锅贴生意越做越大,陆续开出 了南京东路店、梅陇店、万达店,逐渐形成了“盛记一品” 锅贴品牌连锁体系。
2021/11/14
2
案例
2004年12月,王先生和朋友投资开设了面道公司,王先 生担任该公司的设计总监。2006年11月22日,王先生向国家 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形为 的“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该申 请于2007年5月8日被受理。之后,面道公司开始使用“盛记” 及“盛记一品”作为店招及品牌名称并大肆招揽加盟商成立 “盛记一品”锅贴店。2008年4月,美亚公司在香港注册成 立。2个月后,这家香港公司就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转让 “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的协议书。2008年10月,记盛公司 应运而生,通过直营、联营及开设连锁店方式在上海及江浙 等地使用“盛记一品”锅贴品牌及“盛记及盛记一品”标识 开展经营活动。期间,记盛公司大量使用广告招贴并在各大 网站展开宣传。记盛公司还与面道公司协议,将原加盟面道 公司的“盛记一品”锅贴店全部整合到记盛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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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点——中国历年商标经典案例近似商标争议方便食品“双白”之争方便食品行业“双白”之争在2008年11月末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告一段落。
根据该终审判决,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竖排“白家”商标侵犯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源起于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
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白家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随后,白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时间宽限用以回收留在渠道上的竖排“白家”商标产品。
今年3月,工商总局对该申请做出批示:在今年6月15日前,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中止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的查处工作。
据介绍,正龙公司与白家公司之家除了上述商标纠纷,还有一场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在更早之前发生,“双白”之争也是由该事件起爆发。
该事件发生于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
一个月之后,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
2008年7月,正龙公司提起了白家公司的专利权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包括专利号为ZL200630029653.9的白家4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据悉,白家公司已针对该裁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今年2月11日,该案已开庭审理。
【点评】黄晖:汉字研究中有种说法叫“同形同宗、同音意通”,家中有豕,象中也有豕,字形上的近似使商标在视觉上不易分开,现实中就可能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在投入巨资进行商业开发之前,排除这种风险就显得非常必要。
《孙子·军形》有言:“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
注册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为商业竞争者提供一个评估和避免风险的可能,无视这一工具,则可能使自己的事业建立在一个并不稳固的基础上并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G2000”与“2000”之争中国香港服装品牌“G2000”在内地受到不少白领的喜爱,然而其却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遭遇尴尬。
“2000”(注:该商标字型为手写体)商标持有人、杭州个体户赵某诉“G2000”品牌经营者香港纵横二千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索赔2000万元并于2008年1月一审胜诉。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1995年12月1日,杭州市西湖区振虹科技咨询服务所申请注册“2000”商标,1997年8月7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袜、手套、围巾、面纱、披巾、领带、服装带、腰带。
2005年5月2日,赵某受让取得该商标。
2001年1月,纵横二千公司以注册商标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2000”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
2005年1月10日,商评委裁定维持赵某的“2000”商标。
纵横公司不服商评委该裁定,于2005年2月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
2005年6月,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商评委对于该商标的争议裁定。
赵某不服该判决,于2005年7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争议裁定,“2000”商标得以确权。
2006年4月,“2000”商标的所有人赵某认为纵横公司生产、销售标有“G2000”商标的领带、袜子、腰带、围巾等产品等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纵横两千公司及其分销商停止侵权,并且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2008年1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2000”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使用的“G2000”商标标识与赵某的“2000”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侵犯了赵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定纵横公司侵权获利已超过赵某主张的2000万元,故一审支持了赵某要求赔偿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前夕,商评委于2007年8月6日作出裁定,对赵某在其“2000”服饰商标基础上申请扩展注册的"G2000"服饰商标不予注册。
理由是,如准予该商标注册将会损害纵横二千公司已享有的“G2000”服装商标的权益。
对于该判决,纵横二千公司方面表示不服,随后提出上诉。
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判决。
【点评】黄晖:上个世纪末,随着2000年的临近,注册2000的人也开始多起来,G2000日后与2000的千年之争也可以说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
现在使用数字做商标的越来越多,虽然数字容易上口,但由于数字的显著性一般比较弱,发生巧合或冲突的几率相对也比较大。
除非预先回避或通过受让在先商标排除这种风险,否则就可能陷入无休止的纷争之中。
至于在计算赔偿方面,是否应该主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商标权属争议豫两“杜康”结束争战2009年3月,在地方政府的主持下,长达20年的“杜康”商标之争终于烟消云散。
河南两家杜康酒厂3月29日在洛阳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结束多年商标争夺战,握手言和。
“杜康”之争渊源已久。
上世纪70年代,根据周恩来总理“复兴杜康、为国争光”的指示,河南伊川、汝阳、陕西白水分别建起了杜康酒厂。
198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要求酒的商标应当同其特定名称统一起来。
伊川、汝阳、白水3家酒厂先后以杜康传人的名义,申请在酒商品上注册杜康商标。
伊川杜康注册了“杜康牌”商标,汝阳杜康、白水杜康两家在政府的协调下,也用起了“杜康”商标,形成了杜康商标“一家注册,三家同用”的现象。
为协调杜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83年7月将伊川、汝阳、白水3方召集到北京,以求座谈解决。
3方“杜康传人”达成一致意见:由伊川酒厂注册“杜康”商标,允许汝阳、白水两家共同、无偿使用,即采用一家注册,许可两家共同使用的方法处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但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3家酒厂在销售、广告宣传等方面逐渐出现了分歧,以致3家酒厂对当初杜康商标由伊川酒厂注册、3家共同使用的协议产生了分歧。
1989年8月,河南汝阳酒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了“杜康河”、“杜康泉”、“杜康村”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一申请的提出,拉开了长达15年的第二场杜康“商标内战”。
2005年,“杜康”商标纠纷再次达到白热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杜康商标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杜康村、杜康泉、杜康河商标注册的裁定。
就在杜康家族不断内讧时,各种与杜康商标近似的商标开始泛滥,假酒横行,使得杜康商标的市值从鼎盛时的50亿元称缩到了1亿元。
直至2009年3月29日,汝阳杜康和伊川杜康宣布开始全面战略合作,共同打造“洛阳杜康”。
【点评】蒋洪义:“杜康”白酒商标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一家注册,三家同用”的格局,如果当初三家杜康酒厂能够从共享、双赢角度出发,一起做大“杜康”品牌,则以中国白酒市场之大,任何一家杜康酒厂均可获得丰厚的市场回报。
但事实上各家杜康酒厂均一心只想做自己一家的小蛋糕,结果伊川杜康在纷争中宣布破产,汝阳杜康亦因经营不善而被收购,“杜康”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大幅度缩水。
“杜康”事件启示我们,一味追求对知识产权的独占和排他有时候会适得其反,共享和双赢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策略。
“EMC”注册商标侵权案2008年8月15日,备受瞩目的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美国EMC公司商标侵权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这场长达10余年的中美企业商标之争,因中方提出金额高达8000万元的索赔而备受关注。
该案原告唯冠科技的母公司唯冠集团1989年创立于中国台北,是全球第四大显示器厂商,拥有Proview、Xerox、MAG(美格)、EMC四个自有品牌。
该案被告美国EMC公司于1979年成立于美国波士顿,是全球最大的网络信息存储商之一,该公司1996年进入中国,在北京成立办事处。
第670444号“EMC”商标原始注册人为南通宇泰电子有限公司,该商标1993年年底获准注册,所核准注册商品为第9类显示器。
1995年,唯冠科技经受让获得该商标。
后唯冠科技又于1996年10月申请注册“EMC”商标,使用范围为第9类电子计算机等商品。
1997年10月,该“EMC”商标进入公告期后,美国EMC公司提出异议,称作为第9类电子计算机商品的商标,其申请在先。
后该商标经异议、异议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4个阶段后,于2007年认定唯冠科技申请注册“EMC”作为第9类商品的商标属于扩大化保护,美国EMC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唯冠科技所申请的“EMC”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注册号为第1121491号。
1995年6月21日,美国EMC公司提出“EMC2”商标的注册申请。
1999年6月,唯冠科技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认为美国EMC申请的“EMC2”商标与其第670444号“EMC”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2000年7月,商标局裁定该异议成立,未核准“EMC2”商标注册。
该裁定下达后,美国EMC公司不服,随后又是经历了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及二审3个阶段,美国EMC公司败诉。
此后,唯冠科技发现,美国EMC仍在继续使用“EMC”和“EMC2”商标,遂于2007年4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万元。
美国EMC曾就该商标纠纷案提出管辖异议,后被驳回。
对于指控,美国EMC方面表示,他们生产的产品主要是存储设备,主要用户是企业而非个人,与唯冠公司的产品不属同一领域,两公司没有生产相同类型的交叉产品,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不大,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