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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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鉴定对象及范围:凡户籍在本区,其生育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

鉴定条件:因先天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到处残,目前无法治闻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符合法律、法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提交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2、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两年之内子女相关资料;
3、近期二寸彩色母子(女)两人合影照片2张;
4、《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2份(此表格到乡计生办或计生服务站申领)。

鉴定程序:申请——双方单位或村(居)、社区审查上报——乡计生办调查核实——区人口计生局复核初鉴——市人口计生委鉴定审批。

鉴定时限:县市区6月份初有鉴定,7月份报送资料到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8月份市级鉴定。

鉴定地点:北塔区计生服务站
办公时间:区人口计生局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10日初鉴、市人口计生委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鉴定。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33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33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33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委党组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指导优生优育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在本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户籍不在本省但为本省国家工作人员的,其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由于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中的申请人是指申请对其子女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育龄夫妻。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省、市州病残儿医学鉴定专门组织,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为依据,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性意见。

第五条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一)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印发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印发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印发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8•【字号】深计生[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印发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2003年9月8日深计生[2003]4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性强的工作,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订了《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规定》,并经深圳市法制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的登记及相关的信息采集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此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病残儿的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及《病残儿童信息表》由我办统一印制。

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计生办)聘请医学有关学科专家成立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按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执行。

三、市计生办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根据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结果签署意见,确认鉴定结果。

四、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有单位的需由单位加具意见),到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初审,由其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二)申请人持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交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独生子女证(上述材料查验原件的同时提交复印件一套)、有关病史与相关检查资料及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经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发给《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通过专业医学评估的方式,确定儿童是否患有特定疾病或残疾,并根据评估结果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医疗和教育服务。

为了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保障病残儿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一、鉴定对象及范围《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鉴定对象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身心功能有障碍或患有特定疾病的儿童。

鉴定范围包括严重智力障碍、听力障碍、视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自闭症、精神障碍、儿童癫痫等。

鉴定结果一般有效期为三年。

二、鉴定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应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评估:经申请后,相关机构将组织专业医学评估团队对儿童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方法包括面谈、身体检查、医学影像学、实验室检查等。

3. 鉴定:评估结果将提交专门的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鉴定结果。

鉴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4. 评议与复议: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委员会提出评议或复议申请,委员会将再次进行评估或审核,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鉴定结果使用:鉴定结果将作为符合条件儿童享受相关福利优待政策的依据,包括参加特殊学校、享受医疗和康复服务等。

三、鉴定机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具体机构和要求。

首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或委托专家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

其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应该在符合条件的医院、专科医疗机构或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

这些机构要具备相应条件和设备,包括医疗设备、医务人员等,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鉴定结果的权威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无论在法律和政策上,相关部门和单位都将依据鉴定结果来为病残儿提供相关的医疗和教育服务。

因此,鉴定过程需要严谨和公正,确保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五、社会支持与保障《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还提到了鉴定结果的社会支持和保障措施。

Mtzdvz合人口委〔2009〕10号关于印发《合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Mtzdvz合人口委〔2009〕10号关于印发《合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合人口委〔2009〕10号关于印发《合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人口计生委,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服务育龄群众,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我市病残儿的医学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县区按照此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医学鉴定后的各项服务与指导工作。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合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鉴定和审批工作,明确各级有关单位、个人的职责和责任,依据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鉴定申请(一)申报条件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要求申请生育第二孩的,均可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市、县进行鉴定前已怀孕的,不予鉴定。

鉴定期间或未经市、县(区)批准同意自行怀孕、生育者,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

(二)报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审批材料目录1、《合肥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2、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3、近期孕检证明4、申请鉴定疾病种类所有资料;二、鉴定程序及要求(一)申请人的职责及程序申请人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在表中填写)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3、夫妻双方和病残儿的户口簿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3、母子(女)近期二寸合影照片二张4、提交申请鉴定疾病种类所有资料5、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6、近期孕检证明(二)村(居)委会或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程序1、村(居)委会或单位计生专干对申请人应上门调查,找有关人员座谈,审核申请人身份与病残儿的关系、年龄、婚育史等,了解病残过程及病残程度,如实记录,并签名。

深圳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深圳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广东省“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要求,依法科学合理减少申请材料,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三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和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组织每季度一次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会,出具《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二)负责鉴定申请材料(原始材料)、鉴定文书以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等;(三)公开办事程序和规定,协调、处理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中的问题,对基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一)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小组,实施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初审工作;(二)公开办事程序和规定,对本辖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反映。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提出申请:(一)女方具有深圳户籍,或女方非深圳户籍而男方具有深圳户籍,经女方户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委托;(二)生育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致病、致残;(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七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二)户籍、身份、婚姻证明:1.夫妇双方及患儿的户口簿、身份证;2.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再婚夫妻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3.患儿如更改过姓名,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文档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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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文档3篇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medical identifi cation of sick and disabled children编订:JinTai College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文档3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文档3、篇章3: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文档《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下文是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病残儿鉴定标准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鉴定标准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鉴定标准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制定。

一般来说,病残儿鉴定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定义:病残儿是指因疾病或先天性残疾导致身体或心智功能有一定程度的障碍,需要特殊的康复、教育或其他支持服务。

2. 鉴定程序:确定病残儿身份的鉴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评估、鉴定等环节。

3. 鉴定依据:- 病史:对病残儿疾病或残疾的病史、发展过程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 体检:对病残儿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生长发育、四肢活动、感官功能等方面的评估。

- 实验室检查:根据不同病残儿疾病或残疾的特点,进行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如血液、尿液、影像学检查等。

- 专科评估:由相关专业医师进行病残儿的专科评估,如儿科、神经学、康复医学等。

4. 鉴定标准:- 疾病或残疾的严重程度:根据疾病或残疾对身体或心理功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等级。

- 功能障碍程度:根据病残儿生活自理能力、运动能力、智力水平等方面的障碍程度,分为轻、中、重程度。

- 生活自理能力:病残儿的能够完成自己基本的生活活动的能力,如吃饭、穿衣、洗漱等。

- 运动能力:病残儿在身体活动和运动方面的能力状况,如走路、跑步、上下楼梯等。

- 智力水平:病残儿认知、记忆、理解、沟通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病残儿的鉴定工作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申请资料要求、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结果的确认和复查等内容。

此外,还可能包括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保密性、申诉和复议途径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沪人口委[2012]57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口委〔2012〕57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卫生局:《上海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2、上海市病残儿医学鉴定记录表3、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县)卫生局协助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鉴定质量的控制等病残儿医学鉴定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设立市、区(县)两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同级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及其共同指定的相关机构人员组成,并履行以下职责:(一)与鉴定相关事项的咨询和答疑;(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出具《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保管鉴定材料;(三)开展年度统计分析;(四)做好后续随访的组织、落实工作;(五)向同级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区(县)两级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市级专家库由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提名,经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区(县)级专家库由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提名,经区(县)人口计生委、区(县)卫生局审核同意,并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备案。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年一月十八日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河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病残及病残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和对全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工作;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及职责第五条省、市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鉴定组应由对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受聘于几乎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副高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在实施鉴定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申请鉴定数量和病种分类,从鉴定组中抽取7名以上专家组成本次鉴定小组,鉴定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省、市、县三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省、市级鉴定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初审工作。

其工作职责是:1、负责对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和社会调查工作,对病残儿的真伪、病残儿的病情、母子(女)年龄和遗传病的家族史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实。

2、负责对鉴定申请资料的审查工作,对资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

管理与人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一)

管理与人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一)

管理与人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一)随着社会发展和管理科学不断进步,对于病残儿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因此,制定“管理与人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病残儿的就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计,也关系到家庭、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由于其身体条件等特别情况,往往不能参加普通工作,需要特殊的工作和就业安排。

因此,在对病残儿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专业的人力资源鉴定,以期实现病残儿的就业和自我实现,让这些特殊的劳动力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

二、管理与人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医学鉴定标准:准确、合理、科学的鉴定标准是管理与人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关键所在。

鉴定标准应该包含身体状况、智力水平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考虑,以期准确反映病残儿的实际情况。

2.鉴定质量监控机制:建立一个有效的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该有一套相应的纪录制度,将病残儿人力资源鉴定结果妥善保管起来。

3.灵活多样的就业安排:根据鉴定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就业计划,让每个病残儿都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和岗位。

同时,为病残儿提供一些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源整合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就业市场。

4.保障机制:制定一系列保障措施,如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充分保障病残儿权益,让其在工作中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三、总结通过制定“管理与人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这样的专业化管理措施,可以更好地解决病残儿就业困难的问题,在社会和经济层面产生积极的作用。

相信这些努力和措施,将会大力推动病残儿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2号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2号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3月7日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人员因生育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者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人。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对基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予以业务指导,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三)成立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专家组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

(四)制定、公布病残儿医学鉴定办事程序和规定,出具书面鉴定结论,负责申请材料(原始材料)、鉴定文书以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审核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材料。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业务。

第三条医学鉴定应当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客观、科学、准确、及时,崇尚人伦道德和职业道德,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学鉴定知识库、数据库及工作机制,提高医学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医学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和医学鉴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鉴定职责。

第二章医学鉴定机构设置与管理第六条广东省应当在各地市设立医学鉴定机构,具体设置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保障医学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并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鉴定队伍。

第九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医学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鉴定相关信息。

第十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鉴定质量。

第三章医学鉴定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构递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

第十三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组织鉴定人员对申请人进行面对面的鉴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

第四章医学鉴定程序与结果第十四条医学鉴定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准确的鉴定。

第十五条医学鉴定程序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专科医生评估、综合诊断等环节。

第十六条医学鉴定结论应当明确、准确,有依据,具备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医学鉴定监督与责任第十八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医学鉴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学鉴定机构的监督,及时约谈、暂停业务或撤销资格,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人口计生委〔2005〕37号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指导优生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户籍在广东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生育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申请人”是指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妻;“被鉴定者”是指申请做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小孩。

第四条各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以《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为依据,以《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参考,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

中央和省、市驻地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病残医学鉴定工作,原则上由夫妻中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省、地级市两级设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鉴定组),成员由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组成。

鉴定组在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职责。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分类,从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或医学专家库中抽取5名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

第七条鉴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并接受上级鉴定组业务指导。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鉴定组都要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和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第八条病残儿医学鉴定实行省、市两级鉴定制,省级鉴定组的鉴定为终局鉴定。

地级市鉴定组对难于作出鉴定结论的疑难病例,可报省级鉴定,或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省级鉴定组指派专家协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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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作者: 时间:2007-05-08 浏览: 371 来源: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字号:【大中小】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OO二年一月十八日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

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

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鉴定申请与审批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第四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第二十一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

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的补充规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90年9月30日发布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

(一) 呼吸系统疾病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

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4.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1.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七)神经系统疾病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2.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3.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5.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八)内分泌疾病1.非遗传性的垂体性侏儒、垂体性巨大畸形、散发性克汀病、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等,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实验室检查证实,已严重影响发育,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地方性克汀病其疾病严重程度同散发性克汀病,但再现率高,一般不宜再生育。

其母亲经系统治疗有效后,可考虑再生育。

(九)运动系统疾病各种因素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正常活动,严重影响生长发育,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十)后天性眼、耳疾病1.各种后天性原因造成的盲(含单盲)、聋、哑者。

2.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或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十一)其它疾病1.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各种恶性肿瘤、恶性组织细胞病、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3.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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