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授权决定的规定,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的行为。
根据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或社会的具体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对象、内容、时效和强制性等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范围较窄,针对特定的个案、具体情况以及特定的行政决策结果。
1.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规定,对个别个人或组织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
2. 特点:a. 明确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具有明确的对象。
b. 具体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具体明确,涉及特定的行政决策结果。
c. 时效性: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有明确的时效性,行政机关对个案进行处理时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
d. 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机关有权利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强制措施。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规定,对一类事项作出的一般性规范性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有着普遍适用性,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个体。
1. 定义: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一类事项作出的一般性规范性行为。
2. 特点:a. 普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个体,而非特定的个案。
b. 一般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性规范性,对一类事项做出统一的规定。
c. 时效性: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长期有效的,不受特定时限制。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对象、内容和时效性等方面存在以下区别:1. 性质: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个案的具体处理,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一般性规范性的处理。
2. 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一类事项的个体。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区分
行政法重点知识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考点,属于“行政行为”一章。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中,按照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象分类,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分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考点。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考查制定程序、法律冲突的解决和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考查实施程序和救济程序。
如果不能够准确区分,那么就不能结合考查重点有针对性的学习。
1.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正式立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非正式立法)。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
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能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有普遍效力的行政行为,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职权范围内,任何主体都可以适用。
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一次性处理的行为。
通过“可反复”作为判断标准,能够使考生快速的判断出题目中的行为,从而分析出考查要点。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引言在行政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体采取的直接行动,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对普遍性问题所采取的一般性规定或决策。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分析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定义与概念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对特定个体做出的对个体权利和义务具体化的行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个体的具体要求与规定,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具体措施和行政指导等。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一类情况下的普遍性问题所采取的一般性规定或决策。
抽象行政行为是较为普遍的,适用于一定范围的群体或个体,不具体指向某一特定个体。
区别分析法律规范的差异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差异。
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对具体个体做出的直接行动,且要求具体明确,具备明确的对象和目标。
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对一类情况下的普遍性问题所做出的一般性规定或决策,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普遍性。
适用范围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差异。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特定的个体或情况,是对特定个体的具体要求与规定。
而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类普遍性问题或群体,具有相对的普适性,不具体指向某一特定个体。
决策过程的异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也有一定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需要行政机关对特定案件进行详细调研、分析和决策,过程相对繁琐。
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对一类情况或普遍性问题进行一般性的决策,更注重政策层面和制度性考虑。
影响力和效果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影响力和效果上也存在差异。
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个体的权益具有直接的影响,效果可以立即体现。
而抽象行政行为对于一类情况或普遍性问题的影响是潜在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环境来体现其效果。
结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在公职类考试中行政法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行政行为。
除了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以外还需要掌握行政行为的分类,其中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要想做对相关题目,就要理解抽象行为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以及区别点,下面我们对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学习。
一、行政行为的概述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所做出的。
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一种私人行为。
从方式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
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一)具有普遍效力。
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具有往后效力。
即它只适用于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
抽象行政行为的往后效力,还表现为该行为在此后的时空里可以反复适用。
(三)具有不可诉性。
就目前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因而它具有行政诉讼上的不可诉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待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特点:(一)它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它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等。
例题分析:1、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A.某市财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B.某县政府因合同纠纷起诉某公司的行为C.某市工商局因王五违法经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D.某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答案】C。
内部行政行为简单例子
内部行政行为简单例子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部分国有事业单位)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即日起,所有经营性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营业。
该通告对所有经营性场所均有约束力,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
2、具体行政行为:某便利店顶风作案,未获批准擅自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其营业执照。
该处罚行为只对该便利店有约束力,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1、内部行政行为:张三是某公安局科员,上班期间玩斗地主,被领导当场抓住,单位对他作出警告的行政处分。
张三受处分是因为其与单位间存在隶属关系。
2、外部行政行为:某公安局将垃圾堆放在路边,经城管局执法人员劝告后拒不改正,城管局以其影响市容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以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行政程序又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行政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之分,行政程序也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与方式。
其范围涉及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委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其他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有以下情形,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啊判决确认无效:1、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
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情形;3、行政行为具有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什么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
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严格。
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这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
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
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这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作为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概念,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分类的一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详细讨论,并分析二者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案做出的有关具体人、事、物的行为决定,具有明确的客体和客观具体化的特征。
2.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登记、命令、决定、通知等形式,且以强制性和最终性为特点。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遍合用性的、针对一类个案做出的行政行为决定,具有较强的普通性和客观抽象化的特征。
2. 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通则、通告、规定等,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的特点。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1. 客体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个案,客体具体明确;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普遍合用的,客体为一类个案。
2. 特征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和最终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
3. 决定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普通采取个案决定方式;抽象行政行为普通采取普通性决定方式。
4. 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较小,仅针对个别个案;抽象行政行为范围较广,针对一类个案。
5. 影响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主体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对一类主体产生普遍的法律效果。
五、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范例案例2、抽象行政行为范例案例六、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2、强制性:指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性质3、最终性:指具有最后决定权的性质4、规章:由行政机关行使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行为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合用性。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在行政法领域中,常常提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个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类人或一类事物做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决定;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或特定事物做出的针对性决定。
本文将探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程序要求及其差异。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对一类人或一类事物的行政决定,其程序要求通常较为简化。
一般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条件确定:行政机关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明确所制定的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具体条件。
这是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的基础。
2. 听取意见: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需要,向社会公众或相关利益团体征求意见,以确保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3. 公告公示:制定抽象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告或公示相关内容,以便公众了解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公告公示的方式可以有正式公告、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
4. 监督管理: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还应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尽管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相对简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程序性正义的原则和程序权利的保障。
行政机关在制定、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时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与抽象行政行为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更加繁琐和复杂。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听与申辩:在制定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行政机关通常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考虑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听取申辩过程应当充分公开、公正,并留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供当事人表达意见。
2. 事实调查:制定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对事实进行准确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行政决策的事实依据合法、充分、准确。
3. 证据收集: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确保行政决策的证据充分且合法。
浅谈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浅谈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摘要】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是长期困扰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难题。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而在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出现的情况。
关于此的诉讼也时有发生。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乔占祥;铁道部;火车票涨价1.基本案情1999 年11 月,国务院领导批准了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请示》。
2000 年11 月8 日,国家计委作出《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称为“国家计委批复”),同意对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部分客运繁忙线路列车票价实行常年上浮;对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实行常年下浮。
2000 年12 月21 日,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上述批复,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称为“铁道部通知”),规定2001年承担春运任务的14个铁路局中,节前(1月13日至1月22日)自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北京、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自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列车部分时间段浮动票价。
铁道部的理由是:实行票价浮动,可通过价格杠杆对客流削峰平谷,引导旅客在时间或各种交通工具之间合理分流,缓解高峰期间铁路的沉重压力。
2001 年 1 月 4 日铁道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了春运票价上浮方案。
河北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获悉铁道部票价上浮通知后,认为铁道部出的春运期间部分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本人及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是违法的。
2001年1月18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铁道部:(1)撤销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 引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行政活动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分析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并深入探讨它们的定义、特点和适用范围。
2. 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2.1 定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它具有普遍性和原则性的特点。
2.2 特点:a) 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合用于所有的当事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 原则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通性原则,无法针对具体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c) 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是通过规范性文件来进行表达和实施的。
3.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3.1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个别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3.2 特点:a) 个别性: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事项做出的,具有个别性和针对性。
b) 实践性: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具体的行政行动来实施的,可以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c) 约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
4.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用范围4.1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用范围:a) 法律法规的制定: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依据。
b) 原则性规定的执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实施,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指导和准则。
4.2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用范围:a) 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常用于行政许可的颁发、变更和撤销等程序中。
b) 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常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中。
5. 附件列表:附件1: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的相关文件范例。
附件2: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相关案例分析。
6. 法律名词及注释:1)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和原则性的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做的单方面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
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3)能否反复使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在同样的情况下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只适用于本次的事项。
(4)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不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5)影响效果不一样,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相对人。
(6)程序上不一样,抽象行政行为更接近于立法程序,而具体行政行为更强调调查程序和听证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政对象进行的具体处理的活动。
在行政管理中, 行政行为是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两种不同的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采取的确定性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对一类事项采取的一般性规定。
本文将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比较和区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特定事项作出具体决策和处理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如下:1. 针对特定个体或特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具体的个人、组织或特定事件。
2. 决策的确定性: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机关根据已有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的确定性决策。
3. 具体性和局部性: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对某个具体事项或个体进行的具体处理,不具备普遍适用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类事项采取的一般性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如下:1. 针对一类事项: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一类具有相似性质的事项,而不是具体的个人或事件。
2. 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通过一般性规定,对一类事项做出普遍适用的规范。
3. 法律效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适用于所有符合该类事项条件的个人和组织。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1. 对象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个体或特定事项,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一类事项。
2. 决策形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具体决策的产物,而抽象行政行为是通过一般性规定进行的决策。
3. 适用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局部性,只对特定个体或特定事项产生效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和组织。
4. 法律效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其具体性,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由于其普遍适用性,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浅谈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具体行政行 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 区分标准 . 通说认为有 以下 第一 . 调整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 的多数人 以
争激烈及其他 客流较少线路列 车票价实行常年下 浮 2 0 0 0年 1 2月 三个 : 《 关于 2 0 0 1 年春运期 间部 分旅客列车实行票 价上浮 的通 知》 ( 以下称 及 多件事项 , 但是 . 具体行政行 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为“ 铁道部 通知” ) . 规定 2 0 0 1 年承担春运任务 的 1 4 个铁路局中 , 节前 第二 . 能否反复适用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 以规范性文件 的形 ( 1 月 1 3日 至 1 月2 2日 ) 自广州铁 路( 集 团) 公司 、 北京 、 上海 铁路局始 式表现 出来 . 执行规范性文件不仅适用一次 . 在有 同样条件 的情况 下 . 发, 节后( 1 月2 6日 至2 月 1 7日 ) 自 成 都、 郑州 、 南 昌、 上海铁路局始发 会反复适用 . 即规范性文件 在其效力期 间内. 一直有调整和约束力 : 具 的部分列车部分时间段 浮动票价 。 铁道部的理 由是 : 实行票价浮动 . 可 体行政行 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 . 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通过价格杠杆对客流削峰平谷 . 引导旅客在时间或各种交通工具之 间 第三 . 影 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 同 具体行政行为对 于相 对 合理分流 . 缓解高 峰期 间铁路 的沉重压力 2 0 0 1 年 1 月 4日铁道部 人 的权 利义务直接作 出决定 . 直接影响相对人 的权 利义务 : 抽象行 政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了春运票价上浮方案 河北三河 时代律 师事务所 行 为一般表现为规范 . 并不直 接导致相对人权 利义务的变化 . 只有 通 律师乔 占祥 . 获悉 铁道部票价上 浮通 知后 . 认为铁道部 出的春运期 间 过具体行政行为 的实施活动 , 才能实现抽象行政行为 的 目 标和作用。 部分列车实行票价 上浮的行政行 为侵犯 了他本人及 广大旅客 的合法 如前 所述 . 在理论上 . 将 具体行政行为 与抽 象行政行为作 出区分 权益 . 其行为是违法 的。 2 0 0 1 年1 月 1 8 1 3 向铁道部申请行 政复议 . 请 是相对 比较容易的 . 而在 现实生活 中. 要将具体 行政行为与抽 象行政 求铁道部 : ( 1 ) 撤销春运期 间部分旅客列 车票价上浮 的行政行 为。( 2 ) 审 行为作 出明确 的区分则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本案 即属于这种情况 。 查 铁 道部 作 出 春运 期 间部 分 列 车实 行 票价 上 浮 的行 政 行 为 的依 我们认 为 . 在实践 中. 区分具体行政行 为与抽象 行政行 为 , 有以下 据——“ 国家计委批复” 的合法性 铁道部接到 申请后 . 于1 月2 2日发 几个问题 需要 注意: 出 《 行政复议受理通 知书》 , 3 月1 9日, 铁道部作 出 《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一. 对象 的特定性与不特定性问题 具体 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 书》 。决定书指出 : ( 1 ) m请人乔 占祥在行政复议申请 书中, 没有 提供 其 行为都是针对特 定的对象作 出的. 而并不是具 体行政行为有特定的对
具体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
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
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
(2)行政检查。
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
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
(3)行政许可。
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
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
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3.判定及其区别1、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不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政对象采取的特定行为,是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
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种形式。
本文将就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键区别进行阐述。
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适用某个特定案件所作出的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一种具体处理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机关的建设、行政的形式、地区、制度等原因,对一类或者多类个人或事项所作出的一类行为。
二、对象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有一个具体的对象,即特定的个人或事项。
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来解决个案或处理特定事件。
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没有针对特定个人或事项,而是对一类或多类个人或事项采取相同或类似的处理方式。
三、适用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小,仅限于单个案件或特定事项。
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来对特定个案进行具体处理。
而抽象行政行为适用范围更广泛,可以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个人或事项,因此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四、效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明确,只对特定的个人或事项产生效果。
当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时,其效力直接关系到特定个人或事项的权益。
而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则不直接对特定个人或事项产生效果,其效力更多地涉及到一类或多类个人或事项的权益。
五、法律适用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时,会更加具体明确地针对某个特定案件进行处理。
而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相对较为宽泛,因为其适用范围较广,所以在法律适用上会更加通用一些。
六、对个人权益的干预程度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个人或事项的权益进行具体干预,因此其对权益的干预程度较高。
抽象行政行为对一类或多类个人或事项的权益干预程度相对较低,因为其处理方式更加统一和通用。
综上所述,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在定义、对象、适用范围、效力、法律适用和对权益的干预程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并区分这两种行政行为形式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重点知识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重点知识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方案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针对特定个案的行政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效力广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对一类人或一类事务产生法律效力。
2. 不具体针对个案: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针对特定的个案,而是针对一类人或一类事务。
3. 可以产生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进行个别的适用和实施。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可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适用性。
2. 行政规划性抽象行政行为:国家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进行规划和指导。
3. 行政政策性抽象行政行为:国家对一类事务制定的政策,如税收政策、环保政策等。
4. 行政法规性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章、规则等。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对具体的个案做出的行政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 针对特定个案: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抽象行政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对个案进行适用和实施。
2. 法律效力具体: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具体针对特定个案,对特定主体产生法律效力。
3. 行政行为个别化:具体行政行为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基础上进行个别的处理和决策。
四、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基础,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适用和实施。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系统。
五、附件1. 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2. 相关行政案例分析3. 相关学术研究资料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抽象行政行为:指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针对特定个案的行政行为。
2. 具体行政行为:指针对特定个案做出的行政行为。
方案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一类人或一类事务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针对特定个案。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一)相关关系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
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2、两者的概念和分类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
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
(2)行政检查。
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
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
(3)行政许可。
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
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
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包括:(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2)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3)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质疑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基本分类,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作为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
这种分类已为法学界普遍接受,有的学者已将这种分类引入法律行为的分类中。
[1]但笔者以为,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这种划分都是欠妥当的。
一、任何行政行为都既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同时又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的统一体。
目前,对行政行为的定义是不全面、不科学的。
对行政行为的定义,我们应作两个方面的理解:作为客观存在的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其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都是特定的、具体的;作为术语的行政行为,是人们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予以归类、概括而形成的法学概念范畴。
作为人们概括、归类的行为当然就具有抽象性、一般性的特征。
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行为模式,属于人们归类的行政行为范畴,在法律条文中,它只能以一般的、类的行为来表现。
对行政行为的理解应象哲学上对“物质”的理解一样,在哲学上对“物质”的理解应是:物质是客观实在,而作为术语的物质则是标志客观实在的范畴;否则,就会得出“物质是范畴,范畴是概念,概念是理论,理论是意识,物质就是意识”的结论。
[2]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行为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即“客观存在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和“术语的”抽象的行政行为。
不过,在具体运用行政行为这一概念时,两种含义既可单独使用也可能是混合在一起的。
也许有人会认为,行政法上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专门的术语,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赋予了它们特定的含义,其存在是以行政行为是否针对特定的对象,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或是否可反复适用为标准而划分的。
从目前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分类及所界定的涵义来看,都是不科学的,这二个术语的提出,是借用哲学概念的错误,不论具有多么充分的理由,至少有二点可以完全肯定:在词义上易引起歧义,给理论和实践带来了人为的混乱、困惑和不必要的争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联系: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都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基础的,都是在执行一个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
区别:1、二者的本质区别。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
2、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不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能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直接产生法律后果,而抽象行政行为则不能。
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一样,都有程序的要求,未经法定程序,其行为无效。
但是,在程序的具体内容上,却有重大区别。
5、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一样。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行政许可证、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各类规范文件,如法律文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措施等。
6、作用不一样。
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抽象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普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7、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运用。
8、法律救济途径不一样。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救济。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有错的,只能对依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请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9、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存续期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