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刑法主观题

2016年

二、(本题22分)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

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二、

参考答案: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

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2.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4.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5.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

2016年刑法主观题

2016年 二、(本题22分)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 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二、 参考答案: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

《刑法学》主观题作业

《刑法学》主观题作业 一、名词解释 1、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是指即新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凡过去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之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处理,但如果对这种行为新法处理得轻,则按新法处理。 2、犯罪 答;犯罪就是指一切严重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得行为。 3.牵连犯 答:牵连犯就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得,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她罪名得犯罪形态。 4、洗钱罪 答:洗钱罪就是指明知就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得得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得所得及其产生得收益,为掩饰,隐满其来源与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得行为。 5、挪用特定款物罪 答:挪用特定款物罪就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与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得行为。 二、概念比较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答:犯罪得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得范畴. (1)从认识因素上瞧,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2)从意志因素上瞧,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得发生. (3)主要区别就是: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得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则就是明知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得发生。 2、破坏交通工具罪与交通肇事罪 答:破坏交通工具罪:就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得行为. 交通肇事罪:就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得行为。 两罪得客体同就是交通运输安全,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但破坏交通工具罪得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破坏交通工具罪得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交通肇事罪得主观方面就是过失,可以就是忽大意或者就是过于自信得过失。 三、简答 1、我国刑法得任务就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得任务包括:

2006年-2015年刑法主观题(word文档良心出品)

刑法 主观题 2015年 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 问题:

刑法主观题

刑法主观题 1.不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提纲P8) 2.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的明文规定(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3.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提纲P9) 4.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提纲P2) 5.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提纲P8) 6.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提纲P11) 7.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概念: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对象。 联系: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区别:1、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3、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4、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 5、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对象,前者决定后者。 6、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

7、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的表象。 最后,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8.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表现形式: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 9.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提纲P2) 10.侵占赃物是否构成侵占罪:构成侵占罪。赃物并非是无主财产,该物 的原持有人对此物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赃物的保管人仍然是他人之物的保管者,如果其将保管的赃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仍应构成侵占罪。 11.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 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题真题

刑法主观题真题(2012-2017 ) 2012 年: 案情 :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 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 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 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 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 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己退休)送去1 万元现金,清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 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 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 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 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 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质,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 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 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 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 对赵某父亲收受1 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 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 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 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 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题真题

刑法主观题真题(2012-2017) 2012 年: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己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清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 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质,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法考刑法主观题案例分析一因果关系

法考刑法主观题案例分析一因果关系 案例一 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不救助,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 问: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本题中,先前行为是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丙处于很危险的境地,甲因先前行为也就有了救助义务。介入因素是后车乙发现丙时来不及刹车,压到丙,导致车祸。由于丙是昏倒在路中央,由此会引发后车的碾压导致车祸这种车祸的发生并不异常,不能阻断与甲的因果关系。因此,甲将丙撞晕在路中央与后面的车祸是引发关系,应当对车祸的发生负责,车祸导致的死亡结果能够归属于前面甲的行为,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二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本题中,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丙的行为阻断了甲的行为发挥作用,甲的毒药无法发挥作用,死亡结果是丙导致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三、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 问: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题中,甲的前一行为是故意杀刘某,致其昏迷,甲的后一行为是以为刘某死亡,为了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里,致其被冻死。后一行为

(埋入雪沟)不会立即导致死亡,与前一行为(昏迷受伤)是叠加关系,一起导致死亡,属于多因一果。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并罚,否则对死亡结果评价(处罚)了两次,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1)多数说认为,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属于二因一果。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作了重复评价和处罚。因此,用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2)少数说认为,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属于后因一果。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多数说:二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后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2020年刑法主观题参考答案

2020年刑法主观题参考答案 案情: 2010年3月,刘某与任某为了种植沉香,擅自砍伐了国有森林中的一片林木(1200株),将砍伐的林木扔在一旁,然后种植沉香,一直没有被人发现。2016年2月,森林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王某发现林木被砍伐,但因其与刘某是中学同学,碍于情面便未作任何处理,导致刘某与任某继续种植沉香。 2017年3月,王某购买一套房屋后,让刘某负责装修,并将50万元的装修费转交给刘某,同时对装修提出了需要花100万元才能完成的要求。刘某请甲装修公司装修完工后,装修公司应收取120万元的费用,但刘某只给了装修公司100 万元。装修公司负责人钟某执意要求刘某再付20万元,刘某对钟某说:“房主是在黑社会混的,你再要20万元,小心他捣毁你的装修公司。”钟某听后就没有再要求刘某支付20万元。后来,刘某对王某说,装修总共花了120万元,王某说:“太贵了,我再出10万元吧。”刘某收下了该10万元。 2018年7月,喜欢爬山的龚某、洪某见到一片沉香树之后心生盗念,龚某、洪某二人盗窃时被刘某与任某发现,洪某立即逃跑。龚某为了窝藏所盗沉香,对刘某、任某以不让拿走沉香就向林业主管部门告发相威胁,刘某、任某担心自己非法砍伐林木的行为被发现,就让龚某拿走了盗窃的价值2万元的沉香。 2018年8月,洪某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了有人在国有森林中种植沉香的事实。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赵某与郑某上山检查时,刘某与任某为了抗拒抓捕,对赵某与郑某实施暴力,赵某与郑某反击,形成互殴状态。赵某被打成轻伤,该轻伤由刘某、任某造成,但不能查明是刘某的行为所致,还是任某的行为所致。刘某被打成重伤、任某被打成轻伤,其中,刘某的重伤由赵某与郑某共同造成,任某的轻伤则由刘某的打击错误所造成(刘某在攻击郑某时,郑某及时躲闪,导致刘某击中了同伙任某)。 问题:请分析各个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必要时说明犯罪数额、罪数等),并说明理由。有争议的地方,请说明不同观点。 【参考答案】 一、第一段: 1.刘某与任某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是,成立滥伐林木罪,要求破坏林木的 生态环境。二人擅自砍伐国有森林树木,破坏了生态环境。 2.刘某与任某不构成盗伐林木罪。理由是,成立盗伐林木罪,要求不仅破坏林木的生态环境,还要求侵犯他人林木的财产权,也即对林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刘某、任某将砍伐的林木扔在一旁,表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3.王某构成徇私枉法罪。理由是,王某故意不予立案侦查,属于故意的不作为的

刑诉法主观题

《刑事诉讼法》选做作业——主观题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论述题 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有何不同特点?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判断题 1、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检察权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监察部门共同行使。 3、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可以不行使。 4、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问答题 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的组织设置是怎样的?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 判断题 1、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统称为诉讼参与人。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鉴定人不得拒绝鉴定。 4、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均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论述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论述题 1、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和意义是什么?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第五章管辖 简答题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2、简述法律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六章回避 简答题 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辩护与代理 论述题 试论述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证据 简答题 简述间接证据的概念及运用。 第九章强制措施 简答题 1.简述逮捕的条件。 2.简述取保候审的种类。 第十章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分析题 朱某和其同母异父的哥哥武某及他们的生母李某一起生活。武某经常虐待李某,情节十分恶劣。1996年4月1日,李某去世,武某为独吞全部财产,威逼朱某离家出走。朱某不从,武某便殴打朱某,致使朱某身上多处受伤。10月5日,朱某向县人民法院控告武某虐待李某和故意伤害自己,并要求继承李某的全部财产。由于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这两个罪都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院决定立案审理。鉴于朱某同时提出了遗产继承事项,法院遂决定对遗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主观题观点展示(背诵版)

法考刑法主观题观点展示(背诵版) 1、事前故意 答:甲以为是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但乙实际上死于之后的毁尸灭迹行为,这种情形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 观点一认为: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甲的杀人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性,与乙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之后介入甲的毁尸灭迹行为具有通常性,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没有中断因果关系,虽然客观上的因果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这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观点二认为: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的毁尸灭迹行为中断了因果关系,是毁尸灭迹行为导致乙的死亡,应将乙的死亡归属于甲的毁尸灭迹行为,所以甲的前面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后面的毁尸灭迹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 2、打击错误 答: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将旁边的丙打死,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将丙打死的行为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方法错误,按照法定符合

说,甲将丙打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将丙打死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与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3、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答:乙意图杀害小某,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导致李某和小某同时死亡,乙主观上存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一方面针对李某的死亡,乙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另一面,针对小某的死亡,乙属于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乙的行为成立故意人罪既遂,与针对李本某的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按照具体符合说,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针对李某的故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偶然防卫 答:观点一认为:如果坚持防卫意识必要说,甲对乙的行为没有防卫意识,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对乙的死亡存在犯罪故意,但乙正在实施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或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观点二认为:如果坚持防卫意识不要说,乙正在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生命法益不受保护,甲的行

法律职业考试刑法主观题答案和解析

法律职业考试 別依殳现龜备案鸟解祈 制注i 解斩 一、题干: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

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1 :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参考答案:司法部答案: 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被害人对财物已经失去了控制,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彖,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虽然没有取出现金,但已经使得该笔钱款脱离了钱某的占有。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问题2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

2020年法考近十年主观题考点(全)

刑法 年份考点 2019 1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共同犯罪的分工);2财产类犯罪(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信用卡诈骗罪、金融诈骗类犯罪):3罪数理论(结果加重犯、数罪并罚):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5贪污贿赂犯罪(行贿邪、受贿罪)丄6刑罚论(自首立功追诉时效)j 2018 1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共同犯罪的分工);2财产类犯罪(诈骗罪、盗窃罪);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非法拘禁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 2财产类犯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3罪数理论(想象竞合犯);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5主观犯罪构成(故意、过失八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_____ 20161施魂罪(共同犯罪之分工、间接正犯);「财产类犯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3主观构成要件(具体事实认识错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51共同犯罪W犯罪中声"2财产美犯辄(盗窃罪^ 薦寵丰诈骗罪匸3生' 观构成要件(具体事实认识错误)2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41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作用):2刑罚论(自首、立功):3贪污贿赂罪(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31客观构成要件(因果关系);2财产类犯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3主观构成要件(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假想防卫):4贪污贿赂罪(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共 ______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21共同犯罪(实行过限);2财产类犯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3客观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4贪污贿赂犯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20111罪数理论W牵连犯5T2财产类犯罪7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通利犯罪(绑架罪):4刑罚论___________________ 2010__ 1主观构成要件(事前故意):2财产类犯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3 刑罚论(自首);4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罪); 民法 2019 1合同效力;2合同保全;3夫妻债务;4票据质押;5人格混同制度;6破产重整;20181合同效力;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3合同解除:4表见代理:5担保;6気设工程共同; 20171合同效力T 2基物律右为的物权变动;3共同保证;4合同性质判定;5质权;6代卖合同的风险负担;7保险标的的转让;8让与担保; 20161合同的效力;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3合同性质的判定;4留置瓦 者责任: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7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8破产制度;9让与担保;2015__ 1合同的效力:2违约责任:3预告登记:4混合担保;5预约合同:6善意取爲7 |诉讼

法考刑法主观题模板

法考刑法主观题模板 一、刑法总则中热门考点的10个答题模板 经典案例:甲想杀死自己的情敌乙,却误将丙当作乙杀死了。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题模板:甲误将丙当作乙杀死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经典案例:甲想死自己的情敌乙,因为没有没准,射中乙身旁的丙,致丙死亡。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题模板:(1)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定故意杀人罪未遂。(2)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经典案例:甲想死自己的情敌乙,实施暴力致其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抛至水中,后查明乙系溺水而亡。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题模板:甲的行为属于事前的故意。(1)通说观点(合并说)认为,甲致乙休克的第一个行为与抛尸水中的第二个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乙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按照“区分说”的观点,甲在实施抛尸行为时,主观上已无杀人的故意,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经典案例:甲想杀死自己的情敌乙,刚在乙胳膊上割了一个小口子后,乙大喊“救命”,甲便逃离现场,但由于乙患有血友病,流血不止而死亡。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题模板:甲的行为属于结果的提前实现,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1)如果认为甲割一个小口子的行为属于对既遂具有故意的实行行为,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如果认为甲割一个小口子的行为不属于对既遂具有故意的实行行为,因为甲致使乙轻伤的行为不具有类型化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刑法总论作业(主观题)

刑法总论作业(主观题) 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2.狭义刑法 4.广义刑法 5.单行刑法 6.附属刑法 7.刑法的体系 8.立法解释 9.司法解释 10.学理解释 11.文理解释 12.论理解释 二、简答题 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性质有何特点? 三、案例题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问: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简答题 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2.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在哪里? 三、案例题 1.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男性嫖客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 2.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了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盗窃刚得手即被乘客发现,后群众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时,以此时正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不好为由,以盗窃罪从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 2.刑法的空间效力 3.属地原则 4.属人原则 5.保护原则 6.普遍原则 7.刑法溯及力 8.从旧原则 9.从新原则 10.从新兼从轻原则 11.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简答题 1.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2.怎样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的“领域”的含义? 3.我国刑法对溯及力是如何规定的? 4.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5.如何理解“处刑较轻”? 三、案例题 1.某甲,新加坡人,系美国某放州立大学留学生;某乙,系我国公民,是某甲的同学.室友。1995年的一天,甲.乙两人因故发生殴斗,甲用刀刺中乙致乙死亡。根据甲所在州的法律规定,对甲的行为应判处10年以上的监禁。 问:对于某甲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 2.纪某、李某,均系中国公民,受雇于美国轮船公司。2002年9月,该轮船停泊于法国某港口时,二人因与船长(英国人)发生争吵,合谋将船长杀死,并抢劫了其他船员的财物后逃逸。3个月后,二人被法国警方捕获,引渡回中国归案。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 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分析题 1.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2017年卷四第二题)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正确答案: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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