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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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提出法律修正案,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据此,质检总局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行修改,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2016-02-26 07:50:46)转载▼分类:法律●司法解释●部门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2-25 08:53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综合各方意见,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3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bzdjz@。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6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一、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存在法律内容狭窄陈旧、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弱等问题。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gzgsb@。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我国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兼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我国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兼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我国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兼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丁国峰;蒋淼【期刊名称】《中国流通经济》【年(卷),期】2022(36)8【摘要】网络直播带货是通过在线直播进行实时交易活动的一种新型网络购物方式,它使用支持社交互动的网络平台来辅助在线交易并增强在线购物体验。

从2016年的初步性探索到如今的爆发式增长,网络直播带货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但新兴商业形态的迅速发展难免产生不规范的情形。

实践中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乱象频发,主要表现为对产品功能和质量的虚假宣传、对产品销售状况和用户体验的虚假宣传以及对主播自身立场和体验的虚假宣传三类。

目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进行规制,但两部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竞合,而且在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方面存在明显错位,对经营者、网络平台、带货主播等主体的法律地位未能形成共识,加上网络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都给监管带来了难题,作为具体操作规范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也未能给予明确指引。

为此,需要明确法律间适用的合理边界和具体范围,重新确立竞争秩序的良性目标,避免对广告法的路径依赖,按照自营式和助营式的不同运营模式对直播带货中各主体进行定位,并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义务,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对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的监管水平,使其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和监管,并提升其整体规制效能。

【总页数】11页(P29-39)【作者】丁国峰;蒋淼【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4【相关文献】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网络直播带货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究3.数据、算法驱动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路径——兼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4.论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兼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5.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历史回顾、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兼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SPECIAL FOCUS|本期关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lisms)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202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国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2020年第12期:由国攻府采购9本期关注I SPECIAL FOCUS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10.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引导医药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维护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监竞争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1. 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2.《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0月11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中国保监会起草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1月1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5年10月1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三起未经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案的关键点和意义

三起未经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案的关键点和意义

三起未经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案的关键点和意义□ 王先林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对三起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案件进行了处罚,各罚款50万元。

虽然这些案件的情况并不算复杂,都属于达到了我国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反垄断审查的门槛而没有申报,而且此前也有多起这类案例(自2014年商务部公布第一起未依法申报处罚案例起,我国对未依法申报作出处罚的案例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就对18起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是仍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

这除了国家加大了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大背景之外,还有一些情况需要做必要的分析说明。

一、对三起未经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案关键点的简要分析第一,这三个案件都属于相关经营者违反法定申报程序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涉及实体上的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关于具体的申报标准规定在《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即“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这次涉案的三个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都明显超过了前述申报门槛,但是相关经营者并没有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因而受到了处罚。

至于实体上的问题,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清晰地表明,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高一思政必修3(2019版)政治与法治_《严格执法》复习学案

高一思政必修3(2019版)政治与法治_《严格执法》复习学案

课时2 严格执法初学教材深度预习——掌握本课必备知识江苏海安交警在检查中发现一辆车辆脱保,要依法扣留车辆,违法行为人顿时不满,对交警提出质疑,并拿出手机拍摄。

这时,一位陶姓警官挺身而出,先是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然后不惧违法行为人的叫嚷威胁,严正告诉对方“如果我怕你威胁,我就不要干这个工作了!”。

视频被传到网上,网友纷纷怒赞“干脆利落,这不就是李云龙嘛!”令在必信,法在必行。

为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各地环保局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利用环保督察、日常执法检查,各类专项执法检查,采取综合手段,推动企业依法排污,实现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

请在学习新知识之前,思考以下问题:什么是严格执法?提示:严格执法就是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

为什么政府要坚持严格执法?提示:政府严格执法:①有助于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②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③有助于推进建设法治政府。

如何推进政府严格执法?提示: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②坚持规范执法;③坚持公正执法;④坚持文明执法。

一、严格执法的内涵1.严格执法的含义严格执法,就是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01依法办事。

2.严格执法的主体在法律实施体系中,□02行政机关是严格执法的最重要的主体。

3.严格执法的意义03权威和尊严。

(1)有助于捍卫法律的□(2)有助于实现社会□04公平正义。

(3)有助于推进建设□05法治政府。

为什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提示:依法行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的关系最密切,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大、人数最重要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严格执法与否,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成败。

二、推进严格执法1.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机关要坚持□01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 草案送审稿) 》公开征求意见
1 O月 2 9日.国务 院法 制 办公 室 就 《 中华人 民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公 布
日前 .国务 院公 布 《 畜禽 规模 养殖 污染 防 治条 例》 。条 例共 6章 4 4条 . 自 2 0 1 4年 1 月 1日起 施
共 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 修 订 草案 送 审 稿 ) 》 公 开征 求
要 .建设 相应 的综 合利 用 和无害化 处 理设 施 但 已
经 委托他 人进 行综 合利用 和 无害化 处 理 的 .可 以不 自行 建设 条 例对 畜禽养 殖废 弃物 排放 作 出 了严格
规定 .鼓 励对 畜禽 养殖 废弃物 进行 综合 利 用 条例 对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建 设 畜 禽 养 殖 场 、养 殖 小 区 .排放 畜禽 养殖 废弃 物不 符合 国家 或者 地方 规定
【 国内信息 】
范 3个 方 面问题 。其 中,养分含 量 不足 问题 比较 突
出 。农 业 部相关 负责 人表 示 ,各 地农 业 行政 主 管部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 ( 修订
门要 认 真 核查 不 合 格 产 品 .督 促 企业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加 强肥 料监 督管 理 。
3 0家 .其 中 2 8家企 业 的样 品抽 查 结果 为 合 格 .合
格率 为 9 3 . 3 % ;抽查 样 品 5 8 个 ,合 格 率为 9 4 . 8 %。
抽查农 资 市场 4 5个 .涉 及 6 9家肥 料经 销单 位 .合 格率 为 7 3 . 9 % ;抽查 样 品 9 0个 ,合 格 率为 8 2 . 2 %
监 督 抽 查 结 果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第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具体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第二,发送电子邮件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8日。

附件: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8月30日附件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诚信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业道德。

第三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促销行为一般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1.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gs@,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1月22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强监管”时代来临 反垄断将成为“新常态”

“强监管”时代来临 反垄断将成为“新常态”

特別关注匕强监着P哪麵MMMM-U t i P文/本刊编委会特约专家编委撰稿人马云昊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 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垄断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 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在资本 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在生产集中和资 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 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

政治经济学书上指少数资本主 义企业凭借其控制的巨额资本,足够 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通过协 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 与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商品生产或 流通,以获取高额利润。

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 价格与产量。

所有企业的竞争目的是#%国家市汤监督管理总局—入一St«l« Administration for M arket R*(ulati 〇n哆政努O 眼努: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撕健康《展一{国务陕反¥»委员会关于平W 济领域的反?断指两> 解《索引号:2021-1612690784371文号:无成文日期:2021年02月07日主通分类 所厲机构政策解读反垄》局2021年02月07日为9IW ,%实党中央.加S f 台栓济*域反《勖监衧.完欝监苷規屮V f t i 径济伸域经# fr 依法合規铨营.促进I 4台”济•序8_』斯灰W .在釔坊找W 执泫实践经验和坩•他W i ((地 l O 做法的t t 咄丨.•根* U i *»i 法》箐钉关法W 衿K h i *勤C W 会(以称C W &)制,I :出ff达到垄断,而垄断的目的是逃避竞争。

垄断企业由于 垄断而缺乏竞争,他们会提高价格和降低质量,由于垄断,经济发展会丧失效率;由于垄断, 伴随着出现寻租;由于垄断,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创 新。

2021年,是中国反垄断史上不寻常的一年。

2021年2月7曰,反垄断局发布的促进平台经济规 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 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中指出,近年来,我国 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 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曰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4 I 产品可靠性报告2021年第4期特别关注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出手遏制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

国家出手遏制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

国家出手遏制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作者:蒙慧欣来源:《计算机与网络》2021年第01期2020年12月24日早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同时,人民日报谈调查阿里巴巴一事时,称此次立案调查,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平台经济鼓励、支持的态度有所改变,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央行发公告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近日约谈蚂蚁集团,督促指导蚂蚁集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规范金融业务经营与发展。

消息一经公布,阿里巴巴美股盘后跳水,港股阿里巴巴开盘即下跌3 %,此后跌幅一路走低至9 %,截至收盘,阿里巴巴报228.200港元,较前一个交易日下跌8.13 %。

市值一日蒸发4 372.29亿港元(约合人民币3 682.55亿元)。

而针对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一事,阿里方面回应称,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目前公司业务一切正常。

其实,监管部门早前接连出台政策及多次表态,已然释放加强互联网反垄断监管讯息。

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进行行政处罚。

当时,市场监管总局称,对于阿里巴巴从2014年3月起,通过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债券、银泰商业私有化等方式累计持有银泰商业股权至73.79 %的交易,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阿里巴巴投资通过多种方式取得银泰商业73.79 %的股权,获得对银泰商业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除此之外,早前天猫国际收购考拉海购也曾引发涉嫌垄断争议。

据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进口跨境电商供应链B2C市场份额以天猫国际(含考拉海购)、京东国际和唯品国际排在前列,占比分别为56.5 %,17.8 %,10.6 %。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8•【分类】正文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9日。

来信请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邮编100745。

电子邮件请发:SPCIPR2 。

请在信封或者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等有关法律明确列举的行为,当事人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等有关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当事人仅以利益受到损害为由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但不能举证证明损害经营者利益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条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行为规范。

2024中考道德与法治复习训练专题03民主试题含解析新人教版

2024中考道德与法治复习训练专题03民主试题含解析新人教版

专题03 民主一、选择题1.2024年8月东莞市召开完善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听证会,众多市民踊跃报名。

材料表明我市公民主动参与()A.民主选举B. 民主决策C. 民主监督D. 民主管理2.下边思维导图中的①和②依次应填的内容是()A.坚持党的领导选举民主B.坚持党的领导干脆选举C.人民当家作主选举民主D.人民当家作主决策民主3.《新时代的中国与世界》白皮书指出,70年来,中国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妙生活的憧憬作为奋斗目标,把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作为动身点和落脚点,在人民中找寻发展动力、依靠人民推动发展、使发展造福人民。

这是因为()A.中国共产党的根本任务是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B. 党和政府引领全体人民携手迈入全面小康社会C.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主子D. 在我国广阔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4.近几年,几乎每年都有学生提案被带到两会。

中小学生直通全国两会,从最直观的层面,可以帮助更多的青少年对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有更详细的了解,这无疑比“死记硬背”思想政治教材上的要点更显效果。

中小学生直通全国两会有利于()①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主子翁意识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科学决策③增加学生民办法识,提高参与民主生活的实力④学生干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5.2024年8月1日,北京市某社区正式出台《文明养狗公约》。

在《公约》出台之前,居委会开门纳谏,充分了解民情民意,在多方征集看法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

该社区的做法()①规范了基层政府行为,提升了决策的执行力②便于居民看法的表达,扩大了居民自治权利③激发了居民自治活力,彰显了民主管理价值④体现了社区自治功能,维护居民的公共利益A.①②B. ①④C. ②③D. ③④6.2024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公开征求看法。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写信等方式提出看法建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公开征求看法的行为体现了()A. 民主决策B. 民主管理C. 民主选举D. 民主监督7.石家庄市委宣扬部、市巡察整改办、市订正"四风"办公室联合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共同打造了电视问政大型全媒体直播《民生热点面对面--新年问政》。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6.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

附件:1.《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2.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6月27日附件1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法律制定说明案例(3篇)

法律制定说明案例(3篇)

第1篇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一些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占据优势,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立法过程1. 起草阶段2007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政府部门、企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2. 初审阶段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专家对草案进行了审查,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3. 修订阶段2009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草案再次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4. 审议阶段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

5. 通过阶段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对于涉及知识产权、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虚假宣传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5)诋毁商誉行为;(6)商业诽谤行为;(7)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8)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5)吊销或者撤销相关许可证;(6)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1993.06.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说明——1993年6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

竞争过程中会出现正当的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造成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严重破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论政治与社会制度如何,都把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作为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经济法律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尽管有区别,但同时又有共同的特征,市场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同样需要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市场日趋活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总的形势很好。

但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已不是个别偶然现象,有些行为甚至相当普遍,严重地危害了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有关经营者的利益。

因此,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十分必要的。

尤其是党的十四大已经明确地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抓紧制定这部法律更加迫切。

二、起草过程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个有关部门就曾组成联合小组,开始起草制止不正当竞争法,1992年初,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草任务,为此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的有关法律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国内外的大量案例,并派人赴美、韩等国考察,起草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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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1.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gs@,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1月22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国家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平等、统一的原则。

本法没有作出规定的,可以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包装、装潢;(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页面设计、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页面;(四)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误导相关公众;(五)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销售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混淆商品,不得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自行或者指使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或者其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商品经营者的性能、功能、质量、类别、来源、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交易信息、经营数据、资格资质等相关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前款所称商业宣传主要包括通过经营场所、展览活动、网站、自媒体、电话、宣传单等方式对商品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不构成广告的商业宣传活动。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为虚假宣传提供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国家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虚假设置奖项内容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变更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有奖销售信息,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三条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交易相对方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一)强迫交易相对方签订排他性协议;(二)不合理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或者交易条件;(三)提供商品时强制搭配其他商品;(四)不合理限定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销售时间或者参与促销推广活动;(五)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六)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正常交易;(七)其他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下列恶意交易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一)故意通过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大规模、高频次交易、给予好评等,引发相关惩戒,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二)恶意在短期内拍下大量商品不付款;(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四)其他利用规则实施恶意交易,不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第十五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前款所称影响用户选择,包括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

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流量劫持、不当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二)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三)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五)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页面实施拦截、屏蔽等;(六)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违反行业惯例或者技术规范,不当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接入和交易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一)以盗窃、胁迫、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破坏技术管理措施,不正当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不合理地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二)违反约定或者合理、正当的数据抓取协议,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三)披露、转让或者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四)以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其他方式不正当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本法所称商业数据,是指经营者依法收集、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措施的数据。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与公众可以无偿利用的信息相同的数据,不属于本条第一款所称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商业数据。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通过分析用户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在交易条件上对交易相对方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损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条判断是否构成本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二)是否采取强制、胁迫、欺诈等手段;(三)是否违背行业惯例、商业伦理、商业道德;(四)是否违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五)对技术创新、行业发展、网络生态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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