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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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

古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虽然古罗马法早已成为我们记忆中的东西,但古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罗马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却逾千古而犹存,至今仍为我们所适用。正如一位学者所述:“罗马法,死法了,失其强制力者矣;今亡学者何乃研究不懈耶?曰,罗马法影响于现代各国法例最大,且其原理有条不紊,凡各题多能适应社会之背影,向有合理之演进,故各国法科皆以罗马法为必修之课

程。”①可见罗马法不仅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更是全世界人的文化遗产。

谈及古罗马法主要是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开始,到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在这一时期古罗马法经历了诞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民法法系,作为当时世界上最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于私有制以及以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做了详尽的规定,因此为后世关于商品经济的立法起到了指导和借鉴的意义,比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采用了大量古罗马法律中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就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②

罗马法从其产生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了,为何在距今二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奴隶制社会会出现如此发达之法律,缘何其能跨越时空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笔者认为这与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模式,罗马的扩张需要对殖民地区的管理、古罗马繁荣的商品经济,古罗马社会结构、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及罗马统治者对于法律的重视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笔者将从上述五个方面论述古罗马法律文明高度发达在发生学上的原故。

一、古罗马社会特殊的政治模式—共和制的民主化是罗马法发达的基础性因素。

笔者注意到在谈论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时,多数学者认为商品经济的繁荣是古罗马法发达的决定性因素,笔者认为从中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商品经济的繁荣虽在

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发展,但如果没有宽松的政治环境,没有统治者在制度上的允许,这一前提条件,商品经济不可能得到持续的繁荣与发展。比如说在中国古代社会宋朝也曾出现过短暂的经济繁荣,但最终并未导致宋代法律的繁荣,更未超越前朝唐代的法律。究其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一直以来均为中央集权制国家属于典型的权力型社会。作为权力型社会是排斥财力型社会的,因为社会成员财力的过度积累便可能会由财力转变为权力,如统治者妨碍财力向权力过渡,则财力有可能谋求武力解决这一过渡,因此在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一直遵循重农抑商的政策,除非在特殊条件下,才会暂时放松对抑商控制,但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公有制的限制商业的发展不可能对统治构成威胁。

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便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配套,有什么样的法律

制度便会有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存在,因此政治制度的类型对于一国法律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罗马的历史不仅是一部对外扩张史,更是一部平民和贵族不断进行斗争的历史。对外扩张需要组建强大的军队,而承担军事义务的又主要是平民。罗马共和国初期,平民既无土地又无权力,围绕土地和权力的问题,平民与贵族进行了长达二三百年的斗争,不断迫使贵族让步,在这个过程中罗马的共和体制亦不断得到改革、发展与完善。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获得了选举平民保护官,组成平民会议对国家重大问题

决议的权力,因此在罗马初步形成了贵族政治与平民政治相互制衡的二元政治结构。这种二元政治结构为以后罗马法的发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初步形成了罗马共和制。在共和政体内民众享有广泛的参政议政权,但由于民众的决议权有可能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原因在于民意的感性成分往往大于理性成份。贵族政治(精英政治)为防止平民会议无限的扩权,希望能以某种形式将双方各自权限固定下来,而平民也担心贵族势力会妨碍他们权利行使,也希望能以某种权威方式将双方权限固定,因此在双方相互斗争与妥协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对双方权力予以规定。比如,

《十二表法》、《李锡尼—绥克斯图法案》、《温图斯.荷唏乌斯法案》。这些法律规范的产生使罗马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氏族贵族和平民开始成为法律

面前平等的统一罗马公民,市民社会基本形成,财产私有制加以确立。最终使罗马共和政体的民主化得以形成,同时也为罗马以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创造了制度性条件。

二、罗马的急剧扩张出于对被征服地区的管理,促成了罗马法的多元化发展。

由于罗马的急剧扩张,到公元前30年,罗马吞并埃及遂成为横跨欧亚的强大帝国。正所谓得天下难,治天下更难,罗马在被征服地区为了能有效维护统治,建立了移民自治区和行省两种制度。

移民区指罗马公民移民的地区,由于移民本属罗马公民故享有法律上的充分公民权利,随着移民的逐渐增多,移民取得了移民区的自治权,在移民区实行的法律与罗马本土相同。但移民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颇有现代的联邦制的意味,这对于巩固罗马共和制政体,防止过度中央集权,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罗马所建立的各行省中的城市和地区环境和地位并不一致,它们大部分是向罗马纳税的降服地区,基本上是没有自治权的。此外,在这些行省内的居民大多并非罗马本土意义上的市民,因此其不享有罗马市民很多权利,既然如些对这些地区再实行罗马本土的市民法显然不合适。鉴于此,罗马统治者专门针对该种地区制订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以区别于罗马市民法,我们将这种法律制度称之为万民法。万民法的产生极大丰富了罗马法律制度的内容,使法律适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这就为法律教育的兴起,法学家阶层的形成提供了平台,也使得罗马法向多元化方面发展。三、商品经济的繁荣与发达是罗马法发达的重要因素。

商品经济本质上讲又是一种交换经济,既然存在交换必然存在交换的主体;既然称之为交换就蕴含一个前提主体间的地位平等,如地位不平等及无交换必要;既然能够交换那么就意味着私有制的存在,如无私有制那么人们也就无必要交换。笔者

认为的商品经济发展必须的三个基本条件在罗马法发展的初期(笔者在上文论述过)已经作出了制度上的铺垫,因此商品经济在罗马能够得到快速发展。

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各种民事纠纷的发生,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为立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其次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法律多样化和复杂化,会使法律适用产生困难,这就为职业法学家的产生提供了契机。再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促进了其中体现当事人权利平等,当事人意思自治等观念的流行,这为在古希腊诞生的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传播奠定了基础,并推动了罗马法理和私法的迅速发展。

四、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促使罗马法不断得以完善。

纵观历史可以发现,无论是在共和国时代还是在罗马帝国时代,法律一直是作为社会统治与管理的常规方法。为了保证统治更加有序,立法者需不断提高立法技术;为正确适用法律,司法者需在较为复杂的法律中进行必要解释,因此法学便产生了。法学从一开始便与国家权力相结合,因为国家的立法及法律不容许他人随意解释,必须由国家垄断该项权力更能掌握话语霸权,因此在统治者的支持下法律教育随之兴起。法律教育的兴起培养了一大批职业法学家,他们研究解答法律问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罗马法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罗马统治阶级对法律的重视使罗马法在实践中得以升华。

如果没有罗马统治阶级对法律的重视,则不可能有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和罗马法典的诞生。而罗马法制史上的每一部法典的编纂都把罗马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特别是查士丁尼皇帝所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又叫《查士丁尼法典》)对罗马法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总结,汇集了罗马法精华,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发展的顶峰。

“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法律,接着,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③这样一个不断成熟,以至被称之为发达的法律,其发达的成因肯定不止上面我所论述的几个原因。但不管何种原因,十一世纪后,随着罗马法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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