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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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 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2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3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联合发布 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6.5 电气 6·5·1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的规定。 表6·5·1 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套型 用电负荷标准(kw) 电度表规格(a) 一类 2.5 5(20) 二类 2.5 5(20) 三类 4.0 10(40) 四类 4.0 10(40) 6.5.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l 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3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 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 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4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6 卫生间宜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7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5.3 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部位 设置数量 卧室、起居室(厅)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厨房、卫生间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6.5.4 电源插座的数量,

《国家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l.0.l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3.9.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

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4.2.2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4.2.2 高层住宅在十层以上,所受风力明显比代层、多层住宅要大。

从调查来看,严寒和寒冷地区由于气候寒冷、风雪多,外廊型高层住宅都做成封闭外廊(有外墙在墙上开窗户或全部用玻璃窗封闭的挑廊);地处炎热地区的上海市,因冬季很冷,风雨较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

所谓主要通道是指居民日常必经之外廊,不包括单元之间的联系廊等辅助外廊。

由于沿外廊一边一般布置厨房、卫生间,需要良好通风,同时考虑防火排烟,故规定封闭外廊应有能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5.2.1 住宅建筑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措施,以保证室内的热环境质量。

一、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除住宅热环境要求建筑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外,在住宅设计中还应注重建筑布置向阳、避风,尽量争取主要房间有充足的日照,以利于冬季保温;注重建筑避免东、西晒,合理组织自然通风,以利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

二、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注重建筑的节能设计,采取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水平上,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益。

其节能设计,除建筑的围护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份)》(JGJ26)的规定外,在采暖住宅建筑设计中还应符合节能设计的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冷外廊,采暖期平均室外温度在6.0℃以下的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或采取其它防寒措施。

——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面积不宜过大,减少窗缝隙长度,加强窗的密闭性。

当采用密封条密封窗的条件下,房间应设置可调节的换气装置或其它换气装置。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施行日期:2011年8月1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GB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施行日期:2011年8月1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

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一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8si2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住宅设计规范GB1介绍

住宅设计规范GB1介绍

住宅设计规范GB1介绍住宅设计规范GB1是中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重要的建筑设计标准,旨在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功能性。

该规范涵盖了住宅建筑的各个方面,包括总平面、单体设计、结构设计、机电设计、消防设计、安全疏散等。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总体布局和室外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要求建筑规划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线简洁,避免干扰。

同时,要求室外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高,活动设施丰富,满足居民的休闲娱乐需求。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单体设计进行了规定。

要求建筑造型简洁大方,符合当地的建筑风格和城市规划要求。

建筑立面要美观大方,色彩协调,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同时,要求建筑内部空间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要求结构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采用安全可靠的结构形式和材料。

结构设计要考虑到地震、风载、雪载等自然因素,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机电设计也进行了规定。

要求机电设备配置合理,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同时,要求机电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

要求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同时,要求建筑内部的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标准,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也进行了规定。

要求建筑内部的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安全出口明显易见。

要求建筑内部的应急照明设施齐全有效,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引导居民安全疏散。

住宅设计规范GB1是住宅建筑设计的重要标准之一,旨在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功能性。

该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住宅建筑的设计水平和质量,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

压力表上的读数可以用来直接计算出压力的大小。

()温度计上的读数可以用来直接计算出温度的大小。

()如果一个压力表的读数为0,那么它一定没有压力。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施行日期:2011年8月1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GB 50096-1999(2003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布修定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经此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21日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4.0.1.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及美化环境;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表3.0.3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居住区
I、II、VI、VII
III、V
IV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区
低层
30~43
28~40
26~30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GB 50096-1999(2003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2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GB 50096-1999(2003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2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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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规范公告简介[1]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英文: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批号:GB 50096-1999(2003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公告号:第142号公告内容: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时间:2003年4月21日1999年规范公告简介标题: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批号:建标[1999]76号内容: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时间: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1]规范内容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1]相关单位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2.术语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平米。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米;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米;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米;4、单设便器的为1.10平米;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平米);——套内使用面积(平米/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平米);——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平米);——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平米/套);——套型阳台面积(平米/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6.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3.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3.8.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4.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4.1.5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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