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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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立等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指南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等事项审批的规定》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供核对):1.申请书及《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下载)

注: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为设立人;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为所有设立人。

2.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名称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下载)

注:名称检索的申请人应当为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部分申请人在名称检索通过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前退出设立人,其他设立人继续申请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退出人须提交放弃使用该名称的书面承诺。

3.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4.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还须提交原律师事务所已办理合伙协议(合伙人退出)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6.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7.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注:以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作为出资证明的,购买人必须是设立人。

8.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10.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1)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同时办理执业机构变更申请;(2)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在领取执业审批证后的6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备案。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合并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供核对):1.申请书(新设合并的,还须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下载) 2.律师事务所执业审批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设合并的,应当提交新设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名称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下载) 4.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6.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合并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合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注:以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作为出资证明的,购买人必须是设立人。

7.合并协议;

8.参与合并的律师事务所净资产审计报告,及拟被吸收合并的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申请合并为吸收合并)或者参与合并的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申请合并为新设合并);

9.申请合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0.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申请合并的,须同时办理拟被吸收合并的律师事务所

注销登记手续(吸收合并),或者办理参与合并的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手续(新设合并);一并办理所有被合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证变更登记手续。

三、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供核对):1.申请书;

(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下载) 2.执业审批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名称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下载) 4.关于变更机构名称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5.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律师事务所申请负责人变更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供核对):1.申请书;

(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下载) 2.执业审批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关于变更负责人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4.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律师事务所申请章程变更(住所变更)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供核对):1.申请书;

(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下载)

2.执业审批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关于变更章程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应当载明变更的条款及内容);

4.变更后的章程;

5.因事务所地址变更而变更章程的,须提交拟变更的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6.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变更后的章程无申请变更的条款和内容外的其他变更事项)。

注:住所应所在地当与管辖地一致,因变更住所而变更管辖区县司法局的,还须提交律师事务所管辖变更登记表(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下载)。

六、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协议变更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供核对):1.申请书;

(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下载)

2.执业审批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关于变更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应当载明变更的条款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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