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设施及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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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设施及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通讯设施及费用管理,使通讯设施的配置、使用和通讯费用管理合理规范,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通讯设施及通讯费用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通讯设施种类分为单位固定电话、传真机、移动电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以及全资、控股项目公司,其他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通讯设施配置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固定电话的配置范围和标准
集团公司员工各配置一部直线办公固定电话;项目公司参照集团公司标准,自行酌情配置。
第六条传真机配置范围及标准
原则上公司每一办公地址可配置一台传真机,由综合管理部或其委托的部门进行管理;其他部门需单独配置的,须经本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三章通讯设施配置程序
第七条固定电话配置程序
1.新员工固定电话配置:综合管理部在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新员工
入职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开通固定电话。
2.固定电话拆、移机:需求部门提出申请,本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准后即向电信部门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拆、移机。
3.传真机配置:需求部门提出配置申请,经本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购置或调配后开通,做好资产登记,并落实使用部门责任人。
第四章通讯费用管理
第八条固定电话、传真机通讯费用管理
固定电话、传真费用可采取账户托收方式,每月由综合管理部有关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如有疑问,须及时到电信部门账务中心查询。每年年初应对上年费用进行汇总统计,并作对比分析。
第九条移动通讯费的使用标准:
1.集团公司执行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实报实销;
2.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最高限额600元/月;
3.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项目公司副总经理最高限额500元/月;
4.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含主持工作的部门副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助理最高限额350元/月;
5.集团公司部门副经理、经理助理、项目公司部门负责人最高限额250元/月;
6.集团公司部门主管、项目公司部门副经理、主管最高限额170元/月;
7.集团公司及项目公司部门主管以下员工最高限额130元/月。
8. 公司顾问及返聘人员移动通讯费标准以签订的聘用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9.试用期员工的移动通讯费可按目标岗位标准的50%报销。
10.临时员工的移动通讯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工作需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12.产假、病假、事假等各类假期请假时间在1个月至3个月(含)的,按其岗位移动通讯费用使用标准的50%报销;请假时间超出3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报销虚拟网包月话费。
第十条移动通讯费用的列支:
1.集团公司外派及垂直管理人员由所在项目公司开支;
2.在项目公司挂职的集团公司领导由项目公司开支;
3.借用人员由借用单位承担,轮岗人员由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4.片区管理人员由片区指定项目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异地调动需更换移动电话号码的,原手机号使用可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手机号所产生的通讯费用可在原单位按原岗位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二条超出限额标准的移动通讯费(按全年的月平均数计算)由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方式由各公司自行确定。采用公司银行账号托收方式支付的,超出限额部分先由公司垫支,年终统一结算,再向个人收取或从工资中代扣。
第五章通讯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固定电话、传真的使用管理:
1.集团公司所有人员固定电话可开通国内直拨、来电显示等功能。
2.执行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可开通国际长途;公司传真机允许开通国际长途。
3.对国际直拨电话的使用管理:
(1)对国际直拨电话的使用须加强管理,从严控制,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开通,不得私用,一经查实,使用人需向公司支付2倍话费。确因工作需要开通的,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综管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2)国际直拨电话管理应设责任人,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如工作需要,其他人需使用国际长途的,责任人应做好登记工作。
(3)综合管理部应对国际直拨电话开通密码设置功能,密码由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在非工作时间内需对国际直拨电话设置密码。
4.各单位人员在使用单位固定电话时应长话短说,语言简明扼要。
5.禁止使用单位固定电话拨打声讯台,一经发现,处以通讯话费5倍的罚款。
6.各单位(部门)要尽可能开通并使用固定电话虚拟网,以节约话费。
7.传真机一般由综合管理部专人管理,国际传真需作登记。
8.使用人应爱护单位的通讯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发生故障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后,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安排维修。
第十五条移动电话的使用管理:
1.移动电话应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含假期),以便于工作联系。
2.集团公司以及在杭控股单位人员的移动电话号码必须加入虚拟网。需
加入虚拟网或使用套餐的新员工应于入职当月25日前将移动电话号码报所在公司综合管理部相关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移动通讯费管理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