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价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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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价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中华人民共与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与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与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道部运价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第2条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货钡运输费用的根据,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务必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腋务消耗的补偿,包含运行费用、车站费用、服务费用与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与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

国家铁路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

本规则以外的货物运输费用,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计算核收。

第6条

铁路货物运价与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

第一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程序

第7条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本规则附件四)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与《铁路货物运输品

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货物运输里程表

(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发列基价与主价基价。

4.货物适用的发列基价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与出计算到运纲:主价基价与货物的主

价里程相乘运积,再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数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价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

第8条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下列四舍五入;零担货

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第9条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者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运价里程不包含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水陆联运的货物,应将换装站至码头线的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下列情况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绕路经由计算:

1.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务必绕路运输时;

2.因自然灾害经政府指示或者其他不是由于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

3. 因最短径路运输能力不足,由铁道部指定计费经路的整车货物绕路运输时。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费。

实行统一运价的营业铁路与特价营业铁路直通运输,运价率不一致时,运价里程应分别计算,但如运价里程合计不超过超码里程,应按发站的运价率适用一个起码里程计费。

第10条凡按里程计算核收的货物运输杂费,发站按国家铁路的运价里程(含铁路局临管线与工程临管线)计算,通过

地方铁路的将其通过的地方铁路运价里程合并计入,地方铁路发到的计算到地方铁路的分界站。

第11条货物运费按照承运货物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照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核收。一批或者一项货物,运价率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计算运费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时,应将不一致的加成率相加之与作为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率与减成率时,应以加成率与减成率相抵

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但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规定的加成或者减成,应先计算出其适用的运价率后,再按上述规定加成、减成或者加减成相抵。第项运费,杂费的尾数不足角时要四舍五入处理。各项杂费凡不满一个计算单位,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计算(另定者除外)。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发列运费每批1.60元。运价运费每批0.40元。

第三节整车货物运费

第12条整车货物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下列简称标重)计算运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平车、砂石车,经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与“14”类货物按40吨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标重低于50吨的自备罐车装运货物时,按50吨计费;使用自备冷藏车装运货物时,按60吨计费。

3.使用表1所列货车装运货物,其计费重量按表中规定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时,按货物重量计

费。但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标重计费。

4.标重不足30吨的家畜车,计费重量按30吨计算

整车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表1

99年3月1日起:各型铁中机械冷藏车的计费重量分别规定如下:

B18型为32吨、B19型为38吨、BSY型为40吨、B21型为42吨、B22、B23型为48吨。

第13条承运人配拨计费重量高的货车代替托运人要求计费重量低的货车(长大货物车除外),如托运人确实无货加装,按原要求车的计费重量计费。

第14条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不一致时,按其中高的运价率计费。第15条运输超限货物,发站应将超限货物的等级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按下列规定计费:

1.一级超限:运价率加50%;

2.二级超限:运价率加100%;

3. 超级超限:运价率加150%;

对安装超限货物检查架的车辆、不另收运费:

第16条需要限速运行(不包含仅通过桥梁、隧道、出入站线限速运行)的货物,按运价率加150%计费。需要限速运行的超限货物,只核收本条规定的加成运费,不另核收超限货物加成运费。

第17条超长、超限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与游车标重计费。利用游车装运货物,所装货物运价率高于主车货物时,按所装货物的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运输超限货物或者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不加成。两批货物共同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备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及游车标重的1/2汁费。自轮运转的轨道机械,以自备货车或者租用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9号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以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8号运价率与游车标重核收游车运费。

第18条站界内搬运的货物,只核收运费,不另收取送车费。

途中装卸货物,不论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在途中装卸地点的前方或者后方货运站办理托运或者领取手续,途中装车按后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途中卸车按前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9条整车分卸的货物,按照发站至最比利终到站的运价里程计算全车运费与押运人乘车纲;途中每分卸一次,均另核收分卸作业费(不包含卸车费)。第四节零担货物与集装箱货物运费

第20条零担货物按货物重量或者货物体积折合质量择大计算运费,即每方米质量不足500千克4的轻活货物按体积折合质量500千克,但下列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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