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征收和支付排污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条原则
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坚持“污者付费”、“责任在企业”、“节能减排”和“优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标准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排放类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途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征收范围
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等环节,征收涵盖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生活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条征收机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排污费的征收机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进行征收。
第七条征收依据
排污费的征收依据应当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监测、检验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的结果。
第八条征收时限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征收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收,并及时向征收对象公示。
第九条缴纳方式
排污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并建立相应的账户管理制度,确保缴纳的排污费用适时足额上缴。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使用范围
排污费的使用范围应当包括污染物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使用计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排污费使用计划,确定排污费的使用对象和具体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使用程序
排污费使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排污费使用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使用监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门机构对排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排污费的管理
排污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确保排污费的及时足额征收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机构,可
以委托法律、行政和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缴纳排污费或者弄虚作假的,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同时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取消排污权。
第十七条其他
本条例未予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涉及的问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生态禁区
生态禁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
区或者流域的特殊情况进行,确保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第二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