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网络时代的刑法理念教材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在刑法体系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进行全面评估,探讨其深度和广度,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1. 刑法分则的基本概念刑法分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对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归类和分类,从而便于理解和适用刑法。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则是在解释刑法分则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分则的解释应当注重实践和效果,遵循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导向,同时兼顾法律规定的结构和体系性。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刑法分则的本质和意义具有重要启示。
2. 刑法分则的理论价值刑法分则不仅对于法律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在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方面也具有重要价值。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理解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和法律的本质,为我们掌握刑法理论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3. 刑法分则的具体应用在具体的刑法解释和适用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根据刑法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可以借鉴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注重刑法规定的效果和实践意义,同时遵循刑法规定的结构和逻辑,从而更好地适用刑法规定,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效果。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分则的含义和意义,为我们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在今后的刑法学习和研究中,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理解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将其运用到刑法的具体实践中,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结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刑法理论,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这一原理的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我们不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规定,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刑法总论讲义张明楷
四、犯罪构成的综合性要件
(一)概念: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二)性质:构成要件与升格条件的区分 (三)争议:是否要件?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一)客观的要素与主观的要素: 主体与身份是什么要素?
(二)记述的要素与规范的要素 (三)积极的要素与消极的要素 (四)共同的要素与非共同的要素 (五)成文的要素与不成文的要素
分则条文的每一个表述都有实质意义吗?
法条中存在只有语感意义的表述甚至废话
第六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法定性、客观性、侵犯性、必要性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共同要素、非共同要素 必要要件、选择要件?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为的不同含义 (二)行为概念的机能 (三)行为理论
自然行为论、有意行为论、人格行为论、 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
(四)行为的特征:“三有”
二、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三、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违反禁止规范、身体动 (二)不作为:违反命令规范、身体静
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符合性与处罚范围问题 1.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义务 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但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不一定成立不作为犯
要做到: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 断地往返于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切不可:大脑永远一片空白,目光不 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
一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你是否觉得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能否在刑法的明文规定之外,肯定刑法的基 本原则呢?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张明楷教授的《外国刑法纲要》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刑法著作,涵盖了外国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和最新发展。
在这本书中,张明楷教授强调了刑法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并提出了刑法应服务于社会正义的观点。
本文将结合书本内容,对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进行探讨。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张明楷教授的《外国刑法纲要》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刑法著作,涵盖了外国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和最新发展。
在这本书中,张明楷教授强调了刑法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并提出了刑法应服务于社会正义的观点。
本文将结合书本内容,对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进行探讨。
一、刑法的正义性张明楷教授在本书中指出,刑法的正义性是刑法存在的基础。
刑法的正义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刑法应该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其次,刑法应该保证惩罚的公正性,以避免不公和偏见的出现。
对于刑法的正义性,张明楷教授提出了“机能法治主义”的观点。
机能法治主义认为,刑法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还应该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人权的保护。
刑法应该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并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调整。
二、刑法的公平性刑法的公平性是刑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张明楷教授指出,刑法的公平性指的是刑法对于所有犯罪行为都给予同样的惩罚,不论犯罪者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
刑法的公平性可以避免社会不公和偏见的出现,保障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刑法的发展趋势张明楷教授在本书中提到,刑法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刑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刑法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刑法已经广泛应用于国际事务、国际合作等领域。
2.刑法的机能不断调整。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的机能也在不断调整,从单纯的惩罚犯罪向保护社会、保障人权等方面扩展。
3.刑法的立法模式不断革新。
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刑法立法模式发生了改变,开始采用国际刑法、普遍刑法等立法模式。
四、结论综上所述,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为我们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刑法理论知识和最新发展。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是一本介绍刑法学的讲义,由张明楷撰写。
本书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介绍刑法学的基本概念、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法责任、刑罚种类、刑法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法学的发展历程。
在基本概念部分,张明楷主要介绍了刑法学的定义、作用、基本原则、刑法的意义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在犯罪行为构成要件部分,他详细讲解了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以及犯罪的各种形式和特殊情况。
在刑法责任部分,他讲述了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刑事责任的种类和刑罚的目的。
在刑罚种类部分,他详细介绍了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各种刑罚,并讨论了各种刑罚的适用原则。
在刑法诉讼部分,张明楷阐述了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和原则,以及证据的认定和刑事判决的执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他介绍了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包括民事赔偿和民事调解。
最后,在刑法学发展历程部分,他回顾了刑法学的发展历程,探讨了现代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总体而言,本书是一本系统、全面、深入的刑法学讲义,对刑法学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事诉讼等方面都有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适合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对刑法学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df 张明楷刑法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df张明楷刑法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张明楷刑法”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张明楷《刑法学》笔记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作者介绍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出版说明二十多年前,当中国改革开放开始勃兴,法律和法律教育开始再度崛起之时,法律出版社便以精诚态度和极大力度服务于中国的法律教育。
针对不同阶段的读者,本社陆续推出多种系列的法学教材,迄今已达数百种。
高等学校教材、教学参考书为其中主要部分。
而历年来逐步推出的"八五"、"九五"及正在推出的"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更为重点。
长期以来,"法律版"的众多教材,颇受学林瞩目。
在此,我们深深感谢读者和作者对我们的信任。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积极酝酿和展开改革举措,培养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
为此,本社应时而动,力求从教材的品种上、内容上、形式上实现更大突破,为新一代法律人学取专业知识提供更好读本。
就高等学校教材而言,我们立足两种进路:全面革新既有教材,或推出全新教材。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引言张明楷是中国著名刑法学家,他在刑法分论领域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素养。
本文将对张明楷刑法分论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学中的关键概念和原理。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张明楷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确规定罪名和刑罚: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明确具体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也能有效地限制刑事司法的滥用。
2.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还规定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性质,即法律不得追溯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惩罚。
这样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的滥用和任意执法。
3.刑罚的法定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确定。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能有效地约束刑事司法的权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张明楷在刑法分论中还提出了一些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重要。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在上一部分进行了详细介绍。
2.独立性原则:刑法是独立于其他法律领域的,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被其他法律领域的规定所限制和干扰。
3.平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即任何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
这样可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刑事司法的歧视和偏见。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避免对罪犯进行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是其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有帮助。
1.主观责任: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确定的。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刑事故意或过失,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必读刑法书目
刑法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必读刑法书目1.张明楷:《刑法学》(2007年第 3版 2011年第 4版2.张明楷:《未遂犯论》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5.张明楷:《法益初论》6.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7.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2004年第 1版、 2011年第 2版8.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9.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10. 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11. 陈兴良:《教义刑法学》12. 陈兴良:《判例刑法学》13. 陈兴良:《刑法知识论》14. 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社, 2006年版15. 陈兴良:《刑法方法论研究》16. 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第 3版17. 陈兴良:《规范刑法学》(第 2版18. 周光权:《刑法总论》19. 赵秉志:《刑法总则要论》20. 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1.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四版4、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5、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9、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10、储槐植:《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 2003年11、邱兴隆著《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18、最高人民法院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台湾学者著作:1、黄荣坚:《基础刑法学》2、陈子平:《刑法总论》3、林东茂:《刑法综览》4、林钰雄:《新刑法总则》5、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6、林山田:《刑法通论》7、林山田:《刑法各罪论》国外学者著作:1、【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2、【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3、【德】耶塞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4、【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5、【法】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我要求你读的书大都为刑法界我较喜欢的几位大家的著作。
《刑法学》张明楷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1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分类:1.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与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2.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刑法分为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刑法分为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性质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刑法禁止的是犯罪行为;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特性,使刑法成分为特殊的法律。
⑴虽然刑法保护的范围很广,但同时具有不完整性。
(表现在3方面)⑵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有刑法保护;一般部门法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有刑法抑制。
二、任务1.我国理论:《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务………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刑法任务与刑法机能是不能等同的概念,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三种机能:①行为规制机能②法益保护机能③自有保障机能第三节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体系1 刑罚体系主要是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组成有两编,第一编总则,第二遍分则另有一条附则。
编下为章;章下为节;节(章)下是条;条下是款;款(条)下是项。
2 但书但书主要有四种情况:对前段表示了相反、例外、补充、限制关系二、解释1 概念:刑法解释是对刑法真实含义的说明。
2 效力:正式的刑法解释与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正式的刑法解释,即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做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最高法、最高检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3 方法一般认为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⑴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法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明楷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明楷张明楷案是一起发生在中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张明楷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并帮助网络犯罪分子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讨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明楷案所涉及的问题。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并将被视作犯罪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张明楷通过向网络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为他们进行了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和篡改他人信息等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帮助。
这种行为不仅对网络安全造成了威胁,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张明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们可以从伦理角度来审视这个案件。
任何与网络犯罪活动相关的行为都违背了道德和伦理原则。
作为一个技术人员,张明楷理应遵循行业的道德规范,并将技术用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他却选择违法行为并帮助网络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背离了道德,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张明楷的行为是不可原谅的。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技术安全的角度来审视这个案件。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对网络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个案件中,张明楷的技术支持和帮助,使得网络犯罪分子更加容易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那些被侵害的个人和组织很难防范和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最后,我们还可以从教育角度来思考这个案件。
张明楷案的发生反映出现阶段教育的不足。
在教育中,需要强调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对犯罪行为的认知教育。
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充分认识到网络犯罪的危害性和违法行为的后果,才能够有效地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应该将网络安全教育纳入课程,并且培养学生正确使用网络的能力和意识,以避免他们陷入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张明楷刑法学讲义》是由中国著名学者、教授、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编写的一本关于刑法学的讲义。
该讲义从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入手,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练习,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刑法学的核心理论。
该讲义以理论论述为主,从刑法学的本质、制度论和社会学视角出发,深入剖析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结构,探讨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机制以及刑法的实施和执行。
讲义中还详细介绍了刑法的历史发展和社会文化背景,以及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发展趋势。
此外,该讲义还深入讨论了刑法的政治性、社会性和文化性,论述了法律在社会中所扮演的重要作用。
同时,还涉及到刑法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今刑法学研究中最新研究成果。
《张明楷刑法学讲义》是一本详尽、系统、实用的刑法学讲义,其理论丰富、内容丰富,可以为读者提供丰富、深入、系统的刑法学知识,有助于读者更全面地理解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结构。
张明楷周光全观点比较《刑法学》4《刑法总论》2
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4版)与周光权老师《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一、为什么要进行观点对照在阅读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和周光权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之后,感到两位老师的教材中就各种问题所提出的观点,尽管有些相同或者相似,但也有很多彼此迥然有别。
在刑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位学者的学派立场等的差异,存在不同观点是在所难免的。
但是,在阅读或者思考的时候,也会感到比较混乱。
为了学习与思考的方便,同时为了体现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将张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与周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的部分观点进行对照。
不过,这些观点是否皆与学派立场有关,还需要具体考察。
在编排体例和先后顺序上,考虑到学习上的便利,一般按照教材的讨论顺序进行排列。
同时,考虑到周老师的书的篇幅较小,更为简洁,而张老师的书体系庞大,讨论的问题更多,属于鸿篇巨制,一时间难以把握。
因此,在正文中的观点是周老师的观点(讨论顺序也是按照周老师的书的章节编排序列),在注释中注明的是张老师的观点。
还有,需要留意的是,张老师的书是《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以下简称“张书”)。
周老师的书是《刑法总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以下简称“周书”)。
待将来阅读周老师的《刑法各论》(第2版)之后,再进一步进行补充。
二、《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一)刑法基础论第一,对频繁的刑事立法活动进行反思(第12页);[i]第二,对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进行反思,提出两者的并重(第16页);[ii]第三,要求刑法理论发展应当关注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iii]并结合市民刑法与敌人刑法的区分问题进行说明(第17页);本书还在多处就刑法理论问题从刑事诉讼司法实务方面进行思考,例如,就特殊防卫人的说服责任进行探讨(第156页);第四,对刑法客观主义与刑法主观主义进行探讨(第18页以下),提倡学派之争(第24页),主张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重视法益概念的基础功能(第24页);[iv]第五,提出并论证新行为无价值论(第24页以下);[v]第六,反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司法解释(第37页);[vi]第七,反对主观解释,主张客观解释。
张明楷老师刑法各论讲义ppt课件
(九)共犯:1.故意伤害致死的共犯 2.部分共同犯罪 3.同时伤害
(十)罪数:连续伤害:同一法益说与同种法益说 (十一)与非罪的区别 (十二)与其他罪的区别 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理论观点:目的说、故意说、事实说 (2)故意说与事实说的统一:日本判例
30
(3)中止与犯意转化的关系。请看下例:
(二)司法解释的问题
(三)刑事责任
21
问题: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1.客观方面:通说与司法解释的观点及其缺陷:
认定困难、不公平
私见:包含两次交通事故 2.主观方面:通说与司法解释的问题
没有故意的如何处理?
有无对基本犯罪持过失,而对加重结果持故意 的现象?
私见:过失
22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1
一、特征
第2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何谓公共安全?不特定是什么含义?
(二)是否需要行为人对危险的认识?
二、问题:哪些是具体危险犯、哪些是抽象危险犯?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一)特征:什么叫放火?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公共危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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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 1.何时为放火罪的着手? 2.放火罪的既遂标志是什么?认定放火未遂的意义 何在? 二、三、四、略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 (一)罪名的确定 (二)本罪的范围:本条的性质 (三)常见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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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一)特征
大型拖拉机、缆车、摩托车是否交通工具? 清华大学的电瓶车属于什么车? “正在使用”的实质含义? “破坏”的实质含义? (二)问题:劫持火车、电车的构成何罪?
刑法学讲义电子书张明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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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网络时代的刑法理念——以刑法的谦抑性为中心●张明楷【内容提要】刑法理念对于解释刑法、适用刑法起着重要指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人们的工作、生活普遍依赖于网络;网络并不是虚拟的,网络犯罪也并非仅仅侵害网民的法益;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充分重视网络犯罪的严重性;刑法谦抑性的具体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刑罚处罚范围也并非越窄越好;网络时代的多元价值观造成非正式的社会统制力减弱,不可避免地产生通过扩大刑罚处罚范围以保护法益的倾向;刑法应当由“限定的处罚”转向“妥当的处罚”。
【关键词】网络时代网络犯罪刑法理念刑法谦抑性一、刑法理念的重要性18世纪末,英国曾派一位使臣马嘎尔尼到中国来见乾隆皇帝,目的是要打开中国的市场大门。
乾隆皇帝谕旨的意思是,我们这么一个大国,什么东西都有,根本不需要外国的东西,让你来就已经对你很宽大了。
这就是当时中国的心态。
但鸦片战争后,情况发生了改变,不仅被迫签订了《南京条约》,割地赔款,而且八国联军打进北京城,圆明园被烧毁。
这个时候,很多人都觉得中国的体制不改不行了。
于是,有了1898年康有为的戊戌变法,其重要内容是学习西方的体制、思想与学术。
戊戌变法失败之后,中国人的认识提高了一步,认识到社会体制的改变还不够,思想、观念也需要改革或者革新。
于是,从清末开始,西方的哲学、文学进入中国。
⑴这一段历史表明,思想、观念、理念多么重要。
刑法的适用并不是对法条文字的适用,而是对法条真实含义的适用,适用刑法需要有理念的指导。
理念,不只是口号,需要变成自己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才有用。
如果一个人知道刑法有哪些理念,但没有将这些理念变成自己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则不可能真正起作用。
一些人在论述刑法理念时,说得很好听,讲得很在理,可在面对具体条文、具体案件时,却完全没有按照他说的理念去解释法条和处理案件。
这是因为,那个理念没有变成他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
例如,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即使是故意犯罪的,也要等到二年期满以后才能执行死刑。
这样解释的理由是,如果犯罪分子在故意犯罪后,在两年期满以前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可以通过解释减为无期徒刑,这便减少了死刑立即执行。
可是,笔者的观点发表后,有的极力呼吁大幅度削减死刑的人却批判笔者的观点。
按照其说法,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只要故意犯罪就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可是,这样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其理念。
这说明,反对者并没有将大幅度削减死刑作为自己的理念,或者说,大幅度削减死刑并没有成为其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
再如,许多司法人员只有严厉打击犯罪的理念,而没有保护法益的理念,不考虑打击犯罪是为了什么,于是会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
例如,某派出所民警张某接到110指令后,带领协警孟某、王某到达某酒店处理打架事件。
在现场,张某等人未按规定对躺在地上的A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也未对受伤醉酒的B采取任何约束措施,只将另外两名醉酒闹事者带回派出所处理。
11分钟后接到B及其父继续对A 殴打消息,张某等人再次返回酒店,发现A严重受伤,随即拨打120,A经抢救无效死亡。
⑵民警玩忽职守,是因为他只有打击违法犯罪的理念,而没有保护法益的理念。
尽管他口口声声会说执法为民,但那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没有成为自己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
同样,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口口声声喊着为人民服务,可事实上只是想到如何才能升官,如何为领导服务,根本没有为人民着想。
这也是因为为人民服务并没有成为他们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他们内心深处只是为自己的利益着想。
例如,刑法谦抑性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一些刑法学者与实务人士经常挂在嘴边的话就是“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不能扩大处罚范围”;有人甚至以出罪为荣、以入罪为耻,似乎刑罚处罚范围越窄越好,乃至没有刑罚处罚更好。
这说明,刑法的谦抑性不能仅成为一种刑法理念,而应成为人们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
当一种刑法理念成为一个人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而不只是停留在口头表述或者书面文字时,这种理念必然对他解释刑法、适用刑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显然,一种理念对解释刑法、适用刑法的指导作用究竟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要取决于该理念的内容是否妥当。
一个表述上妥当的理念,也可能因为解释者对于其具体内容的理解不当,而产生消极的作用。
刑法谦抑性的理念便是如此。
如果抽象地从宏观上讨论刑法的谦抑性,恐怕没有人会对此表示反对。
问题是,在网络时代,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和运用刑法的谦抑性理念?二、网络犯罪的严重性现在,理论界尤其是研究网络犯罪的学者们,都在强调网络犯罪的严重性。
例如,网络犯罪的侵害领域、侵害对象、侵害结果都具有广泛性。
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我国平均每天有近70万名网民遭受侵害,网络犯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890亿元。
⑶再如,许多网络犯罪的集团化相当明显,不少具体的犯罪行为,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
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是最明显的例子,从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到实施诈骗行为再到分赃,犯罪分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
又如,网络犯罪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在一个国家实施的犯罪会影响另一个国家及其公民,在一个国家就可以对另一个国家公民实施诈骗犯罪。
尽管如此,我国对网络犯罪重视程度似乎依然不够。
(一)网络犯罪的严重性透视首先,虽然立法机关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几种计算机犯罪,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又增设了几种计算机犯罪,但是,在刑法谦抑性理念指导下形成的法条,对犯罪设置了过高的成立标准,导致对诸多利用网络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只有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才能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非法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只有获取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了非法控制,而且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又如,只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且情节严重的,才成立犯罪。
于是,提供专门用于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程序、工具的行为,基本上不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再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行为,只有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才成立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同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只有后果严重,才成立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于是,那些向他人提供业务上使用的计算机中输入虚假信息或者不正当的指令,或者以其他方法使计算机不能按照使用目的运行或者违反使用目的运行的行为,基本上都无法以犯罪论处。
例如,众所周知的炒信行为,⑷严重侵害了交易平台信用评估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严重干扰了消费者选购决策,严重损害了其他网店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
但是,对于这样的行为,在刑法中却难以找到适用的法条。
其次,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的重视程度也不够,许多网络犯罪,原本可能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一些司法机关常常以“没有先例”、“没有明文规定”、“没有司法解释”、“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等为由,而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网络犯罪严重性认识不足的原因分析之所以形成上述局面,除了刑法谦抑性的理念深入人心之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网络犯罪的严重性。
在本文看来,对网络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主要源于以下两个观念。
第一个观念是,网络是虚拟的,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网络犯罪不会严重影响公民的现实生活。
可是,“网络虚拟”⑸的观念明显不符合事实。
首先,网络作为一种手段与工具,被人们普遍用于现实生活。
例如,人们在家里的电脑乃至手机上就可以转账、购物。
这与人们去银行转账、去商场购物,没有任何区别。
同样,利用网络将被害人的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与利用被害人的存折从银行柜台将被害人的存款取走,不会存在任何差异。
再如,互联网信用卡并不是虚拟的,与普通信用卡的作用没有任何区别。
同样,利用互联网信用卡诈骗与利用普通信用卡诈骗,在法益侵害方面也完全相同。
其次,网络空间虽然不是公共场所,与三维空间存在一定区别,但不是虚构的。
例如,一个人在网络上“斗地主”时,的确是在和另外两个真实的人一起“斗地主”,只不过你可能看不到对方的面孔。
但是,除此之外,与三个人围在一张桌子上“斗地主”没有区别。
不仅如此,在网络上“斗地主”时,每个人还能知道自己与他人“斗地主”的胜负率。
再如,与通常的两个人在一起聊天相比,网络视频聊天的区别仅仅在于与对方的身体距离。
正因为网络空间不是虚构的,在网络空间能够显示丰富的内容,所以,许多利用网络空间的犯罪比现实空间的犯罪更为严重。
众所周知,利用网络空间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不仅相当普遍,而且其危害性远远超过了利用纸质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最后,网络或者某些网络产品作为客体或者对象时,也并不是虚构的。
例如,网络上的游戏装备与通常的游戏机器,虽然有区别,但人们不可以否认游戏装备的真实性。
盗窃游戏装备的行为,的的确确侵害了他人的利益。
第二个观念是,在现实生活中,只有部分人使用网络,因此,网络犯罪充其量只会给部分人造成损害,而且,对个人利益的侵害也可能是微小的。
显然,这种观点也不妥当。
首先,截至2013年底,我国有6.18亿多网民,手机网民规模为4亿多,互联网普及率超过45.8%。
而且,网民还在不断增加,2013年全年新增网民5358万人。
“互联网的中国拥有近半的中国人口,主要由学龄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组成。
他们每天平均有五六个小时生活在网络中,衣食住行,学习工作、沟通社交,无不依赖互联网。
”⑹既然如此众多的人在使用网络,而且这些网民的利益随时可能受到各方面的侵害,就没有理由不保护他们的利益。
不仅如此,各行各业也都在使用网络,各种公务与事务都全面地依赖网络。
这些公务与事务(如金融业务)的处理,关系全体国民、国家与社会的利益。
其次,并不是只有当一种行为可能对所有国民造成侵害时,才能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罚。
即使只有部分人享有某种权益,但只要这种权益是刑法值得保护的,就没有理由将侵害这种权益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例如,强奸只是侵害妇女的性行为自主权,但仍然是犯罪。
再如,拐骗儿童只是侵害部分人的法益,同样是犯罪。
最后,诚然,有的网络犯罪给每个人造成的损失可能是较小的。
例如,有的行为人对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导致手机用户下载软件或者上网时花费不该花费的流量。
可以想象,每位手机用户遭受的损失是极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