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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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方法和政策措施

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方法和政策措施
G
S
I I
C
D
S
规模 和除 对 冲 和 复 制 之 外 的 衍生 品 交 易 两 个 指 标


其中
,
后 者 主 要 衡 最 投 机 性衍 生 品 交 易
?
评 估 中未 使 用

保 险 负 债 流 动 性 指 标 主 要 是 短 期 内 保 除合 同 的 退 保 数 量

9 5
金 融 发 展
2
0
1

I
A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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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发 现
,
,
在 金 融 危 机 中 经 营传 统 业 务 的 保 险 机 构 是 风 险 的
(
吸收 者 业务
(
,
而 不 是传 播 者
C

)
些 经 营 非 传 统保 险 业 务
如 保 险 连 接证 券 等
)
和 非 保险 金 融
,


D
S

银 行 业务 等
的 保 险集 团 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易 受 金 融 市 场 波 动 的 影 响

2
;
级 资 产 是 在 不活 跃 市 场
,
,
但 可用 模 型 计 算
1 、
价格 的 资产

级 资 产是 估 值 方 法 与技 术不 透 明 的 资 产
本 指 标 先 计算
3
级 资 产 的水 平
然 后 再计 算 其 占
2

3
级资 产 总
和 的 比例 ② 程度
,
衍 生 品 交易 包 括 出售 的 在本次
.
5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银监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指引为保证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可比性及信息披露透明度提供原则性规范。

第四条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应当遵守审慎和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控制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商业银行公允价值估值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与其金融工具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相匹配。

第七条商业银行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估值政策,并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二)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估值参数来源,制定盯市或盯模、参数的可观察性和可靠性标准;(三)确定估值模型需要进行修正或变更的情形和标准。

商业银行全世界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

商业银行全世界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全世界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1〕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分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全世界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2021年1月6日商业银行全世界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市场约束,标准商业银行全世界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伙银行。

第三条以下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一)上一年度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世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二)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全世界系统重要性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在全世界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腹地位、承担关键功能,其破产、倒闭可能会对全世界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程度。

全世界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是指巴塞尔委员会用于评估商业银行全世界系统重要性的指标。

第五条本指引规定为商业银行全世界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息披露银行能够自行披露更多信息。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本指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全世界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信息披露银行应当依照本指引规定,披露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欠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托管资产、有价证券承销额、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第三层次资产、跨境债权和跨境欠债等12个指标。

第八条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依照《商业银行杠杆率治理方法》规定的口径计算。

第九条金融机构间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提分卷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提分卷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提分卷1. 【单选题】(江南博哥)核心负债比例是指中长期较为稳定的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

其中核心负债包括距离到期日()个月以上(含)的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中的稳定部分。

A. 1B. 2C. 3D. 4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核心负债比例是指中长期较为稳定的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

其中核心负债包括距离到期日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中的稳定部分。

2. 【单选题】日常管理最常用的手段是()。

A. 负债管理B. 抵押品管理C. 流动性资产组合管理D. 资产到期日管理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抵押品管理实际上是日常管理中最常用的手段。

3. 【单选题】商业银行具有相同或相似属性业务风险敞口过大而表现出的风险为(),该风险为流动性风险的主要诱因之一。

A. 信用风险B. 战略风险C. 集中度风险D. 市场风险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集中度风险源于银行具有相同或相似属性业务风险敞口过大而产生的风险。

到期时间过于集中对流动性将产生极大压力,而集中爆发的信用风险也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因此集中度风险是引发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主要诱因之一。

4. 【单选题】商业银行在开展外包活动时,应当定期向()递交外包活动的评估报告。

A. 银行业协会B. 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C. 证监会D. 中国人民银行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商业银行在开展外包活动时,应当定期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外包活动的评估报告,如遇到对本机构的业务经营、客户信息安全、声誉等产生重大影响事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 【单选题】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指标,其定义为可用稳定资金与所需资金的比例,根据我国监管要求,该指标必须大于( )。

A. 100%B. 50%C. 150%D. 75%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净稳定资金比例定义为可用稳定资金与所需稳定资金之比,这个比率必须大于100%。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风险管理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风险管理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风险管理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下列有关风险管理流程的说法,正确的是()。

A.风险计量的目的在于帮助银行了解自身面临的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为下一步的风险计量和防控打好基础B.风险监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将导致的后果及严重程度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从而确定风险水平的过程C.建立功能强大、动态/交互式的风险监测和报告系统直接体现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研究/开发能力D.风险控制可以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答案】 C2、商业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进行内部审计,至少应每()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A.1年B.2年C.3年D.5年【答案】 C3、风险事件:为增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衍生工具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于2016年11月28日对外公布《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A.计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前,需要先获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数据B.交易所交易的衍生产品存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场外衍生品交易指的是在交易所以外的市场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D.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在交易最终结算前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答案】 B4、公司/机构存款人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和利率水平一般者高度敏感,通过(?),来评估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并据此调整存款额度和去向。

A.金融知识和经营B.商业银行的地理位置C.服务质量和产品种类D.监测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和票据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答案】 D5、材料题风险事件:A.宣传富国银行“以客户为核心”的价值理念B.将部分涉事员工调岗C.增强对客户和公众的透明度D.良好处理与媒体的关系【答案】 B6、下列关于VaR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均值VaR是以均值为基准测度风险的B.零值VaR是以初始价值为基准测度风险的,度量的是资产价值的相对损失C.VaR的计算涉及置信水平与持有期D.计算VaR值的基本方法是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型法、蒙特卡洛模拟法【答案】 B7、下列关于三种计算风险价值方法的优缺点分析中,错误的是()。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进行监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无形资产计价及政策;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

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

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文),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评估目的。

对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评估中使用的数据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银保监会监管并表范围确定。

(三)系统重要性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系统重要性是指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

二、评估流程与方法(四)评估流程。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按照以下流程每年开展一次:1、确定参评银行范围;2、向参评银行收集评估所需数据;3、计算各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4、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监管判断,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作出调整;5、确定并公布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

(五)评估方法。

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并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

(六)参评银行范围。

若某银行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范围:1、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2、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七)数据收集。

银保监会每年根据本办法制作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

数据填报说明包含各级指标及定义、模板较上年的变化等内容。

北京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证《中级风险管理》历年真题汇编(共59题)

北京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证《中级风险管理》历年真题汇编(共59题)

北京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证《中级风险管理》历年真题汇编(共59题)1、()因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下降、长假休市等非银行交易行为原因导致的超限。

(单选题)A. 主动超限B. 被动超限C. 实质性超限D. 非实质性超限试题答案:B2、风险管理文化的精神核心和最重要和最高层次的因素是()。

(单选题)A. 风险管理理念B. 风险管理制度C. 风险管理知识D. 风险管理技能试题答案:A3、()是指交易双方在结算过程中,一方支付了合同资金但另一方发生违约的风险。

它是一种特殊的信用风险。

(单选题)A. 结算风险B. 操作风险C. 信用风险D. 市场风险试题答案:A4、适时发现可能预示即将发生流动性风险的预警信号,有助于商业银行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流动性风险。

下列可被认为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预警信号的有()。

(多选题)A. 银行发行的股票价格异常下跌B. 市场上愿意提供融资的交易对手数量减少C. 银行发行的可流通债券(包括次级债)的交易量显著增加,且买卖利差扩大D. 银行评级下调E. 资产质量恶化试题答案:A,B,C,D,E5、属于集中型风险管理的核心要素的是()。

(多选题)A. 风险预测B. 风险监控C. 数量分析D. 价格确认E. 模型创建试题答案:B,C,D,E6、商业银行风险识别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是()。

(单选题)A. 制作风险清单B. 情景分析法C. 专家预测法D. 录制清单法试题答案:A7、流动性风险是()引发的次生风险。

(多选题)A. 信用风险B. 市场风险C. 操作风险D. 策略风险E. 声誉风险试题答案:A,B,C,D,E8、集中型风险管理部门所需的主要专业技能中,()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单选题)A. 风险监控和分析能力B. 数量分析能力C. 价格核准能力D. 模型创建能力试题答案:C9、全面风险管理模式体现的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包括( )。

(多选题)A. 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B. 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C. 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D. 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E. 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试题答案:A,B,C,D,E10、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正确的是()。

2022年7月初级银行职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试题(网友回忆版)汇编

2022年7月初级银行职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试题(网友回忆版)汇编

2022年7月初级银行职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试题(网友回忆版)汇编[单选题]1.根据《商业银行资(江南博哥)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中,普遍认为最简单的是()。

A.基本指标法B.新标准法C.标准法D.高级计量法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中,普遍认为最简单的是基本指标法。

[单选题]2.某商业银行只拥有三类业务条线、分别为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代理服务,对应的β系数分别为18%、12%、15%,该行近三年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人民币)如下表所示,则该行使用标准法计算的操作风险资本为()亿。

A.6.450B.5.835C.3.135D.17.505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代入公式:K TSA=(45*18%+69*12%+7.5*15%)/3=5.835[单选题]3.一个投资组合有3支债券,假设每支债券的违约事件是相互独立且同分布的,每支债券在一年内违约的概率为2.3%,则第二年有两支债券违约的概率是()A.2.3%B.4.6%C.0.16%D.4.55%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3*2.3%*2.3%*(1-2.3%)=0.16%[单选题]4.在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中,债务人因所在国发生政治冲突、政权更替、战争等情形,或者债务人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而承受的风险是()。

A.转移风险B.货币风险C.主权风险D.政治风险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政治风险是指债务人因所在国发生政治冲突、政权更替、战争等情形,或者债务人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等情形而承受的风险。

[单选题]5.下列敏感性分析描述表示价格一阶敏感性的是()。

A.VegaB.GammaC.ThetaD.Delta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由于期权产品的非线性收益特征,其产品价值特征通过希腊字母敏感度表示,主要包括Delta、Gamma、Vega,分别是期权价值对标的物价格的一阶敏感度、二阶敏感度,以及对波动率的一阶敏感度。

银行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点评:创新合格TLAC工具,推动国内G-SIBs

银行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点评:创新合格TLAC工具,推动国内G-SIBs

2021年11月3日行业研究创新合格TLAC 工具,推动国内G-SIBs 达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点评银行业10月29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我国G-SIBs 应于2025年初达到相应监管要求。

为引导损失内部化,在Basel 基础上,FSB 进一步提出TLAC 监管要求2008年金融危机表明,以G-SIBs 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很难对自身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客观评估,而《Basel III 》同样不能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

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FSB 制定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

监管要求主要包含最低总损失吸收能力、最低杠杆率两项,每家G-SIBs 的每个处置实体均需满足相关要求。

对G-SIBs 意味着更高的达标要求。

我国四大行持续入选G-SIBs ,《办法》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要求2020年9月30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了对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定义、构成、达标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

《办法》基本遵从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类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标准,将监管要求分为三个层次。

国内G-SIBs 未来三年面临较大TLAC 缺口,测算规模或在0.5-4.2万亿元 测算我国G-SIBs 在2024年末的TLAC 缺口在0.5~4.2万亿之间:1)假设2025年前各类资本工具存续规模稳定,即永续型工具持续存续或各类资本工具赎回后等额续作:a.悲观情景下,四大行TLAC 缺口在2.6万亿元左右,纳入交行后缺口近2.9万亿元;b.乐观情景下,四大行TLAC 缺口为4600亿元左右,纳入交行后为5100亿元。

2)假设2025年前各类资本工具进入可赎回期后均赎回,a.悲观情景下,四大行TLAC 缺口3.8万亿元,纳入交行后近4.2万亿元;b.乐观情景下,四大行TLAC 缺口1.5万亿元,纳入交行后为1.6万亿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4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4月24日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

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指标分析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指标分析
或 代 理 行 的 支 付 总 额 、在 银 行 托 管 的 资 产 以 及 有 价 证 券 承
( c o mp l e x i t y )和全 球活跃程度 ( c r 0 s s —j u 『 i s d i c t i o n a I A c t i v i t y )
5个 方 面 1 2个 指 标 评 定 系 统 重 要 性 银 行 ,并 在 2 0 1 3年 加 以改 进 。最 近 一 期 ,即 2 0 1 4年 1 1月 .金 融 稳 定 理 事 会 ( F S B )公
产 、 负 债 总 额 以及 银 行 发 行 证 券 和 其 他 融 资 工 具 。 指 标 所 指
的概 念 ,并 于 2 0 1 1 年 在 全 球 系统 重 要 性 银 行 :评 估 方 法 和 附加 损 失 吸收 能力 要 求》 中提 出从规 模 ( S i Z e ) 关联 度 ( i n t e r c o n n e c t e d n e s s ) 、可替代性 ( s u b s t i t u t a b i l i t y ) 、复杂性
供 出售 证 券 总 额 以及 第 三 层 次 资 产 加 以衡 量 。
资本 要求 。本 文选 取 了其 中 2 6家银行 2 0 1 3年底 数据 进行 了 指标分析和计算 。

全球 活跃程 度 : 国 际化 银 行 在 金 融 危 机 中会 将 其 影 响 从 个 国 家 转 移 到 其 他 国 家 .全 球 性 银 行 问 题 的解 决 需 要 各 个
销额 三个指 标。 巴塞 尔委 员会 给可替代 性指标赋 予一个 封顶
值 : 5 0 0基 点 ( b a s i c p o i n t s ) 。
复杂性 : 从 事高度 复杂经 营活动 的银行 若倒 闭 影响也

系统重要性银行新规强化资本监管

系统重要性银行新规强化资本监管

施附加监管要求时,会针对不同组别和类型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经营特点和系统性风险表现,分类施策,匹配差异化的附加监管实施方案,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确保政策中性,稳妥有序实施。

《评估办法》尽管提出要对D-SIBs 从附加资本、杠杆率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但具体标准未明确,不过对银行影响最大、投资者关系最最需关心的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毕竟其他资本相对而言补充难度较小,而核心一级资本必须通过公开(IPO或者配股)、定增、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补充,难度系数要大很多。

按国际惯例,中国基本会借鉴大多数国家,D-SIBs附加资本要求会低于G-SIBs。

目前四大国有银行已被纳入G-SIBs,其中工行、建行的附加核心一级资本缓冲要求为1.5%,农行、中行为1%。

由于已提前准备,后续附加资本缓冲要求应该不会给大部分银行带来太多资本负担。

对于个别银行来说,附加资本的压力会相对较大。

总体来看,大行和其他优质行料达标无忧,少数中小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或存在压力。

差异化资本监管《评估办法》是2019年11月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落地,主要明确了评估的方法和流程等,它对识别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从参评银行范围的角度来看,符合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两个条件之一。

具体评估方法如下:定量指标计算系统重要性得分,系统性重要得分=Σ(银行该指标数值/所有参评银行指标数值之和×10000×权重)。

评估指标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4个一级指标,权重均为25%;一级指标下分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托管资产等13个二级指标,着眼表内外规模风险敞口。

最终形成差异化监管的组别,一共分为五组,即100-299分、300-449分、450-749分、750-1399分和1400 分以上,得分达到100分的银行即纳入初始名单。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和监管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和监管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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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体系完善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复杂化,系统重要性 银行的评估体系将不断完善,评估指标将更加全 面和科学。
监管措施加强
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系统重 要性银行的监管力度,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
风险管理提升
系统重要性银行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通过加强 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等措施,提高抗风 险能力。
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01
评估指标体系完善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需要进一步完善评估
指标体系,以更好地反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
02 03
跨境风险传递研究
系统重要性银行往往具有跨境业务,跨境风险传递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 。未来可以进一步研究跨境风险传递的机制和影响,提出相应的监管政 策建议。
可替代性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倒闭或 破产将对金融体系和经济 稳定产生重大影响,难以 被其他机构替代。
监管背景与意义
监管背景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一些大型银行逐渐成为系 统重要性银行,对金融体系和经济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采取额外措施 进行监管和处置,以维护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
通过分析银行的财务报表、业务 数据和外部环境,识别银行面临 的各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操作风险等。
风险评估
对已识影响程度。
风险监测
定期或实时监测银行的风险状况 ,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风险。
风险防范与控制
制定风险管理制度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成果总结
评估指标体系建立
建立了包含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维度的评估指标体系 ,用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

2013年度我国13家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指标分析

2013年度我国13家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指标分析

2013年度我国13家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指标分析陆虹【摘要】金融稳定理事会2013年末圈定了2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对其进行测算评估。

定量指标从全球活跃程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等五大类别评估一家银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

在国内,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要求13家主要银行参与系统重要性银行指标评估测算和信息披露。

本文选取13家银行披露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指标,对我国主要银行的系统重要性以及资本充足率压力做了分析和对比。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结果是对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高低程度的评价,不是对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水平或风险高低的评价。

%In 2013,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selected 29 global systematically important banks to do a quanti-tatively and qualitative assessment. The quantitative index assesses the importance of a bank for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 in terms of global activeness, scale, correlation, substitutability and complexity. According to the Disclosure Guideline of Global Systematic Importance Assessment Index for Commercial Banks published by the CBRC, 13 ma-jor banks are required to do the assessment of systematically important banking index and disclose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This paper selects the systematically important banking assessment index disclosed by the 13 banks,analyzes and compares the systematic importance and capital adequacy pressure of the major banks in China. It also proposes that the assessment results of the global systematically important banks is an evaluation on the level of global systematic impor-tance for commercialbanks,not that on the level of internal management and risks of commercial banks.【期刊名称】《金融发展研究》【年(卷),期】2014(000)011【总页数】5页(P44-48)【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指标;披露【作者】陆虹【作者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上海 20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3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lobal System 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G-SIFIs),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承担了关键功能、具有全球性特征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失败,就会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带来较大影响,甚至产生系统性风险。

最新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

最新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6日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下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一)上一年度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二)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全球系统重要性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关键功能,其破产、倒闭可能会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程度。

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是指巴塞尔委员会用于评估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的指标。

第五条本指引规定为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息披露银行可以自行披露更多信息。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本指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披露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托管资产、有价证券承销额、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第三层次资产、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等12个指标。

第八条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计算。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3•【分类】问答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答记者问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评估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评估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模大、复杂程度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强,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对金融体系产生较强的传染性,对宏观经济运行也可能产生较大的冲击。

因此,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大而不能倒”问题成为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从2011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每年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并已经形成比较明确的监管政策框架。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框架指引,各国也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监管政策框架。

2018年1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附加监管和恢复处置的总体制度框架。

考虑到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占有重要地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4家银行均已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制定了《评估办法》,为后续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实施附加监管要求奠定基础。

二、如何评估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答:《评估办法》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流程和工作分工,从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个维度确立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2•【文号】银发〔2020〕28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的通知银发〔2020〕28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告知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2020年12月2日附件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评估目的。

对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评估中使用的数据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银保监会监管并表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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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下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一)上一年度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二)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全球系统重要性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关键功能,其破产、倒闭可能会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程度。

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是指巴塞尔委员会用于评估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的指标。

第五条本指引规定为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息披露银行可以自行披露更多信息。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本指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披露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托管资产、有价证券承销额、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第三层次资产、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等12个指标。

第八条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计算。

第九条金融机构间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

第十条金融机构间负债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

第十一条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的债券、股票和其他融资工具余额。

第十二条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系统成员,通过国内外大额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上一年度支付总额。

第十三条托管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托管的资产余额。

第十四条有价证券承销额是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在境内外承销的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总额。

第十五条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

第十六条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是指商业银行为交易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证券余额和可供出售证券余额之和。

第十七条第三层次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运用非市场可观察参数计算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余额。

第十八条跨境债权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居民的直接境外债权扣除转移回境内的风险敞口之后的最终境外债权。

第十九条跨境负债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居民的负债。

第二十条本指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披露指标依据本指引附件,采用上一年度或年末时点数据,并按照银监会资本监管有关规定并表口径计算。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原则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在银行网站或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年7月31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信息披露银行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

董事会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息披露银行,银监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附件1和附件2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一)附件1: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定义说明。

(二)附件2: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模板。

(略,详情请登录银监会网站)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定义说明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各项指标定义如下:一、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计算。

二、金融机构间资产本指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登记结算类机构和中央交易对手等各类金融机构,不包括多边开发银行、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金融机构间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

包括:(一)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款项。

(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未提取承诺。

(三)普通债券。

(四)次级债券。

(五)商业票据。

(六)大额可转让存单。

(七)持有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本与股本溢价,扣除用于对冲股票空头头寸发生的银行集团负债的公允价值。

(八)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证券融资交易净正敞口,包括:1.逆回购融出资金与质押证券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净正敞口。

2.正回购质押证券公允价值与融入资金轧抵后的净正敞口。

3.证券借贷交易借出证券的公允价值与交易对手质押现金的价值或质押证券的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净正敞口。

4.证券借贷交易借入证券所质押现金的价值或质押证券的公允价值与借入证券的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净正敞口。

在计算证券融资交易时,可以根据银监会资本监管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方法对证券融资交易的敞口余额进行调整。

(九)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的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的具有净正公允价值的场外衍生产品价值,可以根据银监会资本监管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方法对以公允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进行调整。

当抵(质)押品包含在主净额结算协议中时,可以扣除该抵(质)押品价值。

(十)其他金融机构间资产。

三、金融机构间负债金融机构间负债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

包括:(一)同业存放和同业拆入款项。

(二)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未提取承诺。

(三)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证券融资交易净负敞口,包括:1.逆回购质押证券公允价值与融出资金轧抵后的净负敞口。

2.正回购融入资金与质押证券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净负敞口。

3.证券借贷交易借出证券所取得的质押现金的价值或质押证券的公允价值与借出证券的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净负敞口。

4.证券借贷交易借入证券的公允价值与所质押现金的价值或质押证券的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净负敞口。

在计算证券融资交易时,可以根据银监会资本监管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方法对证券融资交易的敞口余额进行调整。

(四)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的具有净负公允价值的场外衍生产品价值,为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和潜在未来风险暴露之和:1.衍生金融负债为根据银监会资本监管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方法调整后的衍生金融负债余额。

当抵(质)押品包含在主净额结算协议中时,可以扣除该抵(质)押品价值。

2.潜在未来风险暴露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其中,以公允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为零。

(五)其他金融机构间负债。

四、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的债券、股票和其他融资工具余额。

包括:(一)普通债券。

(二)次级债券。

(三)商业票据。

(四)大额可转让存单。

(五)流通股市值,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按照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当天闭市股票价格乘以流通股股份总数计算。

(六)非流通股账面价值,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

五、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系统成员,通过国内外大额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上一年度支付总额。

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包括澳大利亚元、巴西里亚尔、加拿大元、瑞士法郎、人民币、欧元、英镑、港币、印度卢比、日元、瑞典克朗和美元等12个币种的支付总额,包括为本行清算的支付总额和本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清算的支付总额,但应当扣除银行集团内部支付额。

六、托管资产托管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托管的资产余额。

托管是指在金融资产的交易或持有过程中,商业银行代表客户从事的资产保管、报告、处理服务或对相关营运和管理活动提供的便利。

七、有价证券承销额有价证券承销额是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在境内外承销的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总额,包括:(一)股票承销额包括商业银行承销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等各类权益性证券总额,承销本行或附属机构发行的权益性证券除外。

(二)债券承销额包括商业银行承销的主权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债券总额,承销本行或附属机构发行的债券除外。

承销包括全额包销、余额包销和代销。

当承销方式为代销时,只需计算实际售出的证券总额。

八、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

场外衍生产品包括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清算和以双边结算方式清算的汇率、利率、股票、商品和信用衍生产品等各类场外衍生产品。

九、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是指商业银行为交易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证券余额和可供出售证券余额之和。

在计算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总额时应扣除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中的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

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是指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资产。

其中:(一)一级资产包括:1.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委员会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1)按照银监会的资本监管规定,风险权重为0%。

(2)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3)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

(4)最终偿付义务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承担。

2.当商业银行母国或商业银行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风险权重不为0%时,由上述国家或地区的主权实体或中央银行发行的本币债券。

3.当商业银行母国或商业银行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风险权重不为0%时,由上述国家或地区的主权实体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外币债券,但仅限于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商业银行在其母国或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该外币现金净流出。

(二)二级资产由2A资产和2B资产构成,其中:2A资产包括满足下列条件的证券,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上按照85%的折扣系数计算:1.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1)按照银监会的资本监管规定,风险权重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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