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规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
定 、费用征 收 与收缴 欠 费等 。 失业 保险 费 由税 务机 关 征 收 的地 区 ,经办 机
三 、经 办机 构 办理 注 销登 记 手续 后 ,在 信息
构应 与税 务机 关建 立 信息 沟 通机 制 ,并 将税 务 机
关 提供 的缴 费信 息及 时 记录 。 第一 节 申报 受理
一
、
经 办机构 为 依 法 申报参 加 失业 保 险 的单
位 办 理参 加失 业保 险登 记手 续 ,要 求其 填 写 《 社
会 保 险 登记 表 》 ( 2 1 ,并 出示 以下 证 件 和 表 —)
资料 : ( )营业 执照 、批 准成 立证 件 或其 他 核 准 一
执 业 证件 : ( )国家 质量 技 术监 督部 门颁 发 的组 织机 二 构统 一代 码证 书 ; ( )经 办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有 关 证 件 和 资 三
、
参保 单位 在 以 下社 会保 险 登记 事 项 之一
发生 变更 时 。应 依法 向原经 办 机构 申请 办 理 变更
登记 :
( 单位 名称 ; 一
( )住所 或 地址 ; 二
并 填 写 《 会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表 》 ( 2 4 社 表 —)
( ) 略 .提 交相 关 法 律 文 书或 其 他 有关 注销 文 件 。
证 上 标 注 失业 保 险项 目。首 次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 发 给社 会保 险 登记 证 。 未通过 审 核 的 .经 办 机构 应 向 申报 单位 说 明
原因。
一
第三 节 注销 登记
、
参保 单位 发 生 以下情 形之 一 时 ,经办 机
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
附件1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失业保险经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畅通领、安全力、”要求,遵循经办服务制度化、标准化、精准化的原则,对照《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2022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服务标准,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流程。
第三条失业保险全省统一管理,业务分级经办,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办理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通过网上平台、服务窗口等方式办理,充分运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社保平台”)、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等网上平台和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系统”)、社会保险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以下简称“社保信息系统”),实现线上线下服务一体。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权益记录、待遇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风控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数据管理等十个方面。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原则上按照登记证照的核发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共享信息同步完成。
未实现信息共享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后,应告知参保单位在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单位参保登记的事项包括:(一)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编号)、单位类型、经济类型、单位行业、登记机关、成立日期、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户名及银行账号;(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四)授权委托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一、申请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条件1.参加失业保险。
凡是在非农业户口登记失业的人员,有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均可参加失业保险。
2.居民登记失业。
居民登记失业即有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在单位解散、破产或因其他经济性质原因被迫离职。
二、经办流程1.申请失业报告。
当个人失去工作时,应及时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简称就业中心)报告失业,并填写《个人失业登记证》。
2.参加职业介绍。
个人报到就业中心后,将参与职业介绍服务,了解相关岗位信息和求职技巧,提高就业能力。
3.签订就业协议。
通过就业中心提供的帮助,个人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确定就业关系。
5.审核材料。
就业中心会对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失业情况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
6.领取失业保险金。
审核通过后,个人可以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般为3个月,领取规模由个人的失业时长、工资水平和缴纳保险费时间来确定。
三、注意事项1.及时报告失业。
个人应当在失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就业中心报告,如实填写失业登记证。
2.持续积极找工作。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需要积极主动地找工作,配合就业中心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
4.遵守法律法规。
个人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期间,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
但是,个人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也需要保持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其漏洞进行欺诈行为。
只有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才能顺利申请到失业保险金,获得应有的保障。
单位办失业保险流程及注意事项
单位办失业保险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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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范本
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积极推动就业稳定,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失业保险金是指国家为失业人员提供的经济补助,旨在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的困难,促进就业再就业。
第三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符合规定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相关待遇。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缴纳,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形成共同的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法、透明。
第六条认定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主体单位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统一管理、监督失业保险金的使用。
第七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原则为公平、公正、有效,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社会保障。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的认定第八条失业保险金的认定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劳动者;(二)因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导致失业;(三)参加了失业保险,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满规定年限;(四)符合其他相关条件。
第九条失业人员须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认定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金。
第十条失业人员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就业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相关情况,否则将取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资格。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需定期更新,不得有恶意拒绝就业的行为,否则将取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资格。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国家规定,根据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月计发,具体金额根据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缴纳保险费的年限等因素进行测算。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为失业人员失业后的一定时间内,超过此期限将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可根据失业人员的选择进行银行代发、现金领取等方式。
失业保险的办理流程四个步骤
失业保险的办理流程四个步骤
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失业人员渡过失业期间的
经济困难。
办理失业保险需要完成一系列步骤,保证失业人员能够及时获
得失业金的支付。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办理失业保险的四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投保
失业保险的第一步是投保。
雇主需要为员工投保失业保险,为员工提
供失业保险的资格。
投保时需要填写相关的投保申请表格,包括员工的个
人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提供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缴费金额等相关信息。
投保完成后,员工就具备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第二步:缴费
第三步:办理失业手续
第四步:申领失业金
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金。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失业人员需要在失业后的30天内申请领取失业金。
申领时,失业人员需
要填写失业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就业中心会根据失业人员
的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初步核实其失业情况。
经过初步核实后,劳动
就业中心将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金,支付一定比例的失业工资。
以上是办理失业保险的四个主要步骤。
通过投保、缴费、办理失业手
续和申领失业金等环节,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失业保
险待遇,减轻失业期间的经济压力。
同时,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宣传和
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了解和认识,有助于提高失业保险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社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制度
社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制度
社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
以下是社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参保人员资格认定:社保机构对失业保险参保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包括年满16周岁以上、居民身份、失业等条件。
2.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社保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通常需要提供失业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 失业保险金计算: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按照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来确定。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为参保人员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4. 发放方式:失业保险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领取的方式进行发放。
大多数地区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和方便管理。
5. 发放周期:失业保险金通常按月发放,具体发放周期根据地区规定而定。
6. 监督管理:社保机构负责监督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能够及时领取到应得的失业保险待遇。
总而言之,社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失业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减轻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和就业创业。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规程
对复审通过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确认申请人核标准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要求
确保审核过程公正、透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告知原因,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办理待遇 支付手续。
04 待遇支付发放与管理
待遇支付发放方式与时间
案例二
某地区失业保险部门在处理一次大规模的失业潮时,由于 流程繁琐和信息传递不畅,导致待遇支付严重滞后,引发 了社会不满。
要点二
分析
该案例的失败主要源于部门内部沟通不畅和流程繁琐,未 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失业潮,导致失业者无法及时获得应 有的保障。
实践经验分享与启示
经验一
建立高效的内部沟通机制和流程,确保信息传递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VS
处罚措施
对于涉嫌犯罪的违规者,将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同时,对于违规的经办人员, 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被 开除公职。
监督与举报机制
监督机构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失业保险待遇 支付进行监督。
举报途径
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途径,鼓励社会各界 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举报。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 管合力,共同维护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公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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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支付发放方式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方 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地发放到受 益人账户。
待遇支付发放时间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时间应在每月固定 日期进行,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获得 资金支持。
待遇支付发放核对与纠错
核对信息
在发放待遇前,应核对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 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规程
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管理,统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管理程序,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经办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分为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管理、失业人员的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保险登记是为参保单位建立失业保险关系,进行业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和补证四个环节。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四条凡符合参保条件的省直事业单位(包含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省直机关都应进行失业保险登记。
第五条凡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时,应到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填写《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下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省政府或者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二)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社会保险登记证》;(五)符合参保条件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要提供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成建制转移单》及《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明细》。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对登记事项及时受理并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保险单位编号、失业保险单位管理系统软件等。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七条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变动情况表》并携带相关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失业保险工作,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失业保险工作遵循的原则: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
第三条本公司失业保险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失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公司设立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司失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明确职责,配合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三章失业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失业保险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公司职工个人应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账务管理制度,确保失业保险费的安全、合规。
第四章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登记第十条公司职工失业后,应向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失业人员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及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发放第十二条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的,应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公司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应配合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活动,积极寻找就业机会。
第六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
第十六条公司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应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未履行职责,导致失业人员未能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年修订)(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工作管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失业保险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失业保险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四)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失业保险登记管理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失业人员登记、用人单位登记和业务档案管理。
第五条失业人员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区户籍;(二)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四)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失业人员登记、用人单位登记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和查询。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第八条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第九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活动,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应当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人员。
第四章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包括:(一)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服务;(二)开展就业援助,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三)建立就业信息平台,发布就业岗位信息。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7月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一)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财政补贴;(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社会捐赠;(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统筹地区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调剂和补贴。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筹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不再实施,已筹集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纳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
(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用于前款第四项促进再就业补贴的经费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计息办法或者协议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辽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管理,统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管理程序,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经办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分为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管理、失业人员的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保险登记是为参保单位建立失业保险关系,进行业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和补证四个环节。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四条凡符合参保条件的省直事业单位(包含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省直机关都应进行失业保险登记。
第五条凡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时,应到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填写《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下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省政府或者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二)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社会保险登记证》;(五)符合参保条件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要提供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成建制转移单》及《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明细》。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对登记事项及时受理并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保险单位编号、失业保险单位管理系统软件等。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七条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变动情况表》并携带相关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规程
申报时限
3、因失业人员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 仲裁,导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在 规定时限内进行失业申报或登记的, 经仲裁机构仲裁或审判后,如维持企 业的处理决定,可在仲裁调解书或裁 决书开出之日起30日内,到分中心办 理失业申报和登记手续。来自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 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 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 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7、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并由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技术 职务的职工,应提供《高级职业或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的原件及复印 件,以及兑现工资的凭证。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8、1999年以后间断缴费的职工, 应提供〈就.失业证〉、个人存 档证明等材料。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 退休的职工,应提供《病退审批 表》;
办理退休的三个时限
1、申报时限:职工达到退休年龄 时,用人单位应于退休当月的26 日至次月的3日前(遇节假日不 顺延),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备案申报及 待遇核定和审批等手续。
办理退休的三个时限
2、社发时限:每月4日前区劳动 局和社保中心办结退休资格及待 遇的核定和审批手续,每月10日 完成养老保险各项待遇社发。
退休资格及待遇审批流程
→持区劳动局出具的〈退休审批 表〉、〈按原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 标准表〉到支付科打印〈养老保险 待遇核定表〉 →支付科对退休待遇 项目、标准进行复核确认→指纹采 集、领取退休审批相关凭证、存折 和退休证
农民工回原籍个人帐户一次 性清退应提供的材料
关于规范失业保险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关于规范失业保险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办〔2005〕33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费征缴自2005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征缴。
用人单位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办〔2005〕33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费征缴自2005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征缴。
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要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号)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执行。
关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登记、缴费、申报与征集业务经办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统一规定办理。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申报用人单位自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聘任)合同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凭证到参保地(2005年10月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到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申报手续,并填报《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审核表》(津失险支字5号)和《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津失险支字6号)。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失业原因、缴费状态后,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出具意见,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失业人员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出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津失险支字7号),并录入相应信息。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四、失业人员申请自谋职业补助费失业人员申请自谋职业补助费应先进行就业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手续。
失业保险条例(2023年)
失业保险条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失业保险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本条例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在岗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等,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失业人员权益失业人员享有平等权利,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
失业人员应履行相应义务,积极参与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第四条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发放根据失业人员的工龄和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期限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应及时发放到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并提供相关查询和申诉渠道。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五条参保范围和条件在岗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具体的参保范围和条件由国家制定。
第六条缴费方式和比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共同承担。
第七条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对于拖欠、逃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追缴费用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八条个人缴费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失业保险费。
个人缴费金额由国家规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第九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应符合相关条件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例如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未有就业等。
第十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失业保险金可以通过银行、电子支付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并提供相关查询和申诉渠道。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国家制定,根据失业人员的工龄、缴费期限和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第十三条就业援助失业保险机构应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岗位等。
失业保险经办规程
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失业保险经办规程是指在失业保险制度下,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失业保险的办理程序和操作流程,确保失业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本文将从失业保险的基本概念、失业保险经办的程序和办理流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失业保险的基本概念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其渡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失业保险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就业再就业。
失业保险的经办规程是指在失业保险制度下,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失业保险的办理程序和操作流程,确保失业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二、失业保险经办的程序和办理流程1. 失业登记失业人员需要到当地就业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进行失业登记。
登记时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失业证明等材料。
登记后,失业人员将被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2. 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用人单位需要按规定的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并缴纳给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该保险金的数额与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有关。
3. 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
申领时需提供失业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金额等具体规定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4. 就业再就业失业保险不仅仅是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会根据失业人员的求职意愿和能力进行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工作,帮助失业人员尽快找到新的工作机会。
5.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是由失业保险费所形成的,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进行失业援助等工作。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运营。
失业保险经办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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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资格及待遇审批流程
劳动局办理备案登记→征缴科办 理在职人员减少,同时打印《天 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记载表》、《天津市城镇职工医 疗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表》
退休资格及待遇审批流程
→持上述申报材料及应填报报表 到区社保中心支付科进行审核, 对符合退休资格的,打印《天津 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平 均工资指数情况单》→区劳动局 办理退休审批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7、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 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补贴等费用 8、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 会保险补贴费用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9、就业培训补贴
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的申报
用人单位负责失业人员失业 保险金申领资格的申报。
申报时限
1、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 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分中心 支付科提出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2、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合 同之日起60日内,到分中心办理 个人申报登记手续。
温馨提示
1、对因参保单位在制作医保卡 前没有核实人员信息,造成医保 卡、基本信息有误的,重新制作 时,费用照常收取。因此应认真 核实并填报制卡人的各项基本信 息,以杜绝因核对失误而产生的 不必要的费用开支。
温馨提示
2、参保单位在制作医保卡时, 应注意避免由于本单位人员增减 变动而造成的重复制卡、重复交 纳制卡费的情况,原则上一个月 只申请一次制卡。
温馨提示
3、制(补)卡时限: 当月26日至次 月10日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谢谢大家!
保税区社保分中心支付管理科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10、特殊工种需提前退休的职工, 应提供《特岗退休审批表》; 11、《天津市社会保险离退休人 员居住地信息名册》(津社保登 字6号表,用人单位填报);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12、《天津市社会保险离退休人 员登记、变动名册》(登字5号 表,用人单位填报); 13、《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用人单 位填报,区劳动局核定)。
申报时限
3、因失业人员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 仲裁,导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在 规定时限内进行失业申报或登记的, 经仲裁机构仲裁或审判后,如维持企 业的处理决定,可在仲裁调解书或裁 决书开出之日起30日内,到分中心办 理失业申报和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 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 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 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退休的条件
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按照国家规定的 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从办理退休 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退休的申报和审批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应由缴费 单位负责向区劳动局、社保中心 提出申请,并办理职工退休备案、 申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及审批 等相关手续。
退休资格及待遇审批流程
→持区劳动局出具的〈退休审批 表〉、〈按原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 标准表〉到支付科打印〈养老保险 待遇核定表〉 →支付科对退休待遇 项目、标准进行复核确认→指纹采 集、领取退休审批相关凭证、存折 和退休证
农民工回原籍个人帐户一次 性清退应提供的材料 1、 《养老保险手册》
2、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 动合同证明书及协议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农民工回乡清退个人帐户 的申请
养老、失业保险 待遇支付经办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 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的失业人员的补助金及其供 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4、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及住 院医疗补助金 5、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 助 6、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 金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4、《养老保险手册》 5、《就.失业证》 6、《失业人员享受资格审核 表》(用人单位填报)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7、《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 格人员分区花名册》 (用人 单位填报) 8、《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 费年限认定表》(用人单位 填报)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9、《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失业人员填报)
办理退休的三个时限
3、指纹采集时限:用人单位及退休 人员本人,应于退休次月的10-15日 到区社保中心办理退休人员指纹采 集、领取退休审批凭证、退休证和 存折等手续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 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在缴费 申报窗口办理在职职工减少手续, 打印《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 人帐户记载表》、《天津市城镇职 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表》后, 携带以下材料到支付窗口办理退休 手续:
医疗保险卡制卡及领取
经办流程
支付科生成并打印《天津市基本 医疗保险专用卡信息名册》或审 核《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 挂失补卡登记表》、挂失单及 《医保卡制补卡缴费通知》 → 用人单位核实人员信息→财务科 交纳医疗保险卡工本费
经办流程
→财务科开具收据→交回《天津 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信息名册》 或《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 挂失补卡登记表》及缴费通知→ 约两月后持单位公章或介绍信、 经办人员身份证办理医保卡领取 手续
在职死亡个人帐户一次 性清退应提供的材料
1、《养老保险手册》 2、《死亡证明》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在职出国定居个人帐户一次 性清退应提供的材料
1、 《养老保险手册》 2、护照及签证的愿件及复印 件 3、本人申请 4、身份证复印件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 性清退经办流程
携带上述材料,填写《天津 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 支付审核单》 →支付科审核 并核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 次性支付数额 →次月到财务 科办理领取清算存折等手续
办理退休的三个时限
1、申报时限:职工达到退休年龄
时,用人单位应于退休当月的26 日至次月的3日前(遇节假日不 顺延),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备案申报及 待遇核定和审批等手续。
办理退休的三个时限
2、社发时限:每月4日前区劳动 局和社保中心办结退休资格及待 遇的核定和审批手续,每月10日 完成养老保险各项待遇社发。
失业登记及申报的经办流程:
个人存档→领取《就.失业证》 →失业登记 →就业转失业录入 →(劳动局对《天津市失业保险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审批)→ 打印《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 单》→办理失业金申领资格申报 审批
失业登记及申报的经办流程:
→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限核定表》及《天津市失业保 险缴费情况单》存入失业人员档 案→告知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 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办理个人登记及相关手续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 表》原件及复印件; 4、在“生产”或“操作”岗位工作 的女职工,应提供《劳动合同书》;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5、转业军人应提供市军转办出 具的转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市级 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职工, 应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原件及 复印件;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7、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并由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技术 职务的职工,应提供《高级职业或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的原件及复印 件,以及兑现工资的凭证。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8、1999年以后间断缴费的职工, 应提供〈就.失业证〉、个人存 档证明等材料。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 退休的职工,应提供《病退审批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