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合作社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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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个人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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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人合伙经营合作社,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第一条出资。

__________出资人民币元,占总投资额的%;于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齐;__________以出资,

折价人民币元,占总投资额的%,于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齐;__________出资人民币元,占总投资额的%,于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齐;__________出资人民币元,占总投资额的%,于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齐;共计实物及货币等出资折合人民币元。以上出资,自出资之日起,即为合作社共有财产,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应当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对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社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社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盈余分配。

合作社以年(季度)为单位进行结算,其经营利润扣除(如工资、保险金、各种税费等和项正常开支)等资金外,剩余部分提取%作为合作社资金积累。最后余下部分作为盈余由各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或其它方式)进行分配。(分配方式约定条款)

第三条合伙人权利、义务承担。

1、各合伙人只对其出资事项承担责任,如后续投资时,合伙成员对投资有异议,则该合伙成员可不参加后续投资的出资,不对后续投承担责任,也不参予后续投资的盈利分配。但不参加后续投资的合伙人,在合伙需要时,仍须对后续投

资承担管理经营的责任。

2、各合伙人对外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内部则由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自行承担。其他合伙人承担了合伙债务后,可对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

3、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合伙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4、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承担责任。

5、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6、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7、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8、合伙经营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管理。

1、合伙事务由合伙人推选合伙负责人进行管理,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内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除责任人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2、合作社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

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作社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作社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作社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合作社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3、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社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作社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作社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作社,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5、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作社不动产;

(二)改变合作社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作社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作社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入伙、退伙及转让。

1、日后为适应合作社经营发需要,新合伙人入伙,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认缴相应出资数额后才可视为加入合伙。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

责任。

2、合伙成员退伙,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承担完毕其应承担的合伙债务,计算合伙财产,由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其合伙财产份额,并保证不得泄露合伙商业密秘,不得加入与合伙有竟争关系的其他组织。如有违法,应对合伙承担赔偿责任。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3、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作社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五条合伙终止。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对合伙财产进行结算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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