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
2020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
2020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四种形态。
由于后三种情况是相对于第一种情况既遂而言的,因而我们首先看看既遂。
一、既遂:(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例如,盗窃银行偷的只是练功券,构成未遂;杀人只要人没死就是未遂。
2009年5月28日,四川内江威远某镇19岁小护士晓媛在一家服装店里试衣服,却被商店老板罗伟绑架强奸,并将她“勒死”后掩埋又复活。
绑架罪既遂,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既遂的形态: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例如,就强奸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06年)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
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
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错)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
典型的多环节犯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罪。
抢劫罪是半个多环节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六个行为只要完成一个即构成既遂,妇女儿童没卖出去也构成既遂。
绑架罪只要扣押人质成功即可,不要求勒索到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
抢劫罪如果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没有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如果暴力行为没有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要抢到财物才认为既遂。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我国对于有三种规定,,,。
很多人并不能分清楚这三种犯罪状态,那么要如何区分这三种犯罪状态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犯罪形态要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3)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三)1. 张某欲杀李某,向李某的房间开枪射击,但李某已于8小时前离开,因此未遭杀害。
此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犯罪的成立要求张某对犯罪事实有所认识C张某的认识必须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B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得逞;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此题中,张某主观上有杀害李某的意图,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了杀害李某的射击行为,只是对李某当时不在房内的情况没有认识到,而导致杀人行为未能得逞。
所以,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并且,犯罪人只需要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达到法定程度的认识即可,并不要求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
本题中,张某虽然没有认识到李某不在屋内,但是,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都有清醒的认识,因此,不妨碍其成立犯罪。
2.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B解析: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3. 甲欲杀死乙,向乙连砍数刀后,见乙倒地后没有再动,以为乙已死,遂逃离现场,乙被人及时抢救未死。
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实行终了的未遂C未实行终了的未遂D不能犯未遂答案B解析:《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简答题1.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旦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筒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答: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白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
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
答:(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在时效延长的情况下,追诉期限不受限制,E|J: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旦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特征
①中止的时间性(既遂状态出现前)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 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 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第
故 意 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四
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主
体 犯 罪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客 体
犯罪
犯 罪
犯罪
客 观 方 面
主观方面
案例分析1:
甲带匕首准备杀乙,在去 往乙家途中,突然肚子疼 痛,便回到家中。甲的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2:
某甲蓄谋杀害某乙。有一天, 某甲见某乙熬药就偷偷在药 中投毒,但某乙熬药是给牛 治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 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特征
主观上为了犯罪。(故意) 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 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 行行为。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
工具;(比如:磨刀为了杀人;入室盗窃事先配钥匙)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
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 件的预备行为。
力的阻碍等,如实行犯罪中心脏病发作;放火后遭到雨淋或被大风吹灭
)
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
(比如小偷不会破解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等)
主观方面:
由于犯罪分子对实施犯罪的方法、犯 罪的工具或者犯罪的对象在认识上发生 错误,因而使犯罪不能按照其本意去完 成;
如小偷扒窃,他人的衣袋里是空的;用刀把尸体当成活人砍杀等, 都不能达成既遂。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 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②犯罪未得逞。
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 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 部要件。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论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论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作者:殷凯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1期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认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则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由于上述观点存在诸多值得推敲之处,因此备受质疑。
本文认为,间接故意犯罪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未完成形态。
关键词间接故意预备未遂中止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我国《刑法》第14条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仍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学理论界的通说观点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其主要理由如下:(一)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在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行为人并非积极地追究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希望,故一般不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由于行为人没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就不会为了实现特定的危害结果,而进行事先的准备,因而也就没有了犯罪预备存在的空间。
①(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一方面,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特征与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不相符合。
实施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追究结果的故意,也就是说其主观上并不表现为一定要造成特定犯罪结果的犯罪意志。
既然没有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也就谈不上是否“得逞”,不符合未遂犯罪“欲达而不能达”的主观特征。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不得逞”是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放任心理所能包容的。
另一方面,间接故意的客观特征与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也不相符合。
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后,未齐备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要件。
间接故意犯罪因受其主观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态度支配,在客观上也就不可能存在所谓未齐备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情况。
综上,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再造成危害结果得情况下才能定罪处罚,如果不存在危害结果,犯罪就不能够成立,也就无所谓既遂或者未遂了。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开始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根本标志。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1、以实例把握常见的预备行为。
例如入户抢劫、抢劫出租车、抢劫金融机构。
2、犯罪的着手因罪而异。
具体犯罪着手的判断取决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
对抢劫罪而言,开始针对财物持有人施加暴力、胁迫的行为是抢劫的着手;对故意杀人罪而言,开始能够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杀人的着手;对盗窃罪而言,开始秘密窃取的行为,也就是能够取得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是盗窃罪的着手;对敲诈勒索罪而言,为索要财物开始发出威胁行为是敲诈勒索罪的着手;对绑架罪而言,为扣押人质而开始暴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绑架罪的着手。
而在着手之前,对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练习犯罪的技能、排除犯罪的障碍、蹲点守候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勾结共犯、准备工具,等等,均属于准备行为。
如果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属于犯罪预备。
3、判断是否着手“因场合而异”。
犯罪的方式不同或者是犯罪的场合不同,“着手”点的把握也有所不同。
(二)犯罪未得逞这是未遂和既遂区别的关键。
未得逞,是指没有完全实现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事实。
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法定的犯罪事实,属于未遂;如果完全实现了就发展为犯罪既遂。
判断既遂属于分则问题,因为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在分则条文中具体掌握的问题。
在总则部分,从既遂与未遂一般区分的角度讲,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来分别把握。
刑法重点知识详解——犯罪形态
(⼀)既遂的观念、类型和掌握要领: 1、观念:既遂:(⼈)的⾏为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直接按该条法定刑处罚。
既遂实质标准:侵害了法益;重点在侵害法益⽽⾮获益(损⼈利⼰,多以损⼈为准) 形式标准:实⾏分则犯罪构成全部内容 2、类型:结果犯、危险犯、⾏为犯 3、掌握要领:分则问题、个罪具体掌握 法条结构分析: 实体法条款:假定+法律效果,实现假定承担法律效果 →刑法(实体法)条款:罪状+法定刑→实现罪状按照法定刑处罚→既遂→处罚的基准形态→实⾏犯→基本的犯罪构成。
例: 1、刑法分则,第232条:故意杀⼈〔致死〕的,处死刑、⽆期徒刑……(故意杀⼈罪的基本构成:①标准程度:既遂;②标准⽅式:实⾏⾏为) 2、前款罪的预备⾏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2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3、前款罪的未遂⾏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总则,第23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4、前款罪的中⽌⾏为,可以⽐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4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5、教唆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总则,第29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6、帮助犯前款罪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7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类型:1、结果犯,2、危险犯(刑法第114条放⽕…、116条破坏交通⼯具、117破坏交通设施、118条破坏电⼒设备、易燃易爆设备),3、⾏为犯。
对危险犯:a,⼀致:不适⽤未遂。
b分歧:如果均以“结果犯”为基准,则危险犯属于未遂在分则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未遂但不适⽤总则未遂规定第116、117、118条。
如果以危险犯为基准,则危险犯本⾝就是⼀种既遂形态,则该罪之结果犯成为结果加重犯。
第119条。
(⼆)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着⼿”实⾏犯罪。
“着⼿”:开始实⾏⾏为(犯罪)实⾏⾏为=分则条⽂规定的犯罪⾏为=构成要件(客观)⾏为=严格意义的犯罪⾏为。
【司考】考点犯罪形态-未遂(星考点)
一、犯罪未遂(一)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构成要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2)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3)即使发生了危害结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也是未遂。
(二)特征1.起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着手意味着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1)形式上:着手实行即是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2)实质上:直接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
2.停顿点:犯罪未得逞(未既遂)。
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是否得逞,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限所在。
犯罪得逞时,表现为法益受到侵害,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犯罪未得逞应指法益虽然面临威胁但尚未被侵害,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3.停顿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
(2)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如行为人正在实行犯罪时,被第三者发现而制止。
(3)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如,甲向乙食物中投毒,乙中毒后被送到医院抢救脱险。
339独角兽法考(刑法)-犯罪的特殊形态
专题七犯罪的特殊形态【本讲聚焦】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目次】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考点2 犯罪预备考点3 犯罪未遂考点4 犯罪中止【知识点结构】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知识点讲解】考点1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犯罪的特殊形态即未完成形态,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
二、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侵害犯(结果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的既遂标准各不相同。
●为什么说“犯罪是否既遂是一个分则问题”?三、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成立犯罪预备或者犯罪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成立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未完成和不构成犯罪是两个概念。
是否构成犯罪是定罪问题,犯罪处于何种形态是量刑问题。
考点2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特别提示】筹划实施恐怖活动的具体办法、煽动分裂国家是犯意表示吗?1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3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那个行为,也就是那个能够直接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
刑法学-未完成罪
练习:
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 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 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 获。甲的行为:
A. 属于强奸预备 B. 属于强奸未遂 C. 属于强奸中止 D. 不构成强奸罪
练习: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 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 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 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 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 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此处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除刑法分则犯罪构成 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以外的损害,而不是指分则该行为 所要求的犯罪结果。
练习:
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 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 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 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 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 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第一节 概 述
(二)未完成形态与犯罪过程 预备——着手——实行终了--------法定既遂状态出现
或者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
② 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的行 为。
③ 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 客观方面的行为。
第三节 犯罪未遂
认定“着手”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 应把犯罪的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区分开来。 ② 教唆犯、帮助犯以及间接正犯的未遂。 ③ 选择性罪名的着手认定。
司考疑难考点讲解——犯罪未完成形态
知识点及实例 (⼀)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与类型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相对于完成形态⽽⾔的,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以及犯罪未遂。
我们可以以犯罪未遂为中⼼,着重点在三者之间的区别。
1.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条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1)⾏为⼈已经着⼿实⾏犯罪(即已经有了实⾏⾏为),这⼀点正好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停⽌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3)犯罪停⽌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相区别。
【例】赌徒甲⼀深夜输光了钱财,回家路经正在维修的⼀楼房,楼房周围搭着⼀些脚⼿架,随即产⽣偷盗财物的意图,于是顺着脚⼿架爬上三楼,从窗⼊室。
见房间内桌上有⼀正充电的⼿机,随⼿装⼊⼝袋。
⼜见床上睡有⼀⼥⼦,于是持⼑相胁,欲⾏*污。
⼥⼦惊慌中急中⽣智,告之“我有性病”,并说其男朋友就不敢接触她。
某甲闻后放弃该⼥离开。
【分析】此案中某甲⾸先成⽴盗窃罪既遂应该说没问题;其次,某甲的强*⾏为已经着⼿(已经针对明确具体的被害对象开始实施了暴⼒胁迫⾏为),未得逞是由于认为被害⼈有性病⽽不敢实施**⾏为,可以视为意志以外原因所致,故应该属于强*罪未遂。
2.着⼿实⾏⾏为的认识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已经“着⼿实⾏犯罪”。
所谓已经着⼿实⾏犯罪,是指⾏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的具体⾏为,如《刑法》第236条强*罪的着⼿实⾏⾏为就是对被害妇⼥实施暴⼒、威胁等⼿段,以达到强⾏**的⽬的。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为的实⾏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犯罪实⾏⾏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常见的犯罪预备⾏为包括为犯罪实⾏着⼿⽽进⾏准备⼯具和创造条件的⾏为,如练习犯罪⼿段、犯罪前调查、排除障碍、勾引共犯等。
资料:犯罪形态
形态学概述形态xínɡtài形态和型态有什么区别呢自然形态,指在自然法则下形成的各种可视或可触摸的形态。
它不随人的意志改变而存在,如高山、树木、瀑布、溪流、石头等等。
自然形态又可分为有机形态与无机形态。
有机形态是指可以再生的,有生长机能的形态,它给人舒畅、和谐、自然、古朴的感觉,但需要考虑形本身和外在力的相互关系才能合理存在;无机形态是指相对静止,不具备生长机能的形态。
自然形成,非人的意志可以控制结果的形称“偶然形”,偶然形给人特殊,抒情的感觉,但有难以得到和流于轻率的缺点。
非秩序性,且故意寻求表现某种情感特征的形称为“不规则形”,不规则形给人活泼多样、轻快而富有变化的感觉,但处理不当会导致混乱无章,七零八落的后果。
“形态和型态”[form;shape;pattern] 事物的形式与状态形态是指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
有时候被称为程式,指一种结构性要素,体现着对形态所流行的那个时代的重要观念的关注。
不同的元素的排列组合或者编码方式构成不同的形态。
1.形状神态;形状姿态。
2.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
3.事物的形状或表现。
1.形状神态;形状姿态。
唐张彦远《历代名画记·唐朝上》:“冯绍正开元中任少府监,八年为户部侍郎。
尤善鹰鹘鸡雉,尽其形态,觜眼脚爪毛彩俱妙。
”巴金《家》二十:“还有山、石壁、桃树、柳树,各有各的颜色和形态。
”2.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
毛泽东《学习和时局》一:“过去的宗派现在已经没有了。
目前剩下的,只是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思想形态的残余形态(format)有时候被称为程式(convention),指一种结构性要素,体现着对形态所流行的那个时代的重要观念的关注。
不同的元素的排列组合或者编码方式构成不同的形态。
电视节目形态构成一个电视节目的各个形式要素依照不同的组合方式、不同的功能指向,而最终形成的节目存在样态,具有相对稳定的外部形式和内部构造。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主要是从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所区分的。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别于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要标志;如行为人是故意杀人,其举刀或掏刀的行为便是着手。
当然,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必须已实际指向犯罪对象,必须表现行为人的行为意图,同时要给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的现实威胁;二是犯罪未得逞,即还未完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构成要件;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必须有实施某种犯罪的直接故意,其目的是为了给实施犯罪创造条件;二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了某种犯罪的预备行为,如为杀人而买刀、制造炸弹等;三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四是行为人尚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根据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方式,犯罪预备可以分为准备工具的预备和制造条件的预备。
三、如何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有犯罪动机,是犯罪前基本条件,包括准备工具,顺序计划等但没有实施犯罪。
犯罪未遂是已经发生动作的过程,但没有达到犯罪的目标或部分目标。
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主要有以下两点: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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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中止1.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2/54)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中止的时间性,既遂之后无中止。
A选项,拐卖儿童罪,以拐的行为完成行为人控制住儿童为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本案中行为人已收买控制了儿童,犯罪已既遂。
B选项,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本案乙构成绑架罪既遂。
C选项,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加入为既遂,本案丙已既遂。
D选项,挪用公款罪归个人日常消费之用,数额较大,以挪用超过3个月为既遂,本案丁已挪用4个月,即使归还也是既遂。
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2004/2/2)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间接正犯与犯罪形态。
李某利用他人的无过错行为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其着手实施杀人实行行为后(把砒霜混在药中),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死亡)的发生,不成立中止;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3.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5)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答案】B【解析】认定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应采主观说,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亦即,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自己感觉能够完成犯罪,虽有外在障碍,但外在障碍并不妨害其将犯罪进行到底,行为人放弃犯罪,应认定为中止,而不是未遂,即所谓“能达目的而不欲”。
本案中乙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无论是真话还是假话,都不能阻止甲继续进行的伤害行为;甲主观上认为实施既遂没有任何障碍,故认为甲放弃是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犯罪具有自动性,属于犯罪中止。
4.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2/57)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
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
甲成立犯罪中止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
甲成立犯罪中止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
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
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
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
中止的特征为“能达目的而不欲”,亦即行为人自认为当时能够将犯罪进行下去,在不存在客观障碍或自认为不存在障碍或障碍较小时自动停顿,有效阻止结果发生。
选项A,有子弹能够继续射杀,系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害怕事后受惩罚,而当时可以继续实施,系自动停止,故属犯罪中止。
选项B,亦为可以继续犯罪而害怕事后受刑罚处罚而放弃,应认定为自动放弃,系中止。
选项C,行为人仅有一个盗窃行为,珠宝、现金均是财物系盗窃罪的对象,窃得财物即为盗窃既遂,无需将盗窃现金的意图单独评价,故选项C不当选。
选项D,乙的死因是中毒,故其死亡结果与甲的投毒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虽救助,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既遂而不是中止,故选项D不当选。
5.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2003/2/42)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
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
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
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
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
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答案】BCD【解析】A选项,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
甲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系预备阶段的中止;李某系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同伙不配合)停顿,故为犯罪预备。
B选项,故意杀人罪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本案中被害人虽重伤,但未死亡,行为人有效阻止了结果的发生,认定为犯罪中止(有损害的中止)。
C选项,考查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亦即,中止行为与之前的犯罪行为不能有明显的时空间隔。
犯罪已经出现结局性的停顿(既遂、未遂、中止)之后,就认为犯罪已经结束,之后的救助行为,如与之前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的时空间隔,就不再成立中止,而只能是悔罪。
本案中行为人脱离现场“2小时后”才救助,有明显的时空间隔,故意杀人行为是未遂,之后的行为是悔罪。
D选项,犯罪中止中的“能达目的而不欲”的“能”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能达目的,不一定必须是客观上能达目的;行为人认为能达目的,而客观上实际不能达到目的,行为人主动放弃,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亦即,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的情况下,结果没有发生,尽管非因救助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
6、甲为杀乙,对乙下毒。
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
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2/53)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罪数、因果关系、犯罪形态。
(1)在行为个数方面,甲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故意杀人行为、交通肇事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
(2)在因果关系和犯罪中止、既遂认定方面。
其一,一般认为:介入因素交通肇事行为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中断了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归交通肇事行为承担,而与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而,在犯罪形态方面,甲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而自动放弃,具有自动性;因结果系其它原因导致,与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A选项说法正确。
其二,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因既遂的标准是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虽有中止行为,但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3)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如结果与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既遂,此时行为人如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有中止行为,可以成立中止犯。
C选项说法错误。
7、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
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
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6)(A)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的认定,以犯罪中止与因果关系。
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犯罪结果仍然发生,但系其它行为导致,与实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也认为是犯罪中止。
本选项中:(1)在因果关系层面上,按照自然而然的发展流程,如果乙不跳车逃走,就会避免死亡结果,因此,乙跳车的行为中断了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归乙本人负责。
(2)由此,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甲不成立既遂;甲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具有自动性,构成犯罪中止。
8、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
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9)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行为的个数、犯意的个数,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
甲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具有两个犯意:第一个行为是架好枪支准备杀乙,客观上是杀人的预备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主客观统一构成故意杀人罪;能达目的而不欲自动放弃,系故意杀人罪(中止)。
第二个行为是触动扳机行为,是致死行为,主观上是过失,主客观统一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死亡结果非因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不具因果关系,不属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事例也不是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结果延后发生。
故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