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解析(基础知识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总解析四十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总解析四十笔者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公务员公共基础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于知识点较多,每篇文章只对几个知识点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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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大家顺利通过考试!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法律都是必考的科目,这其中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几乎每年都会有题目出现,是刑法科目学习的重点内容,其中犯罪中止是个易混淆知识点,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细细探讨一下犯罪中止的相关知识。
【真题再现】甲与乙有仇,于是携带匕首去乙家杀乙,路上因心存不忍放弃了杀人念头,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B. 犯罪中止C. 犯罪未遂D. 犯罪既遂【答案】B。
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①自动性,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②及时性,行为人要在犯罪既遂之前放弃犯罪,可以是在犯罪准备阶段,也可以是在犯罪着手之后;③有效性,行为人需要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该题中乙是在去杀人的路上心存不忍,自愿放弃了犯罪,行为停止在准备阶段,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B。
【真题再现】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答案】B。
解析:该题考察故意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含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状态的犯罪结果均未发生。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公专必考知识点
公专必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安基础知识中的法律部分》①基本定义:公安工作离不开法律知识,这部分的知识就是跟公安日常执法工作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像《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些,简单说就是规定公安有啥权力、怎么执法、公民有啥义务权利的一套规则。
②重要程度:在公专学科中那可是相当重要,就是基石一样的存在。
公安执行任务、处理案件,全靠这些法律来指引方向,要是不懂,那就是瞎执法。
③前置知识:得有点基本的政治常识,知道国家机构的设置啥的,因为公安是国家机器一部分嘛。
比如说要知道政府有哪些职能部门,这样才能理解公安在整个体系里的角色。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就比如说在街上碰到小混混打架斗殴,公安来了怎么处理,依据什么来处罚他们,都得用到这些法律知识,能让社会更有秩序。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这法律部分在公专里那是贯穿全程的经脉。
侦查工作要遵循法律规定吧,治安管理也得按照法律来,哪里都离不开它。
②关联知识:跟公安的业务知识关联老多了,像侦查学里证据的收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公安管理学里公安队伍自身的管理,也得依法依规。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的难度在于那些法律条文又多又细。
关键点就是得理解条文背后的立法宗旨。
就拿《刑法》来说,各种罪名的细则,一不小心就搞混了。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当中是必考而且占比不小。
考查方式多种多样,选择题里考条文的原文理解,案例分析题就给出一个案例,让你分析是否违法、违的什么法、如何处理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核心概念就是各类法律法规的准确内涵。
比如说“执法公正”,就是公安在行使执法权的时候,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办事,不偏不倚。
②特征分析:它的主要特点就是权威性、严肃性。
法律不是闹着玩的,一旦制定就强制大家遵守,就像我们社区门口的栏杆,不遵守就会撞上。
③分类说明:从大的方面有刑事方面的法律,管那些刑事案件的,比如故意杀人之类;还有民事方面相关联的,当公安处理一些纠纷涉及到民事权益时也得知道相关法律。
刑事案件法律培训心得(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一名刑事案件的从业者,我有幸参加了最近的一次刑事法律培训,这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刑事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性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刑事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性。
刑事法律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作为一名刑事案件的从业者,我们必须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办理案件时,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1. 刑法基础知识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通过培训,我对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例如,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这些基础知识对于我们正确判断案件性质、依法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2. 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培训中,我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证据制度等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这些知识对于我们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 刑事证据法基础知识刑事证据法是规定证据制度、证据收集和审查的法律。
培训中,我了解了证据的分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这些知识对于我们正确运用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办理技巧的提升在培训过程中,专家们结合实际案例,分享了案件办理的技巧。
以下是我总结的几点:1. 深入了解案情办理刑事案件,首先要深入了解案情。
通过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
只有深入了解案情,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2. 合理运用证据证据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对于有利证据,要充分运用;对于不利证据,要妥善处理。
4.1公民基本义务
法就要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
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都是遵守宪法和
法律的具体表现。
(2)要求:建设法治社会,我们要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 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自觉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共同
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我们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了解
法律程序规定,同时,以法律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办事。
第二目 遵守宪法法律 问题一:如何维护国家利益?
• 分组结合自己的实际展开讨论。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我国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国家的
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
每个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兴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 自觉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主权的统一,维护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 助、和谐的关系。 (2)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包括维护国家的主权、
项基本义务。任何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的行为都是违法 行 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0) 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 劳动
的义务、 受教育 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 计划生育 的义务、父
母 抚养教育 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 赡养扶助 父母的义
务等。
接教材p45“运用你的经验”
A
课堂练习
3.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仅享有广泛的权利,还 要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下列属于公民法定义务的是( ) B A.在网络上聊天时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 B.王经理年薪达到20万,他自觉去税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 税 C.公共汽车上人多拥挤,初中生小明主动将座位让给老人 D.丹丹拿出自己的压岁钱,买来书本和文具寄给灾区的小 朋友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5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5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甲因有事要长时间外出,临行前几天与乙约定,将甲未婚妻赠与其的一块价值2万元的名贵手表交由乙保管,回来后请乙吃饭。
3日后甲外出,同时将表交至乙处。
2个月后,因乙急需用钱,便以2.5万元的价格将手表卖给丙,丙并不知道手表非乙所有。
在丙付款后,乙将手表交付给丙。
手表当时的市价为2.3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之间的保管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正确答案:保管合同于合同订立之日的3日后成立,即手表交付之日成立。
因为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除了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民事主体合格、合同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等条件外,还要求交付保管物才能成立。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2.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其与丙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正确答案: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因为乙只是手表的保管者,没有权利转让手表。
依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乙、丙之间签订的无权处分手表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3.丙是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为什么?正确答案:丙能够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因为丙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丙交付了合理的价款,该手表也交付给丙占有,丙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4.若甲对乙提起诉讼,甲可以行使何种请求权?可以请求的金额是多少?为什么?正确答案:甲可以行使的请求权包括违约责任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理由:1)甲可以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但甲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主张。
如果甲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为2.3万元,因为乙应当赔偿甲因乙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该损失依据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如果甲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为2.3万元,因为乙应当赔偿甲因乙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该损失也依据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2)乙因其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并使甲因此而受有损失,构成不当得利。
2024版柏浪涛刑法客观题讲义知乎法考客观主观
0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02 03
走私罪
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 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 口的文物、金银、珠宝、钻石等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刑罚的功能
包括惩罚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和安抚功 能。
刑罚制度概述
刑罚体系
指各种刑罚方法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 有机整体。
刑罚的适用
包括刑罚的适用原则、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
刑罚的执行
包括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和执行程序。
刑罚论与刑罚制度的关系
01
刑罚论是刑罚制度 的基础
刑罚论研究刑罚的本质、目的和 种类,为刑罚制度的建立提供理 论支持。
客观题解题技巧
准确理解题意
认真审题,明确题目要求和考查的知 识点。
善于运用排除法
通过排除明显错误的选项,提高答题 准确率。
注意选项间的逻辑关系
分析选项间的逻辑关系,有助于判断 正确答案。
主观题解题技巧
明确答题思路
在答题前,先构思好答题思路,确保答案条理清 晰、逻辑严密。
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将法律知识与案例实际相结合,进行分析和阐述。
妨害司法罪
指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01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题库)-试卷3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题库)-试卷3(总分:5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多项选择题(总题数:5,分数:10.00)1.如王某被所在行政机关免职,根据我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A.王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B.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C.王某如果对处分决定不服,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D.王某如果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解析:解析:《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五)免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A项中的期限有误。
该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B项中的期限也有误。
故本题选AB。
2.下列案例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有( )。
(分数:2.00)A.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刑事拘留√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决定√C.监察机关对某副局长的停职审查√D.审计机关对某企业违反财务纪律的审计结论解析:解析: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作出的行为,故A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故B项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内部人事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C项应选。
D选项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题选ABC。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 )。
初中政治司法知识点总结
初中政治司法知识点总结一、司法的基本概念1. 司法的含义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个方面,是国家通过审判机关和法院来解决人民之间的纠纷和对犯罪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行政活动。
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它由专门的机关来行使,属于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2. 司法的特点(1)独立性:司法独立于行政和立法,司法权必须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
(2)公正性:司法公正性是司法的追求目标,是司法活动应具有的特点和条款。
(3)合法性:司法工作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4)封闭性:司法工作的活动是封闭的。
3. 司法的主要内容(1)审判功能:审判功能是司法的核心功能,是指国家利用法院和其他审判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依法解决民事、行政和民事行为等诉讼案件作出法律判决或裁定的一种行为。
(2)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指国家监督法院和其他审判机关的工作,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活动。
二、司法权的行使1. 司法权的行使机关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司法权的行使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行使。
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2.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责(1)依法审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2)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合法权益。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责(1)依法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监督。
(2)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
司法权是独立的,意味着法院和检察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不受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组织的指挥,不受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干扰。
三、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义务1. 公民的基本权利(1)生命权、财产权(2)人身自由、尊严和名誉权(3)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权(4)宗教信仰自由权2. 公民的基本义务(1)遵守法律、遵纪守法(2)参加社会公共活动(3)尊重社会公共道德风尚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1. 涉及权利的民事案例例如:合同纠纷案、侵权责任案、离婚案、继承案等。
法律案例评析课程大纲(3篇)
第1篇一、课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例评析能力成为法律专业人才必备的基本素质。
本课程旨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法律思维和案例分析能力,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课程目标1. 理解法律案例评析的基本方法和步骤;2. 掌握法律分析的基本理论,提高法律思维;3. 熟悉各类法律案例的特点,提高案例分析能力;4. 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5. 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课程内容第一部分:法律案例评析概述1. 法律案例评析的概念及意义2. 法律案例评析的基本方法3. 法律案例评析的步骤第二部分:法律案例评析的理论基础1. 法律逻辑学2. 法律解释学3. 法律价值论4. 法律方法论第三部分:法律案例评析实务1. 刑事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典型案例评析2. 民事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典型案例评析3. 行政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典型案例评析4. 民商案例分析- 民商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民商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典型案例评析5. 国际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 国际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典型案例评析第四部分:法律案例评析的实践应用1. 法律咨询与代理2. 法律文书写作3. 法律实务操作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教师对法律案例评析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步骤进行讲解;2. 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掌握法律思维和案例分析技巧;3. 小组讨论法:学生分组讨论典型案例,培养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4. 模拟法庭:模拟真实法律案件,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5. 实地考察:组织学生参观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了解法律实务。
五、考核方式1. 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占总成绩的30%;2. 期中考试:考察学生对法律案例评析基本理论和方法的掌握,占总成绩的30%;3. 期末考试:考察学生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能力,占总成绩的30%;4. 案例分析报告:要求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占总成绩的10%。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法理学考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律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简单说就是去琢磨法律为啥产生啊,法律本身是个啥玩意儿,法律怎么运行之类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那是老大哥的地位啊。
就像是大楼的地基,如果不懂法理学,那法学其他的科目学起来就跟漂浮在空中一样没根。
比如学民法怎么判案子,宪法为啥那么规定,如果没有法理学对法律基本原理的阐释,根本就理解不深。
③前置知识:学生得有点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对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规范有个基础的认识。
像明白为啥红灯停绿灯行这种最基本的规范逻辑。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要是你想当个律师或者法官,还没点法理学的知识,那怎么能从法律的本质上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运用法律呢?好比你仅凭习惯给人指路,但懂得地理知识后就能科学准确地指路,法理学就相当于法律学习的地理知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法理学就像树的主干,各个部门法学像树枝。
它是众多法学知识的源头一样的存在。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紧密相连。
比如宪法里的权力分配和法理学中的权力制衡理论就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概念很抽象。
像法的价值这些概念,什么公平、正义,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关键点在于理解法律背后各个概念的真实含义以及相互关系。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相当重要。
考查方式多样,有直接考概念含义的选择题,也有考原理分析案例的论述题。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
这就好比水源,水从哪里流过来的呢。
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就是好多法律的渊源。
像其他的法律很多规定不能和宪法冲突,因为那是它的源头之一啊。
- 法的效力:就是法律在啥时候、啥地方、对啥人有效。
比如中国刑法在中国境内对本国公民都有效,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按照中国刑法处理呢。
这就像是一个游戏规则在特定场地对参与者都是有效的。
②特征分析:- 法律具有规范性。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
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
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
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
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
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给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
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
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
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
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
问: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正确答案: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谈不上有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该协议内容明显规避刑法有关惩治犯罪的规定,故为无效协议。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2.王某可否依据不当得利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为什么?正确答案: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款项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对于明知不欠债而清偿的,当事人不得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本题中,王某虽然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但是为了拿钱消灾而向李某支付1万元“封口费”,这属于明知不欠债而为他人给付的行为,对此行为,王某不能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1991年5月,某画店与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
合同规定,1992年10月以前李某应交给该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报酬为3万元。
1992年9月,李某将其所画作品交付画店,并领取报酬3万元。
2011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五)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五)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
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
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
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
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
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
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江某构成侵占罪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江某构成盗窃罪D.江某不构成犯罪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江某构成侵占罪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D.江某构成盗窃罪5.如果本案进人刑事诉讼程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郑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只有江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江某有罪D.郑某是被害人而不是证人参考答案解析1.【答案】B。
解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总分74,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某仓库保管员被两名犯罪分子捆绑在门柱上不能动弹,任凭两个犯罪分子从仓库取走价值2万元的货物。
该仓库保管员的行为属于( )。
SSS_SINGLE_SELA 不作为犯罪B 过失犯罪C 因身体受强制不构成犯罪D 受胁迫而实施的共同犯罪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犯罪分子的行为,仓库保管员已丧失了意志自由,因此不能以胁从犯论处。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 )。
SSS_SINGLE_SELA 不构成犯罪B 应当减轻、免除处罚C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D 可以减轻、免除处罚分值: 1答案:C[解析] 《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按照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可以将其分为( )。
SSS_SINGLE_SELA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B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C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D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
选项A是依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进行的分类,选项B是依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进行的分类,选项C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选项D是依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进行的分类。
4.甲教唆15周岁的乙实施盗窃,乙按照甲的教唆盗窃了一辆价值1万元的摩托车。
对此案的正确处理是( )。
SSS_SINGLE_SELA 甲与乙共同构成盗窃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B 甲与乙共同构成盗窃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C 甲构成教唆罪,乙构成盗窃罪D 甲单独构成盗窃罪分值: 1答案:D[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008年四川省公安基础知识含答案及解析
一、判断题(共35小题,每小题1分,共35分,下列各题中,你认为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全部选“A”或全部选“B”,均记为0分。
)1.某派出所民警小吴因违纪受到记过处分,在处分未撤销之前,小吴不得正常晋升职务,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2.人民警察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的行为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均应送入戒毒所强制戒毒。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5.坚持中国共产党在公安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
()6.人民警察应当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参与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7.公安工作是我国政府的行政行为。
()8.某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中,为了尽快破案,经领导批准,集中询问了三名涉案证人。
()9.没有警察的国家是不存在的。
()10.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11.责任性是公安机关职责的根本特征。
()12.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13.进行交通管理是交通警察的重要职责。
()14.某公司在业务经营中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15.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立案是一个独立程序。
()16.2008年5月2日,李某诈骗邻居现金20万元后逃跑,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实施通缉。
()17.行政拘留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
()18.某刑警队侦查人员在勘验一起杀人案现场时,经现场指挥员决定,对发现的5件书证全部予以扣押。
()19.公安政策属于公安对策体系的范畴。
()20.某县公安局民警雷某今年8月退休,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退休之日起取消其警衔。
()21.余某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对其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一个月。
()22.对公安民警行使权力合法性的监督是公安执法监督的中心内容。
国考公安专业-职业素养和基础知识试题
职业素养和基础知识一、刑事执法基本知识相关题目(一)某日中午,张某在某学校附近拦截并持刀威胁一中学生李某交出身上的手机(价值1200元),张某拿走李某的手机后迅速逃离现场,此过程刚好被王某(16周岁)及其父亲逛街时亲眼目睹。
张某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在其身上搜出李某被抢的手机和张某本人的一张身份证(可知张某案发时年龄为15周岁),张某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张某父亲声称儿子的真实年龄未满14周岁,不应该负有刑事责任,张某父亲委托的律师在张某被拘留后的第二日,即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确认张某未满14岁,依法将张某释放。
1.(单选)公安机关接到李某报案,确认属于刑事案件,应当制作(),并出具回执。
A.《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B.《呈请立案报告书》C.《受案登记表》D.《询问笔录》【解析】1.刑事执法的内容。
注意主体,本题张某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为受害人(一定要区分清楚)。
王某和父亲都是证人,王某16周岁(考查未成年人)。
涉及侦查、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假证的问题等,看完就知道要考什么。
情景分析模拟题只是单选题和多选题知识点的罗列,看清情景会发现后面的题目非常简单。
C项正确:确认属于刑事案件,现场处置、受理案件,应该制作《受案登记表》。
A项错误:没有这个东西,知道案件基本就要受案,分清治安还是刑事,分情况处理。
受案后进行初查以后才能提请立案,立案以后才能询问,所以一旦确认案件,首先是《受案登记表》,如果不是案件,就批评教育、化解纠纷就可以(填写接警登记表),其余选项也会出现,但是出现的顺序不同。
【选C】【知识要点】受案:公安机关最在乎的就是程序,程序中最主要的是各种表格(省考和国考中考查并不是非常多,1-2题,公安院校联考非常多,公安联考的不仅仅是要听这次课,而且回去后要好好看看表格是怎么写的)。
(1)受案的范围,接到报警后,情况不同,只要看到是一个案件,无论是否是我们处理的,都要受案(有案必接)。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一些规则、程序的法律。
比如哪些机关能管这个案子、案子要经过哪些阶段这些事儿。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就像人体的骨架一样重要。
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合法运行的依据,如果没有它,刑事诉讼就乱套了。
比如抓犯人、审犯人、判犯人都没个章程,那肯定不行啊。
③前置知识:得知道一点刑法的基础知识,因为刑事诉讼法是操作刑法规定犯罪怎么处理的程序法。
像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这些基础的,不然都不知道这个诉讼是为啥开始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自己或者身边的人卷入刑事案件,就能知道权利义务,比如被警察询问时自己有什么权利。
司法人员也得按照这来进行工作,不然就是违法办案。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刑事诉讼法在法学里处于程序法这个大板块里,与刑法、行政法等平行,但又和刑法紧密相连,是实施刑法规定的工具。
②关联知识:和证据法关系密切,毕竟刑事诉讼离不了证据。
还和司法制度相关,像法院、检察院的职能运作等,因为都是在刑事诉讼这个流程里发挥作用的。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程序很繁琐,概念也多。
比如不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有好多条规定。
关键点就是程序的顺序和每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搞清楚。
就像走路,先迈哪条腿很关键。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非常高,这是法学专业必考内容,占比还不小呢。
- 考查方式:选择题考概念理解,简答题考程序步骤流程,论述题可能让分析某个程序或者制度的合理性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管辖的概念:就是规定这个刑事案件由谁来管,哪个地方或者哪个级别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这个权力。
像我有个朋友在网上被外省的人骗钱了,这里就涉及到管辖,到底是本地管还是骗子所在地管呢?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
- 辩护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请人或者自己为自己说话,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这就好比一个人被冤枉了,有权力大声喊冤给自己辩护。
一建中建设工程刑事责任考试知识点
一建中建设工程刑事责任考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一建中建设工程刑事责任考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建设工程刑事责任呢,就是在建设工程相关活动里,如果有人干了触犯刑法的事儿,就得承担相应的刑事惩罚,说白了就是要坐牢或者被其他刑事处罚。
比如施工的时候弄出重大安全事故,那就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了。
②重要程度:在一建考试里这很重要哦。
因为一旦项目出现大问题扯上刑事责任,这能体现出一个建设工程管理者有没有依法依规进行工程管理等多方面的能力。
③前置知识:得先明白建设工程里正常的流程、规范这些基础的东西。
像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施工的步骤流程等基础知识。
要是这些都不懂,就很难判断哪些行为可能犯罪。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工程中,如果能清楚知晓刑事责任相关知识点就能避免自己和团队踏入雷区。
有助于依法进行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防止因刑事事件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灾难呢。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它是整个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的一部分,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规有交叉和联系。
就像在一个大拼图里,是其中一块重要拼块。
②关联知识:和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知识点关系密切。
比如说工程因为质量问题塌了,这时候就不仅是质量问题了,可能还涉及刑事责任。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毕竟刑法条文繁多复杂。
要把建设工程里哪些行为算犯罪搞清楚不容易。
- 关键点:重点是那些容易出问题的方面,像工程安全事故。
我的经验是记住一些典型的案例场景,比如脚手架坍塌造成人员伤亡这种。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很重要,经常会出现在案例分析题或者选择题中。
- 考查方式:选择题可能直接问哪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题就可能给出一个工程事故场景,让分析谁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为什么。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建设工程刑事责任是基于刑法规定,针对建设工程中各种可能犯罪行为的责任规定。
比如建设单位为了省钱用不合格建筑材料造成大楼有严重质量隐患最终倒塌,这就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任务1.1 法律基础
任务1.1
法律基础——知识准备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二)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 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 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所讲的法律通常是指广义的 法律。
【解析】答案是D,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并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
返回“做中学”
任务1.1
法律基础——知识准备
四、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与人类生活无 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就不是法律事实。现有法 律规范没有规定的,也不是法律事实。 依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 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任务1.1
法律基础——知识准备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任务1.1
法律基础——做中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 A. 经济关系 B. 特定的经济关系 C. 法律关系 D.特定关系
参考答案
任务1.1
法律基础——“做中学”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为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宏 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 济关系。
返回“做中学”
任务1.1
法律基础——知识准备
伦理学中关于刑后歧视的知识点
伦理学中关于刑后歧视的知识点一、知识概述《伦理学中的刑后歧视》①基本定义:刑后歧视就是那些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在服完刑重新进入社会后遭受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比如说在找工作的时候,别人一听他坐过牢就直接拒绝录用,或者在社区里大家都对他指指点点,不愿意跟他交往。
②重要程度:在伦理学里很重要。
因为伦理学是研究道德是非对错的,刑后歧视违背了公平公正的道德理念,影响到社会成员能否真正被接纳重新融入社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③前置知识:得先对伦理学里基本的公平、正义概念有了解。
还得知道刑事犯罪、刑罚以及社会人际关系方面的基本情况。
④应用价值:如果能解决刑后歧视问题,那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更好地重新开始生活,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这对于社会安宁、家庭美满很有意义。
比如说一个小偷出狱后想好好做人,但到处都被歧视找不到工作,那他可能又去偷东西了。
解决这个问题就能避免这种情况。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它在伦理学的社会道德规范和人权保障这一块里。
算伦理学对特殊人群道德对待的相关部分。
②关联知识:和社会正义理论、人权伦理学这些知识有关联。
社会正义说到大家应该被公平对待,人权伦理学提到即使犯过错也还是有基本权利的,这些都跟减少刑后歧视相呼应。
③重难点分析:难点在于改变人们根深蒂固的偏见很难。
很多人会本能地觉得有犯罪记录就不是好人。
重点是要从伦理道德教育和社会制度保障两方面来努力。
④考点分析:在伦理学考试中可能会出论述题,让阐述刑后歧视存在的原因以及违背了哪些伦理学原则,或者出案例分析题,给一个刑满释放人员受到歧视的例子,问应当如何从伦理学角度应对。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刑后歧视准确的含义就是针对刑满释放人员,不是依据他现在的行为和可能对社会的贡献,而是单纯因为他过去的犯罪记录而给予不平等的待遇。
这种待遇涵盖各个方面,像社会交往里的歧视态度,经济上拒绝给他工作机会等。
②特征分析:来源上是源于人们对有犯罪历史的负面印象。
法律案例教学书(3篇)
第1篇第一章案例教学概述第一节案例教学的概念案例教学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它强调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案例教学不仅关注理论知识的学习,更注重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第二节案例教学的特点1. 实践性:案例教学以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2. 互动性: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频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3. 开放性:案例教学没有固定的答案,鼓励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4. 综合性:案例教学涉及多个学科领域,有助于学生形成跨学科的知识体系。
第三节案例教学的意义1. 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2.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案例教学有助于学生形成严谨的法律思维,提高法律分析能力。
3. 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案例教学使学生能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以实际问题为载体,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章案例教学的设计与实施第一节案例选择1. 相关性:所选案例应与课程内容密切相关,有助于学生理解相关法律知识。
2. 典型性:所选案例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某一法律领域的普遍问题。
3. 复杂性:所选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节案例分析1. 教师引导:教师应引导学生关注案例中的关键信息,引导学生思考问题。
2. 学生讨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尊重他人的意见。
3. 案例分析:学生应结合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节案例总结1. 总结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对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
2. 反思教学效果:教师应反思案例教学的效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第三章案例教学案例解析案例一:张某盗窃案案情简介:张某因生活所迫,盗窃了邻居李某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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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的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4条)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2、该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的平等;2、量刑上的平等;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三、刑法适用效力刑法适用效力即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1)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法。
(2)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4)普遍管辖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士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犯罪、犯罪构成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通说):一是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不可能或危害不大的不是)2、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主要决定于以下方面:第一,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第二,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3、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的问题坚持历史的观点、全面的观点、本质的观点,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不应罚与不需罚区别)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一)犯罪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在各种具体犯罪中带有共性的这些问题,经理论的提升,就成为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特定的犯罪目的。
三、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
它的主要特征是:(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按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层次的不同,分为: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它反映着犯罪的一般本质和共同属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章、节客体)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社会关系。
是区别界限的关键。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人的外在行为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内容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对象等。
(一)危害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居于基础性地位。
(一)危害行为及特征1、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
2、危害行为的特征A、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B、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
(睡梦中、精神错乱状态、不可抗力、受强制状况下的行为不是)C、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D、最后,危害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1、作为—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分类:按照行为人是否借助于外力来划分一是自身的作为:即行为人只依靠自身的一系列积极的动作与举止所进行的作为。
二是借力的作为:即行为人借助工具、利用动物和自然力,甚至利用别人的行为帮助自己所实施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的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特定时间、职务范围)(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违法、犯罪、合法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不为一定的行为,“应为而不为”。
但某些情况下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有积极的身体活动。
判断关键在于是否与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相联系。
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
五、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简称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一般要件有两个: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意义:主要解决不同年龄段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还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处罚原则。
因此,研究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对于正确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刑法第17条专门规定: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亦称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依法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17条规定为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亦称相对有责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部分危害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是8种行为而不是罪名,如撕票行为(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又称完全负责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依法全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根据犯罪特点采取两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第17条第2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排除死刑的原则:第49条实践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问题。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年龄界限问题。
三是跨责任年龄阶段犯罪的认定问题。
2、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的认定采用两种标准相结合(1)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区别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2)心理学标准(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于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触犯刑法的行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