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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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

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③然而,更多的学者认为古代中国不存在国际法,他们认为具有独立体系的国际法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它是19世纪40年代以后传入中国的。④笔者也持这一观点,理由如下:其一,中国春秋时期虽然存在一些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与惯例,但是依照近代意义的国际法概念,它们还不能算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为这个时期,国家在名义上处在周天子统治之下,虽有某种程度的独立,但不是主权国家。

其二,春秋战国结束以后,古代中国一直进行着不同程度的对外交往,但总体而言,古代中国的对外交往是若断若续的,是不全面的,因此,也就不可能形成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由于中国古代长期闭关自守,商品经济不发达,因此,中国古代的一些国际法规范也未能演变成具有中国特征的近代国际法。

(二)近代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中国传统的大一统的封建社会中没有孕育国际法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因此,就近代中国国际法的整个法域来说,几乎都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从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的半个多世纪,正是中国移植西方国际法的过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批国际法著作在中国的翻译出版,以及在此前后,西方列强迫使中国签署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

19世纪中叶以前,中国对近代国际法几乎是一无所知。直到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的侵略打开了中国大门,国际法也开始传入。一些国际法著作被译成中文,清政府亦逐渐了解了一些国际法规则并按照它们进行某些国际交往。例如,1839年林则徐为禁止鸦片的贩卖以维护中国的独立与尊严,曾命人将法尔泰的《万国法》一书中有关战争以及对待外国人的部分译成中文,称为《各国律例》,作为禁烟的依据。1864年丁韪良把惠顿著的《国际法原理》译成中文为《万国公法》后,清政府于同年的普鲁士和丹麦的战争中,因普鲁士军舰在渤海湾拿捕了一只丹麦船,而根据《万国公法》中的领海规则向普鲁士提出交涉并使该船获释。在以后的实践中,清政府还向外国派遣了外交使节和领事。将惠顿的《国际法原理》翻译成中文之后,丁韪良在其学生、同事们的帮助下又翻译了几部国际法著作,

③参见孙玉荣:《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3页。

他还在清政府的同文馆讲授国际法,这对清政府了解国际法规则是大有好处的。⑤

然而,中国自鸦片战争后就处于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压迫之下,中国与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是一种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的关系,西方列强根本不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平等地对待中国。西方国家在对待中国的关系上,从来就无视国际法,而是依靠赤裸裸的武力。他们在中国侵占领土,夺取租借地,设立租借,划分势力范围,驻扎军队;剥夺中国关税自主权,控制铁路、邮电事业,攫取帝国主义特权。这些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特权,严重违法了国际法。所以,尽管国际法传入了中国,清政府乃至其后的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在不平等条约的禁锢下,加之他们自身的腐败,也不可能有力地利用国际法去保护中国的主权和独立、权利和利益。

总之,近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之后,尽管在形式上中国已经逐步跨进国际社会,并被迫纳入国际法律秩序的范围,但是,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对外关系的适用是十分有限的。当时,整个国际法体系以及它的原则和规则,被认为只适用在西方国家之间的关系上。这些国家被称为“文明”或“基督教”国家,而中国则不被认为是“文明”国家。⑥国际法被带到中国来,并没有得到充分适用的机会。

(三)近代中国人对国际法的态度——以清朝官员、学者为代表

如上所述,国际法输入中国之后,清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利用国际法来维护本国的权益。但对中国所遭遇到的一切压迫并无改善。因此,清代官员及学者对国际法的看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⑦

一类以郑观应、薛福成、张之洞和马建忠等人的观点为代表。他们似乎对国际法并没有太大的信心,大体上认为国际法固然对中国不无助益,但关键仍在国家是否强盛,强则可享国际法上的利益,弱则国际法并不可待。

另一类观点认为,西方国际法的内容很完美,作用也很强大,可以倚信它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在这方面,端方、李鸿章、李佳和曾纪泽等人的观点颇具代表性。

⑤参见梁淑英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11页。

⑥参见杨泽伟:《国际法析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页。

⑦参见程鹏:《清代人士关于国际法的评论》,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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