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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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主要流派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一、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和形成时期古希腊:法学的萌芽时期古罗马:法学的形成和初步繁荣时期(二)衰落和恢复时期中世纪前期:法学的衰落时期。

法学成为“神学的婢女”,但神学体系中也包含有一些法学思想。

中世纪后期:法学的恢复时期。

出现了注视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三)繁荣和发展时期17世纪,英法形成古典自然法学派18、19世纪,德国形成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19世纪中期,英国产生分析法学派20世纪,社会法学派出现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分别以新的面目出现;此外还出现了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二、自然法学派(一)古代自然法学派1.古希腊(1)智者实在法背后有一个自然法;自然法的内容是公正和正义。

欧里庇得斯:只有自然法才是公正的;奴隶是社会制度和城帮法律造成的。

阿基马丹: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2)苏氏三师徒深信存在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标准;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

苏格拉底:法律体现是非善恶,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

柏拉图: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法律包含整体的美德,是理性的命令,因此人们应该服从。

亚里士多德:主要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

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法律也有好坏。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种理性。

2.古罗马(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①法律是正当的理性②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2)五大法学家乌尔比安、伯比尼安、盖尤斯、保罗、毛特斯丁①法律以公平正义为原则②公平、正义来源于自然法,而非基于功利3.中世纪(1)奥古斯丁:《上帝之城》、《忏悔录》①教父学②天国、地国说③君权神授论(2)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①法律是理性的命令②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二)古典自然法学派1.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著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2.基本观点(1)制定法背后有一个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2)自然法的核心是公正(或正义、权利、理性)(3)制定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4)人们通过理性可以认识和运用自然法3.主要理论:(1)自然状态论霍布斯:敌对、战争(狼社会论)洛克:和平、善意、互助(中性论)卢梭:和平、平等、自由(黄金时代论)(2)天赋人权论①起源与特质:生而具有不可剥夺②与权力机关的关系:非其赋予由其承认和宣告③内容:自由、平等、博爱、财产、安全和反抗(3)个体本位论①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个体是基础、目标,拥有优先权②个体权利的限制:社会无权剥夺个人权利;其对个体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4)社会契约论①契约的社会基础:个体人的独立、自由和平等②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原因和目的:保护个体人的自然权利③公权力行使的依据和界限:基于契约的法律④公民为什么要守法:信守承诺⑤违约的救济:收回让渡权利乃至进行革命(5)人民主权论①主权的含义:主体自主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力(权利)②主权的内容:个体主权国家主权③主权能否分割和转让(6)法律理性论①理性的含义:人的自然能力,行为或信仰的理由,是非善恶的标准(洛)②理性的效力:绝对的效力(格)③理性的把握:基于理性(霍)④法律与理性:理性是法律的本质(三)新自然法学派1.新自然法学派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区别(1)改良性;(2)可变性;(3)认识论;(4)兼容性。

犯罪学简史

犯罪学简史

❖ 二、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派
❖ (一 )、产生背景
❖ 1、犯罪现象日趋严重,表明以古典学派构建的刑 法体系不能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2、自然科学快 速发展,为人们认识犯罪现象提供了科学方法;3、 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开始出现
❖ (二)、代表人物 (1)、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 法洛;(2)基本出发点:否定意志自由,坚持犯 罪为某些客观因素所决定的决定论。
❖ B、因社会过分强调竞争、个人奋斗和出人头地,社会地位 和物质财富就成了一个人成功与否的标志。处于社会底层的 成员在与中上层成员竞争中处于劣势,因而产生紧张状态, 其中一些人就会通过非法手段甚至犯罪去追求成功。
❖ C、产生紧张冲突能否犯罪最终取决于个人对社会目标和合 法手段的态度。结果:放弃目标的适应方式 —— 不犯罪; 非法手段实现目标 —— 犯罪;退却 —— 精神紊乱、隐士和 流浪汉或吸毒、酒精中毒等;造反的适应方式 —— 政治犯 罪。
❖ 2、人格结构理论 成年人的人格或心理由三部分构成,本我、 自我和超我。
❖ (1)本我,是潜在的我,是人格中最原始最深层的部分, 充满本能的欲望与冲动,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本我受快乐 原则支配。
❖ (2)、自我,处于人格结构的表层,是现实的“我”,实 在的“我”,是“本我”在社会环境交往中发展起来的。自 我受现实原则支配,
❖ (3)、超我, 是从“自我”中分化出来的 道德化了的“自我”。超我包括两部分:a、 良心,是人在儿童时期受到惩罚而内化了的 经验;b、自我理想,是儿童获得奖赏而内化 了的经验。
❖ 超我遵循至善原则。
❖ (二)、攻击理论 认为人的犯罪行为源于人的攻击性心理 本能。在攻击理论中影响较大的是挫折——攻击理论
❖ 形成了四个分支:社会学系理论、标签理论、社会 控制理论、整合理论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摘要:犯罪学始于古典主义犯罪学派,而近代犯罪学诞生的标志则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兴起,这两大学派在犯罪学发展的历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他们背后的本质其实是思想的变革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这一结论是我们理解犯罪学两大学派异同的钥匙,两大学派的区别源于指导思想的不同。

两大学派的共同点乃是研究对象的相同,而这则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有关。

关键词:古典主义犯罪学派;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一、犯罪学两大学派背后的本质传统的古典主义犯罪学(classical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8世纪,由边沁与贝卡利亚两人的著作奠定基础的早期犯罪学理论。

[1]古典主义犯罪学是欧洲基督教思想体系与启蒙思想碰撞的产物,前者为犯罪现象提供了超自然的解释,但在刑事法领域的实际运用中却与封建制度一起导致了种种亟需解决的问题;而后者则以"理性"的概念为工具,以建立新的道德体系为目标,为问题的解释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

古典主义犯罪学的特点即是借助着启蒙思想的理论解决刑事法领域的积弊,理性地思考、认识与犯罪有关的现象,可将其看作是启蒙思想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

实证主义犯罪学(positivist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9世纪,为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等人所发展的犯罪学理论。

与古典主义犯罪学类似,实证主义犯罪学也是实证主义理念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其提倡以科学、经验的方法研究与犯罪有关的现象。

实证主义会被运用到犯罪学研究中,也是因为这些学者认为实证主义可以解决古典主义犯罪学难以应对的尖锐现实问题。

由此可鉴,两大学派的本质都是具体哲学理念(启蒙思想与实证主义)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是价值对事实研究指导的体现。

从这一判断出发可以得到出两个结论:(1)指导理念的不同是两大学派之间差异的根源,这一不同是把握、理解两者区别的钥匙。

(2)两大学派体现的价值观虽然不同,但其始终是研究与犯罪有关的事实现象,对象的同一是两者最大的共同点。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课堂PPT)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课堂PPT)
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当时只 有26岁,该书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
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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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是贝卡
利亚构建其犯罪与刑罚理论的基石。
社 会 契 约 论
社会契约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
续的战争状态搞的筋疲力竭,也无能里享有朝 不保夕而变得空有虚名的自由,法律是把这些 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 为了平安无犹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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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
古典学派坚决犯罪封建的罪刑擅断,极 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他们主张的罪刑法 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 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 和权力分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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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古典学派反对封建的重刑主义,提倡罪刑相适应的 原则,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他主 张,犯罪行为有一个从最严重犯罪到最轻微犯罪顺序排 列的阶梯,那就需要一个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互相对 称,勿乱其序;否则就不符合正义。据此,他认为,未 遂与既遂,刑罚也必须不同;在共犯中,根据罪行轻重, 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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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
主张刑罚应该宽和
边沁认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可以获 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 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就是以较 大恶之代价消除较小之恶。
(四)意志自由论
古典学派认为,“一、凡是人达到一定年龄时精神上 有异状者(疯癫、白痴、暗哑者)与精神未充分发达 者外,任何人都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志;二、犯罪是”
出来的这部分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一个国家
的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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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之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称刑事人类学派 和刑事社会学派。 刑事人类学派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原因, 产 创始人为龙勃罗梭,所以,又称龙勃罗梭 生 于 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菲利和加罗 法洛。 世 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一 纪 后 般只谈到其主要代表人是德国学者李斯特。至 半 于何人创始,很少有人论及。日本学者久礼田 期 称古典学派为旧派,人类学派为新派,而将社
会学派作为折衷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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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学派代表人物的刑法学说都 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他们的学说 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一)犯罪原因论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但 是都有哪些原因,各学者观点不一: 凯特莱 主张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 的原因不在与个人,而在社会;
龙勃罗梭
先天构造异常理论
用生理学和隔世遗传的原理解释犯罪 的原因,主张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先天 的身体构造不同于常人。 菲利的三元犯罪原因论 无论何种犯罪行为由微小至最残忍者, 不外体质的、地理的及社会的三种原因相 互作用的结果。 李斯特的二元论 认为犯罪原因有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 并强调社会原因。将贫穷看成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贝 卡利亚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 来源: 既然人们出让一部分自由出于无奈,那么,每个人 都自然希望牺牲较少的自由,只要足以让社会保护自 己就够了。这些较少的自由的集合就形成了社会刑罚 权。而为了防止有些人试图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 至霸占别人的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 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法律重新论为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最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 罚。”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三)、中世纪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法学流派概述一、法律思维的视角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社会法学派: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二、法律研究的方法自然法学派:价值的研究方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三、具体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一、刑法新旧学派的形成旧派是在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背景下产生的,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吸取了历史上有关自然法思想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了刑事古典法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

旧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义观念。

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

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

新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新派是在19世纪中叶出现的。

当时,英法等国的封建专制已被摧毁, 资产阶级完全取得了统治地位, 他们的任务由摧毁封建专制变为巩固和发展资产阶级的统治。

此时, 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垄断阶段,虽然都市工业发达、经济上升,但同时出现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些新问题, 刑事古典学派显得无能为力。

与此同时,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实证主义、达尔文的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被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

由此,“以实证与操作为特征,以刑事政策为核心”的刑事近代学派应运而生。

该派认为刑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

二、刑法新旧学派的代表人物及主要思想前期旧派代表人物的主要思想有:1、贝卡利亚的“犯罪原因是特定环境下的个人选择”、“犯罪本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衡量犯罪的标准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对于阻止犯罪极为重要”、“严酷的刑罚是无效的”;2、边沁的“避苦求乐统摄着人类的一切行为”、“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以补救方法应对犯罪”、“犯罪自身的恶性和犯罪造成社会的惊恐决定着犯罪的恶害”;3、康德的“法律基于社会契约”、“行为缘于意志自由下的理性选择”、“刑罚的目的在于与犯罪等量的报应”;4、费尔巴哈的“刑事审判中的法治国思想”、“心理强制说”、“权力侵害说”、5、黑格尔的“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刑罚的目的在于与犯罪等价的报应”。

刑法新旧学派的全视角比较

刑法新旧学派的全视角比较

刑法新旧学派的全视角比较刑法理论在历史上产生过种种学派,但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实证学派),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今后再也没有一个学派可以超越刑法新旧两派所达到的高度,也许新旧两派曾经互不相让互不折中,正是这样片面的深刻让新旧两派成为后来人永远都无法超越的两座最高峰。

如果非要追问新旧两派哪个更科学?这是一个永远没有答案的问题。

我们只能比较两个刑法学派的区别有哪些?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1.在犯罪原因上表现为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的对立;2.在犯罪论上表现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3.在责任的本质上表现为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的对立;4.在刑罚论上表现为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对立;5.在犯罪观与刑罚观上表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

(王良顺.当代刑法思潮与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4,4)。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差异的反思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犯罪观和刑罚观等方面之所以存在重大差异,根源在于两大学派的理论基础不同。

刑法的学派之争主要在后期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之间展开,毕克麦耶是后期古典学派的旗手和主将,李斯特则是新派的主要领军人物,两派刑法思想经过长达20年的论争,后来随着李斯特(1919年)、毕克麦耶(1920年)的先后去世而归于沉寂,两派长时间的争论,各自在刑法理论上的基本立场也逐渐趋于折中和调和,但是,两派的理论立足点上还是存在诸多的差异,具有相当的可比性。

总体上说,旧派重规范、新派重事实。

旧派往往从规范出发,而规范是针对一般人制定的;旧派同时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在一般性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时,为了救济人情弱点,又要求因人而异地考察个人的知能水平是否适用一般性规范的要求。

新派一般从事实出发,认为各个人都是不同的,有的天生具有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有的则不具有。

但同时又注重对社会的防卫,甚至认为,不具有一般人的知能的人都是对社会有害的人,于是,他们又以一般人的标准要求所有的人。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法上之法-----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

它源远流长,多经波折,一直延袭到今天,我们大体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复兴自然法)这么几个历史阶段。

一、古代自然法观念的形成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

3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二、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三、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推进与特征(一)理性主义。

(二)个人主义。

(三)激进主义。

(四)分权主义。

(五)社会契约论。

四、现代自然法学的复兴自然法观念和自然法理论不会消失的原因在于:第一、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法”是对任何不正义法的一种对抗。

第二,代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官需要“自然法”。

五、自然法学的具体内容、思想传承和演变(一)西塞罗:理性与德性(二)格老秀斯:人性与理性(三)霍布斯:利维坦与君主专制(四)洛克:自由与权力分立(五)卢梭: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六)潘恩:民主与共和(七)罗尔斯:正义论(八)马里旦:自然法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九)富勒:程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十)德沃金:人权与权利六、新自然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的区别第一,古典自然法理论是新兴的革命的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和法制的理论旗帜,新自然法学则是资产阶级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时的意识形态,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

第二,古典自然法学家所说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具有先验性和绝对性。

第三,自然法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而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

七、自然法思想对西方社会的影响与运用(一)人权原则(二)契约原则(三)主权在民原则(四)分权原则(五)法治原则八、自然法的真谛与精神德国学者特洛厄尔奇说:对自然法的信仰,乃是西欧政治思想之独特标志。

这种信仰一方面承认了有一种人性共许的法律的存在,另一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一、刑事古典学派也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

是十八世纪中叶和十九世纪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刑法理论。

古典学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一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1、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理论基础: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理论主张: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2、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理论基础:国家主义理论主张:报应刑论(因而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3、古典学派的刑法主张(1)罪刑法定(2)罪刑相适应(3)刑罚人道(4)意志自由论(5)道义责任论(6)客观主义4、古典学派代表学者(1)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错判难纠)(2)边沁:功利主义刑法理论(3)费尔巴哈:罪刑法定论,心理强制论,一般预防论(刑罚威吓论)(4)康德:绝对报应(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等量报应(5)黑格尔:等价报应二、刑事实证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理论特点: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将遗传、生物进化理论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代表人物(意大利学派):龙布罗梭(创始人)、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2、刑事社会学派注重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的发生、消灭与增减,均受社会的影响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3、近代学派的刑法主张(1)犯罪原因论决定论(意思必至论)(2)社会责任论(3)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4)目的刑主义(5)保安处分论4、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1)龙布罗梭:犯罪原因(隔代遗传、返祖现象),社会防卫论与特别预防论,犯罪分类(遗传的犯罪人、进化的犯罪性、激情犯)(2)加罗法洛:自然犯罪观(3)菲利:犯罪三元论(遗传、自然、社会),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4)李斯特:犯罪二元论,刑事政策学三、新旧学派之比较1、对犯罪的基本见解旧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辨别善恶是否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其衡量利害得失之后,判断对自己有利而实施的。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万志鹏(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湖南411105)引言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长期存在旧派与新派两大阵营的对峙。

旧派又称为古典学派,可分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以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由于旧派理论未能阻止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犯罪浪潮,新派于19世纪末兴起,以龙勃罗梭、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牧野英一等人为代表。

为反驳新派观点,后期旧派也于19世纪末形成,以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人为代表。

1一、旧派与新派的学术背景及主要分歧旧派学者主要从法规范学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法的正义性,论证刑法的存在理由及实定法上的建构。

前期旧派是在反对中世纪封建刑法的斗争中形成的。

贝卡里亚最先吹响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责自负等现代法治主义刑法理念的号角,反对酷刑和刑讯,将刑法推进到了科学时代。

他主张自由意志,认为刑罚应以预防犯罪为依据。

边沁继承并发扬了贝卡里亚的思想,他以哲学上功利主义为方法论,运用抽象思辩和逻辑演算的方法深入研究了刑罚理论,也是预防论者。

费尔巴哈则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说”,重视刑罚对社会一般人的威吓作用,被认为是一般预防论中的立法威吓论者。

与前三者不同的是,同为旧派学者的康德和黑格尔则在刑罚论上持报应主义,康德是等量(一说等害)报应主义和道义报应主义者,黑格尔是等价报应主义(一说等质)和法律报应主义者,但二者都是绝对报应主义者,即刑罚只是对犯罪的回应,绝不为其他什么别的原因而存在。

二者都坚持理性人和自由意志观点。

综上,前期旧派一般都认为,人是具有自由万志鹏(1976—),男,祖籍湖北黄陂,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1也有人把贝卡里亚、边沁归为启蒙主义刑法学派,而不将其归为古典学派,因为,其一:这两人的思想主要是受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其二:他们主张的预防论思想与黑格尔等古典学派人物主张的报应主义思想是截然不同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流派脉络

西方法律思想史流派脉络

流派脉络、各个流派出现的原因(政治、经济、文化)1.古典自然法学派2.哲理法学派(康德、黑格尔)含义:广义所有从哲理角度和用哲理方法研究法律的学派。

狭义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和由此产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分为早期哲理法学和晚期哲理法学。

早期:康德创立,继而有费希特、谢林、黑格尔、费尔巴哈。

早期哲理法学是在批判地继承古典自然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研究对象仍然是自然法,并仍采用理性思维的研究方法。

不同的是,他们的研究以人的自由作为出发点和以人的意志作为核心,因而他们认为,法追求的根本目标是人人自由,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则是意志自由。

自然法在他们看来,是一种应然的法、法的理论,或法的原理,而不再是实际上存在的法。

晚期:晚期哲理法学分为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二者分别是在新康德主义哲学和新黑格尔主义哲学的影响下产生的法学流派。

其一,新康德主义法学,创始人是施塔姆勒,继而有拉德布鲁赫、拉斯克、韦基奥等人;其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创始人柯勒,继而有宾德、拉伦茨、博山克、布拉雷德等人。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在欧洲和美国流行的以新黑格尔主义为哲学基础,以继承和发展黑格尔哲学、法学思想为基本特征的法学派别。

学界对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评价多是负面的。

英国的法学家霍布豪斯评价其,“他们使革命武器的锋芒转向了,或者说,手执刺刀的革命者把刀刃对准了自己。

革命的自由主义者及现代人为之努力奋斗的自由,变成了对法律的服从;他们对社会理性的要求被接受了,但内容却被偷换了:变成了对现存秩序的遵守。

3.历史法学派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

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

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4.功利主义和早期分析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以边沁、密尔、奥斯汀三人为代表的法学。

西方刑法学流派概览

西方刑法学流派概览

西方刑法学流派概览一个国家为什么有权力惩罚犯罪?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刑罚?作为刑罚评价对象的到底是表现为外部的犯罪行为,还是犯罪人本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即应受处罚的到底是行为还是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近代西方国家不同的刑法学流派,即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和刑事实证学派(新派)。

(一)中世纪的刑法欧洲中世纪刑法受宗教的强烈影响,异端裁判所任意对持不同政见者施以残酷的刑罚,其时的刑法具有四个特征:神学性、身份性、残酷性以及擅断性。

后来由于市民生活逐渐提高,人道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得到普及,刑法开始接受启蒙思想的“启蒙”。

(二)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1、启蒙时期刑法思想产生的背景什么是启蒙?1784年康德经撰写过一篇同名的论文指出,启蒙是“基于人类由于自身的责任尚不成熟的现实提出来的”,“鼓足自我使用悟性的武器”,便是“启蒙的标语”。

一般认为,所谓启蒙,意味着人类运用自己的悟性进行理性的判断。

启蒙主义的根本意义在于使个人从中世纪的教会束缚中获得自由,并形成建立在宽容和人道基础上的批判自由。

历史上的启蒙时代从笛卡儿肇始,刑法史的启蒙时代则是由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开始,直到费尔巴哈刑法理论的形成。

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主要表现为对封建刑法的否定,但是,封建刑法有哪些基本特点呢?主要有以下几点:(1)干涉性,即刑法干涉到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干涉个人的私生活。

(2)恣意性,即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身份性,即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被害人身份之不同,而导致处罚的有无和轻重。

(4)残酷性,是指刑罚方法异常残酷,包含着大量的死刑和身体刑,就是死刑也有多种执行方法。

2、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这时期的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

启蒙主义思想家高举理性的大旗,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提出刑法的“合理主义”,猛烈批判了残酷、野蛮的封建刑法,论证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从而达到限制国家权力,实现刑法的补充性、法定性、平等性和人道性,提出了一系列为前期古典学派所继承的刑法思想。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的最后一段 文字,概括了他的思想:“刑罚应该是公开的、 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 与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他强调了 适用刑罚的一些原则:
1、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原则
2、刑罚及时性原则
刑罚的及时性是指,刑罚应当在犯罪 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迅速到来,贝卡 利亚认为:“刑罚的适用越是迅速及时, 就越是公正有效。”
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是贝卡
利亚构建其犯罪与刑罚理论的基石。
社 会
社会契约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
续的战争状态搞的筋疲力竭,也无能里享有朝
契 不保夕而变得空有虚名的自由,法律是把这些
约 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
久礼田益喜教授概括目的刑意义时 指出:“刑罚不单是作为对犯罪的报应 而科处之,要考察犯罪人的性格及围绕 犯人的社会情况为了使该人将来不再犯 罪而科处之。”
可见、近代学派主张的目的刑是特 殊预防。
无论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或 者李斯特,都对犯罪人进行了分类,主 张对不同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以 便预防再犯,防卫社会。
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封建制度的严重束缚, 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 专制制度进行了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 起了人们的觉醒。反对封建制度,要求权 利自由,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刑事古典 学派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刑事古典学派有前期刑事古典学派与 后期刑事古典学派之分
其代表人物在前期有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费尔巴哈、康德、黑 格尔;后期代表人物有宾丁、贝林格等。

第五节刑法学派

第五节刑法学派

社会责任论为新派学者所提倡,基本观点:
所谓责任,是对社会有危险的人, 被社会科处作为社会防卫手段 的刑罚的法律地位
犯罪是人的素质与环境的产 物,犯罪人并不具有选择犯罪行 为与适法行为的自由,因此就 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是
不可能的
刑法是对犯罪人将来再犯罪的可能性 即性格的危险性,进行社会防卫的手段; 正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危险性, 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 这就是责任
能力,
报应 是以一般预防为目的的 带有强烈的绝对报应、赎
心理强制,
罪的报应的色彩
具有明显的国家主义、权威主 义的倾向,但也具有自由主义 的一面,如要求刑罚与责任相 适应,提倡形式的犯罪论等。
二、旧派与新派的基本对立
为什么 犯罪观与 犯罪论 责任领 刑罚论
犯罪 刑罚观 领域 域
方面
旧 自由意 立足于个 客观主 道义责 报应刑
前期 旧派
旧 派 后期
旧派
贝卡里亚(C.Becczda) 费尔巴哈(A. Feuerbach) 英国的边沁 (J. Bentham) 泷川幸辰
德国的宾丁(KarlBinding)、 贝林格(Eenst Beling)、 毕克麦耶(v.Birkmeyer)、 麦耶(M. E. Mayer)等
前期旧派是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 世纪前半期的旧派。
菲利极力否认自由意志论。他指出: “人的自由意志的观念(因果关系是其 中唯一不可思议的因素)引出一个假定, 即一个人可以在善恶之间自由选择。但 是,当用现代实证研究方法武装起来的 近代心理学否认了自由意志的存在,并 证明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 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时,你还怎么相信 自由意志的存在呢?”“我们不能承认 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 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 的实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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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讲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
第一节 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 一、概述
古典学派也叫旧派,我们通常称其为 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 资产阶级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十八世纪中叶,欧洲资产阶级在经济拥有相 当实力,但在政治上没有地位,广大人民包括 资产阶级还处在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 度的统治之下。资产阶级
第五、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公开。 “了解与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 则越少。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和琢磨不 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第六、凡法律上规定对犯罪的刑罚,对 任何犯罪人,都必须平等地不可避免地适 用。刑罚不能因身份不同而异,也不得用 司法权以外的权力来妨碍司法权的正确行 使。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 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真正的不法
刑罚目的——一般预防 对古典学派的总体评价
二、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
.
切 萨 雷 贝 卡 利 亚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 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5 日出生在意大利米兰一个贵族家庭, 1794年11月28日因中风在米兰家中去 世。1764年出版不朽著作《论犯罪与 刑罚》,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 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当时只 有26岁,该书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
“意思者对犯罪负有责任(道义的责任 论)”
康德也明确提出了责任原则,他认为人 既然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意志,竟避善从恶 而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就不能不使行 为负担责任。
(六)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认为:由于有自由意志 者的精神状态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 所以犯罪
的大小轻重依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 的事实)的大小轻重而定,刑罚亦应适应 之而科处。这是古典学派的重要特点之一。
论 为了平安无犹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让度
出来的这部分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一个国家 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贝 卡利亚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 来源:
既然人们出让一部分自由出于无奈,那么,每个人 都自然希望牺牲较少的自由,只要足以让社会保护自 己就够了。这些较少的自由的集合就形成了社会刑罚,“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 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法律重新论为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最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 罚。”
既然刑罚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社会成员让 度出来的权利,那么,关于什么是犯罪与刑罚 这样一些问题的解决必须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 意志。贝卡利亚推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
第一、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及其刑罚
第二、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 犯罪事实,适用刑罚
第三、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 契约的本质;
第四、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 权利,否则,司法者就变成了立法者;
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封建制度的严重束缚, 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 专制制度进行了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 起了人们的觉醒。反对封建制度,要求权 利自由,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刑事古典 学派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刑事古典学派有前期刑事古典学派与 后期刑事古典学派之分
其代表人物在前期有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费尔巴哈、康德、黑 格尔;后期代表人物有宾丁、贝林格等。
又如,边沁在其《立法理论——刑法 典原理》中,对“罪刑相称”专章论述, 提出计算这个原则的五个规则。
(三)刑罚人道主义
所谓刑罚人道主义,是指不应给受刑 人过多的痛苦的主张。古典学派抨击封建 主义的残酷刑罚,倡导刑罚人道主义化。
贝卡利亚
主张刑罚应当宽和,“只要刑罚的恶果大 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 果。......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蛮横的。”
边沁
主张刑罚应该宽和
边沁认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可以获 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 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就是以较 大恶之代价消除较小之恶。
(四)意志自由论
古典学派认为,“一、凡是人达到一定年龄时精神上 有异状者(疯癫、白痴、暗哑者)与精神未充分发达 者外,任何人都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志;二、犯罪是”
贝卡利亚在批评刑罚的残酷性后指出:“刑罚的残 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宗旨相违背的两个有害结
“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 持实质的对应关系;第二,严酷的刑罚会 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贝对死刑持否定态度,提出在法制国 家里彻底废除死刑的思想“滥施极刑从 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们去研 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 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 的权利来杀死他的同类呢?”
“恶,而有自由意思的人尽管能够避之而 竟敢实施之,所以,犯罪也是出于自由意 思。”
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的意志是自 由的,犯罪就是有自由意志的个人违反理 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
(五)道义责任论
古典学派以主张道义责任论为其重要 特点 日本学者久礼田益喜概括这一特点时指出: “由于犯罪是出于自由意思,所以有自由”
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是贝卡
利亚构建其犯罪与刑罚理论的基石。
社 会
社会契约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
续的战争状态搞的筋疲力竭,也无能里享有朝
契 不保夕而变得空有虚名的自由,法律是把这些
约 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
古典学派坚决犯罪封建的罪刑擅断,极 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他们主张的罪刑法 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 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 和权力分立理论。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古典学派反对封建的重刑主义,提倡罪刑相适应的 原则,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他主 张,犯罪行为有一个从最严重犯罪到最轻微犯罪顺序排 列的阶梯,那就需要一个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互相对 称,勿乱其序;否则就不符合正义。据此,他认为,未 遂与既遂,刑罚也必须不同;在共犯中,根据罪行轻重, 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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