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送审稿)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一九九八年八月编制说明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
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
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
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
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此,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采用两个层次来控制城市的总体发展,总体规划重点研究制定城市发展的整体性策略和框架,次区域规划则针对各地区的具体发展水平,对全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起草说明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起草说明《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起草说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2018年12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0号)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明确建设项目办理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技术文件和图纸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一、起草背景(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不断增强吸引力、创造力、竞争力的要求,把制度创新作为主攻方向,在“放管服”改革上下更大功夫,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营商环境,按照《深圳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的要求,获得用地后对建设工程做出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国家强制性要求的承诺,依法依规开展勘察、设计,通过联合审查后开展施工,施工过程接受动态监督,竣工后接受全面验收。
通过采取提前介入、告知承诺、多图联审、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等举措,进一步整合审批资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实现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流程优化,着力营造更加良好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改革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深圳报建流程及提交资料
深圳报建流程及提交资料一、深圳报建流程1.方案设计阶段:建筑项目的方案设计是整个报建流程的起点。
在该阶段,需要与设计师进行沟通交流,确定项目的建筑风格、布局等相关内容。
2.报建前准备工作:在准备报建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项目位置、土地性质、用地规划等,同时还需要进行规划设计的编制和审查,报建单位也需要准备相关资料。
3.报建材料准备:报建材料准备是报建阶段的关键一步。
在深圳报建中,需要准备的报建材料通常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施工图纸纸质和电子版、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4.报建审批:在报建材料准备完成后,需要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将材料提交至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审批机关将会对报建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的项目进行审批。
5.报建结果反馈及补充材料:审批机关对于报建材料的审批结果将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反馈给报建单位。
如果报建材料有缺漏或者存在问题,则需要报建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进行相应修改,之后再次提交审批。
6.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过审批后,报建单位将会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该证书是合法进行建筑项目开工建设的凭证。
7.动工阶段:报建单位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正式开始项目的动工建设。
二、深圳报建所需提交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这是报建单位向审批机关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表格,需填写相关项目信息。
2.施工图纸纸质和电子版:报建单位需要准备施工图纸的纸质和电子版,并对其进行盖章。
3.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是购买土地时所获得的证件,证明了土地的规划用途,需要在报建阶段提交给审批机关。
4.报建申请书:这是报建单位对于该项目的申请书,需要详细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设计理念等内容。
5.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性质证明:证明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证件,以及土地的性质证明文件。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如果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工程测绘资料:需要提交工程测绘资料,包括土地平面图、立面图等。
深圳市建筑规设计划管理规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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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申请规划验收程序的规定-深规土[1996]420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申请规划验收程序的规定正文:---------------------------------------------------------------------------------------------------------------------------------------------------- 深圳市建设工程申请规划验收程序的规定(深规土[1996]420号1996年9月4日)各建设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确保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规模、功能及标准得以执行,现对我市竣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规划验收的有关程序规定如下:一、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持该局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到我局建筑法规执行处或分局建筑设计管理科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在市局报建的由市局验收,在分局报建的由分局验收)。
二、建设单位持市局建筑法规执行处或分局建筑设计管理科开出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验收通知书》到市局测绘大队或分局测绘中队申请竣工测量。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文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并备原件核实。
2、经我局审查并盖章的建筑施工报建图一套。
3、《竣工测量报告》和面积丈量报告。
四、我局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报建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对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建筑坐标、建设标准等对照验收,与所批内容相符的发给《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书》,对擅自修改设计或不按政府批准文件施工而与之不符的,不予验收,并交我局地政监察处或分局地政监察队处理,处理完毕并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才能补发上述证书。
对未办理此证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证。
五、规划验收通过后,凭我局签发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书》办理其他手续。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结束——。
1】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2018年12月目次1总则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2.1一般规定 (2)2.2图纸要求 (2)2.3设计说明 (4)2.4总平面图 (5)2.5建筑平面图 (7)2.6建筑立面图 (9)2.7建筑剖面图 (9)2.8专篇 (10)3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3)3.1图纸要求 (13)3.2设计说明 (14)3.3总平面图 (14)3.4建筑平面图 (15)3.5建筑立面图 (16)3.6建筑剖面图 (16)4附则 (17)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审批办理服务水平和办理效率,明确建设项目办理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文件和图纸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适用本技术规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1一般规定2.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文件应符合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相关城市规划和标准的要求。
2.1.2编制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并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2.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图纸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关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1.4经核准的总平面图、建筑专业的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剖面图和核增建筑面积专篇的图纸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深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概算编制规程
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概算编制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造价,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工作,规范设计概算文件编制,提高概算编制质量,我局编制了《深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概算编制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概算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本规程。
本规程自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请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将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及时反馈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1.为了满足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需要,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成果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提高概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特点,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设计概算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3.设计概算是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文件,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就成为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总合同、实行建设项目总投资包干或确定招标投标价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实施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以及考核项目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4. 设计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地反映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项目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正确地按有关的依据资料进行编制。
5.设计概算一般应控制在立项批准的投资控制额以内;如果设计概算值超过控制额,必须修改设计或重新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调整;如需修改或调整时,须经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6.设计概算由项目设计单位或有相当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7.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设计时,应由其中一个单位作为总体设计单位,负责协调和统一概算编制的具体原则和依据,汇编总概算,并对全部概算文件的编制质量总负责。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字[2006]20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和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告》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深建字〔2006〕208号)《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01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办理施工许可证: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8年7月9日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按照“投资服务需求、设计服从规划、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构筑政府管理和项目管理“双流程、双优化、共提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财政性资金开展的用于民生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等涉及空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建类和市政类。
轨道交通项目、围填海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全流程遵循主动服务、优化审批,强化职责、放管并重、流程管控、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善职权行使方式,简化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实行主办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重合管理,在审批过程中主动指导、协同推进,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审批标准,简化业务流程,开放业务数据,提供工作指引,规范办理行为。
改变坐等审批、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或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建设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2018年12月目次1总则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2.1一般规定 (2)2.2图纸要求 (2)2.3设计说明 (4)2.4总平面图 (5)2.5建筑平面图 (7)2.6建筑立面图 (9)2.7建筑剖面图 (9)2.8专篇 (10)3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3)3.1图纸要求 (13)3.2设计说明 (14)3.3总平面图 (14)3.4建筑平面图 (15)3.5建筑立面图 (16)3.6建筑剖面图 (16)4附则 (17)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审批办理服务水平和办理效率,明确建设项目办理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文件和图纸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适用本技术规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1一般规定2.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文件应符合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相关城市规划和标准的要求。
2.1.2编制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并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2.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图纸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关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2014.8.1实行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 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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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2.3.4 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 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 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 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 凸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⑵不属于 3.1.1.2⑴所述情形时,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 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要求控制。
3.1.2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1.2.1 城市公共通道
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 24 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 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 4m,净高不小于 5m;人行 通道净宽不小于 3.5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2.1.12 附设式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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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 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 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 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 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报建管理的通知-深规土[1996]424号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报建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报建管理的通知
(深规土[1996]424号)
各建设、设计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的审批管理,保证设计图纸的质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与深圳市公安消防局对下列工程的初步设计进行联合审查:
一、市属重点工程。
二、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三、建筑面积超过60000平方米且裙房三层以上(含三层),塔楼三栋(含三栋)以上的高层住宅。
四、大于50000立方米的油库和超过1000立方米的气库。
五、22万千伏及以上的变配电站。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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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送审稿)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一九九八年八月编制说明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
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
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
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
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此,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采用两个层次来控制城市的总体发展,总体规划重点研究制定城市发展的整体性策略和框架,次区域规划则针对各地区的具体发展水平,对全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
(完整版)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
1 总则1.0.1为统一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
1.0.2详细蓝图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用地在功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和形体环境方面(包括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和景观环境等)做出详细的控制规定的规划控制图则。
重点是对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和对规划区空间形态提出详细的设计控制要求。
1.0.3局部城市设计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已经单独编制过局部城市设计的地区,应将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落实到详细蓝图中。
1.0.4详细蓝图经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的政府内部管理图则,其目的是对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设计进行指导和控制。
1.0.5按照详细蓝图的编制对象和编制范围的特点,详细蓝图可划分为A、B两类,各类详细蓝图在编制内容和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A类:包括城市重点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新建/改造)、多功能的综合区和单一功能的产权分散区,以及在法定图则中因条件不成熟,需进行深入研究再确定土地利用的用地。
B类:上层次规划条件已确定、有明确开发意向的用地。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A类或B类。
1.0.6详细蓝图的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新的蓝图批准后,旧的蓝图自动失效。
1.0.7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蓝图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0.8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9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12 详细蓝图的编制程序2.0.1详细蓝图的编制过程包括收集基础资料、分析存在问题和潜力,确定设计目标和控制元素体系、形成总体设计构思,制定控制对策三大步骤,设计成果的制作贯穿于三个步骤的始终。
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各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高规划质量,特制定《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院内技术审查的依据。
第二条本院的各项城市规划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村镇规划第五条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六条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预测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确定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图纸和文字资料,文字资料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第八条村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2、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3、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4、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5、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6、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九条村镇总体规划图纸应包括:1、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2、村镇总体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第十条村镇建筑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深建规[2011]4号)(实用资料)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深建规[2011]4号)(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深建规〔2021〕4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等相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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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2018年12月目次1总则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2.1一般规定 (2)2.2图纸要求 (2)2.3设计说明 (4)2.4总平面图 (5)2.5建筑平面图 (7)2.6建筑立面图 (9)2.7建筑剖面图 (9)2.8专篇 (10)3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3)3.1图纸要求 (13)3.2设计说明 (14)3.3总平面图 (14)3.4建筑平面图 (15)3.5建筑立面图 (16)3.6建筑剖面图 (16)4附则 (17)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审批办理服务水平和办理效率,明确建设项目办理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文件和图纸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适用本技术规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1一般规定2.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文件应符合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相关城市规划和标准的要求。
2.1.2编制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并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2.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图纸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关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1.4经核准的总平面图、建筑专业的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剖面图和核增建筑面积专篇的图纸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2.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核准的总平面图由审批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2.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申请。
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各项规划指标及经核准的总平面图变更的,主办部门应当在委员会或管理局网站或主要媒体、管理局办公大厅、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2.1.7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按宗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建设规模较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建设。
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先行报建及建设,首期报建时应提供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分期建设示意图及首期建筑设计相关图纸,此后各期报建时应提供经核准的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及该期建筑设计相关图纸。
2.1.8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但构成土地闲置的,须先进行闲置土地处理。
2.2图纸要求2.2.1装订和份数要求1.设计文件包括文本和技术图纸两部分,其中文本为A3图幅,装订成册,技术图纸为蓝图,折叠为A4规格;2.设计文件一式两份;3.与纸质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文本格式为PDF格式,同时提供CAD图或BIM文件,三维仿真模型数据电子文件(提供3DMAX或BIM模型,小型项目可提供Sketchup模型);4.电子文件提供光盘(或U盘)2份,加贴标签并进行包装,在光盘本身及包装袋(盒)上分别标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方案日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2.2签章要求1.文本扉页中标明: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名称、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建设单位名称。
2.总平面图、建筑专业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其他必要图纸(日照分析图、核增及核减建筑面积专篇图纸、绿化设计图等)需加设图签,图签上应标注图号,应由设计人签字,加盖注册建筑师章、出图章。
2.2.3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1.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扉页写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应签章。
3.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设计说明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关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主要包括设计依据和项目概况、总平面设计说明、建筑设计说明、结构设计说明、给水排水设计说明、建筑电气设计说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等。
5.设计图纸主要包括:(1)文本部分:建筑效果图(鸟瞰图、白天效果图、重点区域提供夜景效果图等)、总平面图、区位图、周边关系图(必要时)、功能分析图(根据需要绘制表示基本的功能分区)、分期建设图(必要时)、竖向设计分析图、交通分析图(各类交通流线及主要人流、货物运输等出入口的位置、地下车库及自行车库出入口位置等)、消防分析图、景观分析图(绿化范围、景观水体位置和范围、休闲场地设施位置及范围)、日照分析图(必要时)、公共服务设施分布图(必要时)等;(2)技术图纸部分:总平面图及建筑专业的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剖面图等。
6.专篇主要包括核增及核减建筑面积专篇、竖向设计专篇、无障碍设计专篇、绿化设计专篇、绿色建筑专篇、海绵城市专篇、景观照明设计专篇(必要时)、装配式建筑专篇(必要时)等。
2.3设计说明2.3.1设计依据依据性文件名称和文号(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等。
2.3.2项目概况内容一般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分期建设、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旅馆的客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床位数、车库的停车泊位数等)。
2.3.3总平面设计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基地概况、规划布局、竖向设计、交通组织、总平面消防设计、公共空间、公共配套设施、绿化景观、日照分析计算及结论等。
2.3.4建筑设计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设计构思及特点、与城市空间的关系、立面造型、建筑平面、立面、剖面设计、建筑防火设计要点等。
2.3.5结构设计说明内容一般包括结构设计依据、结构分类等级、结构选型、荷载取值、基础方案、主要结构材料、抗震设防、结构超限(必要时)等。
2.3.6给水排水设计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选用规范、工程概况、市政条件、设计参数、给水、排水系统简介、消防系统、需要专项设计(包括二次设计)的系统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2.3.7建筑电气设计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选用规范、工程概况、建筑电气系统,变、配、发电系统,智能化设计、消防系统等。
2.3.8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选用规范、工程概况、室内外设计参数及设计标准、空气调节、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2.4总平面图2.4.1图纸要求1.图纸绘制及布局应符合现行《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及《总图制图标准》要求,图面应标注图名、图签、指北针(或风玫瑰)、比例(或比例尺)、图例等要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及必要的文字说明;2.图纸比例一般采用1:500,图幅过大或过小时可采用1:1000或1:300,标注单位应为米;3.应标示项目区位图;4.标注用地红线及其角点坐标,表达相关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相邻用地边界线、道路红线、建筑退线、城市绿线、河道控制线、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控制线、轨道交通保护控制线、文物保护范围控制线及高压走廊、油气管道、微波通道、航空限高等控制线)及其控制尺寸;5.准确、真实反映场地及周边至少50米范围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包括地形地貌、现有建筑、相邻地块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规划建筑、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分布等);6.标注拟建地上、地下建筑退线距离,拟建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如轨道交通、加油站或油气管道、高压线等)或其保护控制线的距离;7.标注拟建建筑间距及与周边现状建筑间距,现状建筑应注明建筑性质、类别、层数、高度等;8.标注拟建建筑使用性质、名称及楼栋(座)编号(按照《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相关要求)、层数、高度(特殊控制区域如航空限高控制区、重要风貌控制区等应标注建筑最高处海拔高度)、建筑定位坐标,建筑外轮廓总尺寸等;9.按照《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的相关要求,标注公共空间的功能名称、范围、面积、类型、宽深比、占用退线部分比例等,并注明开放时段及开放对象;10.表达道路交通组织(出入口、岗亭或道闸、地面停车等)内容,并标注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出入口宽度及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道路交叉点的绝对标高、机动车车位编号等;11.标明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尺寸;12.标注建筑正负零标高,主要出入口(含基地出入口、车库出入口、人行出入口等)标高,空中连桥或连廊等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面标高,道路、广场、停车场、院落、台阶、活动场地、水面等控制性标高,设置挡土墙或护坡的,标注其顶部和底部的标高;13.用地内绿化布置(绿地范围、古树名木等);14.标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主要市政公用设施(如雨水调蓄池、污水处理站等)的功能名称、位置(如所在楼层)、指标等,独立占地的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还应标注占地面积、占地范围线及与周边相邻建筑的间距;15.主要道路的位置及尺寸,其他重要构筑物(如围墙、挡墙护坡、无障碍设施、排水沟等)及道路设施的位置;16.应标注邻避设施(如垃圾转运站、变电站、加油站、公交首末站、公厕、冷却塔等会对周边居民和用户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负面影响的设施)的建筑功能、位置、面积、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2.4.2技术经济指标表(参见附表1及附表2)1.用地指标:标明建设用地面积;2.技术经济指标:标明总建筑面积、各分项建筑面积(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各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地率或绿化覆盖率、核增及核减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停车位数量(含机动车、充电桩车位、非机动车)等;3.单体建筑明细:建筑物编号、性质、建筑面积、高度、层数;4.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明细:公共服务设施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5.政府相关行政管理规定要求的指标,如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面积比例、工业项目配套所占用地比例等。
2.4.3简要说明及图例1.图中所标尺寸均为建筑外轮廓总尺寸,坐标、尺寸、标高均以米为单位;2.建筑定位坐标为建筑外墙角点或轴线交点坐标;3.明确所采用的坐标系和高程系;4.工程的相对标高与总图绝对标高的关系;5.道路开口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复的工程规划许可(路口)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