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1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10号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5年10月16日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应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如实申报应纳税款,并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可自行清算,也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鉴证。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所列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分宗地(期)开发的项目以县级(含)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预清算,待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应进行整体清算。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无锡市地方税务局锡地税函〔2009〕46 号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20 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苏地税发[2004]58 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增值税征管实际情况并报经省地税局批 复同意,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 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等,按 2.5%的预征 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按 4.5%的预征率 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调整后的预征率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二、根据《通知》第二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 0.5%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 2.5%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等,按取得收入的 3%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按取得收入的 5% 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 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调整之前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实行核定征收的项目仍按原认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对以按实清算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高于市局核定 标准的, 在计算扣除项目时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应按照不高于市局核定标准予以核定扣除。
土地增值税通知书格式
附件4通知书格式格式1唐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唐地税土增税清通()第号公司(纳税人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唐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90 日内准备好有关资料,到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格式2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限改()号(纳税人代码:):你(单位)。
根据,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格式3唐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唐地税土增税清审()第号公司(纳税人代码:):经初步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到本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项目,符合受理条件,现予受理。
本机关将于受理后60日内做出决定。
你(单位)如需查询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询问(电话:)。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格式4唐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唐地税土增税清审()第号公司(纳税人代码:):经审查,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的你(单位)申请的项目,需补正清算材料。
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有关清算材料。
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你(单位)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限。
需要补充提交的清算材料及要求如下:1、2、3、如需了解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询问(电话:);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法制部门投诉,电话。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材料
XXXX建设项目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 xxx小区建设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委托人:(甲方)受托人:税务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时间: 2018 年月日签订地点:二〇一八年月日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受托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xxx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托人)进行下述专项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完成委托方开发的石江景苑小区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并编制相应报告。
本项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业务预定在月日至月日内完成。
如有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按照实际参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所耗用时间及现行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完成本项业务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该费用包括受托人的编制费、差旅、食宿等全部费用,委托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委托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约定书签约时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用总额的__50___%,即大写元,交付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并通过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支付剩余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用,即大写元。
3.如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工作遇到特殊疑难重大问题,致使受托人增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程序使实际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委托人可在了解实情后,视情况增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用。
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过程中因委托人原因,中止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受托人不退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务事项告知书(一)
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六、其他
。
拟定对你单位
项目/分期项目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
清算。
你单位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的,可在 年 月 日前向
提
交有关资料进行陈述申辩。
税务机关: (盖章) 年月日
备注: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送达纳税人。
附件 3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告知书(一)
税土核告〔 〕 号
:
经调查核实,由于你单位开发的
项目/分期项目存在以
下第
种情况:
一、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
工程竣、手
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二、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
清单、材料苗木清单,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装
饰装修工程由无资质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施工,园林绿化工程由个体工商户
或个人施工,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川地税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自定格式)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地税机关要求补正资料时间)。
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自定格式),纳税人应于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二、属于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商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
对难以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商品房销售面积占销售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
三、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其核定征收率应不低于各地确定的预征率。
四、对房屋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计税价格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
(三)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近期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格确定。
五、下列文件中有关条款停止执行(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119号)中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纳税人应于每个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计算增值额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普通住宅标准,按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并对社会公布标准执行。
省辖市人民政府未制定普通住宅标准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5]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纳税人如委托中介机构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附件1)。
第二章清算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并按规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在补缴预缴土地增值税完毕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以工程验收部门核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之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竣工的时限;(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清单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报送要求
1、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应包括: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决算备案表-报定额站资料)
4、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
5、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6、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7、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8、开发项目立项批复
9、土地使用证
10、规划申请、报告及图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批准书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4、商品房预售方案
15、销售代理合同
16、房产测量成果
17、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
18、销售明细表和发票明细表
19、清算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完税凭证
20、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21、企业银行账号
22、其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京地税地[2004]62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2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规范清税工作程序,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加强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管理工作,是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措施,是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税环节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
各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本规程的具体内容,做好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各局应依照本规程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税工作,确保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ОО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为加强税务机关对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2〕30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44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适用范围凡本市已办理竣工的开发项目或按小区立项的分期开发项目,在开发项目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85%以上时,需进行竣工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均适用本规程。
二、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遵循的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审核的原则。
(甬地税发【2010】106号)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文文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10-6-4编辑时间:2010-10-12实施时间:2010-6-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宁波阅读人次:38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分享到:发文内容: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甬地税二[2009]104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过程中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经综合研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土地增值税清算交流材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交流材料土地增值税清算交流材料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财务部门的XX,我在此向您汇报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交流情况。
自2020年12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正式施行。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由税务机关负责,清算范围包括自2011年1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在国内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土地增值的纳税人。
针对这一政策的实施,财务部门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交流,以确保按照新税法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在本次交流中,我们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讨论:第一,清算范围的界定。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范围是自2011年1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在国内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土地增值的纳税人。
在此次交流中,我们与税务机关明确了清算范围的确定方法,并要求所有纳税人提供相关纳税资料进行核对。
第二,清算计算方法的确定。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将土地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
在此次交流中,我们与税务机关就具体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探讨,并对税率的适用提出了相关建议。
同时,我们还就如何补缴土地增值税提出了解决方案,以确保纳税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纳税申报与缴纳时间的安排。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
在此次交流中,我们就纳税申报与缴纳时间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并与税务机关协商了具体的操作流程,以确保纳税人能够按时、准确地完成相关申报与缴纳工作。
第四,税务机关的服务保障。
我们与税务机关共同讨论了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服务保障措施。
税务机关表示将加强宣传,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确保纳税人能够充分了解政策、理解政策,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纳税人能够顺利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工作。
经过与税务机关的交流,我们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并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流程与时间安排。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
附件九: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
地税土清结〔〕号
:
经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现结论如下:
一、项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及适用税率情况
……
二、税款补缴(退还)情况
该项目共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元,其中,普通住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元,商服、车库、车位等其他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元,你单位此前共预缴土地增值税元,应补缴(退还)土地增值税元。
三、税款缴纳日期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到办理税款补交、退还手续。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装入一户式档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通知)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于年月日前向我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补正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提供资料清单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提供资料清单.d o c(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应提供的资料清单:一、确认纳税主体和经营行为的有关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3)《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复印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销售许可证》复印件;(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9)合作开发协议;二、确认清算单位的有关资料(10)项目竣工清算报表;(11)税务机关出具的普通住宅的确认文件;(1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13)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14)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15)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16)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17)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确认清算条件的有关资料(18)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19)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20)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手续,作为确认应进行清算的依据;(21)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提交评估报告;(22)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3)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注:确认清算条件,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等四项资料。
四、确认收入总额的有关资料(2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25)企业领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26)银行明细对账单;注:确认收入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与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等三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