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公布五起典型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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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2017年2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其中3起为故意杀人,另外两起涉及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案例1卢德坤故意杀人案——持刀砍击医生,致1死1重伤,罪行极其严重【基本案情】被告人卢德坤,男,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农民。

2011年1月,被告人卢德坤因面肌痉挛先后三次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医院就诊。

同月30日,卢德坤再次到长安医院就诊,该医院医生刘某某(被害人,殁年53岁)为卢德坤诊断开药。

卢德坤服药后自认为病情恶化,又到北京等地多家医院就诊。

卢德坤主观认为,系刘某某的诊治错误导致其花费数万元,且妻子为此与其离婚,遂决定报复刘某某。

同年8月16日14时许,卢德坤携带菜刀来到长安医院三楼,趁刘某某在诊室为他人看病不备之机,拿出菜刀猛砍刘某某的头部、颈部等处。

在旁边诊室接诊的医生伊某某(被害人,时年55岁)听到声响出来查看,卢德坤又持菜刀追砍伊某某头部、躯干等处数刀,后被闻讯赶到的医院保安人员控制。

刘某某因被锐器砍劈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处创口失血性休克死亡;伊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七级伤残。

【裁判结果】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德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卢德坤仅凭个人主观臆测,认为系医生的诊治错误加重其病情,导致其花费数万元且妻子与其离婚,经预谋在医院公然持刀砍击两名医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卢德坤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卢德坤已于2017年1月1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人类对疾病的认识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总有一些疾病当下医疗技术无法治愈,或者无法阻止其恶化,正因这一局限性,不是所有的医疗效果都能满足患者的期待。

患者不能仅因病情恶化就无端怀疑医生诊治错误,更不应该将病情恶化带来的一切后果都归咎于医生,进而报复杀害医生。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近日,市中级法院选取5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警示所有有能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一拘留两次不还钱一说坐牢认了怂——张复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基本案情2014年年初,高立平在为张复宴家盖房时摔伤。

孟州市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张复宴赔偿高立平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复宴在收到法院财产报告令后拒绝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执行期间购买了太阳能热水器、洗衣机等物品。

后孟州市法院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和2016年7月21日两次对张复宴采取拘留措施,但张复宴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2016年7月28日,高立平通过自诉途径向孟州市法院提起控诉,认为张复宴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

在刑事诉讼期间,被告人张复宴主动与自诉人高立平达成和解,并履行了50499元执行款,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2016年8月12日,孟州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复宴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先后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

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后焦作辖区第一起宣判自诉案件,为全市拒执自诉案件的办理起到了示范作用。

也就是说,以后对付“老赖”,老百姓可以通过提起刑事自诉这种方式,追究“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对于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法院将快审快办,并对“老赖”从重从严予以处罚。

案例二大吃大喝又盖楼挑战法律被判刑——王雷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2011年10月26日,王雷杰雇用的驾驶员卢某驾驶机动车辆将唐龙峰撞伤。

2013年1月6日,博爱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雷杰偿付唐龙峰38万余元。

法院执行典型案例

法院执行典型案例

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案例名称:案例A: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案情概述: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员工每个月领取固定工资。

然而,在合同期内,甲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乙员工工资,并且部分工资未支付。

乙员工多次催讨未果后,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流程:1.乙员工起诉:乙员工通过劳动仲裁,起诉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的问题,并请求法院对此进行强制执行。

2.法院开庭调解: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并对双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协商。

在庭审中,甲公司承认自己确实未按时支付工资,并表示原因是公司资金紧张,但承诺尽快支付全部工资。

乙员工认为,甲公司多次推迟支付工资,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失,并希望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法院作出判决:经过调解后,甲公司同意补齐乙员工尚未支付的工资,并向乙员工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法院将庭审情况记录下来,并在判决书中详细写明了甲公司的违约情况以及补偿金额和期限。

判决书传达完毕后,乙员工并未收到甲公司履行判决的证据。

4.乙员工申请执行:由于甲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乙员工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判决书等。

5.法院立案执行:法院受理乙员工的申请,并立案执行。

法院发布执行通知书并传唤甲公司到庭,要求其履行判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乙员工的工资和违约金。

6.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甲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判决,也未提出合理的申请理由。

法院组织执行人员前往甲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财产查询,发现了其现金、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等财产。

同时,甲公司的银行账户中也存在一定金额的资金。

经财产查封后,法院决定先执行查封的财产并拍卖变现,以保障乙员工的权益。

7.案件执行结果:根据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乙员工最后终于收到全部工资和违约金的支付,并在法院的监督下完成了全部的执行程序。

案件评述: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乙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个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个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选取了5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强力规范“减假暂”工作,坚决清除“减假暂”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减假暂”工作健康、规范运行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

案件一: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主要案情】罪犯赵威,男,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万盛区政协副主席(副厅级)。

2010年9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赵威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其所退赃款人民币210000元。

判决生效后,赵威于2010年10月13日被交付执行。

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

2012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赵威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6月13日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赵威服刑期间积极主动检举吴雅、苏怀志等人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经办案单位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再次建议对其减刑。

重庆三中院经审理认定赵威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

2014年6月11日垫江监狱以罪犯赵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向重庆三中院提出减刑建议。

重庆三中院受理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该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裁定作出后,重庆三中院依法将该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审查。

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三中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重庆三中院2012年7月3日作出的(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中将罪犯赵威举报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确有错误。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9.16•【文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2014年9月16日)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检例第17号)【关键词】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入户抢劫盗窃罪补充起诉【基本案情】被告人陈邓昌,男,贵州省人,1989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付志强,男,贵州省人,1981年出生,农民。

一、抢劫罪2012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陈邓昌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头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姐,陈邓昌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

二、盗窃罪1.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398号302房间,撬门进入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87号502出租屋,撬锁进入房间盗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5元)。

后二人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43号402房间,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

4.2012年3月3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六角匙等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34号401房,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

5.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陈邓昌、叶其元、韦圣伦(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禅城区跃进路31号501房间,叶其元负责望风,陈邓昌、韦圣伦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联想一体化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928元)、尼康P300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13元)及600元现金人民币。

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轮候查封仅在先查封已经解除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若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则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第九十条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打击拒执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打击拒执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打击拒执典型案例2017年2月20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及集中执行“春雷”行动新闻发布会。

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曹秋丽,执行局副局长孟丽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闫文超主持。

发布会上,孟丽向与会媒体发布了5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被告人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虞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因经济纠纷,虞城县人民法院根据虞城县人民法院(2013)虞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孙某公司名下的海德堡CD102型胶印机、柯达CPT制版机各一台进行查封。

2014年初,孙某又将该查封的海德堡CD102型胶印机作抵押,向郑州交通银行贷款3000000元;2014年底,孙某又用这部机器作抵押,向其朋友黄某某借款1900000元。

导致虞城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另查明,2015年6月1日,孙某与申请执行人等就涉案财产达成委托代管协议,2015年8月13日申请人史某某、陈某某谅解孙某。

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不得私自处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虽然孙某主动投案,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谅解,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

案例2: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祁某某,在法院下达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的收入但却沉迷赌博,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被柘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5个短的民事纠纷案例

5个短的民事纠纷案例

5个短的民事纠纷案例案例一:邻里噪音纠纷。

我家楼上那户,他家小孩每天晚上在屋里跑来跑去,就跟开坦克似的。

我上去找了几回,大人开始还客气,说管管,可根本没啥效果。

我这每天上班累得要死,晚上就想好好休息,被这么一闹,心烦意乱的。

后来我实在忍不住了,跟他们大吵一架。

结果楼上还觉得我事儿多,说小孩嘛,好动很正常。

这就是个典型的邻里间因为噪音引发的民事纠纷,大家都觉得自己有理。

案例二:宠物伤人纠纷。

老张养了只大黑狗,那狗看着就挺吓人。

有一天,老李路过老张家门口,那狗突然就蹿出来咬了老李一口。

老李的腿都流血了,疼得直叫唤。

老张出来了,先说这狗平时不这样,肯定是老李招惹它了。

老李可气坏了,说自己好好走路啥也没干。

老张又说,咬都咬了,他给点钱让老李自己去打针。

可老李觉得老张这态度不行,这得负责到底啊,不仅是打针的钱,还得有误工费啥的。

就这么着,俩人因为这狗伤人的事儿闹起来了。

案例三:装修纠纷。

小王找了个装修队来装修房子。

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要用环保材料,三个月完工。

结果呢,这装修队用的材料味道特别大,肯定不环保。

而且拖拖拉拉干了半年还没弄完。

小王就扣了一部分工程款,说按照合同来。

装修队不干了,说材料涨价了,他们成本高了,而且有些意外情况才拖了工期。

小王说那是你们自己的事儿,合同签了就得执行。

两边就这么僵着,装修队还说要去小王单位闹呢,这纠纷可把小王愁坏了。

案例四:借钱不还纠纷。

小赵和小钱是朋友。

小钱找小赵借了五千块钱,说三个月就还。

小赵看在朋友份上,二话没说就把钱借了。

三个月过去了,小钱一点动静都没有。

小赵就委婉地提醒了一下,小钱说再缓缓,最近手头紧。

又过了几个月,小赵自己也需要用钱了,就很直白地找小钱要。

小钱居然说:“我啥时候找你借过钱啊?”小赵当时就懵了,他也没借条啥的,只有转账记录。

小赵特别生气,觉得小钱这人太不地道,这朋友也没法做了,现在就想办法把钱要回来,这就产生了纠纷。

案例五:小区车位纠纷。

我们小区车位紧张得很。

最高法发布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嘿,朋友们!你们知道吗,最高法最近发布了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啊!这可不是一般的事儿!这就好比是一场精彩的比赛,而最高法就是那个公正的裁判。

想象一下,在执行工作的赛场上,各种情况错综复杂,就像一团乱麻。

但最高法就像有神力一般,把这团乱麻给理得清清楚楚!他们努力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最公正的处理,这多了不起啊!
我给你们说个典型案例哈,有个被执行人一直耍赖,各种逃避执行。

哎呀,这可把申请执行人急坏了呀!但是最高法的工作人员那可不是吃素的,他们就像猎人追踪猎物一样,不放弃任何线索,最终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踪迹,让执行得以顺利进行。

这难道不厉害吗?
交叉执行工作就像是给正义加上了一双翅膀,能飞到每个需要的角落。

最高法的这次发布,让我们看到了他们坚定的决心和高超的能力。

他们在努力为我们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啊!他们的付出和努力难道不值得我们点赞吗?他们真的是在为我们老百姓谋福祉啊!
我们应该好好感谢最高法的工作人员,是他们让我们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我们也要相信,在他们的努力下,我们的社会会变得越来越好!所以啊,让我们一起为最高法的这次行动鼓掌吧!。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作者:孔令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导读:社会上很多公司企业明明有钱还债,却想方设法规避债务!下面请看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五个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租赁规避执行案【基本案情】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系两起案件被执行人,溧水法院于2013年7月8日裁定拍卖优德公司所有的位于溧水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优德公司提出涉案房产在法院查封前已出租给舜天鸿泰公司、南京鸿宇服饰有限公司用于抵债。

溧水法院查明,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1-7幢厂房为优德公司的全部房产,该房产一直由优德公司占有使用,舜天鸿泰公司、鸿宇公司均未进驻使用。

优德公司、舜天鸿泰公司、鸿宇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

舜天鸿泰公司与优德公司、鸿宇公司与优德公司之间发生多笔款项往来,但汇款凭证上用途注明均为“货款”或“往来”,不足以认定为借款。

【法院观点】溧水法院认为,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既要进行形式审查,也应结合其他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从合同签订背景、内容、履行情况等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第一,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标的涵盖了优德公司全部厂房,作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将其正在使用的所有厂房出租的行为不符合常理。

第二,两案外人陈述签订借款协议时,优德公司无法提供其他任何有效的保证还款的措施,不得已将租赁权作为还款保证,但其时优德公司的房产并未设定抵押,与案外人的陈述相矛盾。

且两案外人不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而选择担保能力弱、实现周期长的房产租赁权作为还款保证的行为不合常理。

第三,两案外人对其租赁的房产,至今未实际占有、使用,不符合租赁交易习惯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

第五,两案外人主张的租金以优德公司的借款抵付,因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在此基础上的租赁关系也不能成立。

被执行人优德公司为逃避债务履行,与两案外人恶意串通,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抵押的房产上虚设长期租赁关系,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规避执行行为。

五个案例见证党的反腐之路

五个案例见证党的反腐之路

五个案例见证党的反腐之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成为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工作的战略方针。

去年初,集中体现这一方针的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颁布,成为党反腐倡廉史上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党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整的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框架。

目前,各级党组织正在积极推动纲要的贯彻落实。

这一成果得来不易。

中国共产党成立85年来,与腐败现象进行了不懈的斗争。

反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社会全面转型的今天,解决腐败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

记者追访了党反腐征程中出现过的5个案例,希望对人们思考当前的反腐形势有所启发。

●瑞金时期:“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案例一]谢步升,今天已是一个陌生的名字,他却是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后枪决的第一个贪污分子,时间是1932年5月9日。

这个人当过江西瑞金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

他的罪行是: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偷盖临时中央政府管理科公章,伪造通行证私运水牛到白区出售。

为了谋财,他秘密杀害了八一南昌起义南下部队的一名军医。

20年前,当年的见证人有的还在世,他们曾向现任江西瑞金市委党史办副主任的刘良讲述往事:此案是时任中共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亲自指示查处的。

事发不久,办案遇到了阻力。

谢步升的入党介绍人在苏区中央局任职,他认为谢步升并无大错,是调查员故意发难。

于是,苏区中央局领导没有调查就通知瑞金县裁判部释放谢步升。

邓小平十分气愤,拍着桌子说:“像谢步升这样的贪污腐化分子不处理,我这个县委书记怎么向人民群众交代?”他决定亲自去中央局反映谢步升的犯罪事实,同时,要调查员去向毛泽东主席汇报情况。

毛泽东当场表态:“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权威点评]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仅3个月后,中央苏区就开展了历时两年的惩腐肃贪运动,这是中共历史上第一次较大规模的反腐运动。

最高法院公布五起吸毒贩毒严重犯罪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五起吸毒贩毒严重犯罪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五起吸毒贩毒严重犯罪案例作者:杨成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年第07期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0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4起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案例及1起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犯罪案例。

其中,抢劫罪犯黄国云、故意杀人罪犯李宁罪行极其严重,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今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青少年与合成毒品”。

据介绍,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对新类型合成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新类型合成毒品犯罪的认定、处罚标准等问题予以规范,及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9234件,同比增长14.88%;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66298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8961人,同比增长8.58%,重刑率为28.60%,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2.79个百分点。

今年1—5月,全国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5986件,审结2263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815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6667人,重刑率为26.8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2.06个百分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形式加强了对此类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一贯立场和做法,各级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及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黄国云抢劫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国云,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农民。

法律法规十大监督案例(3篇)

法律法规十大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市环保局违规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未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执行,违规审批了一个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该项目的建成将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监督过程:该案被举报至上级环保部门。

经调查核实,某市环保局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环保部门依法对某市环保局进行了处罚,撤销了违规审批的项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二、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违法征收了农民的土地,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

此举引发了农民的强烈不满,多次到县政府上访。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上级政府部门。

经调查,某县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政府部门依法对某县政府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三:某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当地居民对此反映强烈,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上级环保部门。

经调查,某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环保部门依法对某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排放污染物,并进行了环境治理。

四、案例四:某医院违规收费案案情简介:某医院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违规收取了高额费用,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卫生行政部门。

经调查,某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某医院进行了处罚,要求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五、案例五:某公司非法集资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金融监管部门。

经调查,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典型案例

执行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8年与某房地产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开发公司负责开发某住宅小区,销售公司负责该小区的销售工作。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项目进展顺利。

然而,在项目后期,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开发公司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销售公司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开发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拒绝支付销售公司的销售佣金。

2020年,销售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销售佣金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公司支付销售公司销售佣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执行过程判决生效后,销售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开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

但开发公司仍然拒绝履行,法院遂依法对其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开发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土地和银行账户,但大部分资产已被其转移或设定了抵押。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 财产保全:对开发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和银行账户进行查封、扣押、冻结,防止其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

2. 强制执行:对开发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以变现所得清偿债务。

3. 限制高消费:限制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高消费行为,迫使其履行判决义务。

4. 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将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出行、消费等行为。

三、执行结果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开发公司最终履行了判决义务,支付了销售公司拖欠的销售佣金及违约金。

具体执行结果如下:1. 房产拍卖:法院对开发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800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所得款项用于清偿销售公司的债权。

2. 土地转让:法院将开发公司名下的一块土地进行转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销售公司的债权。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06—01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

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0 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3•【分类】其他正文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发布全国法院涉“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高波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江苏省某基层法院唐某某退回当事人礼品并如实记录报告案例案例二天津市某中级法院康某某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案例三河北省某基层法院周某某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案例案例四辽宁省某中级法院孙某某在执行案件中为请托企业谋取利益、收受钱物案例案例五吉林省某基层法院刘某某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案例六北京市某基层法院6名干警不如实记录报告他人过问案件情况案例案例一江苏省某基层法院唐某某退回当事人礼品并如实记录报告案例简要案情2023年6月,唐某某回家后,发现当事人陈某借感谢其家人曾经帮助办理银行贷款为由,将两箱白酒送至自己家中。

唐某某立即向本院督察室报告,及时将两箱白酒上交。

随后,督察室工作人员将两箱白酒退还给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讲明“三个规定”的纪律要求,当事人表示理解。

唐某某将该情况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进行了填报。

处理情况该基层法院对唐某某严格遵守“三个规定”,拒收当事人所送礼品,并如实记录报告的行为给予充分肯定。

评析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唐某某法纪意识强,严格遵守司法人员与当事人接触交往的相关规定,拒收当事人所送礼品,并及时记录报告相关情况,体现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高度自觉,维护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

很典型!高院:打击拒执犯罪的10个典型案例及其意义(详细全文,2018年9月)北京

很典型!高院:打击拒执犯罪的10个典型案例及其意义(详细全文,2018年9月)北京

很典型!高院:打击拒执犯罪的10个典型案例及其意义(详细全文,2018年9月)北京为全面展示北京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积极作为和生动实践,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北京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努力和成果,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北京高院决定向社会公布一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既包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也包含当事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犯罪类型既体现在对金钱债权类案件的逃避执行,也存在拒不执行行为类执行案件的情况。

在量刑结果上,有的被告人因在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而被判处轻刑或适用缓刑;有的被告人则因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而被判处实刑;部分被告人甚至因牵涉到多起犯罪行为而被数罪并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为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深入开展,北京高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法院要求,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加大对拒执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自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共罚款90余人次,金额1070余万元,拘留1500余人次,限制出境2400余人次,因涉嫌拒执罪移送公诉50余人。

今年8月,为进一步完善对被执行人的联动查控机制,畅通拒执刑事案件移送渠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北京高院会同多家联动单位,签署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打击拒执犯罪等工作的若干意见》,继续保持查控失信被执行人、打击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

北京高院执行局局长杨越表示,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最严重表现形式,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实现,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因此,北京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向全社会进一步表明了北京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发布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执行典型案例
执行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理的各种案件的示例。

以下是一些执行典型案例,以供参考:
1. 原告A与被告B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B应向
A支付款项若干。

调解书生效后,B未履行义务,A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依法向B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经查,B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原告C与被告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D应向C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D未履行义务,C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依法向D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经查,D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法院裁定查封、扣押、拍卖其财产。

3. 原告E与被告F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F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判决生效后,F未履行义务,E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依法向
F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经查,
F已停止侵权行为,但未赔偿损失,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执行程序中的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执行程序中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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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公布五起典型执行案例人民网北京7月19日电(曹少年)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在发布会现场公布了五起典型执行案例,并介绍了这五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以下为五个典型案例基本情况:案例1:张海峰等三人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基本案情张海峰等三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龙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令郑州龙腾公司支付张海峰等三人劳务工资22万元及利息。

由于郑州龙腾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海峰等三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郑州龙腾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同时查明郑州龙腾公司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系租赁他人,不能强制执行。

之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郑州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

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后,执行法院将案件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

河南高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新浪网、《大河报》、《河南商报》等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郑州龙腾公司迫于舆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担心今后没有生意可做,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案件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满意。

(二)典型意义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河南高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案例2: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基本案情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建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济区法院)判决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郑州一建公司货款210013.85元及12226元的违约金等实际费用。

河南国建公司没有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郑州一建公司向惠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惠济区法院向河南国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河南国建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

经执行法院调查,河南国建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

执行人员到河南国建公司位于金水区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执行,双方当事人因利息数额等问题发生争执打斗,场面一度失控。

经执行法院耐心做工作,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部分案件款,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随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逃避执行。

2013年5月,河南高院将河南国建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等相关网络及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

河南国建公司在申请贷款遭银行拒绝后,又在报纸和网站上看到该公司的一系列不诚信披露信息,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主动找到惠济区法院将所欠款项主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度争吵甚至动手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二)典型意义执行法院通过在网络和报刊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及时移送,使其在贷款融资、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融联动机制、失信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作用于一体,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案例3: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基本案情山东省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青州农信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汇丰公司)及其他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州市法院)经调解结案,其中青州汇丰公司对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因该案的借款人、保证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青州农信社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除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外,还向其送达了“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

法院执行中发现,青州汇丰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还有两起。

在上述三案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拒不申报财产等失信行为均被进行了采集,并录入至青州市法院诉讼诚信信息库,其失信等级被评定为“严重失信”。

执行法院根据青州汇丰公司涉案多起、均未履行,且已达到“严重失信”的情况,向包括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在内的多家诉讼诚信体系联动部门进行了披露,工商局将这一信息录入至该企业的电子档案。

2012年8月份,该公司到工商局欲进行股权变更,但工商局经过查询该公司的企业电子档案,发现该公司存在因未履行法律义务失信的不良信息,遂告知该公司暂不能为其办理;并告知其应先行到法院履行相关手续,法院同意后方可办理。

该公司终于引起重视,随后对于近几年涉案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排查,并对另两起自身为直接义务人的案件积极履行完毕。

后该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青州市法院撤销该公司在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良信息记录。

青州市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该公司承担直接还款责任的案件确已履行完毕,但在青州农信社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该公司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而该案的主债务人并未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因此青州汇丰公司所负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未免除。

青州市法院将该情况告知青州汇丰公司,责令其督促主债务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其失信不良记录不会被撤销。

(二)典型意义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披露后,联动单位青州市工商局将该信息录入,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等将受限制,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将停止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

本案被执行人涉案多起,在履行法律义务时存在拖延情况。

法院诉讼诚信体系运行之后,该公司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并及时将本公司作为直接债务人的两起案件履行完毕。

案例4: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基本案情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佳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法院)判决百味佳餐饮公司给付李某货款90100元。

判决生效后,百味佳餐饮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松江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向百味佳餐饮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到法院声称公司经营困难,希望法院暂缓执行。

执行法院通过上海法院协助执行网络对百味佳餐饮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但在实地走访时,执行法院发现该公司宾客满座,生意火爆,法官随机走访了几名客人,他们都表示是在网上团购的套餐,价廉物美。

执行法院随即封存了该公司的账册,并进行了更深入调查,发现该餐饮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区小有名气,其最大的业务量来自于网上团购,占到其全部业务量的80%左右。

执行法院为敦促百味佳餐饮公司履行义务,结合其经营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可以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的规定,依法在上海法院互联网“阳光执行”平台、上海市松江区的《松江报》等媒体上将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并在该公司几个连锁门店的显著位置张贴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公告,让其目标客户——网民知悉其失信行为。

一开始,百味佳餐饮公司对执行法院曝光其未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并不在意。

但其后不到半个月,该公司多次致电执行法院,表示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错误,但确实一时难以全额支付所欠债务,将争取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协商还款事宜,请求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措施。

经调查,自从执行法院对百味佳餐饮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通过网络、报纸、公告等形式予以曝光后,该消息迅速传播,导致该公司业务量直线下降。

对于百味佳餐饮公司提出的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请求,执行法院告知其在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之前,撤销不诚信信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慑于曝光失信行为的威力,百味佳餐饮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方案,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将全部钱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法院也依法撤销了对百味佳餐饮公司所采取的曝光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执行法院抓住商家重视商业信誉的特点,通过互联网、报刊、公告等途径对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予以曝光,促使被执行人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途径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5: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基本案情2007至2009年间,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台州、湖州、金华、舟山等地法院有40余件案件未履行,涉及标的金额共计2600多万元。

这些案件的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这些纠纷引起的债务应由各地的项目经营部或项目经理个人承担,项目经营部与公司总部之间财务独立,公司总部不应承担履行义务,因而态度消极,对调查财产等很少配合。

2009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执行局与浙江省信用中心建立了联建共享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的工作机制,浙江高院通过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将全省各级法院所有超过3个月未实际执结的案件信息提取出来,包括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住址、未履行金额、案号、执行法院等信息,分别形成个人和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数据库,交省信用中心导入省联合公共征信平台,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并应用于金融、招投标和政府监管等领域,促进信用联防奖惩机制的形成。

该建筑公司的上述40余起案件均在公布之列,形成40多条失信记录。

根据浙江省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与重点工程招投标都必须提供由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企业信用报告,对信用等级没有达到一定条件的,取消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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