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合同补充协议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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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供应商):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部)

乙方(分销商):

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分销甲方生产经营的系列产品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指定分销区域

分销区域描述:

二、起运量及交货地点

1. 乙方每次向甲方发出订单的最低起运量不得低于立方或万元。

2. 乙方指定交货仓库:

三、销售目标任务分解

乙方承诺在2015年度完成销售甲方各品类产品季度及年度目标任务如下表(单位:含税万元)

备注:乙方如以上部分产品未分销的,则未分销的产品无需填写。

四、销售推广服务支持费

1、乙方同意在2015年年度内必须完成上述任何品牌销售甲方产品任务指标,乙方完成不了任何品类季度或年度销售数额,甲方都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若乙方积极配合移交相关市场资源,甲方视实际情况,可协助乙方就乙方库存中商品剩余保质期6个月以上的商品(不含破损商品)销售处理。

2、甲方按每季度的销售业绩、合作表现等对乙方进行考核并给予季度销售推广服务支持费,甲方对乙方的业绩考核主要包括:

(1)乙方市场的销售目标达成率;

(2)乙方主推品项销售达成率;

(3)乙方市场“可控”与“达标”终端门店建设;

(4)促销活动执行情况;

(5)价格体系执行。

3、业绩考核综合总得分封顶不得超过 100 分,具体考核指标明细及考核方式由甲方另行制定并知会乙方。

4、甲方对乙方考核总得分为前述单项得分值之总和。甲方每季度对乙方考评一次,各单项考核结束由甲方填写分销商季度考评汇总表并知会乙方,以利乙方改进工作。乙方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应即时提出意见并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5、甲、乙双方约定按半年以以下方式作为甲方核算乙方销售推广服务支持费的计算方式:

半年完成销售额× 3 %×半年销售目标达成率系数×业绩考核总得分/100

备注:销售目标达成率系数按以下规定:

6、半年业绩考核结果、增长率系数或达成率系数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由甲方财务对该销售推广服务支持费进行核算并帐务处理。甲、乙双方约定经核定的销售推广服务支持费 B 兑现,销售推广服务支持费的具体支付方式由甲方决定。

A、每季度;

B、每半年

7、如果在合同年度期间内双方签定的《商品分销合同》终止,乙方有义务与甲方进行账务核对,双方共同确认并清理账务。销售推广服务支持费在合同终止之日起90天后10年工作日内支付,在此期间,如乙方窜货或扰乱甲方市场价格,甲方将视同乙方主动放弃销售推广服务支持费,甲方不再支付该销售推广服务支持费。

五、其他事项

1、乙方属于下列第种分销商类型:①普通分销商;②专销商。

2、乙方属于专销商的,合同期届满经甲方确认属实,甲方将按乙方年度完成销售额的 0.5% 另行给予销售推广服务支持费,以作为乙方经营甲方产品的市场费用支持,该项销售推广服务支持费于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兑现,具体发放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属于普通分销商的,不享受该项销售推广服务支持费。

六、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为双方签定《商品分销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商品分销合同》无效,本协议当然无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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