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规范性文件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奖(助)学/奖教金类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更好地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奖励在学校各领域做出贡献的教师、管理人员及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并规范各类捐赠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社会各界捐赠的专项奖(助)学/奖教金,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学校成立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所有各类社会捐赠项目全部由基金会负责归口接受和管理。
基金会办公室为基金会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合法地策划和发展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募集活动,努力做好基金的增值工作。
具体负责起草协议范文、项目统计;提供当年可供参评项目、名额与资金额度;评审后的资料汇总、备案、归档;提交年度报告及与捐赠方的日常联系,按照协议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金来源充分发挥基金会集资优势,通过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密切联系与合作,努力向海内外团体及个人募集资金,用以完善办学条件,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着作出版及学术交流,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充分发挥和利用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交流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的资源和信息优势,密切对外联系,多渠道筹措资金,协助基金会做好捐赠集资工作。
为了更好地落实“院”为实体的校、院、系三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院(系)积极性,鼓励各院(系)向社会募集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愿意的前提下,原则上筹资方为主要受益者。
对筹资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集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组织实施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为全校受益捐赠项目的具体操作、组织实施评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评选办法、统筹向院(系)下放名额指标、接受院(系)的奖(助)学/奖教金申请、组织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工作、确定获奖名单、组织颁奖活动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供评审结果。
上海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各机关部处、院(系)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件沪交内(财)[2013]42号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
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统一管理,待考核后按程序拨付。
3、为确保学校间接费用计提,对间接费用预算不达项目总经费比例上限的情况,原则上仍按学校规定比例计提,确有特殊原因的情况,按一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返还或弥补手续。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稿)2002年10月发布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科研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调动我校文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的迅速发展;同时,为规范和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广大教研人员的利益,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文科科研经费包括两类:1、拨款类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教育部、上海市哲学社科规划办、中央各部委及上海市各委办、局下达的研究项目经费。
2、非拨款类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①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②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③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④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获得的经费。
第二条科研经费到款后由文科建设办公室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立项登记手续,每个项目享用一个财务编号,财务处负责签发校内支款凭证。
凡未通过文科建设办公室申报而获得经费资助项目,在立(转)项时,项目承担者须将有关合同书、协议书、申请书等复印件1份,提交文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
从2003年起,学校对文科纵向科研经费暂不提取管理费,对横向课题提取5%的管理费。
第四条对由几个单位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按合同规定一部分经费需从我校转给其他参加单位时,需在第一笔经费到款时说明并提交合同或有关文件,经文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才能办理经费转出手续,转出部分不核算资源与任务挂钩的指标;对在研究过程中的科研项目,因与外单位发生协作关系而需从我校转出协作经费的,必须提供协议书或书面申请书,经文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才能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第五条文科各类纵向经费按国家和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特别支出须另行报告,并交文科建设办公室核实后使用。
横向经费的20%可以作为人力资源费,在经费到款时一次提取,30%可作为专家咨询费,经文科建设办公室核实后可提取使用。
关于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校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经费管理,更好地实现课程建设和教改目标,在总结近几年我校课程及教改项目经费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管理范围1、课程建设:包含校级重点课程建设及上海市级重点课程建设。
校级精品课程、市级精品课程及各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等可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研究任务参照执行。
2、教改项目:主要指由教务处审批立项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其他教改项目如上海市教委重点教改研究项目等可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研究任务参照执行。
二、经费管理使用原则经费包括两个部分,经费的25%作为评审及奖励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课程建设和教改项目的专家咨询、立项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总结和建设奖励等;经费的75%作为课程建设和教改研究经费,由教务处分别在项目立项、通过中期检查后下达至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奖励经费的使用办法荣获校级重点课程建设项目,每门课程奖励1000元;荣获市级重点课程建设项目,每门课程奖励2000元。
获批校级教改项目,每项奖励800元。
奖励经费分别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后分两次平均下发。
四、建设及研究经费使用范围及比例(一)课程建设经费(1)课程建设劳务费: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40%。
(2)课程项目组教师调研和参加相关教学学术研讨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总额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35%。
(3)通讯费: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5%。
(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包含印刷费、小型文具、设备以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等(单价不超过1000元),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20%。
(5)购买试题库(计算机题库系统)、计算机软件需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填写《软件采购单》,经学院(部)领导同意,财务处、资产处、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购买(计算机软件采购还需经信息办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购买政采目录中产品如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需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填写《设备采购单》,经学院(部)领导同意,财务处、资产处、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并进行入库登记。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上海交通大学设计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沪交文〔2018〕2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文科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经2018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1 —2018年7月31日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以下简称“文科”)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和规范文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分为纵向和横向经费两类。
纵向经费指来自中央和各级政府下拨的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拨款的资金。
横向经费是指非政府财政科技计划拨款的资金。
第三条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承担的各类文科科研项目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对各类文科科研项目及其资金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2 —第六条院(系)、机关部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文科科研经费监管科学、规范、有序。
(一)院(系)负责本单位文科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合理统筹资源,支持保障项目有序开展。
(二)文科建设处(以下简称“文科处”)负责学校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制定,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申报中的经费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过程管理。
(三)财务计划处(以下简称“财计处”)负责文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预算编制合理性及经费执行的日常监督、指导完成项目决算与财务验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第一章科研经费管理政策1.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科〔2016〕81号)2.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理工民口项目间接费(管理费)分配说明》的通知(科研院〔2018〕4号)3.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科〔2017〕79号)4.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的通知(沪交科〔2018〕61号)5.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附属医院人员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牵头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的通知(沪交科〔2018〕40号)6.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变更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提取、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务计划处〔2015〕22号)7.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科〔2015〕19号)8.关于印发《优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审批流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科〔2014〕69号)9.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交科〔2014〕68号)10.上海交通大学关于上海市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沪交科〔2018〕24号)11.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沪交内(财)〔2013〕42号)12.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账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交内(财)〔2013〕49号)13.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订后印发)14.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校内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科〔2018〕72号)15.关于规范科研项目校内实验测试加工费结算单用印的通知(科研院〔2018〕5号)16.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技项目相关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科研院〔2017〕8号)17.学校人才计划相关经费管理情况协调会会议纪要18.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财〔2017〕34号)19.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财〔2018〕14号)20.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科研院〔2017〕2号)21.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交财〔2016〕44号)22.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交财〔2016〕43号)2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转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财〔2018〕5号)24.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签办法》的通知(沪交内(办)〔2007〕29号)25.财务计划处关于提供科研项目第三方财务审计服务的通知(财务计划处〔2018〕13号)第二章科研管理政策1.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交内(科)〔2012〕9号)2.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校企联合研发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科〔2018〕33号)3.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相关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拟印发)4.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交科〔2014〕33号)5.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农林试点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内(科)〔2010〕5号)6.上海交通大学关于重点实验室论文、专利及成果署名的若干规定(暂行) (沪交内(科)〔2003〕17号)7.上海交通大学关于院系自主制订高水平论文期刊目录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论文质量的实施意见(科研院〔2017〕6号)8.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职务发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交科〔2016〕42号 )9.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专利申请和维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交科〔2016〕43号 )10.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关于促进跨学科研究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交科〔2016〕4号)11.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促进科研团队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交科〔2014〕70号)12.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重点实验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交内(科)〔2011〕59号)第三章相关管理政策1.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交委马字(2011)43号)2.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沪交内(办)〔2011〕53号)3.上海交通大学财经工作小组议事规则(沪交财〔2016〕18号)4.上海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关于通过三个专门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沪交规〔2017〕1号)5.上海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沪交资实〔2018〕28号)6.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研与教学实验用耗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资实〔2015〕7号)7.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交资实〔2016〕36号)8.上海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处置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版)(沪交资实〔2018〕31号)9.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沪交资实〔2016〕221号)10.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执行政府采购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交招标〔2016〕2号)11.上海交通大学货物招标采购实施细则(沪交招标〔2015〕3号)12.上海交通大学定额管理细则(沪交资实〔2014〕39号)13.上海交通大学公有房产管理办法(沪交资实〔2014〕38号)14.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水电定额管理细化调整办法》的通知(沪交后〔2015〕3号)15.上海交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类档案工作规范16.上海交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文件材料接收归档管理办法(沪交内(档)[2006]7号)17.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沪交财〔2017〕6号)18.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审〔2016〕10号)19.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办〔2016〕72号)。
某双一流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XX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和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科技发展综合实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归口管理的科研项目(不含军工项目)。
设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相应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院(系)及科研基地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科技、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明确责权,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科技处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
财务处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
人事处主要负责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聘用项目科研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审批和管理。
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与管理。
审计和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项目分类认定第六条科研项目按其经费的资金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来源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与境外机构的合作项目、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等项目。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件沪交内(财)[2013]42号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
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
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
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统一管理,待考核后按程序拨付。
3、为确保学校间接费用计提,对间接费用预算不达项目总经费比例上限的情况,原则上仍按学校规定比例计提,确有特殊原因的情况,按一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返还或弥补手续。
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沪交内(财)[2011]48号为依法加强国有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我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上海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沪交内(财)【2008】38号)、《上海交通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沪交内(财)【2008】39号)、《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沪交内(财)【2008】37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交委马字【2011】4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学校因各种经济活动而支付的达到规定限额的货币资金。
规定限额为:单笔银行存款支付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单笔现金支付(含电子转账方式)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壹万元(含等额的外汇金额)。
大额资金支付包括银行转帐支票等各类银行票据支付、现金支付、银行卡划转等形式。
进入个人银行卡的人员经费定义为银行存款支付。
第二条管理原则按照“依据预算、分级授权、责任明确、过程监控”的原则实行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章支付管理第三条受理机构学校财务处。
第四条支付程序一、申报要求(一)各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简称:《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凭证。
其中,凡单笔银行存款支付在人民币伍拾万元(含)以上(不含各类酬金、人员经费),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壹拾万元(含)以上的支付业务,根据业务性质(如科研、教学等)需由主管副校长签字。
(二)各单位应提供审批手续齐全、单据真实完备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
同时,支付费用所需资金必须符合《上海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沪交内(财)【2008】38号)、《上海交通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沪交内(财)【2008】39号)、《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沪交内(财)【2008】37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交委马字【2011】43号)的规定。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文科科研上水平,进一步加大文科大项目和优秀青年人才的培育力度,加强文科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工作,结合现阶段我校文科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坚持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并重的原则,以国家需要为导向,紧密结合重点学科建设,鼓励原创,倡导交叉,注重特色。
第三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设两个类别:第一类别是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特色研究项目,面向全校文科在岗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主要资助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理论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新兴、边缘、交叉学科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有学术积累价值的基础研究课题的前期研究。
第二类别是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青年培育项目,重点资助39岁以下的优秀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主要目的是为争取省部级以上规划课题培植新的生长点。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不设课题指南,但是申请者选题要符合立项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份申报,同年12月初完成评审并公布。
第六条: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为著作、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等。
研究时限一般为1-2年。
除部分应用对策性项目外,鼓励以论文、著作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七条:申请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必须是本校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
特色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项目的申报者应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39周岁(含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上海交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财务计划处
上海交通大学沪交财〔2017〕34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海交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1 —2017年6月28日上海交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动,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由项目(课题)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所聘用的专门为科研事业服务、以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为主要工作内容的辅助性管理岗位。
第三条科研财务助理的聘用及管理应遵循“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聘用单位应对财务助理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一般采用劳务派遣聘用方式,资金来源主要为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科研预研基金等。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原则上需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其他项目(课题)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六条项目(课题)组设置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主要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主要包括:(一)学习和掌握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并协助项目(课题)依法合规、据实有序推进相关业务,包括预算编制、经费认领、预算执行、决算验收等工作。
— 2 —(二)负责跟踪科研项目经费的到款情况,及时办理经费入账及立项;负责办理科研项目经费的开票,对应收未收的科研项目合同经费进行催款,并保留相关催款记录;经费到款后的票据核销工作。
(四)协助项目(课题)组办理合作、外协、采购等经费相关合同审批报账工作,审核经费开支申请;及时清理科研项目各类暂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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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文件
沪交内(财)[2013]42号
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
作规定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若干财务操作规定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
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
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
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
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
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
统一管理,待考核后按程序拨付。
3、为确保学校间接费用计提,对间接费用预算不达项目总经费比例上限的情况,原则上仍按学校规定比例计提,确有特殊原因的情况,按一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返还或弥补手续。
4、绩效支出额度的确定与计提:在项目经费分配时,在计提二级单位间接费用时,同时按预算将绩效支出计提入学校专用账户。
5、绩效支出额度以二级单位为主体申请与拨付,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年度课题验收情况,填制二级单位拨付清单,并提供相关课题验收资料与申请经科研院审批后,财务处每年1月份和7月份集中办理,拨付至二级单位科研统筹人员经费项目号(AA%K%项目),由学院统一管理和使用。
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减免的处理
1、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减免应在可减免支出部分实际发生后依申请经科研院核准后办理。
2、申请减免管理费的经费支出应提供相关资料,其中外协及购置设备需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及支付给外单位的凭证;
四、专家咨询费的支付
1、支付标准: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参加会议咨询时,第1、2天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500-1000元,其中不超过800元的部分在课题中列支,超额部分在科研团队预研基金账号中列支。
其他
职称人员的咨询费支付标准仍然执行科技部的规定。
(详见下表)
2、项目负责人需凭《会议专家签收表》和经二级单位、科研院审批通过的《科研项目支付评审费(咨询费)审批单》,至财务处办理经费支付手续。
五、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的审核要点
1、学校为牵头单位的项目,间接费用预算应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依据)上限编制,并严格执行间接费用超额累退比例法;学校为合作单位的项目在编制子课题间接费用时,可考虑按照项目合同总价所对应的间接费用下浮一档比例编制。
2、以上海交通大学为法人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申报预算,项目负责人需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审批单》,经院(系)、直属单位、科研院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审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章。
六、预算调整与控制的有关事项
1、部分支出在预算范围内,采用预算额度浮动控制的方式,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按预算10%浮动控制且不超过10万元;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按预算5%下浮且不超过5万元控制。
2、预算执行超过预算控制浮动范围的,则根据调整比例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和《项目预算调整对比表》,经二级单位、科研院以及校领导审核通过,财务处核准后直接调整预算控制数据。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1)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经申请,由科研院审批,具体包含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10%至30%比例的调整;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5%至20%比例的调减。
2)重大预算调整事项经申请,由科研院审核后,还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具体包括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30%以上比例的调整;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20%以上比例的调减。
七、关于试制设备的管理
1、购置预研设备应先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待课题结题验收时,若发生该固定资产转移,再行办理校内固定资产减少的相关手续。
2、试制设备在试制之初,应填写《上海交通大学非标自制设备项目书(试用稿)》,经设备处审批通过后在财务预算控制系统中按试制设备费预算栏目列支相关的支出内容。
八、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6日起执行,由财务处、科研院,设备处负责解释。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15日发生的尚未处理的事项,适用本规定。
”
上海交通大学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