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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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的各类个人贷款业务。

异地支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分部个人贷款业务按照本规程对分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的操作要求办理。

1.3业务概念

本操作规程中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一般贷款业务系指除特别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

本操作规程中贷款移交是指辖区行与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之间对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职责进行动态交接、转换的管理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

1.4岗位职责分工

1.4.1客户经理岗

(1)受理贷款申请,对客户进行预筛选;

(2)贷款调查、信用评级,创建贷款申请任务;

(3)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建议;

(4)面签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发起放款申请;

(5)办理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保险等手续;

(6)按规定时限和频率完成贷后检查和收贷收息;

(7)发起贷款重检,对贷款要素进行变更;

(8)对逾期账户进行持续催收和监控,进行贷款移交;

(9)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评估抵(质)押物风险状况;

(10)执行预警行动方案,发起风险预警及解除请求;

(11)贷款五级分类初分。

1.4.2客户经理主管

(1)审查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核确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

(3)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意见;

(4)审查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

(5)审核风险预警解除请求;

(6)审核贷款五级分类。

1.4.3分行行长(授权副行长,下同)

(1)审查贷款的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查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推荐意见。

1.4.4个人信贷专职审批人

(1)审查贷款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

(2)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审批意见;

(3)对存在法律疑义的事项提出明确请求,发起专业咨询。

(4)对权限内的业务行使最终审批权。

1.4.5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主任

(1)审查贷款的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查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批意见。

(3)对权限内的业务行使最终审批权。

1.4.6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首席信用风险官

(1)审查贷款的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查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批意见,行使权限内业务的最终审批权;

(3)审批风险预警等级及行动方案,决定解除预警等。

1.4.7放款审核岗

(1)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2)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和临时出库手续,建立放款台账,定期对账;

(3)审核放款条件落实情况;

(4)审核贷款资料与系统影像一致;

(5)向分行移交信贷业务档案。

1.4.8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放款复核岗

(1)审查贷款资料的影像文件;

(2)审核放款条件落实情况;

(3)出具放款通知书。

1.4.9分行档案管理岗

(1)接收、整理贷款档案正本并归档保管;

(2)统计并登记相关台账;

(3)负责档案借阅、归还及档案查询。

1.4.10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岗

(1)核实预警信号,提出预警等级和行动方案建议;

(2)审核并提出解除预警的意见及理由;

(3)审批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等;

(4)检查、监督辖区行贷后管理工作。

1.5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可采用利随本清,按月或按季付息、一次还本的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特别贷款外,应采取按期还本付息的方式。按期还本付息方式包括按月

或按每三个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或按每三个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以及总行规定的其他方式。具体计算方式按照监管部门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1.6利率调整方式

贷款的利率调整方式须与结息周期保持一致,房屋贷款除外。

1.7操作流程

个人贷款业务的的操作流程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和申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与回收、贷后管理等环节。

2.贷款受理

2.1客户经理告知客户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准入政策及条件,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业务需求从合法、合规、合理性的角度进行初步判断,确定是否受理。

2.2客户经理确定受理申请后,指导借款人如实、完整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收妥以下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声明)、有效居留证明等。

(2)借款人收入、资信情况证明资料: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及代发工资的存折、完税凭证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3)借款人为自雇人士的,还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在借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户口簿、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资产证明、配偶收入证明等资料。

(5)贷款担保证明资料:

a.申请特别贷款业务的,核验质押物原件(以卡内存款质押须核实卡内存款并打印账户明细)后收妥复印件;以第三人或共有财产质押的,收妥权利人或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意质押的承诺书等。

b.以抵押担保方式申请的,核验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后收妥复印件;以第三人或共有财产作抵押的,提供财产所有人或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意抵押的承诺书等;抵押物已出租的,由借款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具在我行主张抵押权时不影响我行权利实现的书面文件。

c.以保证担保方式申请的,收妥保证人有关资料。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收妥本条第(1)、(2)款规定的资料以及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承诺书;保证人为法人的,收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有效决策文件等资料。

(4)合法有效的贷款用途证明资料。

(5)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能留存原件的,收妥原件。不能留存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客户经理双人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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