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等。
第三条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2. 公正原则:确保财务活动公平、公正、公开;3. 效率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4. 保密原则:保护财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四条本单位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知识和经验,对财务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本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单位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单位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九条本单位收入包括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会员会费、业务收入等。
第十条各项收入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收入入账后,应及时开具收据或发票,确保收入来源合法、合规。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二条本单位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办公费用、业务活动费用、设备购置等。
第十三条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
第十四条支出报销应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本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资产盘点应定期进行,确保账实相符。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除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组织外,依法成立,非营利性质,自主管理、独立核算,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存在的组织。
为了保证其规范化运作、提高其管理效能,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首先,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报送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信息。
其次,在内部组织架构上,应当设立合法、有效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确保其财务状况透明、用人公正、运作规范。
最后,对于涉及到涉及对外开展募捐活动或接受捐赠的情况,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募捐、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总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其依法合规、规范运作,实现其公益宗旨,需要加强全方位、系统化的管理,并有特定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和保障。
民办非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非单位的管理,规范单位运作,提高单位工作效能,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单位管理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单位设立以下组织架构:1. 主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单位全面工作,主持单位重大决策,领导单位发展方向。
2.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分管具体业务,负责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3. 办公室:负责单位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信息、安全等工作。
4. 财务部:负责单位财务预算、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申报等工作。
5. 业务部:负责单位业务拓展、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
6. 技术部:负责单位技术支持、设备维护、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主任负责单位整体规划、决策和领导。
2.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管具体业务,负责部门内部管理。
3. 办公室负责单位内部协调、沟通、档案管理等工作。
4. 财务部负责单位财务预算、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申报等工作。
5. 业务部负责单位业务拓展、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
6. 技术部负责单位技术支持、设备维护、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工作时间:1. 单位实行周一至周五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
2.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单位规定的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请假制度:1. 员工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 员工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证明、事假证明等。
3. 请假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出差制度:1. 员工出差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差。
2. 出差期间,员工需按照单位要求,遵守纪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3. 出差归来后,员工需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差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水平,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了必要的前提。
本文将从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意义、具体内容以及总结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意义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单位内部管理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它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提高治理水平: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治理水平,使单位更加稳定、有序地运行。
2、保障合法权益: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单位内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管理不善而引起的纠纷。
3、促进社会信任: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社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任度,为单位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目的:明确内部管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意义,为制度的制定提供依据。
2、组织结构:规定单位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职责分工:详细规定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人负责,避免推诿和扯皮现象。
4、决策程序:明确决策程序和决策机构,确保单位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员工举报、内部审计等,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6、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方面,确保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7、信息管理制度:规定单位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8、其他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有关内部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三、总结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是提高单位治理水平、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信任的重要基础。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单位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民非管理制度
民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境内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以下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应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经营、合理监督的原则,发挥自律作用,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与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展合作。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指导、服务和监督,促进其规范运作和依法合规,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发展。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登记时,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章程、理事会名册、组织架构图等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后,颁发登记证书。
第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报送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章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
第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称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风气,不得违反民族宗教风俗习惯,不得与他单位名相类似似。
第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重大事项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者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保障组织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第十二条理事会或者委员会应当进行组织架构和工作分工的合理规划,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明确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理事会或者委员会应当选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的人士组成,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理事会或者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人事管理、项目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举办各类学习培训班、定期邀请相关专业人士来为机构成员讲座、进行业务指导,增强业务能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运作,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以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为宗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经民主选举产生,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报告。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或者擅自转让其财产。
第四章人事管理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保障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执行项目,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料完整、准确。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保值增值。
民办非企业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内部运作,保障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服务质量,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益性质,遵循自愿、自主、自治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由单位创始人、捐赠者、业务骨干等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理事会(或董事会)职责:1. 制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2. 选举产生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代表;3. 审议单位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变更登记、合并、分立、终止等;4. 监督单位日常运营,确保单位合法、合规、高效运作;5. 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或董事会)和单位财务进行监督。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
第九条招聘:单位应根据岗位需求,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优先录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第十条培训: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考核: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薪酬:单位应建立与员工工作绩效相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员工收入与付出相适应。
第十三条福利: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透明。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职责:1. 建立健全财务账目,确保账目清晰、完整;2.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守税收政策;3. 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4. 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个人、社会团体、社会机构以及其他非国家机关依法设立、注册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与管理,建立良好的运营机制,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下面,我将从组织结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组织结构(一)机构设置为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模和性质差异,机构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可分设办公室、财务部、人事部、项目部等。
各部门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并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
(二)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由单位负责人、副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决策、协调、督导和落实重大事项等。
领导班子成员间应形成合理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并积极实施相互监督。
(三)决策机制二、人事管理(一)招聘与录用(二)人员流动为了更好地发挥各人员的才能和效能,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加强人员流动管理。
适时进行轮岗调整、培训进修和岗位交流,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
(三)激励与约束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与创造力的重要保障。
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合理设立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发挥个人优势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财务管理(一)会计制度和核算(二)资金管理四、监督管理(一)内部监督(二)社会监督(三)政府监督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中的问题。
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法规政策,为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制度依据。
总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是保障其良性运营、规范行为的重要保障。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与完善,以提高组织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办单位”)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设立,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管理,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
为了保障民办单位的内部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简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单位的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正透明,本制度制订。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遵守是每位工作人员的义务,相关责任人应当负责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工作纪律、职权范围、工作流程、绩效考核、权益保障等。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五条工作纪律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安排,不得擅自调整或更改工作任务。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秩序,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私自离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请假。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保护工作单位的利益,不得泄露单位机密和商业机密。
第八条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得从事与本单位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三章职权范围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职位要求,正确行使职权,做到公正、廉洁。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做到集体决策,不得擅自决策和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互相合作,互相配合。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工作流程是指工作人员在各项工作中应遵循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以及制定的工作计划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以便于及时解决和协调。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五条绩效考核是对工作人员在岗位上表现的评价和奖励。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职位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制度,不得存在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人员绩效薪酬的依据和升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权益保障第十九条工作人员享有公平的薪酬待遇,薪酬应按时发放。
民办非企业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员工权益,促进单位与员工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单位发展方向、重大决策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决策执行情况,保障单位合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本单位设立行政部,负责单位日常行政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设立业务部,负责单位业务运营、项目策划、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理事会:负责单位重大决策、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二)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决策执行情况,保障单位合法、合规经营;(三)行政部:负责单位日常行政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工作;(四)业务部:负责单位业务运营、项目策划、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九条本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单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员工晋升、调动、辞退等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本单位财务工作由财务部负责,负责编制单位财务报表、审核报销、管理资产等工作。
第十六条本单位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部门预算,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本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确保财务安全。
第五章内部审计与监督第十八条本单位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单位财务、业务、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机构领导、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服从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和支持员工的成长和发展,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加强对内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矛盾,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领导机构,明确各级领导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决策科学合理、民主参与、贯彻执行。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全体员工共同发展。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的原则,重视团队协作和个人发挥的主动性,形成上下联动、协调发展的局面。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单位和谐稳定。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正确行使权力,不得擅自挪用单位资金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的分工制度,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制定职工工作手册,详细规定各类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鼓励员工主动提出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的意见,积极营造轻松、和谐的工作氛围,激励员工的创造性。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根据成绩奖惩有据,保障正常的管理秩序。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提供学习机会和平台,帮助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范文篇一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建立民主、科学、法制的管理体制,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各级组织和个人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并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本单位设立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和统筹全局工作。
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本单位设立部门和岗位,明确职责和权限,并落实组织机构。
第七条部门和岗位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实行相互合作和协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本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招聘人员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本单位对所有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员工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团队精神。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和要求,及时核算、报表和审计。
第十三条本单位使用财务资金应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程序,遵守财务制度和法律法规。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本单位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制定的项目管理流程,进行项目的申报、立项、执行和验收。
第六章劳动纪律第十六条本单位员工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七条本单位员工应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外部。
第十八条本单位员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严禁受贿、贪污等违法行为。
第七章纪律监督第十九条本单位设立纪律监督部门,负责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二十条纪律监督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八章法律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活动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民非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非单位(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运作,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民非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民非单位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开透明,民主管理;(三)独立自主,自我发展;(四)服务社会,公益为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民非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法定代表人等。
第五条理事会是民非单位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单位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是民非单位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单位依法、合规运作。
第七条法定代表人是民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单位日常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单位。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民非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透明。
第九条民非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民非单位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民非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人事管理第十二条民非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民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民非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五条民非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十六条民非单位应明确业务范围,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民非单位应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民非单位应加强业务监督,确保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
第十九条民非单位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民非单位应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公司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依法、合规、高效运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公司的全体员工,以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职责、财务管理、业务流程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成果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1.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筹措、成本控制等工作。
2. 人事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3. 综合部: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对外联络、信息宣传等工作。
4. 业务部:负责公司业务拓展、项目管理、客户关系维护等工作。
三、财务管理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公司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根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财务部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四、业务流程第十三条公司业务流程遵循合法性、合规性、效率性原则。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和流程操作,确保业务合规。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环节的管理。
五、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各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模板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旨在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的健康发展。
2. 本单位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推动单位发展。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明确单位的组织架构,包括各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2.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三、人力资源管理1. 招聘与培训:制定招聘计划,明确岗位要求,进行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素质。
2. 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员工工作进行评估。
3. 薪酬福利: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确保员工福利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财务管理1. 预算管理:制定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收支管理:规范收支流程,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财务透明度。
3. 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防止资产流失。
五、行政管理1. 公文管理:规范公文的起草、审核、发布流程,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
2. 会议管理:制定会议管理制度,提高会议效率,确保决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文件的归档、保管和使用。
六、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明确项目立项流程,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项目符合单位发展战略。
2. 项目执行:制定项目执行计划,明确项目目标、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
3. 项目监督:建立项目监督机制,定期检查项目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七、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
2. 风险预防:制定风险预防措施,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 应急处理:建立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八、内部审计1. 审计计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范围和重点。
2. 审计执行: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 审计报告:编制审计报告,提出改进建议,推动单位改进管理。
九、信息管理1. 信息安全: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单位和员工的隐私。
民办非企业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管理制度民办非企业管理制度是指对于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管理、运作和监督等方面制定的一套规范和制度,旨在规范非企业单位的运行,提高其效益和社会效果,促进社会事务的发展。
本文将对民办非企业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
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事务的增多,非企业单位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在组织形式、运作模式、管理制度等方面,非企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标准化非企业单位的运行,提高其组织效率和服务质量,必须制定一套适合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制度。
二、目标1.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实现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
2.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和监督,防止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单位运行的透明和公正。
3.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社会事务的发展。
4.加强对非企业单位的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组织人才的素质和能力,推动单位的创新和发展。
三、主要内容1.组织架构:制定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级组织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2.决策机制: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确定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绩效评估:建立非企业单位的绩效评估制度,通过量化指标和定期评估,对单位的绩效进行评估和奖惩,提高单位的运行效率和品质。
4.人事管理:建立非企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考核、培训和奖惩等方面,确保单位人员的选拔、使用和激励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财务管理:建立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6.监督机制:建立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效果,防止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实施过程1.建立指导小组: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和推动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为了把本单位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为我单位工作服务,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一)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二)本单位人事任免:理·事长由理事会任命,副理事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负责.(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费用由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
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五)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
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六)修改本单位七项制度: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修改章程、变更地址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5天写出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三、接受捐赠公示制度(一)本单位经费来源之一,是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
本单位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民办非企业管理制度范文
民办非企业管理制度范文民办非企业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决策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自律、声明和奉献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组织章程、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独立决策、自主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理事会或委员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发展战略、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理事会或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单位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代表等组成,具体人数和比例由组织章程规定。
第八条理事会或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形成决议。
决议应当经过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常设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应当符合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运行机制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委员会会议,向会员和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人事制度、招聘制度、考评制度等,确保人才的选拔和使用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公益事业,提升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形象。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或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做到民主决策。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经过理事会或委员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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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
为了把本单位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为我单位工作服务,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二)本单位人事任免:理·事长由理事会任命,副理事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负责。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费用由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
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五)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
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单位七项制度: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修改章程、变更地址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5天写出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三、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一)本单位经费来源之一,是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
本单位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二)本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经费不足时,鼓励社会各界赞助。
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项活动,邀请赞助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
对赞助较多的单位,可以约定赞助单位参加活动,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同时在理事会上报告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表本单位参加其他社会组织或国内外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属本单位所有,必须交回本单位。
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单位领导研究,视情况处理。
四、考核奖惩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和七项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单位活动,支持配合本单位工作。
对热爱本单位、支持本单位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单位应予表彰奖励。
(二)本单位设立“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奖的个人给予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三)对不关心本单位的发展,工作不积极主动的员工,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撤换或解聘其在本单位的职务或工作。
对玩忽职守,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二)做好收取费用的工作。
(三)本单位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费及差旅费;
2、召开会议或者举行活动的经费;
3、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4、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5、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
6、设备添置费;
7、开展其他活动必要的经费。
(四)本单位坚持民主理财。
日常财务管理由理事长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账目,会计、出纳必须分设。
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实行。
(五)本单位财务,按规定接受审计。
六、诚信自律建设制度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积极参加社会各项公益性活动。
(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诚实守信、回报社会”的意识。
(三)坚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理念,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准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注重信誉,维护社会组织的良好形象。
(四)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合作、互助和互律,反对和抵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竞争。
(五)制定完善本单位内的诚信自律建设制度或自律公约,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人事、劳动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和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制度,严格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程序和业务范围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七)按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八)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报告及时全面准确,资金使用合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九)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不违法、违规使用票据,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各项权利,有关记录和资料齐全、规范。
(十一)坚持廉洁奉公,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七、信息披露制度
(一)本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
(二)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本单位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1、本单位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学术交流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
2、筹资和接受捐赠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
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本单位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要及时予以披露;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5日内进行披露。
(四)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本单位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
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