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主要论述题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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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论述题出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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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

97刑法的第3条至第5条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规定,它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规定有三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1、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人民自己决定,各种法律应由人民自己制定。

刑法的处罚范围与程度直接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与名誉,属于特别重大的事项。

“在特别重大的问题上,公民继续保留其否决权:这属于人权与基本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民主的创造性存在(而非像在传统自由主义中被作为对民主的提防)。

”所以,应当由人民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科处何种刑罚。

但社会现实表明,不可能每一个人都是直接的立法者,人民不可能直接决定犯罪与刑罚;妥当的做法是由人民选举其代表组成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制定刑法;由于立法机关代表人民的意志,故其制定的刑法也反映了人民的要求。

刑法一经制定,便由司法机关适用,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的过程,也是实现人民意志的过程。

这理所当然形成了罪刑法定主义中的法律主义(或成文法主义)。

由于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故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解释刑法,尤其不能类推解释。

又由于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要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利益,如果扩大处罚范围,就必然侵害人民的自由;反之,如果过分缩小处罚范围,也会使人民利益遭受侵害。

这便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正义与公平是人民的当然要求,立法机关根据国民意志制定的刑法,必须体现正义与公平。

所以,刑法必须规定与犯罪相均衡的刑罚,同时禁止残酷的刑罚;而均衡的标准是同时代的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正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所以,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凡是违反人民意志的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人们列举的一些要求,也只是最容易被违反的一些原则。

(2)人权主义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必须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犹如刑法这座大厦的基石,为整个刑法体系提供了稳固的支撑和明确的方向。

在应对论述题时,理解和牢记这些原则至关重要。

以下为您详细阐述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首要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为什么罪刑法定如此重要?因为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能够清晰地知晓自己的行为边界,避免因法律的不确定性而陷入恐惧和不安。

从社会层面看,罪刑法定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没有罪刑法定,司法机关可能会随意定罪量刑,导致权力滥用,破坏法治秩序。

举个例子,假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种新型网络诈骗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就不能仅仅因为这种行为具有危害性而对其定罪处罚。

否则,公民的行为将缺乏可预测性,社会也会陷入混乱。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理念,使得刑罚既能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又不过度损害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比如,对于故意杀人这种严重犯罪,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如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对于轻微的盗窃行为,可能只需要判处短期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对轻微犯罪判处过重的刑罚,或者对严重犯罪判处过轻的刑罚,都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法实现刑法的目的。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无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如何,只要其触犯了刑法,就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因为犯罪人是权贵或者名人就从轻处罚,也不能因为犯罪人是弱势群体就加重处罚。

例如,某知名企业家犯罪,不能因其社会影响力而网开一面;同样,一个贫困的农民工犯罪,也不能因其经济条件差而加重刑罚。

刑法总论论述题

刑法总论论述题

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 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

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刑法第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总论考试重点

刑法总论考试重点

刑法总论考试重点一.简述我国刑法体系和性质从总则来看,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是指导和适用于整部刑法的通则性规范;第二章犯罪,规定的是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特殊形态等犯罪总则性质的内容;第三章是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第四章是运用刑罚的原则与制度,这两章属于刑罚总则性质的内容;第五章其他规定是关于若干名词术语的界定及刑法典总则与其他刑法规范的关系问题等内容。

这就在刑法典总则部分大体形成了从刑法通则到犯罪总则再到刑罚总则的具有严密逻辑性的结构。

从分则来看,在分则体系上,从我国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一致的理论与现实出发,根据犯罪所侵犯客体的不同和社会危害性有大小,我国刑法典对犯罪进行了分类和排列,把形形色色的409种犯罪分成从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至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三大类,每类犯罪各包括多少不等而同类客体相同的若干种具体犯罪,这种刑法分则体系显然与西方一些国家刑法分则的“二元论”体系(把犯罪分为侵害国家的犯罪与侵害个人的犯罪两大类)或“多元论”体系(把犯罪分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三大类,或者甚至支离破碎地分为几十类)有原则性的区别,从而具有犯罪分类标准统一而科学、犯罪类型排列合理而清晰的优点。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经济制度,保护广大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二.论述刑法三大原则的含义(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求法定化,实定化,确定化;基本内容: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罪刑法定原则相关图书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刑法总则绪论考点整理

刑法总则绪论考点整理

刑法总则绪论考点整理●基础论●刑法典概念●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的形式(渊源)●刑法典●是指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内容的法典,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是指规范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某一事项的法律。

我国只有一部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颁布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刑法的特征●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更严厉,刑法可以包括剥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权益。

●刑法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运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有各自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要遵守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作为防卫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某种利益时,才能由刑法调整。

●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权利,其他法律仅可能涉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利益与关系。

●目的论●刑法的目的●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卫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的任务●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论述题中,准确把握和阐述这些原则是取得高分的关键。

以下是刑法基本原则中必须牢记的几个要点: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禁止类推解释,即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将其纳入犯罪范畴;二是禁止溯及既往,刑法不能适用于其生效前的行为,除非新法对行为人更有利。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它要求立法机关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定罪量刑。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刑事追究,从而避免了随意入罪和恣意处罚的情况。

在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一些新型犯罪不断出现,如何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对这些犯罪进行准确认定和处罚是一个难题。

此外,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也可能存在争议,如何确保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应用。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不仅意味着在定罪上平等,即在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下,不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如何,都应当认定为犯罪;也意味着在量刑上平等,即对于犯罪情节相同的犯罪人,应当判处相同的刑罚。

同时,在行刑过程中也应当平等对待罪犯,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中,要真正实现刑法适用平等并非易事。

社会地位、财富、人际关系等因素可能会对刑事司法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因此,需要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确保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中的核心概念,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应对论述题时,掌握以下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首先,法律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刑法条文应当清晰、准确地描述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种类、幅度,避免模糊不清和歧义。

只有这样,公民才能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面临的刑罚后果,从而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

其次,禁止类推解释旨在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防止对法律条文进行过度的扩张解释。

类推解释可能导致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保障公民权利的初衷。

最后,禁止溯及既往要求刑法只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不能对生效之前的行为进行追溯处罚。

这是为了保障公民对法律的合理预期,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意味着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等各个环节。

无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性别、种族等因素如何,只要其行为构成犯罪,就应当依法受到相同的定罪和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要坚决杜绝因权力、金钱、关系等因素而导致的司法不公现象。

对于相同性质和情节的犯罪,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结果,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行的轻重主要取决于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刑事责任的大小则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等情况。

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对于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等情况,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总则主要论述题考点

刑法总则主要论述题考点

论述题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间接故意的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

相同点:认识上:都对危害结果有预见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是不希望的,没有最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欲不同点: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不发生,行为人都不在乎。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4、具有避险意识5、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三、单位犯罪的特征1、主体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特征: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与单位精英管理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组织行为。

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四、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二人以上都承担法律责任2、主观条件:(1)、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要素,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与性质,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2)、各共犯人之间有犯意联络。

3、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和核心,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刑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中,准确把握刑法基本原则是必备的知识要点。

以下将对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进行详细论述。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罪刑法定要求法律对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法律条文应当清晰地界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种类、幅度,避免模糊不清和弹性过大的表述。

只有这样,公民才能事先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以及可能受到的刑罚,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有合理的预期,指导自己的行为选择。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定罪量刑。

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进行类推解释或者适用习惯法。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进行定罪量刑。

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它实际上是在创造新的法律,而不是适用已有的法律。

同样,习惯法也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为习惯法往往不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难以保障公民的预测可能性。

再者,罪刑法定原则还要求禁止溯及既往。

法律只能对其生效后的行为产生效力,不能对其生效前的行为进行追溯处罚。

否则,公民将无法依据当时的法律来规划自己的行为,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也将受到损害。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行使,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原则要求在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较轻的刑罚;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刑法总则考试有答案版

刑法总则考试有答案版

刑法考试试题一、名词解释(5×4)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2、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言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3、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的类型①、实施中了的未遂与未实施中了的未遂②、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4、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5、刑法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即不允许根据行为后实行的刑罚法规处罚刑罚法规施行前的行为,通常也称为“事后法的禁止”二、论述题(1×14)论述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及阶段划分1、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即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4、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或称从宽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行为人即使应负刑事责任,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论述题

刑法论述题

1、简述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区别。

答案要点:(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如下: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首先,行为人必须按照客观事实供述;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

(3)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自首的主体身份不同;归案方式不同;供述的犯罪内容不同。

2、试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答案要点:(1)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3)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指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间的冲突,因此应当用尽可能小的损害去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即对另一权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不能超过所要保全的合法权益。

(3)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限度条件所指的权益性质,前者是非法权益,后者是合法权益。

第二,正当防卫中,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权益可以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其限度可能超过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大小。

紧急避险中,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

3、简述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答案要点:(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刑法总则重点考点期末总结

刑法总则重点考点期末总结

刑法总则重点考点期末总结一、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预防犯罪、惩治犯罪、教育犯罪,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刑法总则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规定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联性。

它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犯罪行为,明确规定刑罚种类和幅度,明确规定适用刑罚的条件和程序。

罪刑法定原则对保护公民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刑罚的适用应与犯罪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

刑罚应该是对犯罪行为的应有反应,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刑罚的适用应该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人民主权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人民的主权,即人民是刑法的主体,法律是人民制定和执行的。

4. 人权保障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例如禁止酷刑、禁止非法侵入住宅等。

5. 罪责个别化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即刑罚的适用要根据犯罪分子的情况进行调整,既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也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人格特点、犯罪动机等。

6.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幅度之间应该相互匹配,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二、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对象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法总则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对象。

1. 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刑责适用的基本原则,即刑罚的适用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变动。

犯罪与刑罚之间存在的法律联系应该是明确的。

(2)有罪推定原则:有罪推定原则是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证明规则,即根据事实推定被控制害罪的人有罪,但被告人有权举证和辩解,以证明自己的无罪。

(3)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过程中的一种保护措施,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定罪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是保护个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第一章一、XXX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简述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答:(1)扩大解释。

(2)缩小解释。

(3)当然解释。

(4)反对解释。

(5)补正解释。

(6)体系解释。

(7)历史解释。

(8)比较解释。

二、论述题1.论述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特定性,使刑法成为特殊的法律。

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

但它同时具有不完整性。

首先,刑法并不是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这些强制方法的严厉程度远不如刑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

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普通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普通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

这既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所在,也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

完整word版-刑法论述题

完整word版-刑法论述题

1.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区别: 1.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 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3.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4.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

5.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对象, 前者决定后者。

6.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 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

7、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 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的表象。

最后, 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 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 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 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

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 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3.阐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 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从本质上说, 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上的差别, 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 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 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简答题及其论述题

刑法简答题及其论述题

刑法简答题及其论述题简答题:1.什么是刑法?如何理解其本质?答:刑法是国家权力为维护其阶级利益而进行的统治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通过立法程序公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刑法的性质包括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两个方面。

刑法的阶级性质(1)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刑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统治的工具。

法律性质主要指刑法在法律整体中的地位及其特征。

2.刑法有多少种解释?它们有多有效?答:关于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的方面作出如下解释分类:(一)从解释的效力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二)从解释的方法上可分为文理解释、伦理解释。

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进行解释。

伦理解释通常表现为扩展解释和限制解释。

3.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含义?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是指中国领土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我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国家所有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低下层。

(3)领空,即领域、领水的上空。

根据国际条约和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属于我国领域的范畴适用我国的刑法。

其一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其二我国驻外使领馆。

4.刑法的溯及力是什么?中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答: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的溯及力于起生效前发生但生效后尚未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对此的规定有:(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

5.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答: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5条规定,“刑法的轻重,受骗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责任是相称的。

“罪行有多大,多重处罚,重罪从重,要罪从轻,量刑要与罪行相称。

”。

6.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关系?答: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国家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决定刑法中应当处罚的行为。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下将详细论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旨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

如果法律对某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这就使得公民能够事先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刑法的制裁,从而能够合理地规划自己的行为。

同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定罪量刑,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犯罪的范围,也不能随意加重或减轻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还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比照类似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这种做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它实际上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公民进行定罪处罚。

在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并非一帆风顺。

有时候,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或者社会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犯罪行为,而法律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谨慎处理,不能轻易地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无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种族、性别等因素如何,只要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受到同样的法律评价和处罚。

不能因为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而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不能因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低下而对其加重处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法律适用上实现平等,才能让人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然而,在现实中,要真正实现刑法适用平等并非易事。

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比如权力干预、人情关系等。

因此,需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中的核心概念,对于理解和运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面对论述题时,掌握这些基本原则并能够清晰准确地阐述,是取得高分的关键。

罪刑法定原则,堪称刑法的基石。

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旨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从历史角度看,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是对封建专制刑法中罪刑擅断的否定。

在现代社会,它要求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法律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就不能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这一原则对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障公民的行为自由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贯彻。

这一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公民,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在刑法面前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

平等适用刑法,不仅包括定罪上的平等,也包括量刑上的平等和行刑上的平等。

在定罪方面,相同的犯罪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相同的罪名;在量刑方面,犯罪情节相同的人应当受到相同的刑罚处罚;在行刑方面,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改造机会。

只有真正实现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才能让刑法的公正性得到充分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原则的内涵是,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也就不同,从而判处的刑罚也应当轻重有别。

比如,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比交通肇事罪更为严重,因此其刑罚也更为严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犯罪分子的年龄、精神状态、一贯表现等。

通过科学合理地裁量刑罚,实现刑罚的公正和有效,既能够惩罚犯罪,又能够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实现刑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自从2008年考了“裸聊”的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后,整整五年过去了,都没有对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考查。

不过,司考总是出人意料之外,2013年有可能会让所有预测考民诉法的老师和考生大跌眼镜,直接考唯一一次考过的原则——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本人认真研读了司法部的三大本和刑法大牛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2012年最新版),结合自己的理解,认为在刑法论述题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原则,供大家准备!要注意,2013年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表述有重大变化,以此内容为准!(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从实质上说,限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入罪权、施刑权与制刑权,是为了保障行为人的自由。

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结果是否严重。

对被告人实施的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是否定罪处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

虽然某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但是根据刑法分则找不到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其相对应,则只能按无罪处理。

1、形式的侧面——三权分立与心理强制说(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故行政与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事后法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适用事后法(溯及既往),意味着国民必须遵守行为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

法律一方面具有安定的机能,另一方面又具有推动或塑造的机能。

即法律在保障社会生活的延续,保障国民的权利和正当期盼的同时,能够使所建立的秩序与社会演变相适应,甚至在特定意义上来促进这种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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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间接故意的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

相同点:
认识上:都对危害结果有预见
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是不希望的,没有最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欲不同点:
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不发生,行为人都不在乎。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
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单位犯罪的特征
1、主体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特征: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与单位精英管理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组织行为。

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四、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二人
以上都承担法律责任
2、主观条件:(1)、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要素,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与性质,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2)、各共犯人之间有犯意联络。

3、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

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各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具有同方向性。

五、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系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相同点:(1)、从性质看,都属于犯罪的停止形态
(2)、从处罚上看,都属于刑罚上的从宽情节
(3)、都属于未完成形态
不同点:(1)、从时间上看,犯罪未遂只能存在于行为人着手以后,未得逞之前;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行为阶段和实行行为阶段。

(2)、从停止下来的原因看,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导致的;而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

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
(3)、从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来看,犯罪未遂属于量刑情节中的可以情节;而犯罪中止属于量刑情节中的应当情节犯罪中止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比犯罪未遂要轻。

六、“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的理解
1、刑法是正义的,正义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民众
2、刑法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不独立适用于特定人群
3、刑法具有规范性,规范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其主要是通过对罪与非罪的评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4、刑法具有强制性,强制要求人们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
5、刑法对法益的保障功能(保障法律规定的利益)
6、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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