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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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启东市纪委文件启纪发〔2008〕76号━━━━━━━━━★━━━━━━━━关于印发《中共启东市纪委、启东市监察局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本委各室:《中共启东市纪委、启东市监察局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启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启东市监察局2008年10月24日主题词:管理制度农村工作室通知────────────────────────────抄报:南通市纪委、监察局。

────────────────────────────中共启东市纪委办公室2008年10月24日印发────────────────────────────1(共印30份)中共启东市纪委、启东市监察局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若干工作制度(试行)为切实规范和完善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的管理,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一)各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须制订学习计划,正常开展学习。

按照要求参加委(局)机关组织开展的主题教育、心得交流、专题讲座等学习活动。

(二)学习应有专门的笔记本、登记本及相关资料。

(三)及时撰写心得体会文章,每人每年结合实际撰写一篇以上的调研文章。

(四)委(局)每年至少一次对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人员的培训(包括跟班培训、抽调办案等)及相关学习考察活动,由委(局)负责安排,由干部管理室负责承办具体事宜,并登记建档。

二、日常管理制度(一)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相关职能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二)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人员在工作日因事、因病或其他情况需请假的,工作室主任1天内须向委(局)分管领导报告,2天以上须向书记报告;其他人员1天内须经室主任同意,2天内由分管书记批准,3天以上须报书记审批。

海政规〔2013〕6号海门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海政规〔2013〕6号海门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海门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区街管委会(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院行,市各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6日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自由职业者)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本市原规定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改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确有困难的,在征求本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与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暂可继续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海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海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海政发…2010‟8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海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1 —海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非职工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海门镇、海门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个人(家庭,下同)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以保障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需求为主的制度。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独筹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医、扶贫济困。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编制规划、拟定政策和监督检查。

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海门镇人民政府、海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卫生、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2 —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为:具有海门镇、海门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无从业工作单位、无承包经营土地、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参保居民”。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通政办发〔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安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区人民政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3日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我市沿海处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江苏沿海地区发展等多重国家战略叠加区,是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市沿海海上交通、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港口施工和作业、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海洋开发等活动秩序,促进海上活动安全责任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7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进一步防范化解海上活动重大风险和隐患,规范海上活动秩序,增强监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1.全面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活动,切实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全面强化航行安全监管,完善海上搜救应急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海政办发[1999]108号)

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海政办发[1999]108号)

海政办发〔1999〕108号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1999〕108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港建港指挥部,市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抄送:省、南通市房改办,市委各部门、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83055部队,省、南通市驻海各单位。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11月10日印发共印350份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机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海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政发[1999]68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市自1997年9月1日起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了住房分配货币化,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条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企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单位住房基金中自筹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由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财政专户拨款和单位自有资金列支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 财政预算和单位经费开支计划中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的资金;(二) 留归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三)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四)单位在留利和净结余中按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五)经财税部门核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资金;(六)按规定可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不含小城镇户口)在册的固定、合同制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单位在职工以市场价购买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时可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办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67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办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67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办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办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67号本办各处室:经研究,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工作分工如下:王晓斌(主任):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市政府督查、办公室机关党委、老干部工作,负责政务督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市信息中心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陆建东(副主任):分管综合七处、秘书处,负责秘书行政、文电运转、机要保密、法治建设等工作,联系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方面的工作。

陈剑锋(副主任):分管综合一处、综合四处,联系农村经济、对外经济贸易、公安等方面的工作。

徐加明(副主任):分管综合八处(调研处)、信息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综合文字、政策研究、政务信息报送、电子政务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助做好市信息中心管理工作。

周健(副主任):分管综合五处、综合六处,联系城乡建设、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工作。

姜沁洋(副主任):分管综合二处、综合三处,联系沿江沿海开发、工业经济、服务业、科技、安全生产、海洋渔业等方面的工作。

姜荣芳(纪检组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办公室机关作风建设,协助做好市级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石秀峰(主任助理):分管行政处,负责行政后勤工作,协助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工作。

朱红军(督查室主任):负责市政府督查室全面工作。

张剑桥(应急办主任):分管应急值守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处,负责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王海兵(机关党委书记):负责办公室机关党委全面工作和工会工作,协助分管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

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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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文件海办发[2005]3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协《关于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院行社,市经济开发区,市各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协《关于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9月16日关于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组部等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的精神,进一步发挥我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现人才强市目标,促进全是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充分发挥我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重要性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奋斗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和工农业生产等各个领域,知识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我市科技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市历来十分重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

目前,组织网络日趋健全,活动开展富有成效,促进了全是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近年来,随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精简与调整,我市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扩大,并且呈现出年轻化趋势。

很多老同志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有发挥余热的强烈愿望。

他们有的受聘于各单位,有的自己创办实业,还有点服务于科技咨询机构。

事实证明,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潜能和丰富经验,有利于缓解当前科技人才不足,实现人才资源二次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

同时,对于密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与社会的联系,实现“老有所为”的价值,加快“两个率先”进程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海门市政府专项整治仿冒蚕丝被

海门市政府专项整治仿冒蚕丝被

幸而廖 先生听 出了问题 。 万里行建 议消费者, 购买厂 家 在
提供 的 附加服 务前, 应彻底 了 解服 务 内容 , 到不懂的多问。 遇 遇 到应得 的要 争取 。
报道追踪 >>
海 门市政府专项整治仿 冒蚕丝被
文/ 本刊记者 刘 畅
本 刊今 年 第 l 期 以 《 蚕丝 被冲 击 O 假 “ 中国最大 家纺市场 ” 》为 题 , 海 门市 对
戴尔笔记本 “ 全面意外保护服务期”内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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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上 网, 谁料 手没扶稳 , 笔记 本掉在地 上, 摔坏 了。 戴尔售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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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师说 “ , 是 但是就是 不能 保修 ” 。 中国质量万里行投 诉办与戴尔沟通 后, 对方 已内部协调派 出维修 工单 , 供免费维修服务。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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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提 供给经营者 , 还要给他们免费集 中_ 品傍名 牌和 假 冒行 为 被列 为重 点打 击对 的形式 。 上
课。 姜 勇说 ,“ 之前, 多数经营 者对新 象。 顾煜 辉说 。 大 ” 国标 不是很了解。 ”
2 o 1 ・中回 o 年1 1 月 厢毒万 秆 ・ 2 里 3
叠石桥家纺市场现状做了详 细报 道。 报道
刊发 以后 , t ̄起 江苏省海门市政府高 立I l p
度关注 。
1B 日, 01 0 海门市政 府成 立专项整治
小组 , 治理 叠石桥 家纺 城仿 冒蚕 丝被 。

关于主任,副主任,督导员分工的通知

关于主任,副主任,督导员分工的通知

海门市人大常委会文件海人发〔2008〕1号签发人:朱玉兰海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主任、副主任、督导员分工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督导员分工如下:主任朱玉兰: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主管办公室、研究室、信访督办室;副主任陈水平:分管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联系东北片乡镇人大,市农办,市发改与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招商局、财政局、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水利局、农林局、农机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粮食局、审批服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供销总社,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供电局、电信局、邮政局、烟草局、气象局、人行;副主任方正达:分管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联系西部片乡镇人大,市委组织部、机关党工委,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副主任王浦萍:百花集团董事长(不驻会);副主任季允刚:分管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联系市经济开发区,市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建工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震局、人防办;副主任黄伯新:分管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联系东南片乡镇人大,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信访局、610办、法制办、残联、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武部、四甲部队、消防大队、东灶港边防派出所、武警中队、预备役营;副主任王兰平:分管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民宗侨台工作委员会);联系中北片乡镇人大,市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计生委、民族宗教事务局、广电局、体育局,海门日报社、台办、科协、侨联、文联,药监局、医保中心、新华书店;督导员刘炳生:协助分管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督导员吴佳虹:协助分管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民宗侨台工作委员会);督导员陆海忠:协助分管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督导员朱惠良:协助分管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人社局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建档、管理,并指导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取、上解、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

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鼓励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通政办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海安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区人民政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25日南通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切实加强预防和应对影响我市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海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信息报送与发布的通知》等。

1.3 工作原则1.3.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海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1.3.2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海洋自然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海洋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

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1.3.3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工程性和非工程性防灾减灾措施相结合、人防与技防相结合,提高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报能力和防御标准。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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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海政办发…2010‟14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领导小组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为顺利实现2010年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的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1号)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海门市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领导组,领导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长:姜龙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张建新副市长成员:俞志平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郁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尹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毛炜峰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天补镇党委书记吴辉临江新区管委会主任、临江镇党委书记成伟滨海新区管委会主任、东灶港镇党委书记,蛎岈山牡蛎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处主任李冠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王思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顾建兵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江少康市国土局局长屈宝田市国土局党组书记施惠东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蔡建新市财政局局长何新市教育局局长陈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邵成礼市统计局局长赵国兵市工商局局长袁宏市地税局局长俞华市国土局副局长陆澄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陆冬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施渠平海门镇镇长周国强三和镇镇长黄丽华德胜镇镇长徐赟海永乡乡长曹洪新三厂镇镇长张华常乐镇镇长张鸣麒麟镇镇长岑炳华悦来镇镇长徐秋华三阳镇镇长袁标四甲镇镇长施泉货隆镇镇长沈序王浩镇镇长龚益美余东镇镇长王碧君树勋镇镇长王帆包场镇镇长何雪峰正余镇镇长李勇万年镇镇长宋兵辉刘浩镇镇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江少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俞华同志兼任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82268320)。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5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5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5日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三章年度建设计划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政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市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包含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

市级智慧城市项目,是指列入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或大数据发展规划、促进部门之间信息整合共享、提升城市管理与发展水平的信息化项目;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的业务信息系统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等项目。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通政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构建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长效机制,促进全市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一)严格执行容积率标准。

主城区(崇川区、南通经开区、苏锡通园区,下同)新上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4,其他县(市、区)新上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同时,工业项目应按使用功能合理确定层高。

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特定产业以及基于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等相关部门集体决策认定。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片区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和容积率管控标准,细化明确不同区域、不同主导产业集中片区容积率管控要求,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通政办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8日南通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健全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城市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品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以及背街小巷开展综合整治,进一步优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全力营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人民满意的宜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问题导向,整治为民。

坚持人民至上,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城市管理问题,科学决策、精准施策、靶向发力,以“绣花功夫”抓好城市管理,让城市更富魅力、更有温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综合施策,建管并重。

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结合城市更新三年行动、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等工作,聚焦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坚持点、线、面结合整治提升,既突出点上问题解决,又注重片区化、系统化整治,做到整一片、成一片、靓一片。

——完善机制,长效管理。

建立完善政府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推进体系,明晰管理职责,完善长效机制,提升常态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门市人民政府文件海政发〔〕3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65号文件)的实施情况,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被拆迁人要求分户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分户面积以当时建房时各自享受的建房面积比例为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分户处理,但分户后一、二、三类区的被拆迁户补偿额不足5万元、四类区和其它地区不足4万元的不追加补足。

(一)被拆迁人虽持有一本房产证,但与分户对象分别持有两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具有两份建房批复。

(二)被拆迁人虽持有一本房产证,一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但在被拆迁房屋的建房批复中有分户对象的享受面积。

本条款所称分户对象(双方),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的已婚子女、父母等,符合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单独宅基地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被拆迁人选择高层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可享受下列优惠:(一)拆一还一部分价格下浮250元/平方米(框架800元-砖混5503元)。

(二)超拆一还一面积部分18平方米内享受优惠商品价,再超面积部分在商品价的基础上下浮200元/平方米。

第四条夫妻离异后双方的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未分开单独登记的,均按一户(双方共有产权)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对房屋产权人已故的被拆迁房屋,按一户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更改或增加被拆迁人姓名:(一)更名、增名限于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二)关系人之间办理公证或见证手续。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通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制规工作,加强研究和协调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起草质量,确保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制定出台,为谱写“强富美高”新南通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4日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规章项目(一)《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办法》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二)《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责任部门:市司法局二、规章调研项目《南通市海洋渔业船舶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三、规范性文件项目(一)《南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二)《南通市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体育局(三)《南通市城市绿化档案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市政和园林局(四)《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修订)责任部门:市社科联(五)《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实施意见》(修订)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六)《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七)《南通市气象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气象局(八)《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1 / 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苏政复[2009]1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3
【实施日期】2009.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09〕14号)
海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海政发〔2009〕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上报的《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二、海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海门市域。

望你市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统筹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促进城市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优化市域空间结构。

要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合理。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要求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要求

精心整理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附表2
注:1、层高(或檐高)超过规定标准的,每增加20公分,增加建安造价1%,前后层高不同时,按前后层高平均计算,各层层高不同时应分别计算;
2、当结构等级为一至二级、或二级至三级之间不确定时,也可分为1.5级或2.5级,建安造价按一级、二级或二级、三级的平均建安价计算。

附表3
海门市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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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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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工业生产厂房里配备桁车,建安补偿基价作适当调整。

以上非住宅房屋的水、电等配套设施不另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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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系数上下浮4%;成套住宅楼房间距比在1.25-1.35的,底层楼层增减系数在规定的系数上增加3%;成套住宅楼间距比大于1.35的,底层在规定系数上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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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成套住宅楼房间距比<1.15,则第二层、第三层的楼层增减系数在规定系数上下浮4%;成套住宅楼房间距比在1.25-1.35的,第二层的楼层增减系数在规定的系数上增加3%;成套住宅楼层间距比大于1.35的,第二层在规定系数上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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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附注:求取临街面宽与进深的系数公式:被拆迁房屋临街宽度÷被拆迁房屋进深度=临街宽度与房屋进深系数。

临街状态调整系数的计算,只适用于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底层房屋。

附表10
附表11
拆迁砍伐树木补偿标准
注:以上树木补偿标准仅限于被拆迁人宅基地范围内。

附表12
海门市拆迁范围内坟墓迁移补贴标准
附表14
海门市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项目补偿标准
附表15。

[定稿]海政发(2007)25号_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定稿]海政发(2007)25号_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000000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索引号:FF200-B0500-2007-002 文件编号:海政发〔2007〕25号发布机构:市政府公开日期:2007-03-23 生成日期:2007-03-23 浏览:995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灵甸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滨海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分别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0000000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细则。

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本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及土地数量变化台帐的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劳动和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农办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安置人员的界定;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地上附着物补偿数额的确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的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做好本细则实施的监督工作;民政、统计、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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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海政办发…2006‟8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2006年海门市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政府原则同意教育局•2006年海门市初中招生工作意见‣、•2006年海门市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七月六日2006年海门市初中招生工作意见(市教育局 2006年7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各项招生政策,切实加强招生管理,努力规范招生行为,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适应初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稳妥、有序地做好初中招生工作。

二、招生计划今年全市初中共招初一新生14090人,保证全市所有应届小学毕业生入学。

1、公办初中及承担政府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初中招生计划数为本校施教范围内的全部小学毕业生数。

3、业余体校面向全市招收体育特长生25人。

三、招生办法1、乡镇初中的招生(1)招生对象:2006年6月底前,户籍在本乡镇(含江心沙农场,下同)行政区域内的小学毕业生。

(2)乡镇初中施教范围为本乡镇行政区域。

行政区域内有两所以上初中的,施教区划分由乡镇政府研究确定,并报教育局备案。

(3)乡镇初中在乡镇政府主持下做好招生对象的审核、录取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等工作。

2、市区初中的招生(1)施教范围市区初中(东洲中学、海南中学、海中附校)的施教范围为瑞江路以西、海兴路以东、南海路以北、海门河以南区域,东洲中学开发区校区的施教范围为原开发区初中的施教范围。

(2)招生对象2006年6月底前户籍在市区初中施教范围内的应届小学毕业生(2004年1月1日后迁入的须符合市政府海政发【2003】114号文件所规定的户籍准入登记条件)。

具体分两种对象:第一种:“两证”齐全的,即户籍和房产证都在施教范围内的(须本人或父母亲的房产证,下同);第二种:户籍在施教范围但没有房产证的。

(3)招生学校及各校施教范围第一种对象施教范围东洲中学:①日新河以东,瑞江路以西,海门河以南,人民路以北;②师山路以东,日新河以西,海门河以南,解放路以北。

海南中学:①人民路以南,南海路以北,海兴路以东,瑞江路以西;②解放路以南,人民路以北,江海路以东,日新河以西。

海中附校:①海门河以南,解放路以北,江海路以东,师山路以西;②海门河以南,人民路以北,海兴路以东,江海路以西。

第二种对象施教范围为海南中学。

(4)有关规定①在施教范围外的原市区初中招生对象仍按原有政策执行;②2004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市区初中施教范围内,但不能提供•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3】114号)所规定的户籍准入登记条件的相关证明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至东洲中学开发区校区或海门镇初中就读。

③2006年6月底之前海门开发区(中心区)建设和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市区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市政工程涉及的拆迁户,在市区初中施教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其子女需要在市区初中一年级就学的,由教育局统一登记,统筹安排,照顾借读,免收借读费用。

④原市区初中施教范围内,因新城建设原因,拆迁安置至施教范围外的,按就近原则照顾安排至市区初中就读。

3、民办初中的招生民办初中不划施教区,按核定的招生计划面向市内外招生,招满为止。

四、有关政策1、军队转业干部及当地驻军人员子女入学、转学,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全市重点保护企业法人代表子女需在我市就学,按市委、市政府就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执行。

3、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国内外来海投资者及投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经市人才交流中心引进的外地人才,其子女就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局统一安排至属地所在公办学校借读,免收借读费用。

4、市外来海务工人员子女要求在我市就学的,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来海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上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政办发【2005】18 号)文件精神执行,照顾借读,免收借读费用,安排至规定的公办初中就学。

五、时间部署(1)名册交接:6月底前各乡镇中心小学、市区小学将全部小学毕业生名册交教育局基教科。

(2)施教区划分:7月8日前由各乡镇政府、市教育局公布各乡镇初中、市区初中的施教范围。

(3)资格审核:乡镇初中的资格审核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市区初中由教育局组织。

7月9 日教育局将预录名册发给各校;7月10日—11日各校发放预录通知书;7月12日-14日资格审核;7月15日—16日各校公示录取新生名单。

(4)发放通知书:7月17日,各校发放录取通知书,7月19—20日,各校新生报名注册。

六、工作要求1、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

全市各初中对于施教范围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学毕业生必须无条件接收,确保他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对于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16周岁(199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小学毕业生,如不再继续上学,由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教育局批准。

2、全市公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划片招生,不得跨施教区招生。

3、各校须积极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和户籍管理部门做好房产证及户口簿的审核工作。

4、依法执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

全市各初中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最迟在七月底前,将应当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的入学通知书发放至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5、均衡分班。

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寄宿班等。

6、规范借读行为。

各初中不得接收无规范借读手续的学生借读。

7、民办初中招生,必须规范有序。

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计划,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按省教育厅颁布的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8、规范招生宣传。

公办学校不做招生广告,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9、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

不得擅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民办学校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初中招生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

各初中要加强领导,重视招生政策的宣传,认真制订招生办法,切实做好招生的每一项工作。

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确保今年全市初中招生工作圆满完成。

2006年海门市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市教育局 2006年7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认真贯彻各项招生政策,切实加强招生管理,努力规范招生行为,规范、稳妥、有序地做好今年秋季小学、幼儿园的招生工作。

二、小学招生1、招生的年龄界限小学起始年级招生的年龄界限为1999年9月1日—2000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已到规定小学入学年龄,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乡镇学校施教范围内的须到乡镇政府审批,直属小学施教范围内的须到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2、乡镇小学的招生(1)招生对象:2006年6月底前,户籍在本乡镇(含江心沙农场,下同)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

(2)施教区的划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各小学的施教范围,施教范围如有调整,须报教育局备案。

(3)新生录取: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于7月12日—14日对本施教范围内的所有适龄儿童进行登记、审核与录取,并在7月20日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3、市区公办小学的招生(1)施教范围市区小学的施教范围为瑞江路以西、海兴路以东、南海路以北、海门河以南区域。

(2)招生对象:2006年6月底前,户籍在市区小学施教范围内的适龄儿童(2004年1月1日后迁入的须符合市政府海政发【2003】114号文件所规定的户籍准入条件)。

具体分两种对象:第一种,“两证”齐全的,即户籍和房产证都在施教范围内的(须本人或父母亲的房产证,下同);第二种,户籍在施教范围但没有房产证的。

(3)招生学校与各校施教范围实验小学:①江海路以东,宏伟河以西,海门河以南,健康路以北;②圩角河以东,江海路以西,丝绸路以南,新海路以北。

海师附小老校区:江海路—大储站弄以东,宏伟河以西,健康路以南,圩角路—锦绣广场以北;新锦秀花园。

海师附小新校区:①圩角河以东,拥军路以西,锦绣广场-人民中路以南,秀山西路以北(新锦秀花园除外);②圩角河以东,越秀路以西,秀山路以南,南海路以北;③越秀路以东,长江路以西,人民中路以南,秀山路以北;④越秀路以东,瑞江路以西,秀山路以南,南海路以北。

育才小学:①宏伟河以东,日新河以西,海门河以南,人民路以北;②拥军路以东,越秀路以西,人民路以南,秀山路以北。

东洲小学本部:①日新河以东,长江路以西,解放路以南,人民中路以北;②长江路以东,瑞江路以西,解放路以南,秀山路以北。

东洲小学开发区校区:原开发区小学施教范围,即富山村、建南村、利北村、源北村、海东居委会五个行政村。

通源小学:日新河以东,瑞江路以西,海门河以南,解放路以北。

海门镇中心小学:海兴路以东,江海路以西,新海路以南,秀山路以北。

(4)有关规定:①市区小学施教范围之外的原市区小学招生对象,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②2004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市区小学施教范围内,但不能提供•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3】114号)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至海门镇小学就读。

③2006年6月底之前,海门开发区(中心区)建设和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市区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市政工程涉及的拆迁户,在市区小学施教范围购买了商品房,其子女需要在市区小学一年级就学的,由教育局统一登记,统筹安排,照顾借读,免收借读费用。

4、时间部署(1)施教区划分:7月8日前由市教育局划定市区小学的施教范围,由各乡镇政府划定各乡镇小学的施教范围。

(2)招生登记:7月12日—14日,以市区小学及乡镇中心小学为单位,组织招生登记。

监护人到施教区所在学校报名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房产证,同时提供2寸彩色照片1张。

(3)资格审核:各学校必须在7月20日前,做好对登记对象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20日前张榜公布招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82212572、82212315。

(4)发放通知书: 7月30日前,市区由各直属小学向适龄儿童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乡镇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向适龄儿童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8月30日,各校新生凭通知书到校报名注册。

5、民办小学招生民办小学不划定施教范围,按核定的招生计划(见附表一)面向全市招生,招满为止。

6、有关政策(1)军队转业干部及当地驻军人员子女入学、转学,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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