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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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

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

环境 侵权 的种 类
污 染 、 污染等 ; 水 按照污 染物 的性质 可 以分 为生物 污染 、 学污染 化
财 产损 害赔 偿包括 直接 损 失和 间接损 失 。直接 损 失是 由环
等: 按照污 染物 的形态可 分为废气污 染 、 固体废 物污 染等。 19 境侵权 行为直接 导致 的财 产受损 ; 据 99 间接损 失则 是 由环 境侵权 使既 年 《 国环境状 况公报 》 中 显示 , 目前我 国七 大水系 、 主要湖 泊、 近岸 得利益 受损 。如鱼 苗因 水污染 致死 , 使财 产直 接受 损 , 鱼苗 致 而
应 支付 丧葬 费、 死者 生前扶 养 的人 的必要 生活 费等 。 ( ) 二 排除侵 害
排 除侵害 的制 裁方 式主 要适 用 于公 民或法 人 的财产 或人 身
或 的排 放 , 不是 以损 害他 人为 目的 , 其对 人类环 境却 造成 了侵 可 能 由于其 他单位 或个人 的环境 侵权行 为而带来 危害 的情形 , 并 而 害, 从而最 终造 成 了与环 境有 密切关 系 的人体 的损害 。 这 种危 害正在 进行之 中 。 据环境 侵权 的具 体情况 , 除侵 害的 依 排
纷不 断增 多 。

( ) 害赔偿 一 损
损 害赔偿 是对受害 人 因环 境侵权 而遭受 的损 失予 以补 偿 的。 损 人身 损害 环 境侵 权行 为 的重要 一类 是 环境污 染行 为 ,根据 不 同的标 根据损 害主 体的不 同 , 害赔偿 可分 为财产 损害 赔偿 、 准, 对环 境污 染可 以分 为不 同的类 型 : 照环境 要素 可分 为大气 赔偿和 精神损 害赔 偿 。 按
长大后 再 出售 会得 到更 大利益 , 水污 染使其 将来 的利 益丧 失 , 为 间接损 失 。两种损 失都应 获得 相应 赔偿 。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 35条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种类: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 •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往往难以从科学与技术上的得到证明, 因而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学界关于因果关 系推定的方法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说”、”间 接反证因果关系说”。

• •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 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选择要件: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带来严重的恶果即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在民法上构成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具有特殊性。

在当前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如何构建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理论上存在着极大争议,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认真研究。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27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最终要件的原则,受害人承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严格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其主观上的过错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产生影响。

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到底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并不是十分明确,因此理论上对此产生了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36而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为过错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即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本 民法依 据 ,同时 ,亦是 我 国环境 侵权 行 为适用 无过 失 责任
的一个概括性规定 。另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 0 1年 1 2
[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无过错责任
代 表人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赔偿损失 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而在最新实行 的 《 侵权责任法 》中设立了 “ 环 境污染责任”的章节 ,对环境侵权 的民事责任进行 了更为详 细的规定 , 这些法律应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
指因人 为的活动 ,致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或污染
自身的特点 ,这也使得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也存在特殊性 。 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认为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 必要条件是 ,行为人存在过错 ,损害事实与加 害行为之间要
存 在必 然 的因果 关 系 。但是 在 环境 侵权行 为 中 ,这 种理 论 有 着 明显的 不足 ,主 要表 现 在 :第一 ,损 害环 境 的污染 行 为 往
环境污染事故而受损的民众应如何去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 根据现行 的法律 ,受损 民众可以通过刑事 、行政、民事等途 径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本文谨依据我 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
2 环境侵权 的构成要件
根据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 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 关 系 、行为 人 主观上 有过 错 等 四个 方 面 。
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解读。
1 我 国现 行 的环 境侵 权 民事 法律 体 系
环 境侵 权 的概 念有 广 义和 狭 义之分 。广义 的环境 侵权 是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 为,原则上应当遵守上述的侵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二、什么是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三、保护环境的重要性1、环境保护就是研究和防止由于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使自然环境恶化,进而寻求控制、治理和消除各类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使它更好的适应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

2、人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所以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如果没有地球这个广阔的自然环境,人类是不可能生存和繁衍的。

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业及生活排放的废弃物不断地增多,从而使大气、水质、土壤污染日益严重,自然生态平衡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和破坏,许多资源日益减少,并面临着耗竭的危险;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也日趋严重,粮食生产和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所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作者:————————————————————————————————日期: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法律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童光法内容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

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

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

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纯环境损害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我国环境侵权采纳了无过错归责原则。

〔1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即二元归责说和一元归责说。

曹明德、罗丽等教授主张采取无过错归责即一元归责说,〔2 〕而另有少数学者主张无过错归责与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说。

〔3 〕尽管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民法过去采取了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体系,但是在环境侵权方面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

〔4 〕尽管《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是,环境法学界对于何谓污染环境侵权及其与环境侵权有何不同,何谓环境侵害,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是否一致等基本概念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学界就采纳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环境损害等不同概念存在分歧。

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作者:曹小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归责原则是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法律体系的基石。

我国法律中的无过错一元归责体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二元归责体系的优越性恰好克服了该局限性。

因此,我国宜以二元归责原则来重构环境侵权归责体系,通过合理界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以及完善免责事由来平衡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的利益。

关键词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二元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17-02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作为解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基础问题的归责原则,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前所未有的关注。

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规定了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环境侵权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已经成为了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法律体系的基石。

然而,无过错一元归责体系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并不是万能的,它存在着哪些局限性?二元归责体系又有哪些优越性,这些优越性能否克服无过错一元归责体系的弊端?我国应该如何完善环境侵权归责体系以更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二、无过错一元归责体系的局限性公平正义是法律永恒追求的价值,自由效率是法律一贯追求的目标。

无过错责任原则正是基于公平正义、自由效率的追求,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者的追捧。

他们认为,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中,无过错责任归责体系加强了对弱势受害人保护,实现了公平正义,同时,将加害人生产的外部成本予以内部化,平衡了加害人的边际预防成本和边际预防收益,实现了效率原则。

然而,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并没有如此完美,它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无过错责任忽视对加害人的公平正义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追求公平正义的极致,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受害人实行倾斜保护,以维持天平的平衡。

但是,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若采取无过错责任一元归责体系,就会使天平过分地向受害者一方倾斜,而对加害人造成不公平。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适 用、 环境 污染的侵权责任的归
【 关键词 】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污染者 环境污染行为
只要 行为 人 的行为 与 损害 后 环境 问题关系到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人与 自然和 指 无 论 行为 人 主观 上是 否 有过 错 , 谐相处 。 我 国 目前 正 处 于 工业 化 中 期 , 重 工 业 比重 高 , 原 材料 果 间 存在 因果 关系 , 就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的归责 原则 。
但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也应 当承 担侵 权赔 偿 的民事 人有 责任 排 除 危 害, 并需 要对 直 接受 到损 害 的个人 或 者单 位 进 符 合标 准 , 行 赔 偿 。《 水 污 染 防 治法 》 规定 , 水 污 染 中 的排 污方 不 仅 要 承 责任 。
担 行政 责任 , 同时 , 因 水污 染 受 到损 害 的 一方 当事人 也 有 权 要 求 排污 方 赔 偿损 失和排 除危 害。
任 势 在 必行 。
错, 都 应 该 对 其 污 染 行 为 所 造 成 的损 害 事 实来 承 担 侵 权 的民 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 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归责原则
这 里 需要 注 意 的 是 , 根据 《 民法 通 则 》 第 一 百二 十 四条 的 规定, 当企 业 虽 然 有 污染 环 境 的事 实 , 但 未 违 反 国家 保 护环 境
《 侵 权 责任 法 》规 定 , 因污 染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的 , 污染 者 应 当承 或 地方 制定 的相 关 排 污 标 准 是我 国环 境保 护主 管 部 门决 定 对 担 侵权 责任 。《 环 境保 护 法 》规 定 ,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危 害 的行 为 排 污 单 位 是 否 收 取 排 污 费 的 主 要 依 据 。因此 , 即使 企 业 排 污

论环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抑或危险责任——以法律概念的功能分析为视角

论环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抑或危险责任——以法律概念的功能分析为视角
我圈擘者封于瑕境侵槽 责任的蹄责原则 , 在表述上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 ,有睾者使用燕遇失责任逭

概念 , 也有睾者使用危险责任 的概念 。本文将站在法律概念 的功能分析的立埸上 ,主要分析燕遇失寅任
和危险责任遣雨倜法律概念所蕴涵 的法律偎值舆 目的的不同 , 主张封于瑕境侵槽行焉舆其他相频似的侵槽 行焉,摩兹使用危险寅任作届其行届的腧责原则。
所在 。 因此在法律概念的槽成上 , 必须考虑借助兹法律概念所欲寅现的法律 目的, 防止该法律概念和法律 规袍 目的相互背雕。
2 .展示法律 的偎值 和方便法律 的逋用 。法律概念所具有 的便值功能 ,不馑要求法律入知道其规定 的 文羲禺何 。遐必须有能够培着法律人知道禺何规定的理 由的楼台 , 使法律人能够鼗现法律规筑之同的俱值

侗法律概念 ,不馑要求孩法律概念的文羲精碓 , 矬现所欲规铯的社自生活事寅的特徵 ,而 且遴虑徒俱值
性方面 现出兹法律概念所在的法律规筢的立法者的意圃 、目的。具矬到作属指稻蹄 寅原则的法律概念 , 其所虑兹具有何稽法律功能呢?在回答遣一周题之前 ,我们必须弄清什麽是蹄责原则 。
按 照孥界的通税 ,“ 蹄责原则是解决最终的责任依攘嗣题 ,也就是解决法律的假值 判断上的最後界黜 或责任的根本要素 嗣题” ,或者 “ 蹄责原剐系指将损害蹄F加害人使其承搪赔借责任的特定事r”4 } 1 h ,或
的便值 舆目的,髓现出法律规鲍的宗 旨之所在 。具槛的束脱 ,一佃法律概念必须具储的功能主要有 : 1 .矬现出法律规缱的目的。法律是 “ 社畲生活的行焉规袍” ,但 “ 规筢”并不是制定法律 的 “ 目的” ,
而祗是禺以 “ 和平的方法”獾致人 同之 “ 公平”的一檀 “ 手段” 。促成公平之和平 的寅现才是最终之 目的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由于很多⼈没有保护环境的意识,导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污染环境不仅给⼈们⾝体带来影响,同时也可能构成侵权的⾏为,那么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确⽴过错责任原则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为,加害⼈对其有过错的⾏为(包括故意和过失)承担民事责任,即主张“⽆过失即⽆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和完善--过错推定论的出现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推定加害⼈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过错原则的出现和确⽴⽆过错责任原则,⼜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后,法律规定不以⾏为⼈(侵权领域⾥的致害⼈和合同领域⾥的债务⼈统称为⾏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换句话也就是不考虑⾏为⼈有⽆过错⽽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为法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根据致害⼈的情节不能适⽤⽆过错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会使受害⼈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根据双⽅当事⼈的情节,按照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由双⽅各⾃分担损失的⼀种民事责任。

1、公平责任原则是合理分配损失的辅助⼿段“公平责任”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即罗马裁判法中对“不法损害”额的确认⽅式。

这⼀⽅式本⾝在当时就是已超过了责任确认的范畴,⼀开始就是⼀个补充的⼿段,⽽不是⼀个⼀般的原则,是在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确定损失负担。

公平责任的本意就是赋予法官公平分配损失的⽩由裁量权。

2、公平是法的价值之⼀公平是法的逻辑前提,法律因公平的需要⽽产⽣;法是公平的客观要求,公平因法的产⽣⽽得以保障和发展。

公平,作为法的正义价值内核、法的灵魂,始终贯穿于法的整个发展史中。

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有哪些损害结果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现象,是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结果,任何侵权行为都必须以损害作为其构成要件已是不争之论。

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害结果,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但侵权行为必须以损害后果为前提。

环境污染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当然也不例外,依据环境污染损害的对象不同,一般可将环境污染损害分为三种:财产损害,是指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物的减少或毁损。

人身损害,是指与人的人格、身份密切联系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害。

环境损害。

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有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事实存在。

其在判决中写道“……众所周知,住宅日照、通风是舒适、健康生活所需要的生活利益。

即使是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方造成的,也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因为这是由于加害者滥用权利的行为,而妨害了被害者的日照、通风。

”在美国,1982年的普拉赫诉马里蒂(paahv.marretti)案是美国法院成人阳光权的第一个案例。

该案的事实是,被告在其土地上修建房屋,房屋将挡住射向原告屋顶上的太阳能取暖器的阳光。

于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修建房屋。

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否定了原告的请求。

但是,二审法院撤销了这一判决,并裁决道:不合理地阻挡阳光的获取,构成普通法上的妨害行为。

同年,美国威斯康星州议会和其他几个州议会相继通过了必须确保阳光和通风不受干扰地流动的立法。

④第二,生态环境损害,阳光、水、森林等环境要素相互联系、作用、制约组成各种生态系统。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全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多达数千起,因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逾千亿元,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

作为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后果最主要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司法及环境法学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不仅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概念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现在环境污染也是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定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保护环境⼈⼈有责,只是有些⼈环境污染是不⼩⼼造成,那么,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为⾏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且该⾏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

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件,⾏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就须对该⾏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

有⼈因环境污染⽽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为所造成。

污染环境⾏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

只有在⼆者有因果关系时,⾏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污染环境致⼈损害虽实⾏⽆过错责任,但这只是⼀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为;(2)不可抗拒的⾃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为。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为,与⼀般侵权⾏为存在两⼤区别:1,举证责任不同:在⼀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为、损害结果、侵权⾏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为则反之。

⼀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般分配。

⽐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度危险作业中受害⼈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举证责任倒置。

略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略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的生 命 、 健康 的受 害是 否 在一 般 人 的忍 受 限 度 内为 基 本 的 考 虑 基点 ,
认 为损 害一 旦 超过 一 般人 的忍 受 限 度 , 被 告 主 张 的 种 种 事 由 , 则 一概 不能 成 为私 法上 免 责 的理 由 。从 忍受 限度 把握 过 失 , 质上 反 映 了 民 本 法体 系 以人 为终 极 目的和 终极 关 怀这 一价 值取 向的 内在 要求 。 2 完 善 无 过 错 责任 原 则 的 免 责 事 由 、 . 由于无 过错 责 任原 则 的免 责事 由过 于狭 隘 , 者建 议从 以下 两个 笔
责 体 系
公 平 责任 作 为与 过错 责任 和 无 过错 责任 并 列 的第 三种 归责 原 则 ,
体 现 了强 烈 的道德 主 义 色 彩 。笔 者 认 为 公 平 责任 是 独 立 于 过 错 责 任
责任 和救济 措 施成 为 当今 人 类 所 面 临 的一 大 社 会 难 题 。并 且 归 责 原 ,
则 是解 决侵 权 的责 任 、 证 和 赔 偿 等 一 系列 问 题 的 关 键 , 以环 境 侵 举 所
性 、 法 性 , 法 上 是 否 应 承担 民事 责 任 。 合 私
忍 受 限度论 最 为 鲜 明的特 色在 于 依 忍 受 限 度论 判 决 重 视 对 人 的 生命 权 和健 康权 的保 护 , 实质 是 对利 益 的均 衡 。忍 受 限度 论 依 原 告 其
侵 权 问题 , 在 一些 相关 理论 和 制度 中还 存在 着 不足 之处 。 但
一 一

元 归 责 体 系的 弊 端

元归 责体 系 作为 一项 责任 制 度 , 保护 受 害人 和惩 罚 加害 人 方 在

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代社会,公民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越来越重视保护环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破坏环境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行为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那么,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归责原则所谓“归则”(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3]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其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缓慢性和累积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基本都规定为无过错责任。

我国亦采用该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通说认为这是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无过错规则原则的法律规定,笔者亦持此观点。

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摘要: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所谓的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的分析,认为其本质仍然是过错主义归责原则。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过分析,得出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素说”,即(1)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2)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纠纷日益增多,而环境民事纠纷在环境纠纷中占绝大部分。

由于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机制仍欠完善,导致许多环境问题难以解决或难以妥善解决,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

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基础,也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前提。

环境民事责任分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环境破坏民事责任,关于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理论界争议不大,因此本文所称环境民事责任仅指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一、对环境民事责任的界定“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学界有环境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三种观点。

从传统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分析,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责任。

而环境民事责任是由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因此环境民事责任明确的说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其具有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其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上与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对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界定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浅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浅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 环 境侵权 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4 0 ・ 0 2 3 . 赔偿 损 失是 环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的主 要责任 承担 方 式 由于财产 责任是环 境侵权 民事责 任的主要 内容 , 行 为人往往 以一定 的财产 来弥补环 境侵权 行为造成 的损害 后果 , 具 有一定 的 作 者简 介 : 赵 亚楠 , 南昌 大学 2 0 1 3级法律 硕 士( 法学 )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文献 标识 码 : A 环 境侵 权 民事责任 概述
果。
二、 我 国环 境侵权 民事 责任 的构成 要件
( 一) 环境侵 权 民事责 任 归责原 则的权衡 确定
能够 确定责任 承担 归属的法律 规则就 是归责 原则 , 确 定侵
权 法律 关系 中 的民事责 任应 该 由谁承 担 以及 承担 责任 的大 小 。 而 环境侵 权 民事责 任 归责 原则 的争议 主要局 限于 过错 责任 原则
环境而对 他人造 成损 害的法律 事实 , 民事责任 是指 民事 主体违 反 处或 并处 罚金 。 了宪 法 、法律所 赋予 的 民事义 务而依 法应 当承 担 的民事 法律 后 果 。总的说 来 , 环 境侵权 民事 责任是 指 自然 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因其 污染 或破 坏环境 而对 他人造 成损 害所 应承 担 的民事 法律 后
制占 缸金
◆ 学 术 前沿
2 0 1 4 ・2 ( 中)
浅论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 的构成要件
赵亚楠
摘 要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 我国的工业化水平越来越高, 环境 问题也随之 而来, 由于环境 污染与破 坏所产生的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本文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为视 角, 对其构成要件展开详细的论述和分析, 使公众全面了 解环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 从 而 不断 完善 我 国环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的立法 , 推 动公 众进行 环境 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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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侵权行为人因其环境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首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受害人得到相应的民事救济,它是环境法责任体系下的一种常见的、重要的法律责任。

因此,研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即法理上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所首先要解决问题。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大都已将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只是,作为对传统归责原则的突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

无过错责任,在国外多称为无过失责任,在国内则称为无过错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由此可见,环境法领域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在因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致他人权益危害时,应采用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从总体上看,在民法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是一个普遍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例外,而在环境保护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却是一个普遍和基本的归责原则。

它的创立和广泛适用则是对过错责任的突破、补充和修正。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工业化大生产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及传统民法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法给予环境侵权这一新类型的侵害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产生的,它得以在环境侵权领域广泛适用是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法理学价值的。

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其有别于之处在于,环境侵权原因行为可能是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也有可能是主观上无过错的行为。

即使在侵权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甚至其排污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已经设置了相当的设备以防止污染损害的发生,尽了相当的注意,也难免会发生污染损害。

"有损害就应有救济",过错责任原则却以"无过错即无责任"为指导思想,使得传统民法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环境侵权问题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它的局限性显现出来,成为其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弊端。

同时,如果环境侵权行为者对其合法的排污行为不承担损害责任,结果将是由受害人自己负担损失,这种结果显然与法律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相悖离。

这是因为,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可能合法、主观上也无过错,但他毕竟实施了积极的且致人损害的行为,如果对此他不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让没有实施任何行为、多数情况下无可避让、完全暴露于环境之中的受害人承担如"祸从天降"般的损害,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且,正所谓"利之所生,损之所归",大多数的环境侵权行为人所进行的排污等生产行为,都是获得经济利益的过程,对其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反由没有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受害人自负责任,显然也有失公平。

环境侵权对社会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突破过错责任的局限性,进而取代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奠定了相当的社会基础。

综上所述,由过错责任原则过渡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的高度发展和法哲学理念的演变是分不开的。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领域使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与民法理论从个人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的历史过程相契合的。

总之,在环境法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真正解决了过错责任的弊端,有助于实现对受害人的补偿,实现损失的分散、社会利益的平衡,实现民法的公平、正义的追求,也同时具有不可抹杀的存在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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