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销售误导行为处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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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销售误导行为处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有效防范和化解销售误导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诚信稳健经营,根据保监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文件精神,及总公司有关业务品质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销售误导行为处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辖内的所有内勤员工及外勤业务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销售误导行为,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销售人员在工作或销售过程中对客户提供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该信息令客户产生重大错误认识,导致客户投诉或纠纷。

第四条问责情形

1、对保险合同条款上未载明的利益对他人进行不实宣传、承诺或夸大保险利益,诱使他人购买保险;

2、以欺骗、不实说明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他人购买保险;

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知客户告知不实或隐瞒真相,而未如实告知公司;

4、通过承诺给予保险费回扣或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替换以前购买的保险或唆使客户退保;

5、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销售人员未向投保人依次解释投保单上各项内容的意义、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6、代替客户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单回执,代替客户抄写新型产品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字等情况;

7、保险产品的利益演示未严格按照总公司规定的利益演示标准进行演示,在销售过程中对条款未载明的产品收益进行承诺或夸大,混淆保险产品概念、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篡改客户信息资料、提供虚假产品信息等;

8、未经总公司批准自制各类宣传资料和信息批露材料;擅自变更经总公司核准的宣传材料;

9、个人代理人、机构代理人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情形,存在自行手写或制作有关公司、产品及产品收益等情况的宣传资料情形;

10、产品说明会使用的宣传资料存在虚假陈述和误导宣传、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隐瞒初始费用(如有)等各项费用扣除、演示利率不按照总公司规定的标准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11、中心支公司授权个人代理人、机构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

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12、新契约回访不成功或回访“不清楚保险责任”问题件未处理情形。

第五条问责对象

(一)机构问责

涉及销售误导问题的分公司部门、中心支公司及四级机构。

(二)个人问责

1、第一责任人

销售误导问题发生所属条线的中心支公司分管总经理为条线第一责任人、销售误导问题发生所在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为三级机构第一责任人、销售误导问题发生所在四级机构经理为四级机构第一责任人。

2、直接责任人

(1)销售误导问题所涉及的销售保单的业务人员;

(2)销售误导问题所涉及的内勤员工。

3、关联责任人

销售误导问题发生所属条线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部门经理为关联责任人。

第六条问责办法

(一)对机构的责任追究

为促进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误导,对于查证属实的销售误导问题,按照总公司关于下发《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华寿字〔2010〕147号),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相应处罚。

(二)对个人的问责

1、对销售误导所涉及的新保业务经查证属实,但未造成客户退保、投诉或其他影响,扣回新保佣金(或绩效,下同),并且该业务涉及的个人所获得的竞赛奖励、基本法利益予以追回;对其上级主管所获得的基本法利益部分予以追回;对该业务所涉及的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并处以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2、对销售误导所涉及的新保业务经查证属实,且造成客户退保、投诉或其他影响的,扣回新保佣金,并将该业务涉及的个人所获得的竞赛奖励、基本法利益予以追回;对其上级主管所获得的基本法利益部分予以追回;对相关第一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该业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10%-100%罚款。

3、情节严重者,将解除业务员代理合同,扣罚保证金,并上报当地行业协会;对其上级主管予以降级、解除合同;对相关第一责任人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对关联责任人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

4、对情节恶劣,给公司和客户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对于新契约回访成功率、投诉率等指标纳入对各机构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具体按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薪酬考核办法执行。

6、对于本规定未列明的销售误导行为,经查实,确为销售误导引发客户投诉或纠纷的,可比照处罚规则进行处理;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各业务条线《基本法》中业务人员品质规范要求执行。

7、以上问责方式,根据问责情形发生的程度,可单项处理或并处。

第七条附则

(一)本规定由分公司拟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各中心支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分公司备案;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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