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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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

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

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刑事诉讼构造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静态描述, 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最直接、最具体也是最全面的体现。

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制度往往有着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

有关刑事诉讼结构模式的主要理论在刑事诉讼结构这一问题的研究上, 国内外的学者提出了许多理论观点, 划分了不同的模式。

(一)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美国著名的刑事法学家赫伯特·帕卡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两个模式理论。

这一理论根据刑事司法目标优先顺序的不同, 将强调犯罪控制和强调正当程序区分开来, 形成了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两种模式的诉讼结构。

犯罪控制模式诉讼结构主要强调刑事诉讼的效率, 强调如何控制犯罪。

它以社会安全为优先考虑的价值目标, 是一种以社会、团体为本位的模式。

在具体程序中它对侦查机关充分信任, 对被告方的权利限制较多, 并带有罪推定的倾向。

正当程序模式则更强调程序的正当性, 对个人的自由与人权十分关注, 优先考虑个人安全, 是一种个人本位模式。

在具体程序中奉行无罪推定, 赋予被告方充分的权利以对抗司法机关的追诉, 并极力主张限制追诉机关的权力, 认为最大效率就是最大暴行。

这种模式理论首先是从价值取向的不同来划分两种不同的诉讼结构的, 它描述了两种极端的刑事诉讼结构。

实际上任何一种刑事诉讼都不可能采取两者中任何一种极端结构, 肯定两个方面都会考虑, 只是何者处于优先地位而已。

另外, 帕卡在其模式学说中, 阐述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在自由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问题上的不同主张, 从而揭示出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作为控诉方的警察在这两个十分重要的证据法则中的对立, 这一点值得我们注意。

º尽管帕卡的两种模式理论在学术界影响很大,但是还是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

戈德斯坦认为,帕卡的两个对立模式只能用于概括刑事诉讼目的,用于概括刑事诉讼模式及刑事诉讼构造并不妥当。

帕卡的理论实际上反映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种诉讼目的观,而且主要强调它们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没有看到两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地方。

3.刑事诉讼模式

3.刑事诉讼模式

诉讼模式的方法论意义
1.构建的途径: 在综合考察现实制度与观念的基础上,对具体的制度与观 念予以一定程度的抽象与概括,并将其推至极端,而形成 相对或相反的概念。 2.模式与实在的关系: 历史上或现实中实际存在的制度与观念皆非完全符合这些 理论模式。 3.价值: 是对历史上或现实中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认识、 描述、分析与评价的有力工具。
埃斯曼的三分法理论
划分的主要根据: 国家官员于诉讼启动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刑事诉讼模式
弹劾式
纠问式
混合式
帕卡的“两个模式”理论
1.犯罪控制模式 (1)理论前提: 假设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为镇压犯罪行为。 (2)基本特征: ①偏好非司法程序; ②赋予警察官员极大权力而几乎不受任何法律 机制的阻碍; ③尽可能将法院的正式审判后延; ④通常采有罪推定。
正当程序模式
1.理论前提: 视个人自由重于社会安宁 2.基本特征: ①对政府尤其是警察权力设臵诸多限制; ②排除非正式程序; ③采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达马斯卡的诉讼模式理论
1.司法官僚结构的理想类型 (1)等级模式: ①法官往往由等级分明的专业法官组成,上下 级之间的关系强调不平等; ②程序的“内部人”垄断程序的进行,“外部 人”的功能在法律程序中受到严格的限制; ③经常将程序分割成连续的片段,在一以服从 为特征的官僚链条中展开。整个程序的进行弥漫着 合作与服从的精神。
理想类型的方法论意义
社会科学的任务是要获得关于具有完全特殊性质的 文化现象的知识。为了获得这种知识,理想模型的 建构是一座必要的桥梁。理想类型不是凭空的假设, 但它能为假设提出构成的方向;它也不是对现实的 一种描述,但它为现实的描述提供了一种表达的手 段。 这种思想图像因其概念的纯粹性而不可能经验地存 在于任何实在之中,但是如果运用得当,这个概念 就特别有助于达到研究和阐述的目的。 ——马克斯· 韦伯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概念、特征、价值功能取向、发展趋势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或刑事诉讼形式。

它是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类型和功能。

刑事诉讼模式由一定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所决定,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并由一系列诉讼基本方式、原则、程序等体现出其控辩审三方法律关系。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主要包括,古代的弹劾式和纠问式,近现代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式。

“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最初是被用以区分两种具有不同启动方式的诉讼程序,一种是必须由原告来发动的诉讼程序,另一种是没有原告也能够激活的诉讼程序。

同时,由于这两种启动方式不同的诉讼程序在西方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分别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其往往也被用于表示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又可称为“控诉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有:第一,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国家不行使起诉权,“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公众起诉只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二,诉讼参与人方面,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控告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均是诉讼的主体,在审判中可以相互辩论和对质,共同主导诉讼程序的进程。

第三,裁判者方面,法官消极中立。

法官只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不参与证据的收集。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

第四,证据制度方面,对疑案的处理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用一定的形式请求神灵帮助裁断案件,并以一定的方式将神灵的意旨表现出来,根据神的启示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虽然两种诉讼模式对于推动刑事诉讼活动,查明事实真相都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但由于各自发挥作用的主体不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效力不同,两种诉讼模式在一些方面也各自存在着弊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虽然有利于发现客体真实,提高诉讼效率,充分发挥惩罚功能,但是在职权主义中法官的职权过强,有一种在审判早期形成看法的趋势,容易忽视法庭审判中反询问的功能,过于强调惩罚,往往不利于保障人权。当事人主义模式虽较好的体现了正当程序和诉讼民主,有利于保障人权,但是由当事人推进诉讼活动,诉讼的结果受诉讼双方技巧的影响较大,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并且反复的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降低了诉讼效率,难以达到“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同时也增加可指控的难度和国家的诉讼负担。另外由于辩护举证受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影响较大,使法律在金钱下容易倾斜,“辛普森案”就是一个典型。
针对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现状,我们不仅要努力克服当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存在的弊端,更应该努力寻求一种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需求,针对这一情况,不少学者提出了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构想,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不仅仅要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还要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将司法诉讼作为一项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会福利,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它是实现诉讼程序从对立走向合作、从对抗走向协商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代表了一种以人为本的新型的正义观,体现了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和当事人意志表达的真实自由,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是对传统诉讼理念和诉讼哲学的超越,是诉讼功能、诉讼价值的本旨性回归。因此,可以说,司法和谐是诉讼的理想模式与圆满状态,是当前社会纠纷解决的最佳机制,是每一个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当事人之福,是他们所喜闻乐见的全新的司法改革举措。虽然当前的现状面临很多的问提,但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应该孜孜以求不懈努力的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懈努力。

刑事诉讼模式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模式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模式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采取的一种审判方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诉讼模式的解释:
1. 公诉模式:由公诉机关主导,起诉、调查、审判等环节由公诉机关负责。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主要依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判决。

2. 控辩模式:强调辩护人的参与和权益保障,辩护人与公诉机关进行辩论和争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力。

3. 指控模式:指控模式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主要关注控辩双方提出的指控和抗辩,应用常规、明确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判。

最终的判决结果主要基于提供的证据和辩论过程。

4. 强制模式:强调法庭的指导和主导作用,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直接参与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评估和判断。

5. 兼容模式:综合运用公诉、控辩、指控和强制等多种审判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需要,灵活选用合适的审判方式,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

这些刑事诉讼模式在不同的法律系统和国家中应用。

每个模式都有其特定的利弊和适用场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以达到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审判目标。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

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傅宇星,生于2000年,本科,研究方向为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傅宇星摘要: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辩论式诉讼,辩论式诉讼逐渐演化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回顾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主要的刑事诉讼模式,以及自1978年至2018年,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演变和进程,围绕中国当下的刑事诉讼模式,学界主张各异,但总体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正历经从传统模式到现代模式的转型,其中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改革的方向也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5-0060-0002一、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开启刑事诉讼的方式,可以分为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两种方式。

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中,私人追诉的方式又可以分为被害人追诉和公众追诉方式。

一方面,传统的私人追诉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数个世纪的历史长河中,孕育出立法上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即争议事实的真相发现基本上留给当事人,法官扮演中立的被动的仲裁者。

另一方面,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相当深远的是1532年的《加洛林纳治罪法典》,采行国家追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模式。

与英美法系中检察官属于一造当事人的地位略有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为强调检察官是客观公正的法律守护人,检察官不是单纯而片面地追求打击犯罪的追诉人,而是负有客观性义务,对被告有利之事实和证据应予收集和上诉。

二、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变迁过程:1979—2018年从1979年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到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再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小修”,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经历怎样的变迁,当下的中国刑事刑事诉讼模式为何,这都是理论界高度讨论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点观点:一是职权主义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被引介到中国之初,这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更注重犯罪控制价值和司法机关的职能发挥。

刑事诉讼模式的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模式的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模式的名词解释引言:刑事诉讼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裁决,而所采用的一套规范化的程序和制度。

这些程序和制度不仅仅涉及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等环节,还包括了犯罪证明和刑事责任的界定等核心问题。

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各有特点,下面就对一些常见的刑事诉讼模式进行解释和对比。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欧洲法系中最为广泛应用的一种法律体系,也是中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法律基础。

在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模式中,重点强调法院是案件主导者,侧重于法官的调查和审判职能。

在此模式下,案件的主导权被掌握在法院手中,法官负责调查证据、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同时,大陆法系也注重法律条文的适用和依据,强化了法院的独立性和司法权威。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为重要和广泛运用的法律体系,也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法律基础。

在英美法系中,刑事诉讼模式更加注重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审判公正。

特别是在美国,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许多权利,如快速审判、无罪推定等。

与大陆法系中法官为主导不同,英美法系中较注重检察官的监督和起诉职能。

检察官独立地决定是否起诉,并在审判过程中提出指控。

三、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相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相互融合的一种刑事诉讼模式。

日本和韩国是典型的混合法系国家。

这些国家在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基础上加以结合和改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

在这些模式中,法官、检察官和法警的角色都有所不同,彼此之间有着相对平衡和制约的关系。

四、比较研究和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模式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互相借鉴可以使刑事司法体系更加完善。

例如,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吸收了一些外国国家的经验,如增加当事人权益保障的环节、引入辩护人制度等,以加强法治建设和保障人权。

而在一些发达国家,也会对中国等国家在效率、程序公正等方面有所借鉴,以改进自身的刑事诉讼模式。

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

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

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庭根据证据的提供和审查,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与否的一种方式。

这一模式融合了印证法和自由心证法两种不同的证明方式,注重事实的证明和证人的心证,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和法治原则,因此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刑事审判过程中。

首先,我们来看印证法。

印证法强调的是通过具体、客观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

在刑事案件中,印证法要求搜集、保护和审理各种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物证、证言、鉴定结果等。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和鉴定,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印证法的优势在于其客观性和准确性,能够为法庭提供权威和可靠的证据基础,有利于判断被告人的罪行。

然而,单纯依靠印证法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有些罪行难以通过具体的证据加以证明,比如间接证据和主观意图等。

此时,自由心证法作为补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自由心证法注重证人的心证和犯罪现场的目击证言等,通过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推出被告人的罪行。

自由心证法以被害人、目击证人、供述证人等为重点,注重审查证人的认知能力、记忆力和情绪反应等因素,尽可能还原犯罪现场的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应对一些无法用具体证据解释的情况,通过证人的心证来推断被告人的罪行,提高了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印证法和自由心证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融合、互相补充的。

一方面,印证法强调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可以对无法通过证人证明的情况起到补充作用。

另一方面,自由心证法注重的是证人的真实感受和证言的可信度,可以帮助法庭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两者的融合既尊重了客观事实的重要性,又尊重了证人的主观感受和心理因素,使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全面、客观和公正。

然而,刑事诉讼证明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证据的融合可能导致过多关注证据的形式和效力,忽视了被告人的权利和合理怀疑的原则。

另一方面,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证人本身的记忆力、情绪反应、社会关系等,容易引发误判和不公正。

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

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

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摘要】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的结构、是由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所决定的,并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和规则体现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纠问式模式和弹劾式模式。

当今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为主。

一般认为,此二种是当今世界两大对立的诉讼结构。

二者有何区别之处呢?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从侦查、起诉、罪状的认否及审判四个程序来论述其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区别一、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侦查程序上的区别两种构造在侦查程序上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及其辩护。

律师与侦查机关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与调查上。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由于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不承认,所以,在侦查程序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仅属侦查的对象,而在诉讼上无平等地位。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国家机关具有侦查权,并不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

被告认为能够证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只能依靠国家侦查机关进行收集,却不能自已收集,否则将被认为有毁灭证据或串共的嫌疑。

同时,由于侦查是国家机关的单方行为,因此使侦查成为国家机关对被告的纠问。

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由于受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制约,而否认侦查为国家机关的专属权,因此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独自收集证据。

国家机关只能以被告逃亡或可能逃亡为由,限制被告的自由。

双方当事都没有强制处分权,只有法院或国家相关机关拥有此种权利。

同时,为了收集证据,必须实行强制处分行为时,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同的权利,请求法院或相关的国家机关采取强制处分行为。

二、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起诉程序上的区别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也同样没有处分权。

因此,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追诉人就必须起诉(起诉法定主义)。

当然在职权主义之下,追诉人也可以采取起诉裁量主义或限制性起诉裁量主义,但那也只是基于刑事政策性的考虑。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一、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形式,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就是我们俗称的公检法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调查收集犯罪证据;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并根据案件证据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

刑事诉讼模式集中体现为承担控诉职能的公安和检察院、发挥辩护作用的律师、承担审判功能的法院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二、刑事诉讼模式类型根据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职权主义(调查审问式)、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和混合式诉讼模式。

(一)当事人主义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适用于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

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处于诉讼的主导地位,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与辩护一方地位平等,法院处于消极的居中裁判地位。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1.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可以和侦查机关一样调查取证;2.在审查起诉阶段,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针对具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可以权衡其它利益,决定是否提起公诉;3.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处于庭审的主导地位,法官处于消极的居中裁判地位。

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辩护律师发挥的空间更大。

(二)职权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相对应,适用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审判机关处于诉讼的主导地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掌握诉讼的主动权,当事人的权力较弱。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1.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主导,当事人没有调查取证权;2.在审查起诉阶段,遵循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提起公诉;3.在审判阶段,法官主导审判过程,控辩双方处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程序、证据收集和判决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和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诉模式:公诉模式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由法院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

辩护模式:辩护模式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其代理人以辩护人身份对案件进行辩护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辩护等服务,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模式:民诉模式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其代理人以民事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其损失或伤害,以便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和解模式:和解模式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协商和达成和解协议,以达成和解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放弃起诉,被告人可以认罪悔罪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达成和解。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进行的,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

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
• 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诉讼, 这种诉讼模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 位,使他们在诉讼中对抗争辩,法官只起居中公
断的作用。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沉默的法 官,争斗的当事人”。这是英美法
系国家特别强调个人本位的必然结果。
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
• 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又称非对 抗式或审问式诉讼,这种诉讼比较注重发挥司法 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强调法官在
违背统治者的预期,衍生出有罪推定。
三.混合辩论式诉讼模式
• (混合)辩论式诉讼就是在批判.继承弹劾 式和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两种 诉讼模式的结合,在审判前吸收了纠问式 诉讼制度的好处,而在审判阶段则吸收了 弹劾式诉讼制度的一些优点。
• 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均实行以国家追诉为主的原则。被告人在这个诉讼阶段的地位.应享有的权利以及与 追诉者之间的关系等,同法庭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混合式的侦查.起诉过程,一般都不公开,不通 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刑事诉讼模式演进
一.弹劾式诉讼诉讼模式
• 所谓的弹劾式诉讼(accusatory procedure)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 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
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 理刑事案件。
• 1.没有专门的起诉机关,案件由当事人直接 提起,实行“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 则;
• 2.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形式上)平等 地位,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在审判阶段,混合式诉讼的法庭审判,也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 混合式诉讼中的审判职能和控诉职能是分开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是对等的,都是诉讼主体。混合式 诉讼中的法庭审判都是采用言词辩论和直接讯问等方式.方法,同时一般都是公开进行的。

刑事诉讼模式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模式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模式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审判方式,采取不同的诉讼程序和模式。

常见的刑事诉讼模式包括以下几种:
1. 公诉模式:由公诉机关主导,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这种模式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公诉机关通常是检察院。

2. 民事附带刑事诉讼模式: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事实,可以同时提起刑事公诉。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时进行,由法院同时审理。

3. 自诉模式: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在这种模式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扮演原告的角色,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4. 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民事赔偿请求,可以同时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同时审理。

在这种模式下,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互不影响,但在判决时需要考虑刑事案件的结果。

5. 合议庭模式: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理和判决。

这种模式适用于对案情复杂或涉及重大犯罪的案件,可以充分发挥法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6. 简易程序模式:适用于对于罪行较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的案件,审理过程简化,速度较快。

一般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

以上仅为常见的刑事诉讼模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可能有所不同,还有其他具体的模式和程序规定。

诉讼模式的分类

诉讼模式的分类

诉讼模式的分类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不同的情况下,诉讼可以分为多种模式。

本文将以人类视角,从不同的角度对诉讼模式进行分类和描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诉讼模式。

一、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惩罚的一种诉讼模式。

它是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手段之一。

刑事诉讼模式包括犯罪行为的发现、报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起诉犯罪嫌疑人,法院依法进行审判,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二、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权益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包括诉讼的发起、立案、举证、庭审和判决等环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模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模式。

行政诉讼模式包括行政诉讼的提起、立案、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商事仲裁模式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跨国商事纠纷中选择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解决争议的一种诉讼模式。

国际商事仲裁模式包括仲裁协议的签署、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环节。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国际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五、调解模式调解是指通过调解员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达成和解的一种诉讼模式。

调解模式包括调解的申请、调解员的介入、调解过程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等环节。

在调解中,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帮助当事人找到共同利益,达成和解协议,避免长期的诉讼纠纷。

六、仲裁模式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庭进行裁决的一种诉讼模式。

仲裁模式包括仲裁协议的签署、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环节。

02第二章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02第二章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02第二章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一、刑事诉讼模式的起源刑事诉讼模式是根据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变迁而演变形成的。

在古代社会,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法律制度,刑事纠纷主要以私刑和血亲复仇为主要解决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到私刑和血亲复仇的不足之处,开始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

二、古代刑事诉讼模式1.早期刑事诉讼模式:早期的刑事诉讼模式通常由被告主动寻求救济和辩护,法官则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判决。

这种模式强调公平和公正,但受到宗教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辩护权和证据规则并不完善。

2.伦理审判模式:伦理审判模式主要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流行。

在这种模式下,法官主要根据自己的道德和伦理观念进行判决,辩护权和证据规则并不严格。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正义观念,但也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3.报偿刑事诉讼模式:报偿刑事诉讼模式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

在这种模式下,犯罪行为被视为对社会的伤害,应当由犯罪人进行“赔偿”,而非简单地判罚。

这种模式强调了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但也容易导致富人放纵犯罪行为。

三、近代刑事诉讼模式1.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近代刑事诉讼模式的出现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有着密切的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法律的明确和确定,以及犯罪行为的清晰标准和法律后果。

这一原则为刑事诉讼提供了基本框架,要求法官和辩护人在判决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

2.证据规则的建立:证据规则的建立对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证据规则要求辩护人和检察官在提供证据的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并限制了法官的判断权。

这一规则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

3.审判主义模式:审判主义模式是近代刑事诉讼模式的主要形式。

在这种模式下,法官是刑事诉讼的主导者,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判,并最终做出判决。

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证据和进行辩护,但最终判决权仍掌握在法官手中。

四、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1.侦查导向模式:侦查导向模式是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的重要发展方向。

我国诉讼模式

我国诉讼模式
之所以说是以强职权主义为基调,是因为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仅仅是弱化了强职权因素,并没有完全剔除强职权主义的内容。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至于《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用陈光中的话来讲,仅仅是“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并不享有沉默权。再次,法院内部权力可决定案件的局面并没有彻底改观,审委会的保留就是最好的例证。此外,单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力改变外在因素或权力对刑事审判的不正当干预。
二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我国当前诉讼模式中的强职权主义基调意味着无论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还是在诉讼的实践运行中社会控制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无疑是有悖于时代发展潮流的
我国诉讼模式
实际上,纯粹的职权主义和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已经不再适应历史的潮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在互相借鉴彼此诉讼制度的优点,两种诉讼模式也在不断地融合。混合式诉讼模式也更利于后现代国家的吸收利用。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在简要阐述完刑事诉讼模式的一般理论之后,笔者就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作一简述,主要分两部分,一是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模式,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
(一)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模式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并于1996年修订,适用至今。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既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又积极吸收着对抗制诉讼的养分,故而呈现出双重属性。
综上,笔者认为,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定位为“以强职权主义为基调的混合式”是比较科学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我国当前诉讼模式中的强职权主义基调意味着,无论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还是在诉讼的实践运行中,社会控制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无疑是有悖于时代发展潮流的。那么,我国应当选取一种怎样的诉讼模式呢?照搬西方是不行的,我国有自己的国情。汪海燕运用“法文化的共性和相异性”原理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出路:“从法文化的共性要求出发,我国应改变现行刑事诉讼中权力控制的方式,即将权力控制的主要方式从单向度的纵向权力控制转变为同位权力之间的制衡,同时在立法中贯彻权利保障的非纯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思想。但与此同时,法文化的相异性要求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要考虑本国的国情。将刑事诉讼模式定位于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同时吸收当事人主义的混合模式,是比较现实的选择。”[11]

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

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

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一、起源与传统模式刑事诉讼模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当时以个人报复和私人宰治为主导。

随着国家的形成,法律制度开始建立,刑事诉讼逐渐形成。

传统刑事诉讼模式以法官为中心,诉讼活动主要通过辩论和审判来解决。

这种模式分外依靠法官和律师的专业能力,且较为正式和繁琐。

二、现代1. 调解模式的出现调解模式是刑事诉讼模式的重要演进方向。

调解模式的出现与社会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需求和对刑事案件解决效率的追求有着密切干系。

调解模式通过引入调解员,主动解决冲突纠纷。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援助下,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仅可以尽快解决问题,还可以保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2. 证据链模式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迅速进步,电子证据的出现给刑事诉讼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传统模式下,往往以书面证据、物证和物证为主。

而面对复杂的电子证据,传统模式的证据链条逐渐无法满足需求。

证据链模式的应用意味着在收集、保存和呈现证据时,需要更加重视证据之间的关联干系,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证据链模式的应用不仅提高了调查和审判工作的效率,还增强了案件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3. 管制模式的强化管制模式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和干预。

过去,刑事诉讼活动一般由当事人自行主导,法官的干预相对较少。

然而,在面临严峻犯罪行为的处理时,传统模式下的瑕疵逐渐显现。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司法机关开始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管制,包括审查告状和裁定不告状的范围扩大、严格限制和监督取证,以及强化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卫等。

这种管制模式的强化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提高刑事诉讼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三、刑事诉讼模式演进的原因和影响1. 社会需求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变革,人们对公平公理和法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

旧有的刑事诉讼模式难以满足社会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需求。

调解模式的出现和管制模式的强化,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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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评价: • (1)优点:有利于实现社会控制;有利于 效率价值实现; • (2)缺点:人权保障方面有所欠缺。
五、当事人主义
• 1、特点: • (1)诉讼目的: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和人权保 障 • (2)侦查程序中,强调犯罪嫌人权利的保护 • (3)起诉机关自由裁量权比较大 • (4)法官或裁判者在诉讼中保持消极、中立 • (5)从纵向的诉讼结构分析,审判处于中心 地位。
• • • • • • (1)与依法治国方略不符 法律没有授权,权力就不能参与诉讼; 公安司法机关职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2)无法顺应保障人权的需要 (无罪推定、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不 受双重危险等) • (3)与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
5、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
• • • • •
2、不同分类: 帕卡——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 格里费斯——争斗模式,家庭模式 戈德斯坦——弹劾模式,纠问模式 达马斯卡——职权纠明模式,当事人抗争模式, 阶层模式,同位模式
• 我国: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混合式;强职权主义模式
二、弹劾式诉讼模式
• 1、概念:由私人提起控诉,诉讼的启动、进 展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又称为古老的 “对抗式诉讼”。 • 2、特征: • (1)诉讼启动实行私人告诉制度,遵循不告 不理制度; • (2 )双方当事诉讼地位平等,权利对等; • (3)裁判者消极、中立; • (4)疑案时,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模式
主讲人:汪海燕
参考书目:
• 李玉娜:《刑事诉讼法二个对立模式之研究》,政治大法研所 硕士论文,一九八五年。 •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 张建伟:《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 汪海燕:《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 A.Esmein, A History of Continental Criminal Procedure(Trans. By John Simpson),West Publishing Co.,1913. • John H. Langbein, The origins of Adversary Criminal Tria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2003. • 陈光中:《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七、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强职权 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混合
• • • • • 1、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结构的调整 (1)加强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 A、增加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 B、律师、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提前; B C、在一定程度确立了疑罪从无。
• • • • • • •
(2)弱化了追诉权力 A、取消了收容审查; B、取消了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权力。 (3)法官趋向中立化 A、扩大了合议庭的权限; B、改革卷宗移送制度; C、法庭调查改法官主导型为控辩双方主导 型。
• 3、评价: • (1)是权力集中、发达的产物;(与当时 的社会背景相适应) • (2)残酷、非人道、机械性; • (3)以人的真实代替了神的真实。
四、职权主义诉讼
• 1、特点: • (1)诉讼目的倾向于发现查明案件真实;(侦查 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较少;对权力控制较少) • (2)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权力较大,犯罪嫌疑 人的权利受限; • (3)强调公诉机关依职权追诉犯罪,自由裁量权 较少; • (4)法官在诉讼中利用职权积极查明案件事实真 相; • (5)纵向结构上看,审前程序很重要。
• 调整的思路: • (1)应考虑配套制度与体系 • (宏观上包括文化、政治权力结构,微观 上如法律援助制度等) • (2)步骤应当是一种渐进式的; • (3)遵循有限理性的原则
6、关于调整的思考
• (1)纵向:侦诉关系(自侦案件);起诉 与审判的关系(相互配合;卷宗移送) • (2)横向: • A、控辩关系(证据展示、阅卷制度、律师 调查取证权等) • B、审判中的检察机关定位(公诉支持者) • C、法官中立化(调查取证)
一、刑事诉讼模式(Models of Criminal Procedure)概述
• 1、概念 • 控诉方、辩护方与审判方在刑事诉讼中的 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又被称为刑事诉讼结 构、构造、刑事诉讼形式等。 • 一种侧重于反映实际存在于不同国家的刑 事诉讼制度——构造;结构(三角结构;线 形结构;倒三角结构) • 一种侧重于价值分析的、典型的刑事诉讼 制度——模式
• 2、评价: • (1)优点:人权保障有力; • (2)缺点:不利于惩罚犯罪,不利于效率 价值的实现 • 注意: • 两大法系出现融合的趋势。 • 思考:为什么西方存在两种刑事诉讼模式?
六、混合式诉讼
• 1、代表国家 • 2、特点: • (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坚持实体真实与 程序的正当性 • (2)强化当事人主义的因素(起诉犹豫制 度;起诉状一本主义;交叉询问制度等) • (3)保留了职权主义的一些内容权主义和强职权主义的一些内 容:
• 从法律内容上: • (1)、控辩失衡(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沉默权,没有实行彻底的疑罪从无;程序 性制裁内容较少 • (2)法院没有中立化 • 从体制上: • (3)没有实现司法独立(外部的和内部的) • (4)法律的权威性不足
4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必要性
• • • • •
3、评价 (1)是生产力落后、认识水平低下的产物; (2 )国家权力不发达的产物; (3)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纠纷; 3 (4)体现了神的真实。
三、纠问式诉讼
• 1、概念:纠问——“开始的手续”,侦查与讯 问。开始程序对诉讼进展起支配作用,并且对 诉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 2、特点: •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集侦、控、审 职能合一; • (2)对被告人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诉讼客体; • (3)从纵向诉讼结构考察,诉讼中心是侦查 阶段; •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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