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税法确认收入异同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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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异同及解决办法
摘?要:本文研究的是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异同及解决办法,从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来阐述两者的异同点;通过比较分析各类收入的差异,找出协调点;这样才能将会计和税法这两个制度运用得更好。
关键词: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异同点?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0(a)-0204-01
会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从总的方面看,税法收入的涵义远远宽于会计收入,具有一定的异同点。
1 会计和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1.1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1)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收入实现的五个判断标准,会计与税法判断标准不同点就在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的确认问题。因此对于不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而在税法上,只要其他条件都符合,不论是否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都必须确认收入。2)商品销售收入计量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
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商品销售收入计量,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应以购买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依据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1.2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跨年度完成的劳务确认收入,已经发生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税法规定,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从劳务方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中确定提供劳务收入,相应的劳务成本不能税前扣除。[1]
1.3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差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利息收入,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依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4 商品代销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代销商品分两类情况处理:一是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2]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开出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
收入。[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税法只承认视同买断方式,对收取手续费的形式,税法不予确认。
2 会计和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差异的原因分析
对于会计和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差异的原因,主要从会计和税法的目标和原则两个方面来阐述。
2.1 目标不同
会计的目标:向企业管理者、经营者、投资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保证企业投入资产的安全和完善。税法的目标:规范税收的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得以完全实现,通过公平的税负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社会环境,并灵活的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经济活动平稳运行。
2.2 原则不同
1)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适用于不确定环境下会计对收入的确认,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2)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
税法一般坚持权责发生制,但在以下5种情况坚持收付实现制:(1)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设备,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超过12个月
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 收入确认异同点的解决办法
3.1 注重财务人员、投资者、管理者纳税意识教育,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偷税、漏税处罚力度
会计与税法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会计报告是为了全面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相关有用的信息资料,为投资者、管理者提供决策的依据。而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由于两者服务的目的不同,对国家有关政策上的理解也就不可能相同。国家应该注重财务人员、投资者、管理者纳税意识教育,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偷税、漏税处罚力度,使经营管理者主动承担纳税业务,这样才能有利于税法的执行。3.2 探索会计与税法新的体系关系
我国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都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制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快速变化,会计被动的服务于财政政策,导致会计信息不能正确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而引发决策的失误。所以有必要探索会计与税法新的体系关系。强化会计体系的独立性,强化会计的职能性和社会责任性,充分发挥会计体系自身的多重功能,例如财务功能、税务筹划功能、管理功能等。
3.3 加强构建税务会计体系的建设
我国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还不健全,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会计政策和税法知识,在实践中研究两者的相互关系,特别注重研究缩小和解决两者的异同点,突破传统观念,引进先进思维,学习德国、意大利、法国等法系国家的会计准则改革成功经验,从而达到解决会计与税法两者的异同。
参考文献
[1] 张芳梅.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j].财会月刊,2011(4):50-51.
[2] 冉英,郭恒泰.试论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与协调[j].财政研究,2011(6):69-71.
[3] 胡成智.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收入处理差异研究[j].现代商业工业,2010(8):156.
[4] 张淑红.浅析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之差异[j].中国商界,2010(8):42.
[5] 陈思轶.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j].财会通讯,2011(11):114-115.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