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规范正式版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3)第三章防灭火装备 (8)第四章日常防火 (19)第五章灭火救灾 (21)第六章火区管理 (25)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
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3。
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
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矿井防灭火技术规范[完整版本]
矿井放灭火妙技类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四章一般防火……………………………………………第五章灭火救灾……………………………………………第六章火区打点……………………………………………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适出产目标,当真实行《煤矿安适规程》,本着"防备为主"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联络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导,特拟定本《矿井防灭火类型》(上称《类型》)。
第2条本《类型》合用于世界国营的出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上有伤害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类型》的贯彻实行在矿务局领域内由局长负周全率领责任,局总工程师负妙技率领责任;在矿井领域内由矿长负周全率领责任,矿总工程师负妙技率领责任;局、矿及其上属有关部门分工认真。
1. 透风部门认真自燃火灾的防备和矿井火灾的措置赏罚赏罚。
2. 机电部门认真电气火灾和机器火灾的防备。
3. 地测、打算和出产部门认真地质、丈量、启示、开采计划和出产工艺方面防备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认真产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事项僻静时配合透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防备措置赏罚赏罚和防火搜检事项。
5. 安监部门认真监督搜查本《类型》的严厉实行情形和一般的井上明火管制。
6. 提供部门认真矿井防灭火所需原料、配置的提供。
7. 财务部门认真矿井防灭火事项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上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上结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年夜事情:1.造成职员伤亡。
2.造成代价1万元的物质(包孕资本)丧失踪。
3.造成出产间断8小时以下。
4.造成封闭事项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产生矿井火灾事情,均须举做事情统计与剖析,并按规定向下级呈文事情呈报。
矿井防灭火制度[1]
矿井防灭火制度一、制度目的和范围为了保障矿井内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提升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矿井,所有相关员工及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
二、矿井防火管理标准1.水源保障:矿井必须设立足够数量和合理布局的消防水源,水源应保证量足、压稳,设备保持正常运转。
2.防火设施:矿井内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泵、灾情报警器等,并按需设立灭火器材保管点。
3.电气设备防火:矿井内的电气设备应经过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严禁私拉乱接电缆和在设备周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安全通道:矿井内应设立安全通道,通道两侧不得堆放杂物,并应明确标识通道出口。
5.安全教育和培训:对矿井内工作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员工知晓矿井内的防火设施和应急逃生措施。
6.文明作业:凡在矿井内作业的人员,严禁吸烟、乱丢烟蒂、乱扔易燃物品,并保持工作区域的清洁整齐。
三、矿井防火考核标准1.防火设施完好率考核:定期对矿井内的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设施损坏或故障,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防火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
2.消防力量储备考核:矿井应配备专业的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升消防力量准备程度。
消防队员应定期参加消防培训,确保灭火技能的熟练掌握。
3.安全通道畅通率考核:定期对矿井内的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杂物堵塞、标识模糊或照明不足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安全通道的畅通率应达到100%。
4.工作人员防火意识考核:开展定期的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考试或模拟演练的方式,评估员工对防火常识、防火设施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能力的掌握情况。
四、违反规定的责任和惩罚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
2.对于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纪律处分外追加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矿井防灭火规章制度范本
矿井防灭火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火灾防治工作,保障人身安全和矿井设施完整,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金属矿等所有类型的矿井。
第三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原则上以防为主,预防措施必须得到严格执行,灭火措施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
第四条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管理体系,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职责及人员任务,切实加强防灭火工作。
第五条矿井内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无烟区域吸烟。
第二章防火措施第六条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防火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防火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条矿井应当设立防火分区,制定分区管理制度,保证不同区域的防火措施得以执行。
第八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的火灾预警系统,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并快速应对。
第九条矿井应当配备专业的防火人员,并定期进行防火业务培训,提高防火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章灭火措施第十条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进行灭火。
第十一条矿井应当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人员疏散和救援方案,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定期进行火灾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和效率。
第十三条矿井内应当设置灭火通道和救援通道,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和进行救援行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井防灭火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防灭火责任。
第十五条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专门的防灭火部门,确保防灭火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或修改,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以上是一份矿井防灭火规章制度的范本,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关的防灭火措施,切实加强矿井的防灭火工作,提高矿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5)第三章防灭火装备 (11)第四章日常防火 (23)第五章灭火救灾 (26)第六章火区管理 (30)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的防灭火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包括地下煤矿、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邮井领导人应当履行预防、救火、疏散和报告职责,确保矿井的安全。
第五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灭火制度,健全火灾报警、应急疏散等设施设备,确保矿井的灭火工作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
第六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活动,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矿井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矿井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没有安全隐患。
第九条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防灭火的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矿井应当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火措施,如安装消防设备、设置防火隔离带等。
第十二条矿井的煤尘、瓦斯和其他易燃物应当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控制,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建立火灾预警机制,及时监测火灾风险,预防火灾的发生。
第三章灭火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组织,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的灭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建立灭火值班制度,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提高职工的灭火能力。
第十八条矿井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及时报告火灾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灭火工作。
第四章应急第二十条矿井应当建立梯次疏散制度,明确疏散路线和必要的应急设施。
第二十一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疏散预案,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矿井应当组织职工参加疏散演练,熟悉疏散路线和应急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矿井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疏散应急预案,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火灾防控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防控体系,包括明确的责任分工、科学的预防措施、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条矿井负责人应当履行矿井火灾防控的主体责任,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矿上员工应当认真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到火灾防控工作无差别、零容忍。
第六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二章火灾防控组织与责任第七条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火灾防控部门,负责矿井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矿井负责人应当确保火灾防控部门的合理运作,配备足够的防火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火灾防控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火灾防控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防火检查;(三)组织开展防火宣传和培训;(四)组织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五)督促矿井员工遵守火灾防控规章制度。
第十条矿井负责人应当明确火灾防控组织的责任分工,确保各相关岗位的职责明确、任务清晰。
第十一条矿井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火灾防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矿井负责人应当定期对火灾防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完善防控措施。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与防火检查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火灾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整改。
第十四条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包括对矿井各部位、设施、设备的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应当保持定期性和针对性,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防火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定期的防火检查。
第十七条防火检查应当包括矿井各部位、设施、设备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四章防火宣传与培训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防火宣传和培训,提高矿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防火宣传应当广泛开展,包括宣传资料的发布、宣讲会的召开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矿井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防火培训,确保各员工具备基本的防火知识和技能。
矿井防灭火规范(正式版)
矿井防灭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煤矿矿井防灭火技术规范[完整版本]
矿井放灭火妙技类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四章一般防火……………………………………………第五章灭火救灾……………………………………………第六章火区打点……………………………………………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适出产目标,当真实行《煤矿安适规程》,本着"防备为主"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联络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导,特拟定本《矿井防灭火类型》(上称《类型》)。
第2条本《类型》合用于世界国营的出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上有伤害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类型》的贯彻实行在矿务局领域内由局长负周全率领责任,局总工程师负妙技率领责任;在矿井领域内由矿长负周全率领责任,矿总工程师负妙技率领责任;局、矿及其上属有关部门分工认真。
1. 透风部门认真自燃火灾的防备和矿井火灾的措置赏罚赏罚。
2. 机电部门认真电气火灾和机器火灾的防备。
3. 地测、打算和出产部门认真地质、丈量、启示、开采计划和出产工艺方面防备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认真产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事项僻静时配合透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防备措置赏罚赏罚和防火搜检事项。
5. 安监部门认真监督搜查本《类型》的严厉实行情形和一般的井上明火管制。
6. 提供部门认真矿井防灭火所需原料、配置的提供。
7. 财务部门认真矿井防灭火事项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上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上结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年夜事情:1.造成职员伤亡。
2.造成代价1万元的物质(包孕资本)丧失踪。
3.造成出产间断8小时以下。
4.造成封闭事项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产生矿井火灾事情,均须举做事情统计与剖析,并按规定向下级呈文事情呈报。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是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份简要的矿井防灭火规范,仅供参考:一、一般原则1. 矿井应设立专职消防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2. 矿井应配置完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矿井应建立健全的防灭火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操作流程。
4. 矿井应定期组织进行防灭火演练,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消防设备和器材1. 矿井应配备消防水池、消防泵、灭火器、砂桶等消防设备,并设置明显标识和指示灯。
2. 消防设备和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可靠性和灵敏度。
3. 矿井应配备自动报警系统,及时监测火灾隐患并报警。
三、防灭火管理1. 矿井应制定详细的防火计划,明确职责和措施。
2. 矿井应设置专门的防火巡查人员,对火灾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消除。
3. 矿井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4. 矿井应定期组织全员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四、火灾应急处置1.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报警系统,并按照预定程序进行疏散和撤离。
2. 矿井应设立明确的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并定期进行演练。
3. 矿井应组织专门队伍进行火灾扑灭和救援,确保及时、有效的处置。
4. 矿井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提前确定隐患区域的抢险措施和责任人。
五、消防宣传和教育1. 矿井应加强消防宣传,定期组织防灭火知识培训和演练。
2. 矿井应建立消防宣传和教育档案,记录和评估职工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3. 矿井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如电子屏、海报、内部刊物等。
以上仅是一份简要的矿井防灭火规范,实际的规范内容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
同时,防灭火工作需要全员参与和重视,只有做好预防工作和应急处置,才能真正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矿井防灭火技术规范[完整版本]
矿井放灭火妙技类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四章一般防火……………………………………………第五章灭火救灾……………………………………………第六章火区打点……………………………………………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适出产目标,当真实行《煤矿安适规程》,本着"防备为主"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联络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导,特拟定本《矿井防灭火类型》(上称《类型》)。
第2条本《类型》合用于世界国营的出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上有伤害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类型》的贯彻实行在矿务局领域内由局长负周全率领责任,局总工程师负妙技率领责任;在矿井领域内由矿长负周全率领责任,矿总工程师负妙技率领责任;局、矿及其上属有关部门分工认真。
1. 透风部门认真自燃火灾的防备和矿井火灾的措置赏罚赏罚。
2. 机电部门认真电气火灾和机器火灾的防备。
3. 地测、打算和出产部门认真地质、丈量、启示、开采计划和出产工艺方面防备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认真产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事项僻静时配合透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防备措置赏罚赏罚和防火搜检事项。
5. 安监部门认真监督搜查本《类型》的严厉实行情形和一般的井上明火管制。
6. 提供部门认真矿井防灭火所需原料、配置的提供。
7. 财务部门认真矿井防灭火事项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上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上结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年夜事情:1.造成职员伤亡。
2.造成代价1万元的物质(包孕资本)丧失踪。
3.造成出产间断8小时以下。
4.造成封闭事项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产生矿井火灾事情,均须举做事情统计与剖析,并按规定向下级呈文事情呈报。
2024年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
2024年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防灭火工作,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井下设施的完好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包括生产井、探矿井、煤矿井等各类井下作业单位。
第三条井下防灭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井下作业安全。
第四条井下防灭火工作应当与井下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形成相互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井下防灭火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并通过实施措施,保证防灭火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井下防灭火工作机构第七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设立井下防灭火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组织架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消防安全人员。
第八条井下防灭火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灭火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和连续性。
第九条井下作业单位的防灭火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参加相关培训,确保能够独立开展防灭火工作。
第十条井下防灭火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升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实战水平,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三章井下消防设施和装备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和标准,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井下消防设施和装备应当满足井下作业的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防火卷帘、喷水系统、消防器材等。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呼吸器等,并做好器材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并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逃生通道标志,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及时疏散和避难。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熟悉使用消防器材和逃生设施,提高从业人员对火灾的应急响应能力。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文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工作的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井的防灭火工作。
第三条矿井应当成立防灭火工作组织,明确责任人,制定详细的防灭火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条矿井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火灾隐患。
第五条矿井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和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药剂。
第六条矿井应当加强员工的防灭火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灭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矿井应当建立防灭火信息报告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
第八条矿井应当建立火灾事故报警、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章防火安全措施第九条矿井应当明确火灾隐患的评估和控制措施,建立防火、消防设施。
第十条矿井的电气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矿井的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工作,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建立防火墙和防火分隔带,确保防火区域内的安全。
第十四条矿井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标识清晰。
第十五条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满足防灭火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六条矿井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器具,如灭火器、灭火水枪等。
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储备足够的灭火药剂,如灭火水、灭火剂等。
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建立灭火器材储存管理制度,对灭火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灭火预案,明确灭火队伍的组织和行动方式。
第二十条矿井应当组织开展防灭火演练,提高灭火队伍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员工培训和意识提醒第二十一条矿井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防灭火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矿井应当制作防灭火宣传标语和宣传资料,提醒员工参与防灭火工作。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当在工作场所张贴防灭火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流程。
第五章火灾报警和应急处理第二十四条矿井应当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设备,如烟感器、温度探测器等。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3)第三章防灭火装备 (7)第四章日常防火 (14)第五章灭火救灾 (15)第六章火区管理 (17)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2023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2023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矿井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制定科学合理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矿井火灾的防控能力和灭火救援能力。
第三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应当注重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加强矿井的安全设施建设,规范化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科学规划,全面预防。
对矿井的开采和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设防火设备和灭火器材。
(三)责任明确,属地管理。
明确矿井防灭火工作的责任主体,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管和督查。
(四)灭火与逃生并重。
灭火工作与矿工的安全逃生工作同等重要,要加强安全逃生设施建设和培训。
第二章矿井防火设施建设第四条矿井防火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隔离带,防火卷帘门等。
第五条矿井防火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一定的防火抗火能力。
(二)合理布设,覆盖重要区域和通道。
(三)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矿井防火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清洁,涂刷防火涂料,修复损坏设施等。
第七条矿井防火设施的管理要求:(一)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二)建立完善的记录和台账,定期巡查设备状态。
(三)设立应急通道,保证设施运行。
第三章矿井火灾预防第八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预防制度,包括:(一)火灾预防组织机构建设。
(二)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三)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九条矿井火灾预防工作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火灾风险评估,科学合理选择防火措施。
(二)严格控制矿井火源,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三)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员工火灾预防意识。
第四章矿井火灾应急措施第十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矿井火灾应急预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报警和启动应急系统的流程。
(二)火灾事故现场组织和应急指挥。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第6条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7条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凡以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或称自然发火矿井;第8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1. 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2. 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一升趋势;3. 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4. 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第9条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1.巷道;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2.回采工作面;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第10条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矿井的自燃危险等级划分如下:1.一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有自燃矿井:⑴近10年内每产100万吨煤发生自然火灾的次数即百万吨发火率超过3次;⑵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Ⅰ级煤尘爆炸指数在30%以上的矿井;2.二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级自燃矿井:⑴近10年内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但不超过3次;⑵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但不小于3个月;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Ⅱ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20%以上的矿井;3.三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三级自燃矿井:⑴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但不超过2次;⑵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但不小于6个月;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且自然发火期不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Ⅲ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10%以上的矿井;4.四级自燃矿井;凡有自然发火史,但不符合以上一、二和三级矿井条件者;矿井自燃等级由矿务局组织,在每年进行矿井沼气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第11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采用陷落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第12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层中;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后空隙和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第13条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第14条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第15条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幅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第16条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第17条自燃矿井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第18条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第19条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第20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 约合20mmH2O,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第21条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或者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H2O;第22条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第23条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煤炭部备案;自燃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表1;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表1发火地点发火日期火灾区域自然概况采掘情况顶板情况采区通风状态通风系统、通风参数火灾处理经过火灾造成的损失人员伤亡亡名封闭工作面个数影响生产时间时伤名设备损失台冻结煤量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火灾原因及教训火灾区有关情况附图说明及其相邻区关系今后措施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24条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下称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4kg/cm2水量不小于min;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6.倾斜巷道每隔100m;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8. 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9.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10. 掘进工作面进口处;11. 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第2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自燃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以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材料;第26条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第27条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可参照表2确定;第28条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3,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4;井下灭火器材配备表表2序号配备地点灭火器种类数量备注1 生产水平井底车场10L泡沫灭火器4 有液压装置时至少另加砂子或岩粉CO2灭火器22 非提升水平井底车场10L泡沫灭火器23 箕斗停放间10L泡沫灭火器28kg干粉灭火器14 箕斗控制间CO2灭火器15 暗井井口及井底10L泡沫灭火器2 分别配备8kg干粉灭火器26 暗井绞车房CO2灭火器18kg干粉灭火器17 井下水泵房CO2灭火器28kg干粉灭火器18 井下变电所CO2灭火器28kg干粉灭火器29 移动变电整流站CO2灭火器110 充电室CO2灭火器111 电气修配间10L泡沫灭火器18kg干粉灭火器112 电机车库10L泡沫灭火器1CO2灭火器113 机械维修室10L泡沫灭火器1CO2灭火器114 液压动力装置供电室10L泡沫灭火器28kg干粉灭火器250kg干粉灭火器115 钢丝绳牵引室10L泡沫灭火器116 工具室10L泡沫灭火器117 油类贮存室10L泡沫灭火器2 至少另加砂箱8kg干粉灭火器218 电、气焊硐室消防喷头210L泡沫灭火器28kg干粉灭火器1灭火毯219 皮带修复室10L泡沫灭火器1 至少另加砂箱8kg干粉灭火器120 液压支架维修室10L泡沫灭火器1 至少另加砂箱8kg干粉灭火器121 绞车房CO2灭火器122 井下压风机房10L泡沫灭火器2 每台压风机至少另加砂箱CO2灭火器123 充电硐室8kg干粉灭火器2 以每台电机车计24 爆破材料库10L泡沫灭火器3 1台泡沫灭火器配于发放室,另2台配于贮存室50kg干粉灭火器125 爆破材料发放硐室10L泡沫灭火器18kg干粉灭火器126 液压泵站10L泡沫灭火器4 配于泵站进风侧60kg干粉灭火器4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3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 清水泵台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2 泥水泵台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3 φ100mm消火水龙带m 2004 φ75mm消火水龙带m 3005 φ52mm消火水龙带m 3006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支57 φ52mm多用消火水枪支28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支29 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套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0 消防泡沫喷枪套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1 高倍数泡沫剂t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2 消防泡沫剂t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3 分流管个414 集流管个215 消火三通个416 阀门个417 φ52mm斜喷消火阀门个418 φ110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3019 φ75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2020 φ52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4021 吸液器个222 管钳子把823 折叠式帆布水箱个124 轻型钩杆个225 重型钩杆个126 救生绳根427 撬棍根228 木棍把229 平板锹把430 伸缩梯副131 组装梯副132 普通梯副233 小靠梯副234 10L泡沫灭火器个2535 CO2灭火器个1036 8kg干粉灭火器个1437 1211灭火器2L 个1438 喷雾喷嘴个43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个5040 灭火岩粉kg 50041 石棉毯块542 20L汽油桶个143 20L普通油桶个244 风筒布m 50045 水泥t 546 水玻璃t 147 石灰t 448 φ1/4”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5m49 φ1/2”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0m50 φ1’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0m51 φ100mm钢管m 500 焊成快速接头52 φ150mm钢管m 100 焊成快速接头53 φ200mm钢管m 50 焊成快速接头54 φ75mm胶管m 50055 28kW局扇台356 11kW局扇台357 接管工具套458 φ15mm胶管m 50059 φ10mm胶管m 50060 单相变压器台361 电力开关台362 电缆m 50063 轻型溜子台264 探照灯盏465 玻璃棉kg 100066 风镐台267 安全带条568 钢绳梯m 10069 φ12mm镀锌钢丝绳m 20070 担架副271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条50072 潜水泵台2 或存于设备库中73 砖m3 1074 料石m3 1075 方木m3 376 木板m3 577 铁钉2”、3”、4”kg 50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4 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 φ100mm消火水龙带m 1002 φ75mm消火水龙带m 3003 φ52mm消火水龙带m 4004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支25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支26 φ110/75mm变径管节个47 φ75/52mm变径管节个108 φ110mm喷嘴个69 φ75mm喷嘴个810 φ52mm喷嘴个1411 分流管个312 集流管个113 消火阀门主柱个414 斜喷消火阀门个415 φ110mm垫圈套1016 φ75mm垫圈套2017 φ52mm垫圈套4018 管钳子把619 救生绳根4 每根长20m20 撬棍根221 木锯把222 平板锹把423 伸缩梯副124 10L泡沫灭火器个2525 CO2灭火器个1026 8kg干粉灭火器个1027 1211灭火器2L 个428 喷雾喷嘴个42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个5030 灭火岩粉kg 50031 石棉毯块432 风筒布m 50033 水泥t 234 石灰t 235 φ150mm钢管m 10036 φ100mm钢管m30037 φ75mm钢管m 50038 φ75mm胶管m 30039 φ52mm胶管m 50040 φ50mm伸缩风筒m 15041 接管工具套142 φ15mm胶管m 20043 φ10mm胶管m 20044 安全带条545 绳梯副246 镀锌钢丝绳m 20047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条50048 砖m3 1049 砂子m3 250 方木m3 251 木板m3 552 铁钉2”,3”,4”kg 20第29 条每一矿井均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多风口、多风机的反风系统应进行专门设计和论证;反风系统必须在10min风完成反风操作,实现反风;反风后进入火灾地点的沼气浓度不得%;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确实不需要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的矿井和风井,必须编写技术论证报告,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第30条自燃矿井在矿井和新水平设计中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并纳入矿井生产和建设计划,与矿井生产、建设计划同时进;1.一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并配备惰气灭火装置;2.二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技术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3.三、四级自燃矿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条件参照一、二级矿井标准,选择建立适合的系统,并报局总工程师审定;4.同时存在自燃和突出危险的矿井应配备惰气灭火装置;第31条矿井防灭火灌浆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1.灌浆材料必须是不可燃材料,一般可选择粘土、砂、电厂粉煤灰、不可燃岩粉等;2.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输浆管路应直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有效的灌浆能力;3.灌浆系统的布置方式应适应防灭火灌浆的具体要求;灌浆站可采用集中式或分区式布置,其位置选择应注意避免搬迁;4.应有防止跑水、跑浆和疏水、防冻等安全措施;第32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或矿区应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并装备如下仪器仪表:1.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可燃气体和氧气的气相色谱仪;2.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和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3.测定水温、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4.矿井酸度的装置;第33 条每一矿井应以矿井调度室为中心建立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讯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讯;第四章日常防火第34条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禁带明火下井;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8.严格火区管理;第3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他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3.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4.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采用不延燃皮带;第36条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第37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1.新采空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防火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2.老采空区缺少防火墙的必须补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进行维修;3.因位置不合理而引起风压差增高的通风设施应搬迁或拆除;4.采用漏风通道或使采空区进、回风侧防火墙同时位于或回风侧,以均衡或降低风压差;5、保护采空区边界煤柱和底板的完整性,避免产生裂隙漏风;6.与采空区边界地面裂隙应进行充填,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第38条每一自燃矿井均要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自然发火动向,并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自然发火观测网点,对全矿进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观测点应选在: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观测内容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氧等气体万分,气温、水温、风量以及防火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2.通过统计自然发火的临界值;确定适于本矿应用的自然发火预报指标,一般以一氧化碳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以及格雷哈姆系数作为自然发火的预报指标;3.及时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已达到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向调度室及矿长报告结果;第39条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每个季度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火供水系统、灌浆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沙子器材设置沙子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第五章灭火救灾第40条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可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通风区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第41条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人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沿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第42 条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直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事故矿井的救护队长为总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行动;上级派赴救灾现场的领导和代表以及其它人员只能起参谋作用,不能直接指挥和干预决策命令;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1.迅速组织基可能受灾害波及区域内的人员和抢救遇险人员;2.组织侦察火情,正确、果断地制定灭火方案;3.制定防止灾情扩大、防止瓦斯爆炸和保证救灾人员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4.决策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基地指挥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和命令指挥井下的灭火救灾工作;2.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灭火救灾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3.根据火情发展变化独立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总指挥;救护队根据总指挥的命令,按照矿山救护战斗条例的规定,具体参加侦察灭火和救灾工作;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一氧化碳不超过%,沼气不超过2%;气温低于35℃,且无爆炸危险的地点,经总指挥批准,在救护队的才能参加井下灭火救灾工作;第43条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切断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第44条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的稳定性措施,稳定风流的措施常用的有:1.在火源的排风侧设水幕特别是倾斜巷道内必须设水幕,以降低火烟温度和避免形成火风压;水幕区长度一般不小于10m;2.在低沼气矿井中,在火源进风侧张挂风幛、建筑稳流防火墙、关闭防火门,以减少火灾烟气发生量;。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矿井防灭火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内所有人员,包括矿井所有者、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
三、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矿井内的火灾防控措施,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火灾防控措施一、进出口通道的保持1. 矿井进出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杜绝堆放杂物现象。
2. 出入口附近不得进行随意堆放可燃物,如发现存在,应立即清除。
3. 进出口通道应配备有效的照明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二、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1. 矿井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
2.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电气设备,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3. 发现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停止使用,直至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明火的禁止1. 在矿井内严禁燃放火种、吸烟或使用明火。
2. 矿井内应配备适用的防爆灯具,禁止使用非防爆灯具。
四、消防设备的配置和维护1. 矿井内应配置完善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栓等。
2. 消防设备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灵敏度。
3. 消防设备的储存位置应明确标注,方便人员找到并使用。
五、防火安全培训1. 所有进入矿井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防火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2. 针对不同职位的人员,进行专业化的防火安全培训。
六、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理1. 一旦发现火灾,应立即向矿井管理人员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紧急疏散。
2. 矿井内配备应急疏散通道和疏散门,确保人员迅速撤离矿井。
3. 灭火应采用合适的灭火器材,同时通知矿井外部消防部门。
七、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 当发生火灾事故后,矿井管理人员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
2. 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和处理。
3.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及时对防灭火制度进行修订,提高矿井整体的防火安全水平。
第三章法律责任一、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罚款、停职等。
矿井防灭火相关规章制度
矿井防灭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防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矿井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职工参与、专业队伍救援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明确防火责任,加强防火检查,提高防火意识,做到防火工作常抓不懈。
第二章防火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矿井应当设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防火管理人员,负责矿井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矿井防火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矿井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五)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六)负责矿井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矿井应当明确防火责任,实行防火责任制。
矿井主要负责人为矿井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防火工作负责。
第八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安全操作规程、火灾应急预案、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第三章防火设施与措施第九条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火灾危险性、井下作业人数和井下作业环境等因素,合理配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第十条矿井消防设施主要包括:(一)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水管等消防给水系统;(二)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灭火器材;(三)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四)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设施。
第十一条矿井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加强井下作业现场的防火管理,采取以下防火措施:(一)井下作业场所应当保持通风良好,防止可燃气体积聚;(二)井下作业场所应当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三)井下作业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四)井下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撤离;(五)井下作业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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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6条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7条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凡以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或称自然发火矿井)。
第8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1. 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 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一升趋势。
3. 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
4. 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9条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1.巷道。
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2.回采工作面。
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第10条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
矿井的自燃危险等级划分如下:1.一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有自燃矿井:⑴近10年内每产100万吨煤发生自然火灾的次数(即百万吨发火率)超过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Ⅰ级煤尘爆炸指数在30%以上的矿井。
2.二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级自燃矿井:⑴近10年内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但不超过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但不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Ⅱ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20%以上的矿井。
3.三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三级自燃矿井:⑴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但不超过2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但不小于6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0.5且自然发火期不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Ⅲ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10%以上的矿井。
4.四级自燃矿井。
凡有自然发火史,但不符合以上一、二和三级矿井条件者。
矿井自燃等级由矿务局组织,在每年进行矿井沼气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
第11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
采用陷落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
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
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12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
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层中。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后空隙和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
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
第14条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
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5条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幅)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16条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第17条自燃矿井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
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19条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
第20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约合20mmH2O),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第21条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或者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H2O)。
第22条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第23条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
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煤炭部备案。
自燃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表1。
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表1发火地点发火日期火灾区域自然概况采掘情况顶板情况采区通风状态(通风系统、通风参数)火灾处理经过火灾造成的损失人员伤亡亡名封闭工作面个数影响生产时间时伤名设备损失台冻结煤量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火灾原因及教训火灾区有关情况附图说明及其相邻区关系今后措施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24条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下称《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39.2kPa(4kg/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
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6.倾斜巷道每隔100m。
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8. 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
9.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10. 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11. 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2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自燃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以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材料。
第26条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第27条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可参照表2确定。
第28条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3,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4。
井下灭火器材配备表表2序号配备地点灭火器种类数量备注1 生产水平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器 4 有液压装置时至少另加0.5m3砂子或岩粉CO2灭火器 22非提升水平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器 23 箕斗停放间 10L泡沫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14 箕斗控制间 CO2灭火器 15 暗井井口及井底 10L泡沫灭火器 2 分别配备8kg干粉灭火器 26 暗井绞车房 CO2灭火器 18kg干粉灭火器 17 井下水泵房 CO2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18 井下变电所 CO2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29 移动变电整流站 CO2灭火器 110 充电室 CO2灭火器 111 电气修配间 10L泡沫灭火器 18kg干粉灭火器 112 电机车库 10L泡沫灭火器 1CO2灭火器 113 机械维修室 10L泡沫灭火器 1CO2灭火器 114 液压动力装置供电室 10L泡沫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250kg干粉灭火器 115 钢丝绳牵引室 10L泡沫灭火器 116 工具室 10L泡沫灭火器 117 油类贮存室 10L泡沫灭火器 2 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 218 电、气焊硐室消防喷头 210L泡沫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1灭火毯 219 皮带修复室 10L泡沫灭火器 1 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 120 液压支架维修室 10L泡沫灭火器 1 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 121 绞车房 CO2灭火器 122 井下压风机房 10L泡沫灭火器 2 每台压风机至少另加0.5m3砂箱CO2灭火器 123 充电硐室 8kg干粉灭火器 2 以每台电机车计24 爆破材料库 10L泡沫灭火器 3 1台泡沫灭火器配于发放室,另2台配于贮存室50kg干粉灭火器 125 爆破材料发放硐室 10L泡沫灭火器 18kg干粉灭火器 126 液压泵站 10L泡沫灭火器 4 配于泵站进风侧60kg干粉灭火器 4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3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 清水泵台 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2 泥水泵台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3 φ100mm消火水龙带 m 2004 φ75mm消火水龙带 m 3005 φ52mm消火水龙带 m 3006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支 57 φ52mm多用消火水枪支 28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支 29 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套 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0 消防泡沫喷枪套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1 高倍数泡沫剂 t 0.5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2 消防泡沫剂 t 0.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3 分流管个 414 集流管个 215 消火三通个 416 阀门个 417 φ52mm斜喷消火阀门个 418 φ110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 3019 φ75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 2020 φ52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 4021 吸液器个 222 管钳子把 823 折叠式帆布水箱个 124 轻型钩杆个 225 重型钩杆个 126 救生绳根 427 撬棍根 228 木棍把 229 平板锹把 430 伸缩梯副 131 组装梯副 132 普通梯副 233 小靠梯副 234 10L泡沫灭火器个 2535 CO2灭火器个 1036 8kg干粉灭火器个 1437 1211灭火器(2L)个 1438 喷雾喷嘴个 43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个 5040 灭火岩粉 kg 50041 石棉毯块 542 20L汽油桶个 143 20L普通油桶个 244 风筒布 m 50045 水泥 t 546 水玻璃 t 147 石灰 t 448 φ1/4”速接钢管节 50 每节15m49 φ1/2”速接钢管节 50 每节10m50 φ1’速接钢管节 50 每节10m51 φ100mm钢管 m 500 焊成快速接头52 φ150mm钢管 m 100 焊成快速接头53 φ200mm钢管 m 50 焊成快速接头54 φ75mm胶管 m 50055 28kW局扇台 356 11kW局扇台 357 接管工具套 458 φ15mm胶管 m 50059 φ10mm胶管 m 50060 单相变压器台 361 电力开关台 362 电缆 m 50063 轻型溜子台 264 探照灯盏 465 玻璃棉 kg 100066 风镐台 267 安全带条 568 钢绳梯 m 10069 φ12mm镀锌钢丝绳 m 20070 担架副 271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条 50072 潜水泵台 2 或存于设备库中73 砖 m3 1074 料石 m3 1075 方木 m3 376 木板 m3 577 铁钉(2”、3”、4”) kg 50 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4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 φ100mm消火水龙带 m 1002 φ75mm消火水龙带 m 3003 φ52mm消火水龙带 m 4004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支 25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支 26 φ110/75mm变径管节个 47 φ75/52mm变径管节个 108 φ110mm喷嘴个 69 φ75mm喷嘴个 810 φ52mm喷嘴个 1411 分流管个 312 集流管个 113 消火阀门主柱个 414 斜喷消火阀门个 415 φ110mm垫圈套 1016 φ75mm垫圈套 2017 φ52mm垫圈套 4018 管钳子把 619 救生绳根 4 每根长20m20 撬棍根 221 木锯把 222 平板锹把 423 伸缩梯副 124 10L泡沫灭火器个 2525 CO2灭火器个 1026 8kg干粉灭火器个 1027 1211灭火器(2L)个 428 喷雾喷嘴个 42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个 5030 灭火岩粉 kg 50031 石棉毯块 432 风筒布 m 50033 水泥 t 234 石灰 t 235 φ150mm钢管 m 10036 φ100mm钢管 m 30037 φ75mm钢管 m 50038 φ75mm胶管 m 30039 φ52mm胶管 m 50040 φ50mm伸缩风筒 m 15041 接管工具套 142 φ15mm胶管 m 20043 φ10mm胶管 m 20044 安全带条 545 绳梯副 246 镀锌钢丝绳 m 20047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条 50048 砖 m3 1049 砂子 m3 250 方木 m3 251 木板 m3 552 铁钉(2”,3”,4”) kg 20第29条每一矿井均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