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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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急救管理的目的和任务⒈急救管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及时、有效、专业的院前急救服务。

⒉急救管理的任务包括建立紧急救护网络、规范急救流程、提升急救水平、加强人员培训等。

第二节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⒈人民至上:将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⒉救护优先:对急危重病人实施优先救治,确保救治质量和效果。

⒊综合协调: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形成急救管理的整体合力。

第二章急救管理体制与机构第一节急救管理体制⒈精细分工:设立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站、急救队等多级机构,负责不同层级的急救工作。

⒉紧密配合:急救中心与医院、警察部门、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紧密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二节急救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⒈急救指挥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和协调。

⒉急救站:负责急救车辆的运行和急救人员的培训。

⒊急救队:负责现场急救和伤员运送等实际工作。

第三章急救资源的建设与调配第一节急救车辆和设备的配置标准⒈急救车辆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和急救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⒉急救车辆应配备必备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定期检修和更新。

第二节人力资源的培养和管理⒈急救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医疗知识和急救技能。

⒉急救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配置。

第四章急救流程和操作规范第一节急救流程⒈发现急救事件:及时报警或拨打急救方式。

⒉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根据急救事件的情况指挥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

⒊紧急救治:急救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适当的急救措施,保障伤员的生命安全。

⒋伤员运送:将伤员运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第二节急救操作规范⒈现场急救:按照急救操作规范,进行心肺复苏、止血、包扎等急救措施。

⒉伤员运送:根据伤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方法。

第五章急救效果监测与质量控制第一节急救效果评价指标⒈救治时间:急救从接到呼叫到救治完成的时间。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引言在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发生时,院前急救的迅速响应和有效执行对于救治患者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院前急救的高效、科学和安全,请制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规范急救程序和措施,提高急救效率。

一、定义和目的1. 定义:院前医疗急救,指在患者到达医疗机构之前提供的紧急救治措施。

2. 目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判断病情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机构和人员1. 管理机构:成立院前医疗急救中心或委托有经验和资质的专业机构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2. 人员配备:医疗急救团队应包括急救医生、护士和急救技术人员,他们应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定期培训以保持专业素质。

三、院前医疗急救流程1. 急救呼叫:建立院前急救呼叫中心,接收和处理急救呼叫。

接线员应对呼叫信息进行准确的记录和评估,并根据病情严重程度进行优先级排序。

2. 到达现场:急救团队应快速响应,到达事故或疾病现场。

他们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病情状况,评估和处理患者的急救需求,包括病情稳定、急救措施和运送决策等。

3. 采取急救措施:急救团队应根据急救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包括但不限于清除呼吸道、进行心肺复苏、止血和固定骨折等。

4. 运送至医疗机构:在患者病情稳定后,应迅速将患者运送至最近的医疗机构,并提供相关的急救报告和医疗记录,以便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救治。

四、院前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管理1. 设备配备:确保院前急救车辆和急救点配备齐全的急救设备,如急救箱、呼吸机、监护仪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和有效性。

2. 药品管理:合理配置急救药品和药箱,要求急救人员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规范进行使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新药品的有效期和库存。

五、院前医疗急救质量管理1. 质量评估:建立院前医疗急救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各项急救工作进行评估和监测,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2. 培训和培训:对院前急救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急救技能和知识水平,以适应医疗技术的更新和发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是针对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的情况下,在急救人员到达现场之前,正确地采取和实施急救措施以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管理工作。

以下是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一、急救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急救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受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2.应严格管理急救物资和设备,确保急救设备、用品、药品的配备和保养。

3.定期进行急救技能和知识的培训,增强急救能力和专业素质。

二、急救流程和操作规程1.制定标准化急救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每次急救的操作标准化、规范化。

2.明确急救车辆的出车要求和流程,统一配备急救箱、胸外压设备等必备急救设备。

三、急救记录和信息管理1.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应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和记录,详细记录患者病情、治疗过程、处理措施等信息。

2.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建立急救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急救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四、急救救助协调管理1.与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医院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合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加强与急救志愿者、专业医疗救援组织合作,协调资源,提升急救救助能力。

以上是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通过建立标准的急救操作规程、加强急救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做好急救记录和信息管理、加强急救救助协调管理等方面来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

为了更好的推进院前急救管理,我们需要加强和实践以下内容:(一)建立急救指挥中心急救指挥中心是协调急救资源、指挥急救工作、接听百姓求助信息与容灾信息等端口。

建立急救指挥中心可以更加快速、高效地响应急救需求,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急救指挥中心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建立紧急队伍,缩短救援响应时间。

(二)提高医护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急救是医务工作者最重要的职业之一,医务工作者的技能操作和素质对于提高急救工作的效果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应始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要求,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疾病或意外事故发生后,通过医疗机构之外的急救措施,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

为了提高院前医疗急救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急救人员的要求和培训:1.院前急救人员必须具备医疗背景知识和专业技能,持有急救培训机构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

2.对院前急救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保持其专业能力的水平。

二、院前急救设备的管理:1.确保急救车辆及设备配备齐全,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2.加强对急救设备和药品的储备,保证设备和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院前急救的指导和协调:1.建立院前急救指导中心,并保持24小时不间断工作。

2.指导中心负责对急救现场指导和协调,对各级急救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急救工作的协调性和连续性。

四、院前急救信息管理:1.建立院前急救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急救过程中的信息进行录入、存储和分析。

2.确保急救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院前急救质量管理:1.建立院前急救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急救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提升院前急救的质量和效果。

六、急救人员的权益保护:1.加强对急救人员的队伍建设,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2.保护急救人员在工作中的权益,加强对急救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安全性和保障性。

综上所述,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是对院前急救工作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的基本准则,其目的是提高院前急救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只有通过完善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才能不断提升急救工作的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急救服务。

七、院前医疗急救流程的规范化:1.紧急呼叫:当遇到急救情况时,社会公众可通过紧急呼叫电话寻求帮助。

相关部门应在接到呼叫后,迅速派遣急救人员前往现场。

2.现场评估: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进行现场评估,确认患者的病情和急救需求。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和加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高抢救水平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法、急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以及其他有条件和能力的单位、个人参与急救工作的情况。

(三)院前医疗急救应以社会公益为宗旨,尽可能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

应当遵循科学救治原则,注意安全、防止病情恶化、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二、技术要求(一)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能够熟练运用院前医疗急救器械和设备,并能进行合理用药和严格的医学观察。

(二)院前医疗急救器械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检修、维护、保养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制度执行。

(三)院前医疗急救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保持通畅的通信、导航、监控等系统,确保运行安全和稳定性。

(四)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有完善的急救流程、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并能够针对不同的急救情况进行有效的应对。

三、急救流程(一)接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机制,听取报警人报案的信息,确认急救需要,并派遣医疗救护人员前往现场。

(二)现场急救和转运医疗救护人员在现场应当进行简要的初步诊断和处理,确定疑似诊断,并进行转运。

急救车辆应当保证到达现场的时间和路线最短,尽可能减少转运过程中的病情恶化和安全风险。

(三)院内救治急救车辆到达医疗机构后,应当及时移交患者,并与医院医护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和配合,按照规定的急救流程进行救治。

医院应当建立合理的急诊医疗系统和科学的医疗质量监控机制,提高院前医疗急救的有效性和效率。

四、管理要求(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院前急救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并进行相关记录和统计工作。

(二)医护人员应当关注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严格执行专业操作规程和道德要求,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高急救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患者为中心,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急救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急救设施设备,提高急救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急能力,确保急救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六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急救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急救人员的培训和演练,确保急救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急救人员和设备,保证急救工作的正常开展。

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等相关单位建立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效率。

第三章急救服务第九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主要包括:对急危重症患者进行现场救治、转送至医疗机构救治、提供急救指导和协助。

第十条急救人员接到急救电话后,应当迅速出诊,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十一条急救人员在现场救治过程中,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权益。

第十二条急救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急救过程,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救治措施、转送情况等,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机制,对急救工作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急救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急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急救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能力。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解读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解读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解读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对《办法》有关要点解读如下:一、《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与目的院前医疗急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

院前医疗急救在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应对SARS等疫情和数次严重地震灾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是灾害事故多发的国家,地震、洪涝、火灾频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前列。

同时,人民群众的日常医疗需求也给院前医疗急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但近年来院前医疗急救发生的一些事件,反映出我国院前医疗急救无论在硬件、软件还是管理方面均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差距,严重影响制约了日常医疗急救和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能力。

当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存在管理不够规范统一、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等问题。

为进一步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规范,需出台《办法》.二、制定的原则一是加强行业管理.《办法》主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对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行为、网络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促进.二是注重规划。

明确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划和实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同时,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三是因地制宜.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情况复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不平衡,某些标准不宜“一刀切”。

因此,《办法》对于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救护车配备标准等工作,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四是加强监管。

针对当前存在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黑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等情况,《办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分6章,共41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我国的院前医疗急救水平,做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有10章,94条,下面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主要介绍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提出了院前医疗急救应该以人为本,注重综合施救和优质服务,加强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和协调等。

第二章,急救体系。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体系的划分和急救站的设置原则。

提出急救站的设立应该考虑人口密度、交通情况、重点区域等因素。

并且急救体系应该与社区医疗机构相互配合,形成医疗急救救援能力互补的网络体系。

第三章,急救人员。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职业素养要求。

要求急救人员有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必须具有专业资格证书和经过急救培训。

第四章,急救设备和药品。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车辆、急救器材和药品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期望急救车辆要经过专业认证,急救器材和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标识要求。

第五章,急救行动。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行动的程序和要求。

强调院前急救行动应该以患者为中心,及时、科学、规范进行急救救治,做到“一秒钟挽救生命,一分钟补救重症,一小时拯救病人”。

第六章,急救可达度和急救质量控制。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可达度和急救质量控制的要求。

重要的是,急救人员应该及时赶到急救现场,提高院前急救成功率,并且加强急救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高急救的效果和安全性。

第七章,急救资助。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费用的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和经济困难患者的急救费用,应该进行一定程度的政策资助和救助。

第八章,急救纪律和安全。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安全要求。

要求急救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保证患者的安全和尊严。

在急救过程中必须保证设备和药品的安全使用,注意医疗质量和卫生。

第九章,急救救助体系建设。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救助体系建设的要求。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急救工作,提高急救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院前急救工作,包括急救设备、急救人员、急救车辆和急救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院前急救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时间至关重要的原则,执行科学、规范、高效的急救流程,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服务。

第二章急救设备的管理第四条急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五条急救设备的配备应当根据急救机构的级别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并有相应的储备设备。

第六条急救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使用说明,方便急救人员和群众使用。

第三章急救人员的管理第七条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持有国家认可的急救证书。

第八条急救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急救处理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九条急救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服从指挥、勇于担当,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权益。

第四章急救车辆的管理第十条急救车辆应当根据急救机构的级别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第十一条急救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急救车辆应当配备专职驾驶员,具备相关职业驾驶证,并接受专业的急救培训。

第五章急救机构的管理第十三条急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技术评估和质量审查。

第十四条急救机构应当配备急诊医生和护士,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医务人员的急救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急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急救流程,确保急救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附件一:急救设备清单本文档附件二:急救人员资格证明本文档附件三:急救车辆配置要求附件一:急救设备清单1-脉氧仪2-自动体外除颤器3-输液泵4-人工呼吸器附件二:急救人员资格证明急救人员须持有国家急救证书,通过国家认可的急救培训和考核。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提高急救服务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包括急救指挥、急救站点设置、急救人员培训、急救车辆管理、急救设备配置、急救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快速、有序、高效、专业的原则,确保急救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体系,明确指挥职责,确保急救指令的迅速传达和执行。

第三章急救站点和人员第七条急救站点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规划,确保覆盖面广、响应时间短。

第八条急救站点应当配备合格的医疗急救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急救辅助人员,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熟悉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急救任务。

第四章急救车辆和设备第十条急救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急救药品,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急救设备完好。

第十一条急救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通讯设备,实现实时定位和信息传输,提高急救响应速度。

第五章急救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急救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

第十三条急救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医疗机构、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急救服务规范第十四条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明确急救服务流程、操作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急救人员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应当遵守服务规范,确保急救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服务质量,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突发的疾病和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因此院前医疗急救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有效地应对突发疾病和意外事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疾病或意外事件发生后,通过急救人员迅速到达现场,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帮助患者稳定病情并尽快转运到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治疗的过程。

它是救治高危患者、挽救生命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急救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离不开专业的急救人员,因此急救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是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关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急救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急救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并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确保其具备应对突发疾病和意外事件的能力。

2. 急救设备和药品的配置和管理在院前医疗急救过程中,急救设备和药品是必不可少的工具。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

急救设备和药品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3. 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建立健全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对于提高急救效率和救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急救资源共享机制,提高院前急救资源的利用效率。

同时,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联动,提高院前医疗急救的时效性和可及性。

三、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实施措施实施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需要各方面的合作和努力。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实施措施:1. 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知识普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院前医疗急救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公众的急救意识和技能。

可以通过举办急救知识讲座、培训班等方式,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推广院前医疗急救知识。

2. 建立院前医疗急救热线建立院前医疗急救热线,为群众提供咨询和求助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站(点)按照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对急危重症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坚持以拯救生命为原则,坚持救死扶伤,为人民健康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财政投入和增长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红十字、广播电视、通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二章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第六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包括:(一)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二)急救站(点);(三)专业性或群众性救护组织。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院前医疗急救站(点)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调度、指挥和急救网络管理;(二)检查、督促急救站(点)的急救工作;(三)设立“120”急救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处理和储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医疗急救知识的科普宣传,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和新技术推广;(五)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证其正常运作。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院前急救工作,提高急救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院前急救机构、急救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院前急救是指发生突发疾病、创伤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生命危急的情况下,通过急救措施在医疗机构前提供有效救治和抢救的工作。

第四条院前急救应遵循人道主义、责任和专业的原则,保障急救对象的隐私权和尊严。

第二章急救机构设置与管理第五条城市、农村和高速公路等不同领域及地区应合理设置院前急救机构,保证急救服务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第六条院前急救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救护车辆、急救设备和药品,并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急救人员应具备相关医学知识和急救技能,并进行规范的培训和考核,保证其能胜任院前急救工作。

第八条急救机构应建立健全急救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前做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急救机构应定期组织院前急救演练,检验急救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变能力。

第三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十条当发生突发疾病、创伤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生命危急的情况时,急救机构应立即响应并启动院前急救预案。

第十一条急救人员应快速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急救和稳定患者病情,确保患者在院前获得最佳救治。

第十二条急救人员应判断患者病情,决定是否需要转运至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救治。

第十三条在转运过程中,急救人员应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并进行必要的急救处理。

第十四条急救人员应与医疗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准备好接收患者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信息管理与协调第十五条急救机构应建立健全急救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汇总院前急救情况和救治效果。

第十六条急救机构应与120急救中心、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提高院前急救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急救机构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宣传,提高公众对院前急救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急救机构:指负责进行院前急救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前言院前急救是指在患者到达医疗机构之前,对急性疾病和急性伤害进行救治和处理的医疗服务。

院前急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及时有效的院前急救处理,可以有效地挽救生命,缓解病情,并为后续医疗服务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因此,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的院前急救管理办法,是提高急救效率和救援能力的关键。

在此背景下,制定合理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档将会阐述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供相关人员参考和借鉴。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1. 急救人员准备(1)急救人员必须具备医学知识和急救技能。

(2)急救人员要随时保持身体健康,包括定期体检、漱口、洗手、穿戴相应的职业装备等。

(3)急救人员要常年接受培训和考核,加强对急救技能和医学知识的掌握和更新。

(4)急救人员应当遵守急救操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2. 急救器材准备(1)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急救器材,保障急救人员的救治能力和效果。

(2)急救器材应当在急救车、急救站和急救设施中进行存储和管理,确保设备完好、易于使用,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下发。

3. 通讯与联动(1)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应当建立处置协调机制,规定急救中心、医疗机构、公安、交警等机构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2)建立健全急救通讯网络系统,包括电话、传真、短信、无线电及在线语音等多种通讯方式。

并配备专用通讯设备,在院前急救过程中确保通讯畅通。

(3)建立急救联动机制,包括与派出所、消防队及其他社会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及时获取急救信息,并协助处理现场突发事件。

4. 急救预案制定(1)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院前急救预案,规定急救措施、流程和支持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2)急救预案要与医疗机构和急救站机构配合配套,确保救援和救治工作顺畅开展。

5. 急救质量评估(1)建立完善的急救质量评估机制,检查急救设施和器材配置情况,对急救车内的医疗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维护。

安徽省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呕心沥血整理版】

安徽省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呕心沥血整理版】

安徽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院前医疗救治能力,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国家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医院以外,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所承担的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和转送途中的医疗处置工作。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院前医疗急救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卫生发展建设规划,适应本地区社会发展需求,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性质与任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第六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和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建设与发展的宏观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负责制定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规范、高效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市级城市应按照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组建由政府主办的独立建制的专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县(市)可依托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承担本县(市)的院前医疗急救职能。

第八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一个城市设置一个独立建制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并且有独立法人地位,其级别与当地公共卫生机构相一致.第九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统一的执业管理。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29【实施日期】2014.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3年11月29日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院前急救站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依申请同意后,经县120指挥中心审核验收通过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同时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区域人口、医疗资源、现有院前急救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五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登记和注销。

第六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应当符合院前急救站规定的标准,并有独立的法人代表,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第七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

救护车的装备要严格按《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18)44号)标准进行配备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院前急救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120”。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九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条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配备至少配置医师1名,驾驶员1名,护士1名,担架员1名。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一、急救室设置:
1. 院前急救室的设置应遵循“医护共用,规模适宜”的原则,适当增
加安全空间,确保快速处理患者的请求。

2. 急救室应建立可靠的常备药品,适当配备手术及辅助性设备,确保
能够满足患者的抢救需求。

3. 急救室应遵守各项质量责任制要求,提供安全有效的院前急救服务。

二、急救流程:
1. 发现病情立即进行紧急帮助:发现患者有突发急性疾病时应及时向
抢救室求助,勿拖延时间,做到及时到达医院,以及及时实施抢救措施。

2. 病情诊断和护理管理:根据病情诊断合理安排医护分工,合理安排
抢救流程,保证抢救效果的最大发挥。

3. 信息反馈:严格实行医疗机构可获取患者信息及时反馈,并记录反
馈抢救过程及结果,保障健康安全服务的合理性。

二、疾病症状分析:
1. 对患者的病情要加以分析,找出急救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症状,以应
对不同病情的出现。

2. 针对患者及早期实施诊疗措施,对病情加以及时管理,有效阻止患
者身体状况的恶化。

3. 加强患者传染控制管理,控制患者出现的恶化情况,保证急救的成
功率。

三、服务质量提升:
1. 加强医护团队的组织建设,提高不同病状的急救管理能力,实现抢
救操作全程无误。

2. 加强检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确保设备具备可靠性。

3. 加强护理水平,加强护理服务提升,以促进患者康复恢复和减少住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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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3年11月29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

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

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

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第十三条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十四条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八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第十九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二十一条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

“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

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三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
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第四十条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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