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粤文市[2013]132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粤文市〔2013〕132号2013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集聚区)”】的科学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集聚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园区(集聚区)”是指广东省内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集聚(包括产业横向集聚和产业链纵向整合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意创新研发能力,实现文化创意产业资源、文化创意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实行园区(集聚区)认定制度。
认定原则如下:(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原则。
(四)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和创新型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优先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的园区(集聚区),适用广东省有关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意见政策、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意见政策、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动政策、设计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意见政策中对园区(集聚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广东省文化厅是全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省级园区(集聚区)的指导、申报、审定、公布、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管。
珠江流域广东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珠江流域广东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引言珠江流域是中国最重要的经济区之一,也是广东省的核心地区。
在这个广袤的地域内,广东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
这些资源包括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历史名胜以及特色美食等。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珠江流域广东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旅游资源的开发1.1 自然景观的开发珠江流域广东境内的自然景观十分丰富,包括山脉、河流、湖泊和海岸线等。
为了更好地开发这些自然景观,可以进行以下措施: - 建设合适的观景台和游览区,方便游客观赏景色; - 设立生态旅游区,引导游客体验自然生态,提倡生态保护意识; - 开展户外探险活动,如徒步、登山、划船等,激发游客的探险精神。
1.2 文化遗产的开发广东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
为了更好地开发这些资源,可以进行以下措施: - 建立文化主题公园,展示广东的传统文化; - 修复和保护历史建筑和古迹,使其更好地展示历史风貌; - 组织文化活动,如传统音乐演出、艺术展览等,丰富游客的文化体验。
1.3 特色美食的开发广东被誉为美食之都,拥有众多的著名美食,如广东菜、早茶、海鲜等。
为了更好地开发和推广这些特色美食,可以进行以下措施: - 开设特色美食街区,集中推介各类美食; - 举办美食文化节,吸引游客品尝当地特色美食; - 进行美食文化交流活动,增加不同地区的美食元素。
2. 旅游资源的保护2.1 生态环境的保护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保护旅游资源的生态环境,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 提倡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 强化生态保护意识,鼓励游客爱护环境,不乱扔垃圾和破坏植被。
2.2 文化遗产的保护广东的文化遗产需要得到妥善的保护,以保证其历史价值和独特性。
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法规,保护历史建筑和文物不被破坏; - 建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加强文物的管理与修复; - 进行文化遗产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文化保护意识。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强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维护和培育区域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岭南文化特色,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广东省境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岭南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岭南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当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人文、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五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以县域范围为主,区域范围可以为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或市直管镇,可单独设立或跨区域联合设立。
第六条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履行申报、审核、论证、公示、批准、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六)有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工作;(七)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一年以上,有一定的整体保护基础,成效明显。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文化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经报省司法厅审查同意,我厅对原《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3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管理和考核第四章支持与服务第五章附则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文化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有效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带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孵化功能突出,文化新业态和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园区的创建工作指导、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旅规[2018]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8.01.11
【实施日期】201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暂行办法
(粤旅规[2018]1号2018年1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旅游局《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够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度假、休闲、观光、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旅游经济区域。
第三条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
第五条省旅游局委托“广东省旅游资源开发质量评定(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旅资委”),具体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
第六条“省旅资委”根据本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
(GB/T26358-2010)和细则,按照"自检-申报-推荐-资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公示-授牌"的程序开展省级旅游度假区的。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2018年,我厅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的战略部署,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广东省2018年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要点》,进一步筑牢法治工作各项基础,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具体工作,取得良好成效,领导干部和一般公职人员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不断提升,为适应国家和公众更高的法治要求、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打下坚实基础。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推进简政放权,催生发展新动能一是进一步推进审批权限下移。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营造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向广州市、深圳市文化文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省级行政许可事项8项,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实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备案)事项15项。
通过签订《行政许可委托书》或《行政许可(备案)委托书》,刻制委托实施专用印章,下发专用章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委托事项承接实施的通知等方式,推动委托事项办理规范化。
二是进一步扩大市场领域准入。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21号)有关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其中中资控股或占主导权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举办跨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权的演出经纪机构的服务范围扩大到设立自贸试验区的省、直辖市。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解读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第1号部令,发布了首个部门规章《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这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而出台的,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探索活态传承的新途径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
十多年来,我国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把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这10多年探索和实践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来,上升为部门规章,十分必要。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魁立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文化领域取得一批开拓性、引领性、标志性的制度创新成果,把这些成果固定下来,体现了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同时也表明要继续高扬改革旗帜、锐意进取创新,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通过38条具体条款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
比如: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开展自评报告等措施,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实施非遗记录工程、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开展分类保护、服务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承实践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非遗主题活动、品牌活动、搭建展示平台、推进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播宣传。
其中的“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是近4年来文化部、教育部大力推行的研培制度,自2015年至今,全国参与高校共计举办研培班590余期,培训学员2.5万人次,加上各地组织开展的延伸培训,共计覆盖传承人群7.1万人次。
通过非遗保护与现代教育的跨领域融合,按“强基础、增学养、拓眼界”培养原则,使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产品设计、制作能力、市场意识逐渐增强,一批优秀学员成为各地非遗保护传承的领军人物和中坚力量,不断涌现“培训一人,带动一片”的现象,探索出一条“活态传承的新途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环[2011]7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7.01【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7月1日以粤环〔2011〕72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规范我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广东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
(一)生态县:建制县、县级市、区。
(二)生态乡镇: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和涉农街道。
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有若干行政村的街道或存在基本农田的街道。
(三)生态村:行政村。
二、申报条件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均可申报。
三、申报程序、材料与时间(一)申报程序。
1、生态县。
县级人民政府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2、生态乡镇。
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3、生态村。
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县(市、区)环保局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核查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复核。
(二)申报材料。
包括申报函,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文本与批复文件,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技术报告(申报表、各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3.28•【字号】粤府[1994]42号•【施行日期】199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公布我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粤府[1994]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化厅、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广东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共154处),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共154处)广州市┏━┯━━━━━┯━━━━━━┯━━┯━━━━━━┯━━━━━━━━━┓┃序│名称│地点│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号│││││┃┠─┼─────┼──────┼──┼──────┼─────────┨┃│三元里平│广园路│国级│正南面从三│从保护范围外缘┃┃1 │英团旧址│││元古庙外围墙│起向外延伸50米,┃┃││││起向外延伸60│为二级控制。
┃┃││││米(包括南约│┃┃││││牌楼),其余以│┃┃││││外围墙向外延│┃┃││││伸9米。
│┃┠─┼─────┼──────┼──┼──────┼─────────┨┃│││││站在“浩气长存┃┃2 │黄花岗七十│先烈路│国级│现围墙范│”牌坊前铁栏杆中点┃┃│二烈士墓│││围内,及牌坊│看自由神像背景,不┃┃││││前停车场。
│能突出新建筑,其余┃┃│││││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南┃┃│││││、北侧60米,东50米┃┃│││││、西80米,为一级控┃┃│││││制。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保护区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或依法晋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撤销、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未划定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功能区;撤销,是指依法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分别设立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建立和调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未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由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建立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五)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与调整。
第三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划定保护范围,可以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信息表和图则由所在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绘制图则所需矢量图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信息表和图则进行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
第五条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可参照《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指引》。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公布前,应当由所在地文简口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通过公示形式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B o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在未公布新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前,可沿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而。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后,应当按程序重新核定公布保护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原建设控制地带可沿用。
在级别不变情况下,调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应当通过编制保护规划或提供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调整前后对比图等,按程序公布。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四章保护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山岳、河流、湖泊、海洋、地质、地貌、森林、动植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宗教寺庙、雕刻、园林、建筑物及有关工程设施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等活动的地域。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风景名胜区管理职权,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一)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二)审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三)审查风景名胜区设立;(四)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保护规划的通告-穗府[2012]2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保
护规划的通告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保护规划的通告
(穗府〔2012〕26号)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保护规划的批复》(粤府函〔2012〕8号)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保护规划》是实施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的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
有关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的保护、管理及文物展示应按照本《保护规划》实施。
二、《保护规划》信息请查询广州市规划局网站(网址为)和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网址为)。
三、《保护规划》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加强我省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工作思路,大力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岭南文化、加强社会教育、服务城乡建设、推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充分激发发展文化事业的动力和活力。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严格遵循文物保护规律,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文物保护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与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推动全省文物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建立起相对完善、富有岭南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和利用模式,实现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法治化,使全省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资源进一步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并得以传承和发展。
实现世界文化遗产数量有所突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增至150处左右,新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批,总数增至800处左右。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24•【字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区、镇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受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事、渔政渔港监督、海洋、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渔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经贸、发展与改革、建设、工商、文化、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22.08.10
•【字号】粤文旅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领域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现将《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免处罚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免处罚清单。
法律、法规、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免处罚清单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准确把握行政处罚裁量尺度,对符合免处罚条件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通过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免处罚清单有效期5年,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8月10日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免处罚清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函〔2017〕37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函〔2017〕37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30日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保护区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或依法晋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撤销、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未划定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功能区;撤销,是指依法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七条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文化站、文物保护管理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九条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辟参观旅游场所,其门票收入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其中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文化发展战略视角下广东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刍议
文化发展战略视角下广东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刍议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精神,文化遗产是民族灵魂的根脉和精神的植被,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文化遗产是国家文化主权根脉、文化核心竞争力源泉、文化认同决断性要素。
新的历史阶段,在实施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工程中,以及在落实“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和“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等文化发展战略的进程中,本文认为文化发展战略有利于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关键。
再看广东省,区域优势、文化底蕴、经济实力等优越条件是广东落实新时期文化发展的基础要件,对于广东构建文化交流中心具有重要意义,给广东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机遇,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带来新机遇。
一、文化发展战略助力广东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从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角度来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视角推动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有利于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和传统工艺工作站建设,同时对文物和古建筑的活化利用有益处,也是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止2016年,全国16个省设立了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省级也积极开展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认定和建设工作。
为整合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升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水平,广东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中做了积极探索。
广东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况。
2016年批准设立的“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目前广东唯一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随后,广东积极邀请中國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了《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文化部于2016年2月组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对《总体规划》报送稿进行了审议通过,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梅州市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对《总体规划》修改后于2016年3月报送文化部,待批准后组织实施。
多年以来,广东积极组织开展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截止2017年7月,已经设立了客家文化、雷州文化、广府文化、瑶族文化、潮汕文化和侨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征求《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征求《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5.11.10
•【字号】粤文市〔2015〕0182号
•【施行日期】2015.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征求《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粤文市〔2015〕0182号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经信委、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有效管理,在前期对全省文化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的摸查和调研的基础上,我厅对2013年印发的《广东省文化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听取和吸纳了各地级以上市及部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意见和建议。
现将新修订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贵单位征求意见,请于11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
逾期没有反馈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附件:
1、《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略)
2、修订说明。
(略)
广东省文化厅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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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称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省级及以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规范,积极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有关单位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以人为核心、以生活为载体,与当地的社会人文、自然等生态环境密切相关。
2006年,在《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我国首次提出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之一的构想,即建立“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
构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在世界范围内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次创新性实践,使非遗保护工作从静态和单体的保护上升到动态和整体性的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在非遗得以孕育传承的生态,表现在鲜明的地域和民族特色,吸引力在环境氛围,是遗产与载体、环境的有机结合。
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有助于对具有独特价值和深厚内涵的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的活态保护与传承,维护区域内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提高区域内人民群众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文化自觉意识,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建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我省境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岭南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既是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重要补充,也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探索和实践。
目前,我省共有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9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共涉及9个地级以上市,初步涵盖了客家文化、广府文化、潮汕文化、雷州文化、瑶族文化、侨乡文化、粤剧粤曲文化等岭南代表性文化形态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体系。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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