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下的公平与效率_一个法律价值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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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3期
(总第102期)黑龙江社会科学H e il o ng ji a ng Soc i a l Sciences N o 3,2007G ene ra.l N o .102 法律思想与法制建设
和谐社会下的公平与效率
一个法律价值的维度
刘 冰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 要:法律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它包含诸如公平、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效率等价值。但
是,在不同历史时期,法律诸价值的相对地位是不同的,体现了不同时代、不同群体、不同个人的价值需求。近
年来,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成为中国法律价值领域的研究热点和争议焦点。公平是法律的首要价值,效率
是经济的首要价值。现代社会是多元价值并存的社会,尤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应强调公平与效率的统
一、法律与经济的统一。以法律之公平消除因追求经济效率而带来的社会不公现象,是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
与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平正义;效率;法律价值;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 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4937(2007)03-0164-04
收稿日期:2007-01-21
基金项目:黑龙江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法律价值的二重性∀(QW 200522)
作者简介:刘冰(1971-),女,陕西榆林人,副教授,从事法理学研究。法律价值包含内在与外在两个层面,内在价值指的是体现在法律中的主体的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自由、利益、公平、平等、财产、效率等;外在价值指的是法律具有的满足主体需求的功能。这些价值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序位,也就是说,法律价值具有多元性、历史性、序位性。!在任何文化史或人类史中,价值的相对地位一直是因不同群体、不同个人、不同时间而易的∀[1]180。如,!封建社会给予安全观念以突出的地位,却贬低了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尽管没有否认安全与某些平等形式(例如权利与机会的平等)的重要性,但却将促进自由视为是政府政策的首要任务∀[1]244。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受关注的法律价值是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逐步认识到: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一方面它能使竞争得以自由进行,使资源得以合理有效的配置,从而积极地组织、推动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高效率的经济;但另一方面,由于它所追求的最高和最大目标,是作为交换价值符号的金钱和利润,其对效率及利润的追求导致公平砝码的极度倾斜,各种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空前泛滥,从而严重冲击社会正常、合理的秩序。据报载,我国反映收入分配差异的基尼系数约为0.47,已超过国际警戒线。而且专家称这一趋势将会持续很长时间,至少在未来5~10年内不会逆转。分配不公在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中都有所体现。在初次分配中秩序最混乱的是部分垄断型国企员工和公务员工资。在二次分配中,由于教育、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高度市场化,导致政府职能逐渐弱化、公共财政投入日益减少,致使贫富不等的民众不能平等地享有本该由政府提供的此类公共服务。!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社会高度分化,如果不能加以有效纠正,社会政治的稳定就会成为大问题。实际上,由收入分配不公所导致的一系列社会政治问题近年来一直困扰着中国。这一问题已经超越其他所有一切因素成为中国社会、政治和经济之间矛盾之最主要的源头∀[2]
。从中国政府近年来所实施的一些举措来看,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已经成为各项改革的核心。强调公平成为势所必然。那么,当前是应继续强调效率优先呢,还是强调公平优先,抑或还有其他观点?为此,必须重新审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厘清多元价值并存的社会中法律之价值追求、经济之价值追求与社会之价值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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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以代表公平正义之法律应对社会之不公,通过法律制度来促进社会制度的建设,通过社会制度建设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我国法学界关于公平与效率的研究状况
总体上看,我国学界对公平与效率的研究,大概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了,截至目前,已经有大量的相关文章发表。这些文章遍及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哲学等领域,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公平与效率进行了广泛研究,并且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代表性观点,如改革开放初期的!效率决定论∀,间或有!公平优先∀的微弱呼声;20世纪90年代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新世纪初的!效率公平重组论∀或!效率公平并重论∀等。就法学界的研究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1.公平效率并重论。该观点认为,从实践层次上看,正义或公正单一地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具有多方面局限性,从而需要效益目标形成互补;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或公正内涵的确定,也需要借助于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评价。某些行为的正义或公正性,甚至直接可以用效益作为度量;从整体上看,正义或公正往往更适于作为法律制度确定与实施的定性依据,而定量依据则有赖于效益目标。恰当的认识应当是承认正义(或公正)与效益双重目标的存在,且使之形成互补[3]。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该观点认为,从资源的稀缺性出发,会合乎逻辑地得出!效率优先于平等∀的结论;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安排和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不可避免地受到资源稀缺性的制约。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在权利的分配上同样也要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同时,企业竞争条件的不公平和个人收入分配不公超出一定限度,也会给经济效率带来副作用,法律必须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税制等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4]。
3.公平效率逐步并重论。该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因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且效率低下,这时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刺激经济的高速发展,为解决公平问题创造物质条件。而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以后,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很大发展,效率已得到较好解决,而贫富的差距越拉越大,人们强烈不满,社会矛盾日益尖锐,那时应该是公平与效率并重[5]。
4.公平效率平衡论。该观点认为,不考虑!利益成本分析∀或者以牺牲效率来追求的公正,是更大范围的不公正,倘使将这样的!公正∀置于效率与公正的天平上去衡量,肯定是倾斜的,而任何的倾斜都不是现代化法律或市场的法律所追求的。现代化法律是在效率与公正这震荡的二极中寻找平衡的支点,这个支点能转动并维持社会的效率与公正;保护效率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公平,促进公平是为了追求更大的效率;二者的联结点就是!秩序∀,一种可获得更大利益的秩序,一种可寻求更高公平的秩序,不是以牺牲任何一方而获得的效率与公正,牺牲的是阻碍更大利益获取的公正和阻碍追求更高公正的效益[6]。
5.公平效率动态权衡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在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过程中,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定并保护符合具体情况的公平与效率之最优关系。因此在社会的不同领域,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可以是不同的:在市场领域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非市场领域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在立法上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导向,执法上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导向,由此推导出实体法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导向,程序法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导向[7]。
上述几种观点,虽不足以反映我国法学界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认识的全貌,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果对其进行简单归纳,那么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四种结论:第一,公平与效率并重;第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第三,分阶段而论,前期是效率优先,后期是公平与效率并重;第四,视不同领域而有所区别。笔者认为,公平和效率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价值,在其地位和重要性上,不可能等量齐观。虽然二者都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但在实现法律价值的过程中,法律优先保护的价值,只能是一个,非此即彼。选择了公平,效率就成为次要;选择了效率,公平就成为次要,二者无法并重。所以,所谓的!并重∀实际上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点,则与经济学、社会学的观点相差无几,无法反映其法学特色。至于视领域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态度,笔者深表赞同,但对其具体观点则不能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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