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一、目的为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处罚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及处罚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用工等,以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工作。
三、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及处罚办法。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执行。
3. 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 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4.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发生事故或事故隐患时,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 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五、处罚办法1. 轻微违章:对轻微违章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通报批评。
2. 一般违章:对一般违章行为,给予罚款、记过、停工学习等处罚。
3. 严重违章:对严重违章行为,给予降职、撤职、解聘等处罚。
4. 重大违章:对重大违章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5. 管理不到位:对管理不到位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及处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及处罚办法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及处罚办法,确保安全生产。
4. 本单位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单位安全生产稳定。
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细则
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细则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员工以及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单位或个人,企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条处罚措施分为警告、罚款、停职直至开除、刑事责任等几种,具体罚则如下:1. 警告:对于轻微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企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提醒其注意安全注意,警示其不要再次犯错。
2.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企业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具体罚款数额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确定。
3. 停职直至开除: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企业可以采取停职直至开除的处罚措施,以示惩戒,确保安全生产。
4. 刑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员工,企业将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企业可以采取暂停合作、取消合作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七条企业对于员工的处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企业管理层同意方可执行。
对于单位和个人也同样适用。
第八条企业应当将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细则向员工、合作单位和个人公示,以提醒大家遵守规定,加强安全意识。
结语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细则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对于维护企业安全、保障员工安全至关重要。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处罚细则,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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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杜绝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把反违章特别是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对所有安全生产行为的管理。
三、职责:安全生产奖惩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人资部协助。
四、内容(一)按违章情节分下列____个层次进行处罚:____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给予开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现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伤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一年之内因违章待岗达到两次的。
____对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待岗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轻伤或自身轻伤、重伤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一年之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____分。
(3)违反动火管理制度进行工业动火。
(4)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带电作业未设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6)驾驶员洒后驾车。
(7)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安全监督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不按规定进行处罚。
____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____至____分的违章计分或50~____元经济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违反《公司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驾驶机动车辆。
(3)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
(4)不按要求组织、参加安全活动。
(5)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在可能使作业人员滑、掉落造成伤害的场所施工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强行行车。
(8)在高压、电气作业过程中,与高压、带电体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9)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不规范或未采用漏电保护器。
(10)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线头裸露、保险丝不规范、开关无标识。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五条下列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维修和更换的;(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监控和报告的;(七)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九)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消防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1. 对于未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金激励,以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
2. 定期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并给予奖励,鼓励大家以身作则,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3.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将在年度评奖中获得相关奖励和荣誉称号。
4. 设立“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每年评选并公示获奖名单。
二、惩罚管理1. 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个人或单位,将给予严肃批评、警告、记过、甚至开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2. 对于拒绝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将采取追责问责措施,严格追究责任。
3.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4. 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员工,要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上奖惩管理规定,旨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是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公司生产经营的关键。
因此,奖惩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
三、奖励管理具体措施1. 设立“安全之星”计划,每月评选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并对其进行公开表扬和奖励。
2.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额外的奖金激励,以鼓励各部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3. 设立“安全生产创新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创新性建议并得到实施的员工和部门,给予奖金奖励和荣誉称号。
4. 对于在安全生产事故中表现英勇的员工,给予额外的奖励和慰问,以表彰其救人救火的行为。
五、惩罚管理具体措施1. 如果发现员工违反安全规定,首先进行口头批评和警告,提醒其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2. 对于屡教不改的员工,逐级进行严肃批评,并在人事档案中记录违规情况,以便考核表现。
3.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或酿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员工,将视情节采取停职、停工、开除等严厉处罚措施,以起到震慑作用。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一、安全生产条件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若企业被发现安全生产条件不足,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陈旧、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
二、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若企业在接到停产停业整顿通知后,拒不执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挠执行,相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罚款。
同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处罚。
四、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若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证照等处罚。
五、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若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
六、安全管理不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若存在安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如安全操作规程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等,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若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
七、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企业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若存在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八、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生产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若企业未设置或者设置不明显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安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执行,是企业必须认真贯彻的重要任务。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第一条处罚适用范围本处罚条例适用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各项条款违反情况下的处罚。
第二条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的职工、管理人员、外来人员、访客等。
第三条处罚类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情况下的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调离岗位、撤销资格等,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
3.1 警告发生轻微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规定在一段时间内必须改正行为。
3.2 罚款发生较为严重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可给予罚款处罚,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按照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来决定罚款金额。
3.3 调离岗位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可给予调离岗位、职务等的处罚,并在岗位或职务方面做出必要的调整。
3.4 撤销资格对于涉及到特定职业资格或证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吊销证书等资格。
同时,在企业内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重、危及他人安全或生命的情况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应及时记录影响因素、具体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和情况等,并进行综合评估,鉴别所涉及问题的严重性。
在判断问题严重性的基础上,应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对于涉及到员工的处罚,应当通过相关内部程序进行通报、告知和讨论,并在处理程序中反映出员工的意愿和观点。
第五条处罚记录在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法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处理记录和效果,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对于重大安全事件,应将记录保存至相关人员档案中。
第六条处罚权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理权归属企业的主管领导或企业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
1. 违章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检测、安全许可等安全管理活动的;未经安全检验、鉴定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安全设备、安全器材的;未按照法定标准和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操作的。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情节,对单位处以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2. 违章行为:未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向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约定的;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未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事故。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对单位处以罚款、暂扣执照、暂停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等处分。
3. 违章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造、非法使用安全标志或者伪造、重用或者超范围使用检测结果、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骗取、逃避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单位处以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等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处罚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处罚三项制度
一、引言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处罚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考核的;(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及时发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公布事故调查结果的;(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安全生产处罚种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安全生产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6)关闭生产经营单位;(7)追究刑事责任。
3.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1)警告: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罚款:适用于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的。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3)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确定。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适用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停产停业整顿期限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5)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细则如下: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按照安全工作责任制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导致员工未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的,责令限期补救,并处以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令限期补救,并处以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六、未按照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出示证件、提供资料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七、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较大事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严重者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罚则仅为部分案例,具体处罚标准和措施还需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而定。
同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还可能面临法律追责的可能,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等。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惩罚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惩罚规定
为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我公司制定了以下惩罚规定。
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惩罚措施
1. 对于无视安全规定、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根据
事故的程度和影响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低奖金或工资、暂停工作或解雇等。
2. 发现有损坏、拆除岗位安全设施、设备或故意破坏他人生产
安全工具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包括停职、解雇,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3. 对于逃避安全检查、隐瞒事故隐患、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二、事故责任追究
1. 对于发生事故的员工,将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如果存在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不当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旦责任确认,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对于因工作失误、疏忽大意导致事故的员工,除了按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可能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安全意识培训和教育
1. 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对于安全意识较低的员工,公司将加强个别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其他规定
对于特殊情况或重大违法行为,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罚办法。
五、生效与修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有权随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定视为公司当前的生产安全管理政策。
以上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惩罚规定,敬请遵守。
*注:本文档仅作为参考,实际处理中应依法依规进行。
*。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它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安全生产的落实和执行。
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及个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的宗旨是防范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倡导预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责任追究原则和惩治犯罪与保护生产一体化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的权力机关是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其职权为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停产整顿,以及通报批评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破坏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使用伪造或者无效的安全生产证件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故意隐瞒事故隐患、虚报事故情况或者阻碍事故调查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变相出租、变相抵押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证照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照等。
第十四条对顶风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情节轻重依法从重处罚,并通报社会。
第十五条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重处罚,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安全生产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救援、处置等问题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救援、处置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处罚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公司/机构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在公司/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本处罚制度进行处罚。
三、处罚原则1. 严明纪律,依法处罚;2. 法定违法行为将给予相应的法定处罚;3. 处罚具有针对性和惩处性,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4. 处罚公正、公开,程序合法。
四、违规行为及处罚一、一般类违规行为1. 违规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经教育纠正无效,第一次处罚:口头警告;第二次处罚:书面警告;第三次处罚:扣除当月奖金。
2. 违规将危险品放置于非指定区域,经教育纠正无效,第一次处罚:口头警告;第二次处罚:书面警告;第三次处罚:扣除当月奖金。
3.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经教育纠正无效,第一次处罚:书面警告;第二次处罚:扣除当月奖金;第三次处罚:扣除当月奖金并限制晋升1年。
二、严重类违规行为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第一次处罚:扣除当月工资并降职;第二次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违规操作导致重大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第一次处罚:扣除当月工资并降职;第二次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妨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一次处罚:扣除当月工资并停职检查;第二次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备注:在以上处罚时,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需要赔偿损失的,责任人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五、责任追究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以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员工的工作安全。
六、申诉和复核员工在接受处罚后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复核,结果以复核结果为准。
七、保密和公示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接受处罚的员工,公司将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并在公司内公示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以起到警示作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惩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订立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惩罚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
企业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制度执行,并对其执行情况负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最高责任人,应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
负责人应订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同时,对于发生的事故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各级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管理、检查、教育和培训工作,促使员工形成安全意识并加强安全技能。
第五条员工的责任员工是企业的主体,对于安全生产也担负紧要责任。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具设备,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同时,员工还应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乐观参加安全生产工作,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掌控措施第六条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和保养要求。
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和修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发现设备设施的缺陷和隐患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七条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企业应订立认真的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程,包含工艺流程、安全操作要求、风险评估等。
员工在进行生产作业前,必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生产作业过程中,应严格依照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发生事故。
第八条物料和不安全品的管理企业应建立物料和不安全品的管理制度,明确物料和不安全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理要求。
这些物品应采取专用储存设施,并标明相应的标识。
员工在接触这些物品时,应穿着相应的防护用品,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罚款
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关键。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罚款规定。
二、罚款范围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2.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检测的;3.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4. 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的;6.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7.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不及时的;8.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罚款标准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罚款5000元至10万元;2.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检测的,罚款1000元至5000元;3.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罚款1000元至3000元;4. 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罚款500元至2000元;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的,罚款1000元至5000元;6.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罚款1000元至5000元;7.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不及时的,罚款2000元至1万元;8.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罚款1000元至10万元。
四、执行与监督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2. 各部门、车间、班组要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进行处罚;3. 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4. 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罚款规定,旨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罚款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考核与责任追究
1.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罚款征收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期间,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当事人提出停止执行罚款的申请,并经复议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罚款
一、总则
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罚款标准
1.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1.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应当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内容。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事故处理公正、透明。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并提出处理意见。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共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
一、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 新进员工未经过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的,企业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 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叉车驾驶员、行车工)未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的,企业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 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足的,企业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4. 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未接受安全培训的,企业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5. 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人员未取得岗位操作证书上岗的,企业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违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 未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企业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企业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企业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企业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企业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企业将被处以罚款。
2. 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企业将被处以罚款。
3. 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将被处以罚款。
五、违反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企业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企业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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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奖惩制度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 奖惩权限 奖励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般规定 采煤 掘进放炮四、机动 五、 通防 四、处罚标准 第二章: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安全奖惩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 的方针,加强安全法制,把安全工作与职工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安全处罚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和管理1、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
(1)、按吨煤产量提取0.5元/吨。
(2)、安全罚款(包括事故赔款及“三违”罚款)(3)、总经理根据安全情况的好坏给予的安全拨款。
2、安全奖励基金由公司财务按月提取,单独列帐户,由安全科掌握使用,不准挪作它用,年度有结余,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3、奖惩权限:经济上的奖惩,由安全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有功人员的奖励或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经总经理审核后,由财务室办理。
对涉及的纪律处分,由安全科及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人事财务部及有关部门按到处分意见书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调查处理。
4、奖惩制度的考核依据由安全科按矿委会下达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上的各类指标,作为矿委会对各基层部门实行的考核依据。
二、奖励及标准1、安全工作的好坏作为评定各队厂年度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 班组凡有事故的,有集体违章作业的,一律取消评选先进班组的资格。
2、员工有以下成绩之一,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规程及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的;(3)、抢救事故有功的;(4))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3、对安全实现无轻伤、无事故、无“三违”的班驵,矿办奖给井下班组长30元,员工15元,地面生产系统班组长15元,员工10 丿元。
4、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安全考核结果发给安全奖。
阿戛煤矿关于印发井下发生安全事故时对相关责任人处罚规定的通知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 的方针,把安全工作与管理人员、职工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 充分调动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矿每班安排2名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负责井F带班工作,井下带班工作必须严格按带班表执行,带班矿长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尽职履责,当班出现了安全责任事故,从严追究事故当班带班矿长的责任2、井下若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五职矿长接受公司处罚,矿委会将处罚事故当班带班矿长各5000元,对未坚守岗位带班矿长处罚7000元;处罚事故当班班长5000元,处罚事故当班安瓦员1000元。
3、发生轻伤事故,矿委会将处罚事故当班带班矿长各1000元, 对未坚守岗位带班矿长处罚2000元;处罚事故当班班长1000元,处罚事故当班安瓦员200元;月度轻伤事故人员数超标1次/人,五职矿长接受公司处罚,处事故人员数超标施工队队长3000元、施工队5000 元。
4、行业主管部门查到由于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矿停产整改或对矿进行经济处罚,矿委会将处罚事故当班带班矿长各3000元;行业主管部门查到监控系统、软件(包括各种记录)存在重大隐患,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矿停产整改或对矿进行经济处罚,矿委会将处罚分管领导3000元,并召开分析会,从严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区、队长、副总工程师)的责任。
5、对“三违”人员及事故责任者,除进“三违”学习班外并按矿办《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矿长或安全矿长组织人员召开分析会, 从严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
(3)、冒险蛮干、不听劝阻。
(4)、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5)、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和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6)、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7、对损坏公共财产、危及安全生产的人员。
损坏通风设施,防尘设施,运输安全设施,机电设备除给予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处,同时给予加倍罚款,对情节恶劣,态度不好的人员,将从重处罚。
&对在井下故意设置事端,挑斗打骂、故意设置不安全事故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除按矿办《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外,矿委会给予辞退并永不再次录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送:矿长、副矿长(含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施工队队长、通防队长、探水队长。
第二章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矿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避免业主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办的有关规定:每月总经理及安全科长及各业务部门、安全人员以及各队班组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井下现场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
第三条:凡下井检查的人员,必须按时、按规定次数进行入井检查。
不得无故缺少下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次数。
第四条:入井检查人员必须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得走马观花。
所查出的隐患现场能落实整改的要在现场落实整改;现场不能落实整改的,应作好原始记录,出井后将检查情况填好隐患单交安全科, 由安全科汇总,逐条落实处理。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范围是全矿井下地面,下井检查的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时要不留死角,每月检查复盖面要达100%。
第六条: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安全科可定时或不定时的安排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全矿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当前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更好的搞好安全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特制定该制度。
(一)矿级领导安全责任追究1、负责督促、监督分管安全责任制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全矿职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事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 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按上级给予的有关处罚进行处理。
3、各分管领导应对分管范围内的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100元,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重大事故由矿领导集体研究处理。
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委会研究处理。
5、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督促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委会研究处理。
6、对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组织处理不完的,必须向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清楚方可离开, 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由矿委会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矿委会研究处理。
&对各施工地点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 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2条进行处理。
9、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 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由矿委会研究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热乎,违者报矿委会处理。
11、矿领导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布置。
12、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矿领导务必参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安全责任追究1、负责督促、监督各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落实, 兑现和检查工作,严于职守,对矿分管领导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事故每次罚款30元,造成重伤事故,罚款100元, 造成重大事故由矿委会研究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发好,到期进行验收。
同时向矿调度及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一次罚3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人员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向矿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追查处理。
5、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因自己或不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每次罚款30元,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委会研究自理。
6、在井下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监科执行,并向其所在班组领导通报,否则,每次罚款3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关系,重生产、轻安全, 违章指挥的,每次罚50元,造成一般事故每次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每次罚款300元。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得到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3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每次罚款300元。
9、业务部门追查事故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0、业务部门必须组织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不派人参加或指派人员不到位,每次罚部门主管50元,安排参加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11、每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验收,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方可开工。
如不组织, 每次罚100元,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每次罚100元,不符合开工条件谁允许开工罚谁2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300元。
12、所有的规程措施必须实行会审制度,采、掘、巷修的措施必须组织会审。
13、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矿领导的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安全矿长牵头,每季度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