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之证据认定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暴行为,经常殴打、辱骂她。
在忍受了多年家暴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 时间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往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发生。
3. 方式特征: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形式。
4. 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家暴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家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女方):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男方):李某,男,32岁,张某丈夫。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张某不堪忍受,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张某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受理。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及李某均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2)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5)判决离婚后,双方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律思考(一)家暴问题的严重性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张某及其子女的正常生活。
这反映出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
(二)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力度。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离婚案件中,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如何采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对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
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
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
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
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下面几个问题谈一下:1、有必要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另一方是否有婚外情吗?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
家暴及婚外情情况下离婚法律文件(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家暴及情况下离婚法律文件(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家庭暴力1.3第二条家庭暴力的界定2.1 身体伤害2.2 精神伤害2.3 经济控制2.4 其他形式的暴力第三条的界定3.1 婚外性行为3.2 情感投入3.3 经济往来3.4 其他形式的第四条离婚条件4.1 家庭暴力4.24.3 其他离婚条件第五条离婚程序5.1 提交离婚申请5.2 调解阶段5.3 诉讼阶段5.4 判决与生效第六条离婚财产分割6.1 共同财产的界定6.2 财产分割的原则6.3 特殊财产的处理6.4 财产分割的生效第七条子女抚养权与探望权7.1 子女抚养权的界定7.2 抚养费的支付7.3 探望权的行使7.4 子女监护权的变更第八条精神损害赔偿8.1 损害赔偿的适用8.2 损害赔偿的计算8.3 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8.4 损害赔偿的生效第九条律师费用与诉讼费用9.1 律师费用的承担9.2 诉讼费用的承担9.3 费用支付的程序9.4 费用支付的生效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界定10.2 保密义务的履行10.3 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10.4 保密条款的生效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终止条件11.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11.4 合同终止的生效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12.1 协商解决12.2 调解解决12.3 仲裁解决12.4 诉讼解决第十三条法律适用13.1 合同的准据法13.2 法律适用的一致性13.3 法律适用的例外情况13.4 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生效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修改14.2 合同的补充14.3 合同的解除14.4 其他条款的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甲方:(姓名),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住址:____。
乙方:(姓名),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住址:____。
家暴法律案例观点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危害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家暴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家暴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甲与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家庭暴力倾向。
在长达五年的婚姻生活中,乙多次对甲实施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
甲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1.准予甲与乙离婚;2.乙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乙支付甲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三、观点分析(一)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1.观点一:家庭暴力应从行为性质、行为后果、行为主体等方面进行认定。
分析:此观点较为全面。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认定家庭暴力,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性质、行为后果、行为主体等因素。
2.观点二:家庭暴力应以受害者主观感受为依据。
分析:此观点有一定道理。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受害者主观感受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际操作中,仅以受害者主观感受为依据可能存在主观性、片面性等问题。
(二)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1.观点一:家庭暴力案件应由受害者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分析:此观点较为合理。
受害者居住地法院对案件情况更为熟悉,便于调查取证,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观点二:家庭暴力案件应由加害者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分析:此观点也有一定道理。
加害者的居住地法院对加害者的行为较为了解,便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受害者居住地法院和加害者居住地法院应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三)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认定1.观点一:家庭暴力案件应以直接证据为依据。
分析:此观点较为片面。
家庭暴力案件往往涉及家庭隐私,直接证据较少。
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还破坏家庭和谐稳定,影响社会风气。
近年来,我国家暴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对家暴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家暴的认识,推动家暴问题的解决。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构成1. 主体事实家暴案件的主体事实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
加害人通常是家庭成员,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害人则是指遭受家暴侵害的家庭成员。
在我国,家暴案件主要发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
2. 行为事实家暴案件的行为事实是指加害人实施的家暴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侵害行为;(2)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3)其他可能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伤害的行为。
3. 结果事实家暴案件的结果事实是指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包括:(1)身体伤害,如骨折、软组织损伤等;(2)精神伤害,如心理创伤、恐惧、焦虑等;(3)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4. 因果关系事实家暴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事实是指加害人的家暴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加害人的家暴行为是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
三、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1. 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行政责任:加害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刑事责任: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1)报警: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家暴及婚外情情况下离婚法律文件(2024版)
家暴及情况下离婚法律文件(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家暴的定义1.2 的定义第二条离婚原因2.1 家暴导致离婚2.2 导致离婚第三条离婚程序3.1 提交离婚申请3.2 调解程序3.3 法院审理程序第四条离婚证据4.1 家暴证据4.2 证据第五条离婚损害赔偿5.1 家暴损害赔偿5.2 损害赔偿第六条财产分割6.1 共同财产分割原则6.2 个人财产处理第七条子女抚养权7.1 子女抚养权归属7.2 子女抚养费用第八条赡养费用的支付8.1 赡养费用的标准8.2 赡养费用的支付方式第九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9.1 离婚后的权利与义务9.2 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双方信息的保密10.2 离婚原因的保密第十一条法律适用11.1 适用法律11.2 法律冲突解决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和解尝试12.2 调解程序12.3 诉讼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 合同生效条件13.2 合同的变更13.3 合同的终止第十四条一般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合同的完整性14.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家暴的定义家暴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1.2 的定义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第三人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
第二条离婚原因2.1 家暴导致离婚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暴行为,经调解无效,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2.2 导致离婚一方与第三人发生,经调解无效,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第三条离婚程序3.1 提交离婚申请一方决定离婚的,应当向对方提交离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3.2 调解程序双方可以先通过调解解决离婚事宜,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3 法院审理程序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确认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第四条离婚证据4.1 家暴证据家暴的证据包括伤痕、报警记录、医疗证明等。
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王某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 2012年起,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言语侮辱、殴打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3. 王某曾多次向李某道歉、忍让,但李某的行为并未停止。
4. 2017年,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5. 2018年,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法律责任2.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四、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对王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言语侮辱、殴打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定义。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的住所地为某市A区,而王某的住所地为某市B区。
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应由某市A区人民法院行使。
法律案件中难判决的难案(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法律案件却因涉及到伦理、道德等复杂因素而难以判决。
本文将以一起家庭纠纷案件为例,探讨法律案件中难判决的难案。
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王某则认为,原告李某在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要求原告李某承担过错责任。
二、案件难点1. 伦理困境本案中,原告李某在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被告王某要求原告李某承担过错责任。
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过错方不承担过错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伦理与法律的关系,成为本案的一大难点。
2. 证据不足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情况,导致证据难以采信。
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过错责任,成为本案的另一难点。
3. 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双方共同育有一子,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成为焦点。
原告李某主张子女由其抚养,被告王某则认为子女应由其抚养。
然而,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意见分歧较大,如何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成为本案的又一难点。
三、判决思路1. 平衡伦理与法律在审理本案时,法院应充分考虑伦理因素,但也要遵循法律规定。
对于原告李某的出轨行为,法院可以适当考虑其在离婚时的过错责任,但不应过分强调。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尽量做到公平、合理。
2. 严格审查证据在审理本案时,法院应严格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于双方提供的言辞证据,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因言辞激烈、情绪激动导致证据难以采信。
3. 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在审理本案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在判断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子女的意愿等因素,确保子女在离婚后仍能享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
家暴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逐渐表现出家庭暴力倾向。
张某多次遭受李某的殴打、辱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2021年,张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事实1. 家庭暴力证据: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 医疗诊断证明:证实张某多次因家庭暴力受伤,并留下了相应的伤疤。
- 民警出警记录:记录了民警多次出警处理李某家庭暴力事件。
- 证人证言:张某的邻居、朋友及李某的父母均证实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
- 照片及视频:记录了张某受伤时的情景。
2. 李某的辩解: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张某的矛盾源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并非故意实施家庭暴力。
李某还表示,愿意接受心理辅导,改善自己的行为。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1. 准许张某与李某离婚。
2. 李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3. 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认定:本案中,张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法院依法认定了李某的家庭暴力事实。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3. 离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建立救助机制: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机制,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帮助。
法律家暴判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法律家暴力事件。
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2月,张某因与当事人李某就法律事务产生纠纷,在李某家中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审理过程1.立案审查2018年2月28日,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
2.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某市公安局依法对张某进行讯问,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同时,侦查人员收集了现场勘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3.起诉阶段侦查终结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4.审判阶段(1)一审2018年6月5日,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张某的犯罪事实、定性、量刑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2)二审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1.法律适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张某进行了定罪量刑。
2.证据认定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了现场勘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不仅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还破坏了家庭和谐稳定。
本文以某市李某诉陈某家暴纠纷案为例,从法律角度分析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旨在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促进家庭和谐。
一、案件背景李某与陈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陈某因家庭琐事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李某多次报警并寻求法律援助。
2019年,李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承担家暴责任,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争议焦点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2. 陈某是否应承担家暴责任3. 李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4. 法院是否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三、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陈某因家庭琐事对李某实施殴打、谩骂等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2. 陈某是否应承担家暴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条,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供证据。
本案中,李某提供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陈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
同时,陈某在庭审中承认对李某实施过家庭暴力。
因此,法院认定陈某应承担家暴责任。
3. 李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给李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院可以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判决陈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4. 法院是否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家庭暴力,也称为家庭暴力,一般来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心理、社会和经济的恶性行为,对受害者的受害程度较重。
一、家庭暴力的行为表现:主要包括身体攻击、心理暴力、文化暴力、社会支持缺失等行为特征。
1、身体攻击:指受害者被家庭成员打、摔、抓、踢,或施以其他身体攻击行为,造成受害者身体受伤,导致生理或心理上的创伤,或者对其生理机能构成永久性伤害。
2、心理暴力:指家庭成员经常以言语、脸色等方式表达的针对受害者的威胁、攻击和侮辱行为,以及有意无意的歧视受害者的行为等,对受害者造成情感暴力给受害者带来或潜在的重复伤害。
3、社会支持缺失:家庭成员之间不发生家庭冲突,但家庭成员之间对对方的支持点建议缺失。
他们之间缺乏情绪交流、没有和谐的生活状态,不共享将每个家庭成员的利益当做统一的利益,而是现实主义的本质上造成缺乏良好的家庭氛围。
4、文化暴力:主要指家庭成员之间缺乏尊重的感恩的友情的情感沟通,以及别有用心的对受害者的文化活动,如对宗教信仰和传统文化的歧视攻击,这些问题可能会动摇受害者的心理安全感和自尊,甚至影响受害者的全人发展等。
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能自行摆脱:家庭暴力最大的特点是暴力者对受害者的威胁影响,受害者往往是在严重的心理压力和威胁中而无法摆脱。
2、家庭暴力常常是暴力者和暴力受害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的状态:暴力者一方控制受害者,实施暴力,受害者一方不敢反抗、不敢抗争,存在恐惧。
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会伴有深刻的心理痛苦、情感受挫、学习成绩下降等表现:随着暴力累积在家庭,家庭成员尤其是受害者会伴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痛苦,以及深刻的遭受折磨,表现出低落、焦虑、抑郁等 thoughts as well as decreased academic grades.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上述症状伴随恒久不变:家庭暴力长期存在,受害者会伴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痛苦,即使暴力发生有时隙,但心理压力并不会及时缓解,上述症状也会持续存在。
家庭暴力证据认定标准是什么?
Live your life with your heart, and don't take the eyes of others as the yardstic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家庭暴力证据认定标准是什么?导读:家庭暴力证据认定标准是达到了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就可以了,主要指的就是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同时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反家庭暴力法》当中规定,家庭暴力主要指的这个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殴打或者是牵扯任何一种侵害行为。
一、家庭暴力证据认定标准是什么?家庭暴力证据认定标准是达到了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就可以了,主要指的就是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怎么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1、遭遇家庭暴力存在哪些救济途径(1)社会救助: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行政处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民事救济: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4)刑事惩罚: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
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证据有下面几种:(1)报警,有接警处理纪录和办理人员,方便日后取证;(2)找居委会、村委会,他们比普通邻居更易为你作证;(3)如果受伤,到医院治疗时,开个诊断证明,以后作证据;(4)加害人的悔过、保证书;(5)发生家庭暴力时在场的证人证明。
3、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证据(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是什么
Not only rewards success, but also rewards failu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是什么1、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于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通常是一方采取暴力手段,对另一方的人身或精神进行折磨。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容易,法律中规定了具体的标准。
那究竟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是什么呢?马上为你分析解答。
一、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把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1、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的伤害。
二、因家庭暴力离婚可以请求赔偿吗因家庭暴力离婚,是可以请求赔偿的。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即在离婚后可以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同时受害人可直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关于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言语侮辱、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
张某曾多次向李某提出离婚,但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家暴赔偿。
二、案件焦点1.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张某主张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缺乏直接证据。
法院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2. 家暴认定标准问题: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3. 家暴赔偿问题:若法院认定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张某能否获得赔偿?三、案例分析1.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由于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张某难以提供直接证据。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张某的诉讼权利,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 家暴认定标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李某在争吵过程中多次殴打张某,造成张某身体多处伤痕;(2)李某在日常生活中对张某进行言语侮辱、恐吓,导致张某精神受到极大伤害;(3)张某邻居、亲戚证实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定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3. 家暴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家庭暴力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因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赔偿。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启示1. 法律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依法维权。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家暴
哪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家暴婚姻⽣活本应是和谐幸福的,但是由于压⼒或其他原因在婚姻中会出现家庭暴⼒,如果应为家庭暴⼒想要离婚,在此类离婚案件中有关家庭暴⼒的证据是必须的,那哪些证据是可以证明家暴的呢?对此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家庭暴⼒取证的注意事项家庭暴⼒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是在发⽣家庭暴⼒的时候,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很不利。
哪些是遭受家庭暴⼒的有效证据在家庭暴⼒取证的时候如何收集到能被法院认可的有效证据,是赢得家庭暴⼒离婚官司的关键。
因此受害⽅可以注意收集以下证据,这些证据是证明家庭暴⼒的有效证据,也是经常被法院所认可的证据。
1、证⼈证⾔发⽣家庭暴⼒时有可能会被其他⼈员⽬睹到,⽐如说⼩区的保安,⽐如说⾃⼰的⽗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
如果这些⼈曾经亲眼⽬睹过家庭暴⼒的发⽣,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些沟通⼯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式向证⼈进⾏取证。
2、报警记录如果家庭暴⼒发⽣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那⾥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对家庭暴⼒的处理会有⼀整套法定的程序,警⽅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分别进⾏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如果受害⼈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
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书⾯证明(1)如果受害⼈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进⾏过调解⼯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的家庭暴⼒单独出具书证。
(2)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3)如果受害⼈曾经向双⽅的或者是⼀⽅的⼯作单位求助过,那么⼯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调查的⽅法。
怎样对家暴行为进行认定
The wind blew hollowl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怎样对家暴行为进行认定1、主体须为家庭中的成员。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
4、客观方面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刑法》规定,伤害结果为轻微伤时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怎样对家暴行为进行认定?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家庭暴力怎样证明?一、怎样对家暴行为进行认定1、主体须为家庭中的成员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对于前夫及未婚同居中的一方是否属于家庭成员的问题,婚姻法及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是将其排除在外的。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主观方面是故意家庭暴力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而且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都具有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
过失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果也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所以家庭暴力如何界定,要看行为人主观方面是不是故意。
3、客体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生命权、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心理健康权等。
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中处于弱势的群体。
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尤以妇女居多,而在妇女中又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司法认定的实证研究
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司法认定的实证研究
宋佳宁;陈莹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24(22)1
【摘要】家庭暴力并未因社会进步而销声匿迹,我国涉家暴离婚案件呈增长之势。
以实证研究为方法,对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涉家暴离婚案件民事判决书中对于“家庭
暴力”的认定进行分析,发现实务中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类型范围界
定狭窄、家庭暴力行为认定标准过高、家暴事实证明标准过于严苛等问题。
基于此,应从明晰家庭暴力行为的概念、构建多元化家庭暴力认定标准和优化家庭暴力证据认定规则等方面予以完善。
【总页数】9页(P77-85)
【作者】宋佳宁;陈莹
【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家庭暴力为何难以被认定?——以涉家暴离婚案件为中心的实证研究
2.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的认定与处断——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0年度离婚案
件为调查对象3.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情节认定的实证研究——以福
州市基层法院90份民事判决书为样本4.《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重点内容解读及妇联组织在反家暴刑事司法中的作用5.涉家庭暴力婚姻家事案件司法适用实证研究——以2016-2021年安徽省人民法院部分民事判决书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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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之证据认定作者:谭佐财王俊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9期摘要本文以C市基层法院103份离婚案件的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通过裁判文书的数据统计对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认定进行了实证分析,论证了涉家暴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证明规则应该区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当下家事审判司法改革中涉家暴离婚诉讼中证据运用的四点建议。
关键词离婚家庭暴力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明标准作者简介:谭佐财、王俊博,吉林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235一、家庭暴力认定之司法实践难题俗语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很多中国人认为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是家务事的范畴,国家职能部门不应过多介入这一领域。
但事实上,此俗语的本意应该是指家庭中的事繁琐复杂,因而难以作出决断,而非家庭中的事就可以独立于司法,私人空间就可不受公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而为所欲为。
在中国传统的男权主义观念影响下,男性往往在家庭这个小社会中订立规则,享有“专制”的话语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分化,女权主义声音的增强,家庭文化逐渐趋向民主。
然而,实践中家庭暴力这一社会的“毒瘤”不可根除,司法机关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比处理其他类型的案件存在更多的特殊性和需要考量的因素。
家庭暴力的发生通常都在较为封闭的家庭空间内,与外界相对隔绝,因此对于受暴方在离婚诉讼中的证明蒙上了一层纱。
随着人员流动、劳务和房地产是市场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发展,“单位”的这种以前未被意识和理解的社会控制作用受到了很大削弱。
近来,家庭暴力事件的不断出现,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
根据有关部门数据显示,我国约有1/4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情况。
在所有离婚案件中由家暴因素所致的占比较高,也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家暴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将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的离婚参考因素,也显示出国家对家暴这一问题的危害认识越来越高,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在司法当中的认定在预防家庭暴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在无讼案例数据库中以“C市、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年份2015年、民事案件、判决书”为检索限制条件,再以“家庭暴力”、“被告方不同意离婚”为关键词进行裁判文书检索,共检索到114份,再经过筛选有103份符合条件。
其中8.7%的判决书认定了家暴事实并准予离婚,13.6%的受暴方提供了证明家暴的证据(其效力在所不问),仅6.8%的证据被认定证明了家暴事实。
从司法实践数据来看,在家庭暴力的证据认定上,主要呈现出两个难题:一是证据收集之困难,即受暴方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检索结果中86.4%的案件受暴方都没有提供证据,5.9%的案件受暴方称有报警记录,但是并没有提供);二是证明标准之高,这个难题基于受暴方有一定证据,但是往往被法院要么不予采信要么认为未能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明标准(在受暴方提供了证据的案件中仅50.0%能对家暴事实予以采信, 69.0%的认定了证据但认为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标准)。
二、涉家暴离婚案件证据技术之理论探析离婚案件(家事案件)的证据应用因为其家事的特殊性而不能适用普通的民商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尤其家暴案件。
在我国,以当事人主义为原则,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为例外。
本文将重点围绕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两方面进行论证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证据技术的特殊之合法性、合理性。
(一)证据收集困难,法院主动补位合理性分析在当事人主义模式在我国逐步确立起来的背景下,法官行驶调查取证权面临了更加严峻的情势:虽然法官是依其职权而介入证据调查,却被不少学者认为是过度的职权主义,对民事诉讼存在很大不公;很多学界学者往往以当事人主义为唯一评判标准,过度渲染了职权主义之恶,这样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法院行驶任何形式的职权,都将其解释为与当事人主义的背离,人为的树立了两者之间的完全对立。
先且不论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否已经完成了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过渡,而即使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法官的调查取证权也并非与之完全对立。
无关乎诉讼模式,职权主义亦或当事人主义都认为私权应对审判权有所制约,而案件的认定都需要以实际的证据为判断基础。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区别在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调查取证权,行使权力事实进行认定;而当事人主义模式,要求法官不介入证据的收集过程之中,其仅负责法律的适用判定。
由上述可知,从本质上来看,两者并非完全对立的存在,两者只是在事实认定主体方面有所不同,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两种模式都以当事人作为案件审理基础的本质特征。
即便是在以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国家,其也并非完全遵照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而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完全的当事人主义也更加不能适应审判实际的需求。
特别是随着二战的结束,以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国家,对司法竞技主义进行了检讨和反思,并在之后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开始强化法官职权,审判者在这一过程中被要求放弃其消极定位的角色,而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从而强化对案件的真实还原并提高诉讼效率,这一时期许多“管理型”法官不断涌现,在案件的处理中也呈现了行政司法化的倾向。
由上述事实我们不难发现,民事诉讼目的在于案件的真实还原,并通过还原案件的真实来进行法律的适应,也因此法官的依职权调查行为并非与当事人主义成水火不容的势态,毕竟两者的目的指向具有一致性,也因此决定了两者有着并存的基础。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带有强烈的情感、伦理色彩,许多问题是非理性、不规则和不确定的。
不像普通的民商案件,即便是家庭暴力也没有非黑即白的确定规则,因此家事案件的审判理念和审判模式是不一样的,家事案件中法官应该更多奉行职权主义原则,有时候当事人不主张的法官也要纳入考虑。
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证据收集的困难在司法大数据分析下暴露出来。
从裁判文书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受暴方在受暴时虽然鲜有报案或者向村委会、居委会、邻居求助的,但即便有这些维权行为,受暴方对于其证据通常也难以提供甚至不知道需要提供。
此时,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去调取或者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从而尽可能地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而非对受暴方的陈述以证据不足以认定来驳回起诉。
当然,完全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在当下我国的司法环境之下也不可取。
我们认为以下模式可供参考:由当事人提出相应的事实主张,这些事实主张需要根据相应的处分原则及依据实体权利而提出,同时按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证据的收集及提示工作。
之后,法院可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相应的审核,进而判断能否形成心证,证据不足或者有重大瑕疵则应积极地发动职权去收集证据,为心证提供重要参考。
(二)证明标准适当降低之合理性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当中采取“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尤其在美国,对民事案件的证明只要达到“证据优势”就可以。
所谓“证据优势”是指某一事实的证据分量和证明力比反对其事实存在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的可靠性更高。
美国证据法规则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标准从高到低分为几个等级,对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一方面,在家事审判中的证据所要求的证明标准的确定可视证明的对象不同而予以“上下浮动”,这种灵活的证明标准更加符合家事审判的目的。
比如对于身份关系的确认或者撤销应该提高证明标准,而对于财产关系则可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另一方面,在我国民诉法当中追求的是“法律真实”而非“事实真实”,但在家事案件中显然这种证明模式是不能够很好地体现家事审判的特有目的,与家事审判的价值不相适应。
基于此,受暴方多以家庭暴力来主张离婚,也就是说家庭暴力虽然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但是由于其暴力型、危险性和封闭性,对于其证明标准相对于普通民商事案件而言适当降低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
在夫妻双方间的家暴案件中,受暴方通常是女性,其自卫能力相对较弱,而诉诸司法、对簿公堂之时其相应证据证据抑或是没保存,抑或是不能得到司法认定。
因此,法院在认定其家暴事实时往往因为当事人所提供证据未能达到证明发生了家暴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不予认定。
三、家事审判涉家暴离婚案件司法改革建议(一)拓宽家庭暴力发现渠道及其认定的证据类型由于家暴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之中,外人很难知晓;而被害人的亲朋好友即使知晓,也受到“疏不间亲”、“家丑不可外扬”等狭隘观念的影响,多数不会选择报案,这也导致了司法机关的事实认定存在困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也难以有效适用家庭暴力的参考要素。
针对这一问题,就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同时拓宽家庭暴力事实的发现渠道。
目前司法机关认定家暴主要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司法实践中,出警记录是最常见的证据类型,而该证据也存在诸多漏洞,比如出警不及时、农村出警困难、报警意识不强等。
因此,拓宽证据来源渠道有利于全面地认定案件事实,比如将邻居、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家庭内部人员的证人证言纳入证据的考量范围内。
(二)在家暴案件的确认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人民法院可根据家庭暴力隐蔽性的特点,进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当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且指认系被告所为后,举证责任应转移至被告处。
当被告否认且无法提供反证的,法院可以推定被告即为加害人,并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实。
经5年多的试点工作,目前尚未出现被推定为施暴人的被告就此问题提出上诉的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在2011年,部分法院试点后的结构,其家庭暴力司法认定率从普遍不足百分之十上升到百分之三十左右,且认定率有持续上升的趋势。
(三)引导当事人举证引证的过程也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过程,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能找到其依据,只不过是其释明权的适当扩大而已。
当前的法律关系十分繁杂,要想在这些关系中迅速厘清头绪并进行有力举证,无疑对案件当事人存在不小的困难。
也因此需要法官进行适当的引证,引证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引导当事人的举证,即在告知当事人的应举证证据类型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举证时间;二是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证据线索依职权进行取证,以确保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事实,并进行合理判决。
(四)庭审技术在家暴事实认定中的运用人的思想会影响其外在行为,同样的道理,人的行为也会对思想形成一定的映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