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通风防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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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006年6月22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目录前言l.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露天部分5.1基本规定5.2露天开采5.3运输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5.5饰面石材开采5.6盐类矿山开采5.7排土场5.8电气安全5.9防排水和防灭火6.地下部分6.1矿山井巷6.2地下开采6.3运输和提升6.4通风防尘6.5电气设施6.6防排水6.7防火和灭火7.职业危害防治7.1管理和监测7.2健康监护前言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 1、5.8.6.12、5.8.6.1 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6.5.3.4、6.5.5.5、6.5.5.9、6.6.3.13、6.7.2.1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l 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l6423一1996和GBl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曾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4.7);——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2.7.1、5.2.7.2);——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5.5);——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5.6);——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5.7);——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6.2.2.12,6.2.2.13);——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7.1.9);——增加了健康监护(见7.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加强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工作岗位安全规程第四条:每个工作岗位必须明确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

第五条:对于危险岗位,须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上岗。

第六条:严禁矿工饮酒后上岗,凡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人员一律禁止上岗。

第七条: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随意修改操作程序。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条:矿山必须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对于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的培训,同时进行相关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

第十条:定期开展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逃生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矿山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

第十二条:必须按照相关标准修建安全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加强对于矿山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事故应急与处理第十六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紧急联络机制。

第十七条: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被困人员和疏导矿工。

第十八条:对于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的矿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积极宣传安全知识,参与安全生产的优秀矿工,给予奖励和表彰。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
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 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矿山井巷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 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 通风;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 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 应放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地下开采部分)
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 龚建雄
地下开采部分内容构成
6.1 矿山井巷 6.2 地下开采 6.3 运输和提升 6.4 通风防尘 6.5 电气设施 6.6 防排水 6.7 防火和灭火
地下矿床开采主要工艺简介
1、开拓方法 2、采矿方法 3、主要设备 4、主要构筑物 5、辅助系统
地下开采主要安全问题
1、矿山地压。矿山地压是由于矿岩在地应力作用下发生破坏的现 象。由于地压的存在,矿山地下工程大量发生冒顶片帮事故,造成 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矿井水害。矿井水害的主要危害模式是透水事故。该类事故虽 然发生率不高,但破坏强度大。 3、井下火灾。井下火灾包括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其发生频率也 不高,但破坏强度也较大。井下火灾往往造成人员被有毒有害烟气 伤害。 4、凿岩爆破危害。凿岩过程中机械伤害、打残眼、粉尘危害。爆 破过程中易发生飞石伤人、冲击波伤人、炮烟中毒和爆破振动危害。 5、提升运输事故。提升过程中主要有坠罐、蹲罐、人员坠落、斜 井跑车等危害。运输过程中易发生撞车、撞人,车辆连接时易发生 人被挤伤及人车坠入溜井等事故。 6、炮烟和粉尘危害。井下爆破后通风不良造成炮烟中毒等 7、其他危害。包括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等。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及国家关于通风安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矿山井下采矿通风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井下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一般要求1、本矿井采用两翼抽出式机械通风,必须保证井下各个作业地点的风量、风质、风速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规程》规定的标准。

在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有效风量率不低于60%,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一氧化碳不得超过24PPm,二氧化氮不得超过5PPm,风源含尘量不应超过0.5mg/m3。

2、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下表要求巷道地点最低风速m/s最高风速m/s回采矿房0.154掘进巷道0.254运输巷道0.56中段主要进、回风道8第二章主扇管理3、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4、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Omin内反向的措施。

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5、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主扇工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

6、在机房醒目处要悬挂主扇工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等,建立主扇运行记录、检修记录、点检记录、外来人员登记薄等记录。

7、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倒换主要通风机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采矿车间机电部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扇,作好检查记录备查。

改变主扇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编制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检测调整后的主扇性能。

9、主扇风机必须保证连续运转,因故停机要立即上报安全处。

未经过主管经理和部门同意私自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转,造成后果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0、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三章局扇管理11、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术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管理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4.5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经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

矿山通风防尘管理制度

矿山通风防尘管理制度

矿山通风防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煤矿等矿山发生矿井通风不畅、瓦斯积聚、粉尘扩散等事故,保障职工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及其他矿山的通风防尘管理工作。

三、通风防尘责任1. 矿山领导班子负责本矿山通风防尘管理的全面工作。

2. 矿山通风气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通风防尘工作,监督、检查通风设施的运行情况。

3. 各部门负责通风防尘工作的配合和执行情况。

4. 职工要严格遵守通风防尘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通风系统。

四、通风设施1. 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通风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通风设施的故障必须及时报修,绝对不能忽视。

4. 通风设施的安全检查由专业人员进行,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

五、瓦斯防治1. 矿山应根据瓦斯防治规定,定期进行瓦斯检测、监控和防治。

2. 瓦斯浓度超标时,矿山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排职工疏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3. 矿山应定期组织职工开展瓦斯防治知识培训,增强职工自我防护意识。

六、粉尘防治1. 矿场粉尘防治必须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湿法作业、局部排风等。

2. 矿山粉尘浓度监测必须定期进行,并针对超标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 矿山应加强粉尘防治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七、责任追究1. 矿山因通风防尘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2. 职工因违反通风防尘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八、制度的执行1. 矿山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通风防尘管理制度,不得有违反的情况发生。

2. 各级领导要定期检查通风防尘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3. 矿山通风防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完善。

九、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山领导班子所有。

以上就是矿山通风防尘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每一位相关人员都能够认真执行,确保矿山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自2006-9-1 起执行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露天部分基本规定露天开采运输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饰面石材开采盐类矿山开采排土场电气安全防排水和防灭火6 地下部分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7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和监测健康监护本标准除、5.1.8、、、、、、、、9、、、、、、、、、、、、、、、、、、、、、、、5.8.6.14、、、、、、、、、、、、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16423-1996和GB1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防洪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增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4);——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增加了健康监护(见。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项宏海、彭怀生、张兴凯、刘育明、章林、王红汉、汪斌、安建英、谢良、田有连、徐京苑、岑元刚、孟建国、李明泽、杜尚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423-1996;——GB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

3.10机站风量 air-quantity 0f fan station由风机产生的在机站巷内通过的风量。

它等于风机风量除以机站的漏风系数,漏风是由于机站建筑(密闭墙和检查门)的气密性在风机前后造成的局部循环风。

3.11机站风压 air-pressure of fan station由风机产生的克服机站前后井巷通风阻力损失的风压。

它等于风机全压减去机站的局部阻力损失,后者主要包括风机入口的突然缩小和出口的突然扩大两者阻力损失之和。

3.12机械通风 mechanical ventilation系利用通风设备对矿山井巷进行的通风。

3.13无风墙风机 fan without wall依靠出口动压在巷道内引射风流而不带风墙的风机。

3.14空气幕 air curtain由风机、变形连接管和供风器组成的设施。

它可调节或截断巷道内的风流。

4井下空气质量4.1井下所有作业场所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0.5%。

4.2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应不超过GBZ 2的规定。

4.3进风井巷、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其他产尘点的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0.5mg/m3。

4.4伴生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符合GB4792的规定。

4.5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表1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表1 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规定4.6当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4℃地区的进风竖井、等于或低于-5℃地区的进风斜井、等于或低于-6℃地区的进风平硐,当有淋邦水、排水沟或排水管时,应设置空气加热设备,并应满足进入井巷的冷、热空气混合后的空气温度高于2℃。

在严寒地区,主要井口(所有提升井和作为安全出口的风井)应有保温措施,防止井口及井筒结冰。

如有结冰,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通知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附近的人员撤离,并做好安全警戒。

4.7符合本标准4.1、4.2和4.3条规定的,允许利用上部废旧井巷和采空区对进入井下的空气进行预热和降温。

AQ 201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局部通风

AQ 201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局部通风

前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围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

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局部通风设计、研究、安全评价及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对局部通风的技术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马鞍山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项宏海陈宜华张兴凯程厉生吴冷峻王云海贾安民。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伴生氡及其子体矿山)在安全评价、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对井下局部通风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伴生氡及其子体矿山)的安全评价、设计、建设和开采。

亦适用于深凹露天矿采用地下井巷开拓的部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矿、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矿藏的开采。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5021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YSJ019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矿井局部通风利用局部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井下独头巷道进行通风的方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通风防尘部分详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通风防尘部分详解
10
6.4.2.2 6.4.2.3
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应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
不低于60%。
行回采作业。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
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
流。
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持清
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
2018/10/13 11
6.4.5.5 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 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Ⅰ级标准要求(即对粒 径不大于5μ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24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4 通风防尘)
2018/10/13
1
6.4 通风防尘部分
6.4.1 井下空气 6.4.2 通风系统 6.4.3 主扇
6.4.4 局部通风
6.4.5 防尘措施
2018/10/13 2
6.4.1 井下空气
6.4.1.1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 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O2应不低于 20%,CO2应不高于0.5%。 6.4.1.2 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
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0.25m/s
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应不小于0.5m/s 箕斗硐室、破碎硐室等作业地点,可根据具 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 接触限值符合GBZ 2规定的前提下,分别采用 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
2018/10/13 6
6.4.1.6 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表7的规 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2018/10/13 18
6.4.3.4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
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
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地下矿山是一种特殊的工作环境,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矿山生产的正常进行,制定本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

二、通风系统1.矿山所有的工作面和巷道都需要设置通风设备,并且在使用前需要进行检验和验收合格。

2.通风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矿工工作面和巷道的气流质量,确保矿工的正常工作,防止空气中的有害气体积聚。

3.通风系统的运行需要经常检查和维护,设备出现故障时需要及时修复。

4.对于通风系统的改造或者升级,需要报告相关部门并获得批准。

三、通风风量1.通风风量的计算需要根据矿山的工作面积、巷道长度和进风方式等因素进行,确保矿工的工作条件符合安全标准。

2.通风风量需要根据矿山工作面的变化进行调整,保证通风系统能满足实际需求。

3.对于通风风量的调整,需要报告相关部门并获得批准。

四、通风质量1.通风质量需要保证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国家标准,矿工的健康和安全得到保障。

2.通风质量的监测需要定期进行,检测结果需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发现存在严重通风质量问题时,需要立即停止相关工作,并采取紧急措施。

五、通风控制1.通风控制需要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矿工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2.通风控制需要根据通风系统的情况进行调整,确保通风风量和质量的要求得到满足。

3.通风控制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紧急情况应对1.发生紧急情况时,需要立即停止工作,并且通知相关部门。

2.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时,需要启动紧急排风系统,并进行紧急疏散。

3.紧急情况解决后,需要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

七、责任和罚则1.矿山的领导对通风安全负有最终责任,需要对相关的通风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对于违反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通风防尘部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通风防尘部分

6.4.2.4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应受到有害
物质的污染。放射性矿山出风井与入风井的
间距,应大于300m。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
应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 6.4.2.5 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 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以保 证风源质量。 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
2016/2/5 12
2016/2/5 18
6.4.3.4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
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
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
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
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
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2016/2/5 19
6.4.4 局部通风
6.4.4.1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 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6.4.4.2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 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 过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 口5m以上。
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0.25m/s
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应不小于0.5m/s 箕斗硐室、破碎硐室等作业地点,可根据具 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 接触限值符合GBZ 2规定的前提下,分别采用 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
2016/2/5 6
6.4.1.6 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表7的规 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2016/2/5 4
6.4.1.5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
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
供风量应不少于每人4m3/min。
2)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按同时作

金属非金属深井矿山通风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深井矿山通风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深井矿山通风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深井矿山通风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井下空气质量和气候条件、生产矿山系统通风、局部通风及通风管理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深井矿山生产系统,以及矿山基建(坑探)期间深井(300 m~1200 m)长巷(≥1500 m)独头掘进的通风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矿、煤矿、煤系硫铁矿和其他与煤共(伴)生矿藏,以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AQ 201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 2013.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AQ 2013.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管理AQ 2013.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AQ 20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矿井通风系统向井下各作业地点供给新鲜空气并排出污浊空气的通风网路、通风设备和通风构筑物的总称。

3.2多级机站通风系统在矿井主通风风路的进风段、需风段和回风段内各设置若干级风机站,接力地将地表新鲜空气由进风井巷送到井下需风区段或需风点,并将作业产生的污浊空气经回风井巷排出地表所构成的通风系统。

3.3通风构筑物通风系统内用于引导风流、遮断风流和控制风量装置的统称,如主扇风硐、反风装置、风门、风桥、风幛、导风板、挡风墙、调节风窗和空气幕等。

3.4矿井总风量矿井通风系统的总进风量或总回风量值之大者。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 每隔
设一躲避硐
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
天井 溜井掘进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 溜井 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设的工作台 必须牢固可靠
必须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 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
掘进高度超过 时 应装梯子间 碴子间等设施 梯子间和碴子间应用隔板隔开 如无梯子
间 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
的空隙盖严 并经检查确认可靠 方准作业
下列情况下 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 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 维修或拆除设备
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 管 缆 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乘吊桶
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
在井筒内作业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 进行支护 锁口作业
斜井 平巷掘进
斜井 平巷地表部分开口施工 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 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用装岩机 耙斗装岩机 铲运机 装运机或人工出碴前 要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 帮的浮石 在斜
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 下方不准有人
斜井施工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分别设保险杠 并有专人 信号工 看管 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
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 应不小于
竖井掘进
在表土层掘进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内应设梯子 不得用其他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 应及时架设 加固井圈 加固好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 防止井壁
砂土流失而导致空帮
在流砂 淤泥 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 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竖井施工时 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 井口必须设置临时封口盘 封口盘上设井盖门 井

金属非金属矿山通风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通风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通风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一、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车辆伤害、中毒窒息、火灾、粉尘、触电、操作错误导致的各类事故。

二、作业过程需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手套、矿灯、防尘口罩、雨靴、自救器等。

三、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相关安全要求和禁止事项:1.作业前必须携带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对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对通风设备、设施进行详细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2.掌握和熟悉通风设备各项技术参数,掌握本矿井通风系统、风流方向、风量分配和各通风作业面的风流速度、风质要求,做好通风调整使新鲜风不断送到各工作面,提高有效风量率,避免污风循环。

3.检查通风设备开、停开关标识是否明确,通风设备5米范围内不应堆有杂物。

4. 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应安装在顶板完好,无滴水的场所。

5.人工运输、安装风机时必须系牢抬稳,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

风机应放在风机架上,风机架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0mm。

6. 风筒布安装必须要防止车辆剐蹭和炮崩,不影响运输,吊挂必须平、直、紧、稳,必须逢环必挂,风筒之间接头必须严密不漏风、不窝风,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如有破口要随时修补。

7.制作、安装三通、弯头及过渡节时,要根据风筒的形状和直径制作,要注意平直,过渡节长度不小于2m。

风筒在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

一列风筒的直径要一致,不允许花接。

8.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9.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m以上。

10.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11.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发布时间: 2009-12-15 21:51l.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3 小型露天采石场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采石场。

3.4 盐类矿山指岩盐、芒硝、天然碱、钾盐矿山。

3.5 基本洪水频率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

3.6 设计防洪频率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

3.7 防跑车装置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

3.8 排土场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

3.9 陡帮开采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

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工艺方法、技术措施和采剥程序的总称。

3.10 陡坡铁路露天矿山采场内线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40%的铁路。

3.11 矿井有效风量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3.12 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

3.13 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

3.14 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4.总则4.1 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开采、运输、排土、防排水与防火、电气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设计、建设和生产。

但不适用于饰面建筑材料露天矿山。

2.引用标准本标准引用了多个标准,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爆破安全规程、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大爆破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标志、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

3.术语本标准定义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概念,即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露天矿山。

4.管理4.1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级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队伍或专职安全人员。

4.4 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和通风、防尘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4.5 矿山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l6423-之欧阳法创编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l6423-之欧阳法创编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s for metal and nonmetal mines自 2006-9-1 起执行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露天部分5.1 基本规定5.2 露天开采5.3 运输5.4 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5.5 饰面石材开采5.6 盐类矿山开采5.7 排土场5.8 电气安全5.9 防排水和防灭火6 地下部分6.1 矿山井巷6.2 地下开采6.3 运输和提升6.4 通风防尘6.5 电气设施6.6 防排水6.7 防火和灭火7 职业危害防治7.1 管理和监测7.2 健康监护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1、5.8.6.12、5.8.6.1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6.5.3.4、6.5.5.5、6.5.5.9、6.6.3.13、6.7.2.1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16423-1996和GB1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防洪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增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4.7);——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2.7.1、5.2.7.2);——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5.5);——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5.6);——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5.7);——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6.2.2.12,6.2.2.13);——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7.1.9);——增加了健康监护(见7.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等方面的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2引用标准GB4792放射卫生防护根本标准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6722爆破平安规程GB13349大爆破平安规程GB14161矿山平安标志GBJ70矿山电力装置设计标准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术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 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方针,逐步实现平安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平安工作。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技术工作负责。

各职能机构对其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平安机构或专职平安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平安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平安员。

专职平安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平安专业知识和平安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4.5矿长必须经过平安培训和考核,具备平安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平安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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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间,不应采用不符 合6.4.1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
➢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 回风道。
➢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充电硐室 空气中氢气的含量,应不超过0.5%(按体积 计算)。
➢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
2020/5/20
2020/5/20
11
➢6.4.2.4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应受到有害 物质的污染。放射性矿山出风井与入风井的 间距,应大于300m。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 应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
➢6.4.2.5 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 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以保 证风源质量。
➢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
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符合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1984)的规 定。
2020/5/20
4
➢6.4.1.5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 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 供风量应不少于每人4m3/min。
➢2)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按同时作 业机台数每千瓦每分钟供风量4m3计 算。
20
➢6.4.4.3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 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 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 运转。
➢6.4.4.4 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 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 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 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 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
2020/5/20
6
➢ 6.4.1.6 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表7的规 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表7 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规定
干球温度 相对湿度


风速 m/s
备注
≤28
不规定 0.5-1.0
上限
≤26 ≤18
2020/5/20
不规定 0.3-0.5
至适
不规定
≤0.3
增加工作服 保暖量
➢ 井下采用硐室爆破时,应专门编制通风设计和安 全措施,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执行。
10
➢6.4.2.2 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应 不低于60%。
➢6.4.2.3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 行回采作业。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 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 流。
➢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持清 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
2020/5/20
5
3)按排尘风速计算 ➢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m/s ➢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0.25m/s ➢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应不小于0.5m/s ➢箕斗硐室、破碎硐室等作业地点,可根据具
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 接触限值符合GBZ 2规定的前提下,分别采用 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
2020/5/20
15
6.4.2.10 风桥的构造和使用,应符合 下列规定:
➢风量超过20m3/s时,应设绕道式风桥 ;风量为10~20m3时,可用砖、石、 混凝土砌筑;风量小于10m3/s时,可 用铁风筒;
➢木制风桥只准临时使用; ➢风桥与巷道的连接处应做成弧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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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6.4.3 主 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4 通风防尘)
2020/5/20
1
6.4 通风防尘部分
➢ 6.4.1 井下空气 ➢ 6.4.2 通风系统 ➢ 6.4.3 主扇 ➢ 6.4.4 局部通风 ➢ 6.4.5 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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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4.1 井下空气
➢6.4.1.1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 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O2应不低于 20%,CO2应不高于0.5%。
➢有放射性的矿山,不应利用老巷预热和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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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6.4.1.8 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应不超过表8的规定。
表8 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规定
井巷名称
最高风速(m/s)
专用风井,专用总进、回风道
15
专用物料提升井
12
风桥
10
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中段主要进、
回风道,修理中的井筒,主要斜坡道
7
6.4.1.7 进风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 ;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 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在严寒地区,主要井口(所有提升井和作为安 全出口的风井)应有保温措施,防止井口及井 筒结冰。如有结冰,应及时处理,处理结冰时 应通知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附近的人员撤 离,并做好安全警戒。
➢6.4.3.1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 。当井下无污染作业时,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 运转;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 机械通风。当主扇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 ,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 有井下作业人员。
➢6.4.3.2 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 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主扇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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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6.4.3.4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 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 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 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 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 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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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6.4.4 局部通风
➢6.4.1.2 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 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0.5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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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4.1 井下空气
➢6.4.1.3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
的接触限值应不超过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规定。
➢6.4.1.4 含铀、钍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
➢6.4.5.5 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 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Ⅰ级标准要求(即对粒 径不大于5μ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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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6.4.4.5 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 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 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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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6.4.5 防尘措施
➢6.4.5.1 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 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 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6.4.5.2 湿式凿岩时,凿岩机的最小供 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8
运输巷道,采区进风道
6
采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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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6.4.2 通风系统
➢ 6.4.2.1 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对于自然风 压较大的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 量能够达到6.4.1的规定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 替代机械通风。
➢ 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绘 制全矿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的方 向和风量、与通风系统分离的区域、所有风机和 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6.4.4.1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 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6.4.4.2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 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 过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 口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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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6.4.2.7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 ,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电耙司 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
➢6.4.2.8 采空区应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 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 通风的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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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6.4.2.9 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 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 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主要运输巷道 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 长度。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 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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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3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 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 的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 ,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6.4.5.4 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 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 应不大于150mg/L,pH值应为6.5-8.5。贮水 池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
2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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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3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 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 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 路反风后的风量。
➢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 的每一台扇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 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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