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
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规范,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和形象。
第三条律师应当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忠实于当事人,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律师执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律师应当办理委托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规范执业行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登记,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执业律师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律师的从业条件第九条律师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注册。
第十条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素质,熟悉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
第十一条律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受惩戒处理,在纳入全国律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拥有一定规模和业绩。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律师的执业行为第十五条律师应当以真实、合法方式执业,不得从事与执业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律师不得代理违法犯罪案件,不得从事非法律援助活动。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义不容辞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规则,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二十条律师应当遵循职业操守,忠实于当事人,维护法律尊严。
第四章律师执业监督第二十一条律师行业协会负责对律师执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监督部门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正文:----------------------------------------------------------------------------------------------------------------------------------------------------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
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
第六条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加强律师行业自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从事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秉持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加强对执业行为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的基本执业行为第四条律师应当确保其行为真实、准确,不得编造、捏造事实,欺骗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司法机关。
第五条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代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后果,不得隐瞒案件的重大事实和法律规定。
第七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尽力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八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主动勤勉、谨慎处理案件,保证案件质量,不得随意撤诉或推诿办理。
第十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办事机构,明确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律师执业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律师进行业务考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
第四章律师行为监督第十六条律师行为监督是对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要管理措施,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督,及时处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律师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律师行为监督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针对律师职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律师执业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客户权益,并提升律师行业整体水平和形象。
本文将从律师执业资格、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要求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行论述。
一、律师执业资格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取得律师资格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过规定的培训和实习期后,须获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执业前,律师还需要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接受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管理。
二、职业道德规范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职业道德尤为重要。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列举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忠诚、勤勉和保密:律师应当对委托人保持忠诚,恪尽职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需要保护委托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或隐私。
2. 公正、公平和独立:律师不得参与违法活动,应当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某一方。
律师要独立行使职业权力,不受非法职权干扰。
3. 诚实守信和尊重职业:律师要诚实守信,不得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当事人进行欺骗。
律师要尊重律师职业,不得损害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利益。
三、执业行为要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还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接受委托与拒绝委托:律师应当接受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委托。
但律师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道德规范的委托。
2. 保护客户权益:律师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为客户提供真实、全面的法律意见。
3. 费用收取和计费方式:律师应当与委托人明确费用收取方式,并且要求合理、公正地计费。
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尤其要遵守司法部门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
四、违规处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违反执业规范的律师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律师违规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对于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以提醒律师遵守职业规范。
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9.18•【文号】司法部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9月18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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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最新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08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08
作为律师,执业管理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了律师从业的一些基本规则和要求。
一、注册与备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必须在省级律师协会注册备案,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这是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和监管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要措施。
二、职业操守
律师是执业律师,其职业操守的标准比一般公民更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律师的职业操守标准和行为规范,包括保密律师与客户的谈话内容,不接受当事人完全压制自己意见的委任,不得收受贿赂和行贿,不得向人行贿等内容。
三、执业行为
除了职业操守,律师执业行为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章明确规定律师执业行为的范围和程序。
其中包括律师的代理行为规定、律师参与涉外法律事务的规定、律师办理纠纷解决申请的规定等。
四、职业保险
为防范不可预期的风险,律师需要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律师执业单位必须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来保障案件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五、学法、用法合一
作为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律师必须严格学法治法,善于用法。
学法就是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理解水平,用法就是要学会将法律规定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取得最好的效果。
以上内容仅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和要求。
只有律师认真遵守这些规定和要求,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社会公众,促进法治建设。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 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 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 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 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 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 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 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 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 实。
律师执业规范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执业规范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管理,建立健全执业规范,确保律师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保密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执业律师的规范行为。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法律顾问,负责解答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确保执业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执业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隐私,严禁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章执业行为第八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始终保持职业操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按照受托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并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委托文件和证据材料。
第十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一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其职务所冲突的委托,不得为被其所在事务所代理的当事人提供顾问、鉴定等与案件有关的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诉求,严守职业操守,不得故意误导、隐瞒真相或者干扰司法公正。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分工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执业律师的规范行为。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执业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信任管理机制,加强对执业律师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律师的责任意识和法律素养。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这是我国针对律师职业行为的一项法规。
它规范了律师的从业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正。
下面,我们将对这一法规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背景律师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其执业行为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在司法的领域中律师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能更好的规范律师的行为,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司法部出台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的法规文件。
二、主要内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律师执业登记管理、律师执业组织管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工作机制、附则。
其中,律师执业登记管理章节明确了律师执业登记的范围、要求及手续,从根本上保证了律师具备执业资格。
律师执业组织管理章节则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组成和管理要求,保证律师事务所的规范运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章节指导律师的职业行为,要求律师依法履行职业义务,保守职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执业工作机制章节则规范了律师执业中的具体工作流程和程序,保证律师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三、意义及影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的出台对于规范律师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中国的律师行业已经发展了多年,但因为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和管理问题,导致了律师行业信誉度和业务水平的下降。
出台该法规后,律师的职责、义务、权利、规范工作等方面得到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信誉度和职业素养。
同时,这一法规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代理案件涉及到许多重大利益,如果律师能够依法履行职业义务,履行职业规范,就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公正性。
四、建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的出台为规范我国的律师行业提供了一个法规基础,但并不代表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我们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第一、继续完善律师行业的相关法律制度及规定,确保法律的完备性和健全性。
第二、加强对律师职业行为的监管和评价,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确保律师行业的稳定和规范发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是指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法规。
该办法于何时颁布,对律师执业管理有什么规定,对社会和法律界有何意义?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律师行业,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和维护公正司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该办法于何时颁布是指其颁布日期,这有助于了解该办法在何时被实施并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律师执业,无论是个体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都要遵守该办法的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基本条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律师责任追究等。
首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了成为律师的基本条件,包括具备法律学位、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
这些规定保证了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从而维护了法律执业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其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单位,办法对其设立、管理、组织形式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有助于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经营,提升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律师执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尊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例如律师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代理诉讼案件时要诚信、尽职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律师职业的信誉。
律师的职责和权利也是办法重点关注的对象。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有着特殊的职责和权利。
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职责,包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等。
同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法庭辩论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等。
这些规定为律师的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律师的权益。
另外,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律师的责任追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法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并有关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3修订)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3修订)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专业形象,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证律师的独立行使执业权利,维护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和广泛性,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职业行为。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律师执业的独立性、保密性和廉洁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和行业建设,加强与律师协会的连系与合作,共同维护律师行业的权益和形象。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注册费和年检费,并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独资、合伙或律师事务所联营,但应当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与任职律师相关的规范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力和义务,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律师合法职业发展,提供相应的培训和交流机会,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和责任保险。
第三章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律师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依法协助当事人行使和维护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保守与当事人的委托事项有关的秘密,并严禁泄露或利用当事人的秘密。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以诚信为基本准则,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互信关系,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07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07【引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07(以下简称《办法》)是中国司法部所制定和颁布的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律师执业活动。
该办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确保律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执业资格和条件】《办法》规定了通行全国的律师执业资格和条件,包括律师的学历要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习经验等。
其中,对于不同学历的律师,要求参加不同程度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完成规定的实习期。
这一规定确保了律师执业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并为律师从业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培养和成长空间。
【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和管理】《办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和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律师事务所的注册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其他类似组织,负责推进律师执业工作,保证律师执业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三、行业自律和律师职业规范】《办法》强调了律师行业的自律性和律师职业规范的重要性。
律师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尊重法律规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须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建立在真实、诚信、保密的基础之上,不得随意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
【四、律师执业行为标准】《办法》详细列举了律师执业行为标准,包括律师的执业范围、执业方式、执业方法等。
律师执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伦理的执业行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循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原则,不得散布谣言或虚构事实。
【五、责任追究与惩处措施】《办法》对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与惩处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律师,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可以将严重违法违纪情形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队伍的形象,保障律师职业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行为应当依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保持律师职业的正直和公正,增强社会对律师的信任。
第三条律师行为守则: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法律规则,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活动;维护律师队伍的团结,加强律师业务技能的提升,推进法治建设。
第四条律师执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坚持合法合规、独立自主、诚实守信、保密有序。
第二章律师执业资格第五条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托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从事其他与律师职业相冲突的行业。
第六条律师执业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证书应当随身携带,便于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第七条律师应当参加律师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不断适应法律变革和社会需求。
第三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律师执业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九条律师应当诚信履行职责,忠实于当事人,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商业秘密。
第十条律师应当保持职业操守,不得由于私欲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当事人发生恋爱关系,不得与当事人发生其他违反职业准则的行为。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机关和其他法定机构的权威,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代理权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地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并确保相关法律文件的合规性。
第四章律师执业管理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分配案件,确保律师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合理使用和分配资金。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报备和公示,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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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第十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第三十四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二)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三)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四)在法庭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三十六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