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站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提升,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对工程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审查的一系列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行政,科学监测,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标,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参与或者干扰监督对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明确职责、标准和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监督项目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监督计划,确定监督项目范围、要求和时限,明确监督人员及其职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委托专业人员对被监督单位的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监督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工程施工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人员的监督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留监督记录和相关文件,确保监督工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多种监督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抽查、抽样检测、监控等方式,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市、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全市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综合协调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的业务协。
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预防和控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
1.3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质量安全管理组织2.1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2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制定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2.3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三、质量安全责任3.1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3.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3.3 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严格遵守质量安全操作规程,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四、质量安全管理措施4.1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策划,确定工程质量安全措施。
4.2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设计,编制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4.3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4.4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4.5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评价。
五、质量安全事故处理5.1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6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粤建管字〔2003〕97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及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检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分为监督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等三种。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隶属于地级以上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测机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一、规章制度是规范和约束全站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是简化办事手续,方便用户,提高工作效率,营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所有干部职工都要遵守。
二、“团结、奉献、求实、创新”为质监站精神。
三、在岗人员按岗位责任制各负其责。
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要经过站干部职工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委备案。
五、规章制度与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职工守则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及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依法行政。
二、全站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建设部制订的《质监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标准》,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站有关规章制度办事,认真履行监督人员职责,提倡文明执法、提高执法素质,发扬“坚持标准、严格监督、监帮结合、热情服务”的工作作风。
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服务、办事高效。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业务知识、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
五、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
六、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七、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端正行业作风、实行服务承诺、树立良好形象。
八、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九、树立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提合理化建议。
十、爱护站里的一切办公设施,讲究卫生,保持良好的站容站貌。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二、组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三、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计划)四、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五、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六、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七、编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质监范围:白山市江源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建筑施工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一、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
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元。
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
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
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5000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5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建筑结构、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检测合法、准确、真实。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守检测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检测过程公正、独立和客观。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应依法依规,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准确可靠。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应根据检测类型、检测内容和检测要求制定具体检测方案,确保检测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应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检测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应建立健全检测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检测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备案,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确保检测活动的顺利开展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保证检测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检测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升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持续改进检测技术和方法,提高检测效率和质量,满足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需求。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依规,保护检测结果的合法权益,确保检测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严格按照检测方案和要求开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依法依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检测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度(3篇)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度一、单位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二、工作时间按规定要求着装,仪表整洁,各种办公用品摆放统一整齐。
三、工作时间内,单位职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串门、闲聊;因工作需要进入其他办公室,必须先轻敲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
四、上班时间内,单位职工在接待和办理过程中热情服务、文明礼貌、语言规范、耐心解答。
严格按工作流程和要求操作,做到准确、快捷、避免出现差错。
五、单位职工在进行工作协作中出现分歧或发生冲突时,单位领导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六、单位职工必须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效率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廉洁自律制度一、为了保证单位职工廉洁奉公和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要求全体职工做到:八小时以内和八小时以外一样。
工作时间以内和以外都不得接受施工方的宴请、高消费的娱乐和接受钱物。
二、不管在工作时间内外,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举止都要注意,不要说出和做出不符合一名工程监督人员身份的言论和举止。
三、不得向监管的工程参建方或其他人员借钱、借物或托其购物办事。
四、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喝酒。
严禁与施工方和工程其他人员喝酒。
五、禁止在办理工程监督过程中,设置障碍,对施工方进行吃、拿、卡、要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六、不准单位职工在建设系统内为个人利益或直系亲属推销或介绍质次价高的产品。
七、监督管理:1、由站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公布监督电话,监督电话为站长、办公室电话,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检查;2、单位领导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本制度,凡违反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学习制度一、学习组织及组织人员学习由站领导安排,综合办公室统一组织。
学习的组织形式及地点由办公室在下发学习计划时明确。
站领导不在时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如有事不能安排由监督室负责组织学习。
二、学习时间每周三、五上午____点至____点为固定的学习时间。
每年____月下旬对单位的制度进行集中学习一天,年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求新调入人员认真学习单位工作制度。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粤建管字〔2003〕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分为监督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等三种。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隶属于地级以上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测机构)。
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是指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资质证书,为社会提供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建筑业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该项目。
禁止建设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允许的经营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单位名义承包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者非法分包。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商应对承包的建筑工程或采购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错误,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应在施工单位或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并工具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项目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项目负责,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接受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义务。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分部分项验收(第二章第十七条)
• 监督机构应对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 分部分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 验收内容:人员资格,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执行的 标准是否有效。 • 检查相应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 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按省厅具体文件规定进行核查。
中止施工(第二章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 1、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 • 2、装饰装修分部、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建筑电气分部、智能建筑分 部、通风与空调分部的使用功能性检测报告。 • 3、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 4、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5、监理单位提交的预验收竣工报告。 • 6、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 7、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 8、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 9、公共聚集场所及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
•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责令停工,并书面告知相应施工 许可证管理部门处理。 • 对经相应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 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 1、发现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口头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 排除隐患,并记入监督记录。 •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下发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通知 单。 • 3、如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 单。
• • • • • 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 4、省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建筑施工楪祈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 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5.07•【字号】穗府[1988]41号•【施行日期】1988.05.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一九八八年五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不论其投资性质、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对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总体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关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以及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对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强化建筑企业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质量,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管生产必须保安全”的原则,必须实行企业管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
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未经质量监督安全机构核验合格的建筑工程,不能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银行不予结算,房管部门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在市建委领导下,接受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其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负责检查本地区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的资格,制止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企业,擅自承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和越级承接建筑工程任务。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
宁建工字〔2009〕109号各区县建工(建设)局,各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环境工程质量,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环境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委托,负责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检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样和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监督抽样是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中,根据工程实际,对实体进行抽样,对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等进行封样的活动。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具有相应检测资质、较高质量信用、检测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测机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
监督抽检应突出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结合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含见证检测、平行检验等资料)综合确定。
第六条监督检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监督抽检确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部位,检测完成后及时将监督检测结果反馈给市质监站,并定期汇总形成分析报告。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检。
1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的;2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使用前未经检验的;3 隐蔽工程应通知质量监督站而未通知的;4 深基坑监(检)测及桩基检测合同未送至市质监站备案的;5 未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标准及文件。
质监站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2015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工作任务。
2015年,我站要在住建局的领导下,做好监督站的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提高我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站经过认真研究和反复讨论,制定有关规定如下:一、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一)建筑市场准入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担工程规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
2、从业人员应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执业资格,资格证书上的注册单位应与承揽该工程的企业名称相符。
(二)开、复工审批1、申请条件工程开工前,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签署工程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承诺书,办理施工许可证。
2、审批程序(1)经施工单位对现场标准化施工、安全评估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分别签署意见后报监督站。
(2)监督站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住建局审批,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开、复工建设。
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在监督站正常巡查、抽查的基础上,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综合执法大检查。
检查结束后将执法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对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并及时清出建筑市场。
(一)工程质量监督1、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设立进场台账,按检验批进行见证取样。
检测(复试)不合格的材料,立即清除现场并留影像资料。
2、为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继续执行混凝土工程申报制度,做到及时申报,不得遗漏,申报表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字。
如发现未申报私自浇筑混凝土的工程,进行严肃处理。
3、工程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模板,高层建筑现浇梁、板两层拆模,多层隔层拆模,并满足拆模强度要求。
模板支撑系统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等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底层夯实并铺设通长垫板。
模板支撑中的可调节丝杠,须铺设通长木方,且丝杠长度不得大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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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工作任务。
2015年,我站要在住建局的领导下,做好监督站的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提高我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站经过认真研究和反复讨论,制定有关规定如下:一、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一)建筑市场准入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担工程规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
2、从业人员应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执业资格,资格证书上的注册单位应与承揽该工程的企业名称相符。
(二)开、复工审批1、申请条件工程开工前,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签署工程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承诺书,办理施工许可证。
2、审批程序(1)经施工单位对现场标准化施工、安全评估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分别签署意见后报监督站。
(2)监督站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住建局审批,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开、复工建设。
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在监督站正常巡查、抽查的基础上,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综合执法大检查。
检查结束后将执法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对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并及时清出建筑市场。
(一)工程质量监督1、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设立进场台账,按检验批进行见证取样。
检测(复试)不合格的材料,立即清除现场并留影像资料。
2、为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继续执行混凝土工程申报制度,做到及时申报,不得遗漏,申报表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字。
如发现未申报私自浇筑混凝土的工程,进行严肃处理。
3、工程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模板,高层建筑现浇梁、板两层拆模,多层隔层拆模,并满足拆模强度要求。
模板支撑系统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等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底层夯实并铺设通长垫板。
模板支撑中的可调节丝杠,须铺设通长木方,且丝杠长度不得大于200mm。
后浇带处模板,应设置独立的支撑体系,严禁拆后再撑。
4、现浇板设计最小厚度应不小于120mm厚。
对于大房间(跨度大于等于4.2m的)及端部房间,应采取双层双向配筋。
5、楼板、屋面板混凝土养护,必须采用塑料薄膜覆盖,随浇筑混凝土随铺设塑料薄膜,在混凝土楼板浇筑完24小时之内(除养护人员外)严禁上人和推放荷载;正常施工时,楼层内严禁大面积集中堆载。
6、所有门窗、箱体(宽度大于300mm)等洞口处应全部采用现浇过梁。
7、为防止现浇板上部钢筋下落,应在板上部钢筋下面设置通长马凳,其水平筋、凳腿筋直径不小于Φ12,凳腿间距不宜大于400mm,马凳间距不应大于500mm。
电线管敷设在现浇板中时,塑料管应用铁马凳吊于板中间位置,并在线管下面、板底筋上面,铺设丝径2mm、网孔50 x 50mm、宽度不小于300mm的钢丝网片。
强电的穿线管应采用JDG管。
8、框架结构填充墙墙面抹灰时,不同材料交接处采用200mm宽玻纤网格布挂网,并抹抗裂砂浆;中间层抹灰满铺镀锌钢丝网,网眼规格不大于10mm*10mm,钢丝直径不小于0.7mm。
填充墙及后砌隔墙,所设置的加强网(布)必须在主体验收前设置完毕,否则建设或监理单位不予组织主体验收。
9、防水房间地面防水层沿墙上翻高度不小于500mm,有水浸墙面应做防水处理,且高度距离楼地面不小于1800mm。
10、有地下室的房屋建筑,穿墙管道应设置防水套管,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并在散水施工前进行户外闭水实验,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形成检查记录并签字认可。
11、加强对建筑门窗的质量控制,连接门窗与墙体的拉片应按规范进行固定,砖墙采用膨胀螺栓进行固定;建筑门窗应原位取样。
12、保温工程应符合如下要求:保温板(网格布、胶粉、膨胀螺栓)等原材料满足图纸、规范要求,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保温材料防火等级不低于B1级,并设防火隔离带。
13、外墙涂料工程应符合如下要求:外墙涂料所使用的材料应有省(部)级质量鉴定证书,应由检测单位进行取样、检测,保证质保期内不掉皮、不褪色;外墙涂料的腻子,应使用与涂料相匹配的柔性防水腻子粉。
14、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内径应比穿越管外径大10-20mm。
高层建筑中的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计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15、不采暖房间采暖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保温,保温材料的材质、规格、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管道井内采暖管道应做保温,管材的保温材料防火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6、分户验收检查要点如下:①对室内净高、开间、进深进行测量,测量结果若超出允许偏差,应制定整改方案加以修补;②针对粗装修的工程,天棚必须打磨平整后刮白水泥;③厨房、卫生间墙面抹灰垂直平整度达到规范要求;④外窗窗台及防护栏杆净高、室内楼梯扶手高度及栏杆净高、楼梯梯段净高及净宽等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⑤住宅工程初装修时,室内电气要安装全(插座、开关、灯泡、箱、盒等),并经测试合格。
(二)施工安全监督1、施工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检查制度,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及应急救援措施。
2、严格执行上级文件及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新要求,审查企业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企业资质与中标资质是否一致,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真实、有效。
监督站要求对中止、恢复施工的工程项目签署安全监督告知书。
3、施工安全资料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编制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编、审、批程序,方案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经总监签字认可后方可施行。
4、强制执行2013版《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所有在建工程全部达到标准化施工。
5、新开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公共建筑或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建筑规模大于30000㎡住宅小区项目一律采用远程监控系统。
6、安全保证体系、项目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齐全并彩印上墙;安全资料应与工程形象进度同步,反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必须本人签字。
7、基坑工程基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应急预案。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施工,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8、模板支撑系统(1)模板支撑系统在施工前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施工员和施工班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书面明确施工技术安全质量要求之后方可有施工员指挥班组开始施工。
(2)以下相关分部分项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并严格依据审批后的方案施工:①大模板工程;②搭设高度5m以上,搭设跨度10m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③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9、脚手架工程(1)各类外脚手架搭设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其高度在24m以上和悬挑脚手架应进行计算确认,架高超过50m的外脚手架要经过专家论证。
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件设置等内容。
(2)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必须经有关人员验收签字,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具备资格、持证上岗。
10、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在安拆装前先告知,做好登记、备案,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全部安装黑匣子。
安拆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人员具备从业资格证。
企业管理人员需定期安排人员检查塔吊是否正常运行,塔机基础应保证排水通畅,具备混凝土强度报告单。
塔吊安拆装时,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
11、三宝及临边洞口防护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应具备三证齐全的合格产品。
临边洞口防护应做到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屋面、阳台、基坑等临边应设置三道防护栏杆,上横杆离地高度1.2m,中横杆离地高度0.6m,并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电梯井口应设高度不低于1.8m 的金属防护门,首层及每隔两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12、施工用电施工现场施工用电应做到三级配电,三级保护,采用TN-S 系统,开关箱、配电箱的安装要横平竖直。
动力系统不得使用DZ47系列保护开关。
13、施工机具施工现场所有机具应翻新(除锈、刷漆),硬性防护棚、机具设备防护应按标准化图集制作,统一标准。
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设备有操作规程牌并明确责任人。
严禁使用龙门架物料提升机。
14、高处作业吊篮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 人,必具备操作证,吊篮作业应采用5根绳保护,特别是安全绳应与建筑物或可靠物体连接,吊篮的外悬挑构件应采用型钢。
三、竣工验收程序管理1、坚持工程先进行预验、复检,然后再进行正式验收的程序,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2、依据通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住宅工程应做到分户验收,逐户逐间进行检查。
当竣工验收时,监督站随机抽查单位工程10%并不少于三个房间,进行验收检查,并做好记录备查。
3、工程竣工验收时,各项指标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降低标准。
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工程,一律不得竣工验收。
4、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名称、五位主体项目负责人姓名。
5、对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该建设单位建设的其它工程项目不予审批。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工程承包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存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门账户。
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质量保修金连同利息返还施工单位。
3、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做好保修工作。
二O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