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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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导言2013年1月1日执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资本定义,详细定义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并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那什么是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在权重法下如何计算了?本文一一道来,并回顾下已全面停报的《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存在的附属资本计算漏洞,以便大家明白为要用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代替“一般准备”。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并没有明确定义,因为这是一个人为计算的指标,会随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并且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有相应的限制条件。

1权重法计量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就是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中的分子项。

最低要求是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在银监会新的贷款减值准备出台之前,仍然依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关于专项准备的计提标准,即“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所以,超过最低要求即为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但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计入二级资本,还必须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2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内部评级法的预期损失结合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有效期限等因素通过模型更加准确的计量出六类信用风险暴露,因此预期损失就是一种相对科学的计量方法。

但商业银行按照2.5%贷款拨备率和150%拨备覆盖率来计算必然导致实际计提大于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背景本文档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流程和程序,从而确保银行能够合理衡量和处理风险,保护银行资产,维护金融稳定。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包括贷款审批、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

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原则2.1 客观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客观证据对贷款的损失风险进行评估,以确保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合理、准确。

2.2 风险敞口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确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比例,以确保银行资本的充足和风险的合理分担。

2.3 预防原则银行应当通过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和贷后监控等手段,提前发现和控制贷款风险,降低损失准备计提的风险。

三、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流程3.1 贷款申请和审批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资料,并进行风险评估。

3.2 贷款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观证据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担保措施、行业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

3.3 贷后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跟踪和监控贷款的偿还情况,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3.4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拖欠情况、担保价值等因素,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性。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贷款申请表、风险评估表、贷后管理报告等。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贷款损失准备指商业银行为抵御贷款逾期或违约风险而计提的资金准备,用于弥补贷款损失。

5.2 客观证据指能够证明贷款逾期或违约风险存在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数据。

5.3 风险敞口指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面临的潜在损失或违约风险。

全文结束\。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关键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营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日常挑战之一。

为了应对潜在的贷款损失风险,商业银行设立了贷款损失准备账户,并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定义与目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银行依据风险管理的原则,通过计提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风险。

其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同时提升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与分类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风险状况,将贷款损失准备分为一般准备和特殊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准备金,用于覆盖整体及不确定风险的贷款损失。

特殊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风险特征和特定情况逐笔计提的准备金,用以覆盖确定性的贷款损失。

三、贷款分类与风险评估为了准确评估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将贷款进行分类,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准备金计提。

常见的贷款分类包括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

商业银行通过对各类贷款风险的评估,确定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确保贷款损失准备的合理性和充实性。

四、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及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通常基于风险暴露模型和历史坏账率等指标。

具体的计算公式根据不同的银行和监管政策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准备金计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商业银行应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审慎的计算和动态的调整。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与回收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要求。

当贷款损失实际发生时,商业银行可以动用贷款损失准备进行核销,确保损失的及时弥补。

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在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对准备金进行回收,以提升银行的经营效益。

六、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监管要求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各国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对商业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和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保护商业银行客户的利益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要求准备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定义为了便于理解和实施,本管理办法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商业银行:指综合性、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贷款损失准备金:指银行为应对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损失而根据贷款风险评估和管控体系和评估模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提取的资金。

3、贷款损失准备金率:指行业和单家银行确定的存量信用风险在账面价值上的应计准备金规模与债务合同本金余额的比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损失准备金基础第四条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主管部门规定和自身信用风险管理实践,制定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率,并适时进行修订调整。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和管理:1、建立完整的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和评估模型,保证贷款风险的识别和监控状况。

2、根据贷款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和评估模型,合理确定各类贷款准备金率。

3、严格执行贷款准备金计提标准和要求,有效保管准备金账户资金。

第五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贷款分类、账龄及资产质量评级等要素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审批、使用、监控情况,及时发现和应对信用风险,及时调整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六条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

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开始施行,期限为()年。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中如未作规定的内容,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执行。

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7•【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1、[题干]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机构控股模式的代表有( )。

A.光大集团B.中信集团C.中国工商银行D.宝钢集团。

E,海航集团【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综合化经营。

金融机构控股模式的代表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

参见教材2、[单选]商业银行的代理业务不包括( )。

A.代发工资B.代理财政性存款C.代理财政投资D.代销开放式基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代理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资金结算、代理现金支付、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3、[题干]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总体上不包括()。

A.财产管理B.风险管理C.银行内部资金管理D.损益管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财务管理概念。

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处理资本来源和成本、管理银行资金、制定费用预算、进行审计、财务控制、进行税收和风险管理等具体内容。

总体可以分成三部分:财产管理、银行内部资金管理和银行的损益管理。

参见教材P143。

4、[多选]《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了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该具有的基本要素,包括( )。

A.合规政策B.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C.合规风险管理计划D.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E,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答案】ABCDE【解析】本题考查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了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该具有的基本要素,包括:合规政策、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5、[题干]产品开发的目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中不包括(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银保监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0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质量,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13日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质量,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期信用损失法是指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所承担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此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方法。

第四条预期信用损失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债券、同业业务、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其他债权类投资等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贷款承诺等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项目,以下统称信用风险敞口。

商业银行应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承担信用风险的其他金融资产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以判断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

第五条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全面覆盖表内外各项信用风险敞口,相关内部控制和决策审批流程覆盖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全过程。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管理办法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管理办法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管理办法根据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上报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法强化统计管理,规范统计人员职责,提高统计业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工作要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正式批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人员的设置和变更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备案.第八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统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二)负责起草和实施本单位统计制度、办法,负责本单位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单位的统计数据和报表;(四)收集、整理、积累、归档保存本单位统计资料和其他统计资料;(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报表和统计资料;(六)完成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一、总则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和管理,保护商业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业的正常运营,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相关业务。

二、损失准备的计提原则1、损失准备的计提应当按照风险预警模型和风险管理政策进行,并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等级进行分类计提。

2、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不同类型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

3、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商业银行应合理计提相应金额的损失准备。

4、商业银行应细化贷款风险分类的等级划分标准,确保准确判断风险程度,合理计提损失准备。

三、贷款风险分类1、商业银行应根据贷款的还款能力、担保情况、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2、风险等级应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等级。

3、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贷款合同、担保情况和还款能力等信息,及时调整贷款的风险等级。

四、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1、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商业银行应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相应金额的损失准备。

2、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应公开透明,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损失准备的计提和审核,确保计提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五、损失准备的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

2、商业银行应定期对损失准备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准确反映风险状况。

3、商业银行应及时汇报贷款损失准备情况,及时应对风险。

六、监督与管理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商业银行应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七、附件本文档附有以下附件:1、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评估模型2、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划分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商业银行: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等各项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研究及策略建议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研究及策略建议
关键词:贷款损失准备;信贷波动;前瞻性;动态性
一、前言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 40周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 断深化,我国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商业银行的数量突飞猛进。 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范围就是吸纳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 数据贴现等。同时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特别是贷款业务, 具有很高的风险 性。 因 此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LLP)作 为 银 行 营 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最主要的一项应计费用,是 银行净利息收益的抵减项,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用来覆盖 预期银行贷款组合的信贷损失。银行监管者持续强调银行 应该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目的是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 的能力,从而缓解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最终支持国家经济 的健康运转。本文将分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对银行的 影响及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演变,从而为我 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贷款损失准备金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主要的金融机构,不少学者对其研究 比较深入。在国内大部分学者对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 的动态特征做出了研究,但在顺周期特征还是逆周期特征上 还存有争议。贷款损失准备金除了存在动态特征之外,还存 在对于银行的三大影响,盈余管理、资本管理及信号释放。 (一)贷款损失准备与盈余管理 贷款损失准备作为银行的一项主要计费项目,也是商业 银行进行盈余平滑最主要的一个手段。贷款损失准备是在 税前进行扣除,我国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方法都具有一定的主 观性也就是说可以根据既定的预期进行调节,所以会直接影74Fra bibliotek理论探讨
的投资以此来改善自身的经营状况。上市商业银行比非上 市商业银行更加注重信号释放。陈超、魏静宜、曹利(2015) 研究了我国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发现银行有通过计提贷款 损失准备进行信号释放的动机。施恬(2013)选取 13家商业 银行 2007-2011年的相关数据,建立动态面版数据模型分 析,研究表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存在信号释放的动机。 陈旭东、何艳军、张镇疆(2014)在研究新的国际会计准则下 贷款损失准备与银行信贷行为时,通过实证分析也验证了贷 款损失准备的信号释放动机。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与盈余管理动机_许友传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与盈余管理动机_许友传

经济科学·2010年第2期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与盈余管理动机*许友传1 杨继光2(1.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上海 200433)(2.招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广东深圳 518067)摘 要:贷款损失准备是银行事前计提的用于覆盖预期损失的一种拨备,能降低银行报告盈余的波动性,可被用于满足盈余管理之需要。

当商业银行使用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盈余管理时,其报告盈余将与贷款损失准备正相关,然而对我国42家商业银行2004-2007年,以及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1993-2007年的实证研究发现,样本银行却并无此管理动机或管理需要,且城市商业银行的盈余管理动机更弱,这可由我国银行业特定的所有权结构、控股结构及其衍生的管理激励来解释。

关键词:贷款损失准备盈余管理资本管理面板回归一、引言《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 49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 23号)规定,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时,根据其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机构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余额原则上不低于期末风险资产的1%。

①一般风险准备又称为一般准备,是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影响银行的当期报告盈余。

从对风险的覆盖对象来看,一般准备是用来覆盖风险资产(或投资)的预期损失的一种途径,如果银行仅照此办法对贷款计提了一般准备,则称为贷款损失的一般准备。

除了贷款损失的一般准备外,银行还应对贷款风险资产计提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者统称为贷款损失准备。

专项准备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贷款损失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银行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确定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如关注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100%。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临界点模型及常见管理误区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临界点模型及常见管理误区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临界点模型及常见管理误区郭斌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为抵御贷款损失风险而提取的用于弥补银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损失的准备金,又称“拨备”。

由于贷款业务仍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贷款信用风险也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

因此,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是平衡银行安全性与盈利性的重要因素,是增强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银行稳健发展的重要工具。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制度依据(―)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政策我国会计制度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规定始于1993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修订后,基本形成按贷款分类及一定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逻辑体系。

2007年银行业全面运用《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减值准备,即按贷款账面价值与可回收现金流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资产减值,但不考虑未来减值的估计。

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对金融资产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确认资产减值,是目前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适用的最新会计准则规定。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规定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等是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基本制度。

商业银行以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为基础,对每个类别的贷款计提相应比例以上的准备金,同时通过拨备指标对银行贷款准备金的充足情况进行约束与评价。

拨备指标与不良率指标密切相关,主要有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

拨备指标越高,说明银行提取的拨备越充分,覆盖不良资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则越强,但过高的拨备水平可能存在隐藏利润的嫌疑,因此拨备指标的最低法定值随宏观经济与金融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

2018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论银行贷款损失准备

论银行贷款损失准备

论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摘要】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重要保障之一。

通过比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会计准则与监管政策,可以发现两者存在冲突,主要表现在计提理念、计提技术等方面。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监管政策与会计准则的兼容性问题日益紧迫,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也受到考验。

为此,本文提出了顺利实施新会计准则和完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贷款损失准备会计准则监管政策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为抵御贷款风险而提取的用于弥补银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从监管的角度,银行需要维持足够的贷款损失准备以抵御预期风险;从会计计量的角度,银行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以准确反映贷款资产价值。

因此,贷款损失准备一直备受银行业监管部门与会计主管部门的共同关注。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政策主要有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2002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2005年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及《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这些法规政策对商业银行风险准备的定义、种类、范围、计提方法、呆账核销中的会计处理及税收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准备政策体系。

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从2001年正式运行以来,加快了国际准则的建设步伐与全球推广,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从2005年开始正式采纳和实施多项国际会计准则,其中包括与银行风险准备密切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

我国财政部为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于2006年2月发布了39项新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密切相关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本文称为新会计准则)。

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提取管理办法》

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提取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6月21日财金[2005]49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二章呆账准备的提取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权威发布)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各银行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

《指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第四条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第五条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第六条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会计核算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会计核算
和管 理 。
二 、 款 损 失 准 备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及建 议 贷
( ) 一 贷款损 失准备制度存 在的 问题 新 会计准则 《 企业 会计
准 则第 2 2号》 实施后 , 由于银监会并 未随之 出台新 的银 行贷款损 失准备计提政策 , 部分商业银行仍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 理办法》 等旧的监管政策 。从 目贷款损失准备的计 提来看 , 计提 范 围扩 大 , 计提 比例 和标 准与国际接轨 , 报表披露 更为全面具体 。 但无论是 旧的监管政策如还是新会计 准则 ,在具体实施 中都存在
备分类差异很大。 从操作程序 上看 , 商业银行 由“ 一逾 两呆 ” 为基础

我 国 商 业银 行贷 款损 失 准备 的会 计 核 算
从 会计 计量的角度 ,银行需要计提减值 准备 以准确反映贷款
资产价值 。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 的会计核算 , 通常需按照一定 的 程序进行 , 涉及贷款损失准备 的计提 、冲减和贷款损失的核销等
产减值 损 失”贷 记 “ 款损失 准备 ” 冲减 时 : 记“ 款损 失准 , 贷 ; 借 贷 备” 贷记 “ , 资产减 值损 失 ”核 销时 : ; 借记 “ 贷款损 失准 备 ” 贷记 ,

××贷款一
××单位逾期贷款户” 确认核销后又收 回时 : 。 借记

××贷款—— ××单位逾期贷款户”贷记 “ , 贷款损 失准备 ”借记 ,
产减值 损失 , 计入 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 当按照该 应
金 融资产的原“ 际利率 ” 实 折现确定 。

部 、 务总局 、 税 银监会以及有关全 国性金融机构总行都有关于贷款 损失准备计提的制度规定 , 且各有关政策法规并不完 全一致 , 由此 导致计提 口径不 一致 ; 提范围不 同; 计 账户设置不 同 ; 贷款损 失准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准备金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准备金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准备金管理办法(X.0版,20XX年)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贷款损失准备 (3)第三章一般风险准备 (6)第四章会计处理 (7)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反映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价值,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和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4号)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监会[2007]7号)的管理要求,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资产包括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各类贷款、信用垫款和表外业务(不包括委托贷款),其中贷款业务包括公司贷款、个人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等;表外业务包括承兑、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坏账准备金,是指本行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信贷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本行对信贷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并在成本中列支的,用于弥补信贷资产损失,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准备金。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本行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标准法计算信贷资产的潜在风险评估值后,扣减已计提的信贷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第二章贷款损失准备第四条本行对单项公司贷款本金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个人贷款本金超过100万元(含)的认定为单项贷款本金金额重大的贷款。

第五条对单项贷款本金金额超过重大标准的贷款,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已发生减值损失,则其减值损失将按照该贷款的账面金额与以其原始实际利率贴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计量。

发生的减值损失通过使用备抵账户减少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减值损失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贷款的合同利率为浮动利率,用于确定减值损失的贴现率为按合同确定的当前实际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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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717804719/2011-00123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财会部发文日期:2011-07-27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
文号:银监会令[2011]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1]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三)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
(四)信息披露要求;
(五)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计量和数据信息等方面为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三)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相关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评估情况反馈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损失准备期初、期末余额;
(二)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三)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期初、期末数值。

第十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信息,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调整情况和相关意见。

第二十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商业银行贷款损失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对贷款损失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和分析,为科学设定和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监管机构按月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进行监测和分析,对贷款损失准备异常变化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三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连续六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管机构经检查认定商业银行以弄虚作假手段达到监管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标。

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标,2016年底前未达标的,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最晚于2018年底达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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