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前言TSGZ7003-2004是制定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
该标准主要涵盖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管理、检测、检验、评价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水平,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
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的下列文件是规范性引用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其所有条款均作为本标准的条款。
- 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GB/T 19002-2016 质量管理体系用术语三、术语和定义3.1 特种设备指在使用过程中,为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以及其他列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监管范围的设备。
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指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站、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等。
3.3 质量管理体系指用于组织实施和管理质量的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职责、计划、程序、过程、资源、记录、评价和持续改进等。
3.4 评价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定。
四、质量管理体系要求4.1 组织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或委员会应有充足的人力和物力作保障。
4.2 管理体系文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作指导书、规范、技术文件等。
4.3 计划和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计划和程序进行质量管理活动的实施,并及时记录并评价实施效果。
4.4 资源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拥有和管理充足的人力、设备、工具和环境资源,并保障这些资源符合技术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背景特种设备是指具有较高危险性和技术复杂性,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备。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加强特种设备的监管,我国对特种设备进行了专门的管理。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特种设备检验和鉴定等工作。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权益和规范其工作行为,国家出台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规定内容一、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国内设立的所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涉及特种设备检验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二、机构设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设立机构、配备检验人员、设备等。
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确保机构能够独立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3.配备符合检验要求的检验设备和工具;4.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要求。
三、资质认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符合机构设置要求;2.申请资质认定前,应经过一定时间的特种设备检验实践,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检验经验;3.申请资质认定时应提交相关资料,通过国家对机构的评审,认定机构的资质等级。
四、日常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执行下列管理要求:1.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标准,并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2.确保检验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转,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3.保护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保密性,严格执行保密制度;4.对检验结果负责,并对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者环境较差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2.未取得或丧失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活动;3.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不得侵犯机构合法权益。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法规文件,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是特种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篇)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 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四篇)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为特种设备提供安全评估、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等服务。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己的管理体制、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和器材,具备检验特种设备的技术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严格审批登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第二章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设立和登记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第八条申请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器材;(三)有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四)有能够独立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组织体系。
第九条申请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个人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通知书。
第十一条批准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许可证,并将其登记并公示。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上载明其名称、许可证号、住所、有效期限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其办公地点显著位置悬挂。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定期复核其检验资质和技术水平,并及时更新许可证。
TSGZ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所规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拟获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并且在被核准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时;其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行方面应当满足的通用要求..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应该适用于其自身特有的活动和运行方式..第三条取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欲将其从事被核准范围或者项目之外的检验检测活动纳入按照本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要求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增减..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本要求除采用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的术语和定义以外;对下述术语进行定义: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和进口进行的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新产品、新部件进行的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无损检测..三法定检验:是指按国家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五分包:是指检验检测项目中有部分检测项目委托由其他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总的要求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按照本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该传达至有关人员;并且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二质量管理体系应该文件化;并且达到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和检验检测过程安全所需要的程度..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描述内部组织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如果检验检测机构为母体组织的一部分;还应该描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在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过程控制以及支持服务方面的关系..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措施保证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检验检测的服务质量和检验检测结果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五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保对检验检测过程中获得的商业、技术信息保密;使这些商业、技术信息的所有权受到保护..第六条文件要求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注:总体目标应该以文件形式写入质量方针声明;质量方针声明应该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2.质量手册;3.本要求所规定的程序文件;4.检验检测机构为确保其检验检测过程的有效组织、实施和控制所需的文件;例如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记录表格等;注:指导书一般包括:检验检测细则、检验检测方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核查规程、仪器设备自校准规定等..5.与检验检测有关的外来文件;例如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政府相关部门的文函通知以及客户图纸、资料等..注:文件可以采用任何形式或者类型的媒体..二质量手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该包括但不限于:1.体系的适用范围;2.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概述;3.检验检测范围;4.检验检测机构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客户的义务和服务的承诺;5.组织机构图;6.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7.体系各质量要素的原则性描述及其之间相互关系的描述;8.引用的程序文件..三程序文件程序文件是对质量管理体系各质量要素的具体阐述;与质量手册一起共同构成对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程序文件的范围应该覆盖本要求;其框架层次以及简繁程度应该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规模和工作范围而确定..四文件控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控制本要求所覆盖的所有文件内部或者外部的;诸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采用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客户提供的图纸、资料;使用的软件等..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当依据的要求进行控制..应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要文件的控制程序;以确保:1.文件发布前由授权人员审查并且得到批准;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2.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且再次批准..如果可行;更改的或者新的内容应该在文件或者相应的附件中予以标明;3.文件的更新和修订状态应该得到识别;及时从所有使用场所撤出无效或者作废的文件;以防止非预期使用无效或者作废的文件;4.检验检测机构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够得到相关文件的有效版本;5.文件应当保持清晰、易于识别;6.外来文件应该得到识别;并且控制其发放;7.对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的控制也应该达到以上要求..第四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管理承诺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该通过以下活动;体现其检验检测服务满足本要求的承诺:一在检验检测机构内传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满足政府与客户要求的重要性;二完成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法定检验任务;并且自觉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三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五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六按照规定实施管理评审;七确保检验检测活动获得必要的资源见..第八条以政府和客户为关注焦点最高管理者应该以增强政府和客户的满意度为管理目标;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为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质量方针最高管理者应该确保质量方针:一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宗旨与性质相适应;二涵盖对满足政府和客户的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三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得到沟通和理解;四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第十条策划一质量目标最高管理者应该确保在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并提供评价方法..质量目标应当是可考核的;并且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二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最高管理者应该确保:1.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的要求;2.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应该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第十一条职责、权限与沟通一职责和权限最高管理者应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内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1.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2.配备技术负责人;并且规定明确的职责和权力;全面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运作;注:可以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规模;技术负责人可以设置为技术管理层;在若干专业技术领域可以设立不同的授权技术负责人..3.配备质量负责人;并且规定明确的责任和权力;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并且应该有直接渠道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注: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可以包括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联络;对规模较小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由一人兼任..4.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二内部沟通最高管理者应该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建立各层次和职能间有效沟通的途径;确保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信息;政府和客户要求信息;体系运行信息;检验检测质量和安全信息等能够得到有效的沟通..注:沟通形式可以是多样的;例如质量和安全例会、简报、布告、内部刊物、联网等..第十二条管理评审一最高管理者应该按预定的时间间隔和程序;定期评审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活动;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该包括评价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注:管理评审通常一年进行一次..应当保持管理评审中发现问题和由此采取措施的记录..二评审输入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1.质量方针、目标的适宜性和体系文件的适用性;2.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要求以及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满足程度;3.近期审核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结果;4.客户反馈以及投诉;5.工作业绩和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6.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7.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8.可能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9.改进的建议;10.管理人员的报告;11.其他相关信息..三评审输出管理评审的输出应该包括与以下有关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1.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其改进措施;2.与政府和客户要求有关的检验检测的改进;3.资源需求..第五章资源配置、管理及技术支持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应该保障履行检验检测服务;建立、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所需的资源;以不断增强政府和客户的满意程度..注:本要求所提及的资源主要指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和环境、拥有的法规标准、信息和财务资源等..第十四条人力资源一建立文件化的人员培训和管理程序;以确保所有与检验检测质量有关人员的能力..二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根据检验检测服务的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工程技术和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三从事管理和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是办理了合法聘用手续的签约人员..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四应当根据有关人员的岗位能力、资格和经验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该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应该为每个签约人员规定必要的培训;包括:1.岗前培训;2.岗位培训;在理论和实践经验较丰富的人员监督、指导下工作;3.在整个受聘期间的继续培训;以便与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变更及技术发展同步..五检验检测人员应该经过执业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熟知检验检测服务的要求;并且具备根据检验检测结果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注:检验检测人员出具报告的资格还需要遵守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六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编制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职责..注: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职责一般应该规定以下内容:—从事检验检测服务方面的职责;—出具综合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或者对报告/证书结果评价审核、审批方面的职责;—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要求;—任职资格和培训要求..七检验检测机构在使用临时借用的技术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时;应当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受到监督的;并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工作..八检验检测人员的报酬不应该单纯依据实施检验检测的数量;更不能依据检验检测的结果..九应该保持所有检验检测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相关教育、培训和资格、技能、经历的记录..第十五条检验检测设备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配备正确开展检验检测所需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当检验检测机构需要使用其控制之外的检验检测设备时;也应该确保满足本要求..二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软件应该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且符合检验检测相应的规范要求..检验检测设备在投入工作前应该进行检定/校准、核查;以验证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需要..有检定/校准要求的检验检测设备;应该使用适宜标识表明其检定/校准状态..三检验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该能够方便地提供给检验检测人员使用..四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软件;均应该加以唯一性标识;例如设备编号等..五应当保存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一般应该包括:1.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唯一性标识;2.制造商名称、型式型号、系列号或者出厂编号;3.接收日期、启用日期、接收时的状态和验收记录;4.设备说明书或者制造商的其他资料;5.所有检定/校准证书/报告;设备调试、验收记录和检定/校准计划;6.维护保养计划必要时;7.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改进或者修理记录;8.设备的操作规程..六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检定/校准、修理和有计划维护检验检测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且延缓性能退化..七由于过载或者误操作出现可疑结果;或者已表明有缺陷以及超出规定限度的检验检测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该予以隔离以防误用;并且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合格;表明能够正常工作为止..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核查这些检验检测设备对先前的检验检测的影响;并且执行“不符合工作的控制”程序见第二十八条..八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保检验检测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再返回后;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且能够确保功能正常..九应该制定并且执行检验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计划;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可以溯源到国家或者国际测量标准;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者国际测量标准;或者与其无关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提供检查结果相关性或者准确性的充分证据;例如通过自校、比对等方式..注:当检测不能溯源到国家或者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需要明确自身检测的可追溯性的依据和出处;将分析及收集到的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并且努力将比对结果作为佐证..如果溯源到有证标准物质;则要收集并且保存标准物质的校准证书及其提供者的资质证明;如果追溯到某种规定的方法和公认标准;则需要指出出处;明确是国际、国内标准还是法规的规定;还是国际、国内同行间的一种约定;还是有关方的一种约定;还是国内外某领先企业提供的检测方法/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第十六条设施和环境条件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完善并且管理为达到检验检测要求所需要的设施和环境;使其有助于检验检测的正确实施;并且确保其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者对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二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质量有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工作和环境条件..当条件危及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该停止检验检测..必要时;还应当提出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的要求..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定检验检测实施的过程;以提供满足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服务..应该策划、确定并且控制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以确保其运行有效..应该对有关检验检测的实施过程规定监督的职责;确保这些过程的运行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检验检测结果满足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且与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相一致..第十八条与政府和客户有关的过程一与检验检测有关要求的评审/控制1.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有工作指令控制和/或合同评审程序;以确保:1政府委派的检验检测和报检的法定检验检测得到实施;注:政府委派的检验检测和法定检验检测一般可不与客户签订合同;而通过受理客户的报检、下达工作指令方式进行..2开展检验检测的条件能够得到满足;注:这里的条件指合同条件;而不是检验检测地点的物质条件..这些条件通常包括的情况有:—可以获得的书面检验检测历史以及背景;例如历次检验检测报告、设备运行状况和运行记录等;—进入现场的安全要求;—检验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检验检测辅助工作及要求;—对不良天气条件影响的反应..3政府和客户的要求被充分明确、文件化和理解;4在被核准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并且有充分的资源来满足政府和客户要求;5向负责检验检测的人员下达明确的工作指令;注:在接受口头合同的情况下;检验检测机构需要保存所有工作指令的记录;包括口头上接受的要求/协议、日期和客户代表、指令发布人..6确定和应用适当的并且能够满足政府和客户要求的检验检测方法;7应该对拟分包的检验检测工作进行评审..2.对工作指令和/或合同理解上的差异在检验检测之前应该已经得到解决..每项工作指令或者合同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又要得到检验检测机构和客户的确认..3.如果特殊情况下不能实施/完成法定检验检测任务;应该事先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客户已报检的情况下;还应当告知客户..4.应该保存工作指令和/或合同及其评审记录;包括重大变更的记录..5.如果检验检测过程中需要修改工作指令或者合同;应该重新进行同样的评审过程;任何修改均应该通知相关的人员..二接受政府的监察1.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和抽查..2.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机构间的数据网络传输和共享;协助动态监管工作;并且及时上报有关检验检测工作情况报表和统计资料等;完成授权检验任务..三对政府和客户的服务1.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政府以及客户对有关检验检测安全、质量、完成时间和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公开检验检测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对自身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完成;对未按时报检的客户;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督促其按政府的规定进行报检..并且为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技术支撑..3.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在检验检测信息咨询、工作指令、合同处理及其修改方面建立和保持与客户的有效联系与沟通;以便明确和满足客户的要求;并且接受客户监督..4.在确保相关客户机密和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允许客户到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的工作现场;巡视为其所作的检验检测工作..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方法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确定和应用程序;确保采用适当的检验检测方法实施检验检测服务;保障检验检测目的的实现和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有关的作业指导文件、法规、技术规范和参考资料均应该保持现行有效并且被检验检测人员取阅和实施..二检验检测方法的确定1.检验检测方法应该优先采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的标准、方法;以及合同约定或者客户要求采用的标准、方法..2.当缺少文件化的作业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实施过程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测细则、检验检测方案、检验检测工艺等作业指导文件;用以指导检验检测的实施和结果的判定..3.检验检测机构制定检验检测作业指导文件的过程应该是有计划的活动;并且指定有足够资格和能力的人员进行..三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1.当检验检测方法无标准可以依据;或者需要扩大标准使用范围;或者需要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制定的检验检测方法时;应该征得委托客户的同意..拟在法定检验过程中采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时;该方法在使用前应当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的确认或者审批..2.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对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超出标准预期使用的方法、自行制定的方法是否适合检验检测的预期用途和与政府或者客户的要求是否相适应进行评审..注:评审的方法宜是下列情况之一;或者是其组合:——与其它方法所得结果进行比较;——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下一检验周期时的复查或者留样复检;——有关事故分析的结果;——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评审..四检验检测方法的应用1.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保检验检测方法能够为检验检测人员熟知并且得到正确运用和实施..2.当检验检测需要偏离检验检测方法时;该偏离应文件化;并且经过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且获得客户的同意..必要时还应当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的批准3.当认为客户提出的标准、方法不合适或者已经过期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通知客户..第二十条采购服务和供应品一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采购服务和供应品;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制定采购制度和程序..程序中应该包括与检验检测质量有关的消耗材料的采购、验收、存储和使用要求..二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只使用具有良好信誉并且满足检验检测所需要质量的消耗材料、供应品和服务..应该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关键服务方、供应方进行评价;并且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得批准的服务方和供应方名单..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保所规定的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采购文件在发出之前;其技术内容应该经过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分包一通常情况下;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独立完成检验检测任务..监督检验项目不得分包..二当分包只是整个检验检测项目的较少部分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分包:1.在无法预料或者非正常的情况下;例如关键人员临时不能上岗、关键检验检测设备临时不能投入使用等;2.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些特殊领域缺少专门的技术和/或装备..注:下列情况不属分包:—提供与检验检测相关的服务;例如检验检测设备的校准服务等;—检验检测机构临时聘用与检验检测有关的具有专门技术的人员;并且已签订正式合同;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的;—临时借用检验检测机构之外的检验检测设备..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在检验检测前将分包安排书面通知客户;并且得到客户的同意..法定检验检测项目的分包还应该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四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认分包方具备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资格;并且经过评价确认分包方的工作能够满足本要求..五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就其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由客户或者政府指定的分包方除外..六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对分包方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七应该保存分包方的名录、评审记录以及由分包方完成的检验检测记录和符合本要求的证明、监督记录等..。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特制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指经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和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条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检测服务质量。
第二章机构资质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设有专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三)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条件;(四)有专业的检测人员,人员数量符合设备规模;(五)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实绩。
第八条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机构的资质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
第十条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将被发放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公示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并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更新检测方法和技术,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档案,保存检测记录和相关资料一定的时间,以备后续参考和核查。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定期进行质量评审和技术能力验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能力、设备维护等方面。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一、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获得认可,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条件和设备设施。
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保证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的准确性。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项目的方法、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规范管理,并明确记录保存要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跟踪整改措施,并保留相关记录。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技术人员能够胜任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条件(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等。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条件和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设备、技术人员等。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普遍业绩和信誉,拥有一定数量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业务和实际检验检测工作经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检验检测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程师、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人员等。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核准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质证书、实验室条件和设备设施、业绩和信誉、专业检验检测人员等相关材料。
(二)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核准。
(三)核准通过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颁发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技术、管理、质量等方面的年度报告和质量自评报告,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二)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评定,对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安装、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安装、拆除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分类与界定第六条特种设备分为以下类别:(一)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二)锅炉:包括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三)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四)客运索道;(五)大型游乐设施;(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七)其他特种设备。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界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安装、拆除管理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二)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三)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四)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生产的规定。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二)具有与使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的规定。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格;(二)具有与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设备和检测设备;(三)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的规定。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维修、改造许可证;(二)具有与维修、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改造设备和检测设备;(三)建立健全维修、改造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维修、改造的规定。
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测等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测等安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有一定安全风险的生产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升降机、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等。
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以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对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测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介绍。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范畴,使用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前需要先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许可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前需要重新进行检测和申请。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特种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在进行安装和调试前,必须仔细了解设备的设计、使用说明等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和调试,确保设备安装稳定,操作符合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对于设备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设备运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润滑、清洗、紧固、更换损坏部件等。
维护保养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和维护保养规定进行操作。
(四)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管理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过期前需要进行再培训和考试。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时必须经过专门指派和监管。
二、特种设备的检测管理规定(一)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特种设备使用一段时间后,必须进行定期检测。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特种设备的检测周期一般为1-3年。
检测包括非损检测和损伤检测两种。
非损检测使用无损检测技术,检测设备是否有裂纹、氧化等问题;损伤检测主要用于检测设备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二)特种设备的事故检测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之后,需要进行事故检测。
事故检测主要是为了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过程及事故对设备和环境的影响等,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以保障安全生产。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设立并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机构。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检验证明。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员工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仪器和设施,以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科室,负责检验方法的研究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科室,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设立人员培训科室,负责员工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人员要求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业务秘密,不得泄露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检验工作流程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先进行检查和检测,然后进行评定,最后出具检验报告或者检验证明。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检验工作,不得有擅自改变检验标准和结果的行为。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并向使用单位说明检验结论。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第一章总则本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所规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拟获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并且在被核准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时,其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行方面应当满足的通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应该合用于其自身特有的活动和运行方式。
取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欲将其从事被核准范围或者项目之外的检验检测活动纳入按照本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要求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增减。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本要求除采用 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的术语和定义以外,对下述术语进行定义:〔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wei)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创造和进口进行的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新产品、新部件进行的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无损检测。
〔三法定检验:是指按国家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温和瓶检验机构。
〔五分包:是指检验检测项目中有部份检测项目委托由其他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总的要求〔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按照本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体系文件应该传达至有关人员,并且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二质量管理体系应该文件化,并且达到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和检验检测过程安全所需要的程度。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描述内部组织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如果检验检测机构为母体组织的一部份,还应该描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在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过程控制以及支持服务方面的关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4篇)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指依法开展特种设备检验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公正、独立、专业、精细开展检验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是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地方局)是本地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垄断、排他和不正当竞争的方式限制或者妨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技术条件,并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设立机构编制,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设立独立、专门的检验人员队伍,人员数量应符合业务量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检验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测实验室,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业务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包括检验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等。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并定期进行技术交流和学习。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对检验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人员的专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
2023年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23年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依法独立行使公证检验职权,忠实履行公证检验职责,保证检验活动公正、客观、真实。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具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技术能力和检验设备。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制定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检验活动。
对已获得许可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部门可以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检验活动的合法、规范、安全。
第二章设立与许可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设立应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并经监督部门批准。
第七条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检验场地和设备;(二)有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装备;(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五)有处理意见和申诉的机制。
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所检验的特种设备负责,并保证检验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特种设备检验结果,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审核、评估,确定其是否能够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保障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二)依法开展特种设备技术咨询、培训、评估等工作;(三)对特种设备检验结果负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二)对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三)保障检验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四)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本(3篇)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特种设备检验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遵守本规定,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特种设备检验要求的检测设备和设备。
(三)具有符合特种设备检验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符合特种设备检验要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资质认证。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其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并保证其准确可靠。
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保障检验过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外部干扰。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检验结果负责,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设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保障员工的安全。
第三章资质认证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资质认证。
第十七条资质认证应当包括本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审核。
第十八条资质认证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质认证有效期五年,到期前应当重新申请认证。
第四章检验工作第二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在检验过程中使用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和工具。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本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依法独立进行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其人员应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保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取或接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财物。
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依法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定期对自身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主动改进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设立相关部门,明确各级专业监督员的职责。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设立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分析,提高检验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设立对外合作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设立岗位职责,并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检验工作流程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计划,明确各项检验任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准备相关设备、材料和文档等。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所规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拟获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并且在被核准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时,其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行方面应当满足的通用要求。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应该适用于其自身特有的活动和运行方式。
第三条取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欲将其从事被核准范围或者项目之外的检验检测活动纳入按照本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要求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增减。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本要求除采用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的术语和定义以外,对下述术语进行定义:(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和进口进行的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新产品、新部件进行的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无损检测。
(三)法定检验:是指按国家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
(五)分包:是指检验检测项目中有部分检测项目委托由其他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总的要求(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按照本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该传达至有关人员,并且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二)质量管理体系应该文件化,并且达到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和检验检测过程安全所需要的程度。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描述内部组织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如果检验检测机构为母体组织的一部分,还应该描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在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过程控制以及支持服务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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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准申请。
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检验检测活动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
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
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
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
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
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四条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重新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