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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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有关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工字〔2007〕3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00七年三月六日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抄送: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一、建筑工程基坑分层开挖的每层厚度不得大于1.5m。

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1:1.5,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行走时不得出现挤土而造成工程桩的偏位。

基坑周边1?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

尺寸变化小且能多次重复使用的节点模板,应采用工具式(如预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

3、重要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5m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不小于3mm;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2.5套,侧模不少于2套;当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增加模板的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模板应在木工车间制作,并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2、模板周边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接缝高低差不大于2mm,平整度不大于3mm;3、现浇楼面高低差变化处(室外与室内,厨卫间与房间等)应采用方钢制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或在门洞口采用?N30×3角钢与钢筋焊接的措施来保证高差处的边角整齐;4、剪力墙和梁的侧模应采用定型限位措施,并采用间距为300~500mm的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12mm;当柱子截面大于600×600mm、梁的高度大于800mm及剪力墙等结构采用的对穿螺栓在其下部3?4排范围内应使用双螺帽;5、固定模板的背衬宜选用不小于50×100 mm的方木或不小于50×50×3mm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250mm;6、底模支撑可通过计算确定,中间立杆间距不应大于800mm,边支撑立杆与墙面间距不应大于300mm。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00七年三月六日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抄送: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

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结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最新

结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最新

结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结构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建筑法》和《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结构部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包括建筑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测、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结构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保证质量、遵守标准、合理设计、科学施工、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四条建筑结构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并按照规定材料、设备、技术等实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质量标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现场施工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构件的加工、连接、吊装等工艺符合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责任,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土建、结构、设备等相关工程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工程质量,实现工程质量的整体控制。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管,依法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结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标准,提出合理的建议方案,明确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指定专门的设计质量负责人,配备符合要求的设计人员,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设计审查程序,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确保设计方案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管理,建立档案资料,记录设计变更和审查意见等,确保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更新设计知识,提高设计水平,不断改进设计方法和技术,保障设计方案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工程环境、地质条件、气候特点等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质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治理的假设干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强化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切实解决当前阻碍本市工程质量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特作如下规定:一、强化各主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1、凡从事建筑工程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现场治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治理机构,配齐质量治理人员,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监控体系。

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主动定期对所属在建工程自查自检自验,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各施工、监理企业必须分别按照«关于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暂行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治理方法»的要求,完善企业及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治理机构人员备案制度、质量治理情形月报制度、治理机构及人员组成框图上墙制度〔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治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3、施工现场的施工治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卷尺、大钢卷尺、检查尺、小锤、小镜、激光测距仪等常规检查工具。

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混凝土回弹仪、砂浆回弹仪。

4、施工现场应在要紧通道处设置工程主体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监控要点及通病治理措施宣传栏。

宣传栏使用PVC板制作,底色为海洋蓝色,字体为黑色、黑体,其尺寸为800mm×1400mm。

宣传栏用不锈钢架框固定,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治理标准图解»的规定。

二、加强原材料、构配件和试块〔试件〕的治理,严把建材、检测质量关1、工程用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构〔配〕件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等文件。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进行施工质量的规定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进行施工质量的规定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进行施工质量的规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的规定
1、结构加固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据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2、加固材料、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材料和产品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送样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封;复验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自行抽样、送检的委托检验报告无效;
3、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
4、结构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应按本规范及企业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尚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相关各专业工种交接时,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1。

宁建规字(2012)3号文( 完全版)(含附件)

宁建规字(2012)3号文( 完全版)(含附件)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两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并持证上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桩基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数量尚应符合以下要求:桩基设备在6台及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监理工程师,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监理工程师(不足6台的按6台计),监理员的配备数量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项目管理公司、代建、监理及施工单位:自保障性住房项目启动以来,公司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整个保障性住房项目基本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公司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其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结构厚度、轴线等数据超偏差,各参建单位施工工艺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重组巡查工作小组随着公司工程部的不断壮大,公司及时组建巡查小组,小组成员如下:郑世庆严卫国钱军吉训忠巡查小组成员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予以调整。

二、切实加大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的监管力度巡查小组要针对当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大日常监督抽查、巡查力度,强化对工程重要部位及工序验收的监督,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要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以及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查处、纠正,并予以通报。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严格依据《海安保障房项目现场管理规定》填制《在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影响恶劣的,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后采取限制招投标、清出保障房建设项目等强制措施。

三、各项目要求在原日报表的基础上加报《项目月报》和原《项目日报表》一同上报至工程部吉训忠。

附件:1、《在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2、《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3、《项目月报》海安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在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项目名称:极差差合格好极好考核指标及权重1~23~45~67~89~10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监理单位的办公设施评分指标监理组织情况(10%)监理单位的制度资料的完整性监理资料情况(20%)资料的整理情况技术管理情况(20%)对参与在建工程各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的检查记录情况与甲方的配合情况现场监督和协调管理情况(50%)工程监督情况综合评定结果考核人签名:日期: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项目名称:极差差合格好极好考核指标及权重1~23~45~67~89~10项目经理素质其他工程管理人员素质评分指标人员配置(20%)施工人员素质工程进度(30%)进度控制情况质保体系的运行情况对分包和供货商的管理和配合情况与甲方和监理的配合情况工作质量(30%)现场质量情况场容场貌安全防范措施成品保护安全文明管理(10%)安全检查记录工程资料完整性工程资料(10%)工程资料整理情况综合评定结果考核人签名:日期:项目月报(举例)XXXX 年XX 月编号:(工程形象图片)编制日期:XXXX年XX月XX日抄报:抄送:1.项目概况项目进度、项目施工情况、项目质量控制等各方面概况。

湘建建{2010}29号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知

湘建建{2010}29号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知湘建建〔2010〕2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为切实保证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防止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根据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结合我厅督查反映出的施工现场存在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导致产生结构工程质量隐患的严峻形势,现就切实加强我省施工现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重点(一)地基基础工程1、天然地基浅基础基槽(坑)开挖后,应采用触探或其他方法进行基槽检验,并提交基槽检验报告;复合地基除应进行静载荷检测试验外,还应进行竖向增强体及周边土的质量检验。

2、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

当按规范规定采用静载法时,检验桩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大直径端承桩的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

当设计有要求或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或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新工艺时,施工前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按上列检验桩数要求对施工前试桩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定。

3、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

抽检数量应满足下列规定:(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查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所有桩应全数预埋声测管)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复核检测。

抽检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10%。

4、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采用超前钻逐孔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建质[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表格) - 副本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表格) - 副本

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表2.1 建筑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检查检验要求表2.2、钢筋进场外观检验(报验)记录说明1、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员、材料员与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一起进行检验。

2、直径偏差允许值:交货为A级不小于0.3mm,交货为B级不小于0.4mm;偏差超过允许值的应退货或降级使用。

3、外观质量:钢筋应平直、无损伤,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起皮、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等,并在相应栏内填“有”或“无”,平直栏直接填“平直”或“弯曲”。

4、产品标牌上的标识炉批号应与质量保证书上一致,并做好记录。

当不一致时,应查明材料来源,否则应退货。

5、当钢筋表面存在裂纹、起皮应退货;若存在损伤、不平直应剔出退货;存在油污应清理干净;存在颗粒状或片状老锈应除尽,若影响截面尺寸,应降级处理。

6、外观检查合格后,应及时见证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表2.3、模板试拼装及周转检验(报验)记录工程名称编号说明:1、木模的拼装和保养更换的验收由施工单位的质量员、技术员(施工员)和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一起进行,并以每一流水施工段为一个检验批。

2、木模板材厚度不得出现负偏差,起皮和脱胶应更换。

3、模板每周转一次应对保养更换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在本表相应栏内填“块数”。

4、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不得使用废机油等污染性强的替代产品,并在相应栏内填涂刷了隔离剂的模板“块数”。

表2.4 砖(砌块)外观检验(报验)记录说明1、每日进场(同一生产厂、同品种、同规格)的砖(砌块)为一检查批,由施工单位的材料员、质量员、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一起随机抽取20块砖(砌块)对几何尺寸、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

2、当检查有四块砖(砌块)存在不合格指标时,应双倍取样,仍有八块及以上的砖(砌块)存在不合格指标时,判定该批砖(砌块)为不合格,应退货。

3、每一次采购进场的同一生产厂、同品种、同规格的砖(砌块)应至少提供一份合格证或新产品准用证(或相关文件),并将证件编号填写在本表相应栏内。

湘建建{2010}29号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知

湘建建{2010}29号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知湘建建〔2010〕2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为切实保证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防止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根据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结合我厅督查反映出的施工现场存在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导致产生结构工程质量隐患的严峻形势,现就切实加强我省施工现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重点(一)地基基础工程1、天然地基浅基础基槽(坑)开挖后,应采用触探或其他方法进行基槽检验,并提交基槽检验报告;复合地基除应进行静载荷检测试验外,还应进行竖向增强体及周边土的质量检验。

2、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

当按规范规定采用静载法时,检验桩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大直径端承桩的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

当设计有要求或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或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新工艺时,施工前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按上列检验桩数要求对施工前试桩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定。

3、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

抽检数量应满足下列规定:(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查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所有桩应全数预埋声测管)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复核检测。

抽检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10%。

4、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采用超前钻逐孔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更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力争为社会建造出优质的精品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重在过程中管理,必须以人为核心,以人为本,积极调动各方积极性与创造性,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尽量避免工作上的失误,从而提高工程质量,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结合大庆唐人中心商业综合体工程自身的情况定期的对分部、分项进行质量检查,定期的进行质量分析,积极分析总结出有针对性的纠正预防措施,并认真落实,使施工管理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专业水平。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基础、主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管理过程中实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管理方式,保证工程质量目标顺利完成,切实做好质量防范、综合治理、经商讨制定本制度。

一、测量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本工程的测量必须由测量员进行对测量工程的施工管理。

标高控制原始点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引测报总监理工程师验证确认后,方可继续使用。

2、测量定位放线所用的经纬仪、水准仪、钢卷尺等等测量仪器及工艺控制质量检测设备在使用期内必须经过鉴定合格,在使用周期内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测控制。

3、测量基准点要得到严格保护,避免撞击、毁坏。

在施工期间,要定期复核基准点是否发生位移。

4、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总标高控制点的引测,必须采用原点闭合测量法来确定,以确保引测精度。

5、所有测量观察点的埋设必须可靠牢固,以免影响测量结果精度。

6、轴线控制点及总标高控制点,必须经监理书面认可方可使用。

7、所有测量结果,应及时汇总,并向有关部门提供验线依据,规划线的复核必须报市级以上规划部门验线确认。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样例5]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样例5]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样例5]第一篇: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 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桩基选用人工挖孔桩(墩)时,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对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规定。

闽建筑[2004]80号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建筑[2004]80号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04]8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省厅组织制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厅建筑业处反馈。

福建省建设厅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房屋建筑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可以单独发包:(一)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1 4层(4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桩基工程;(二)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者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修工程;(三) 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工程;(四) 冷冻机组制冷量30万大卡及以上的中央空调系统;(五) 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六) 工程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程。

招标人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的,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和投标人报价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可自行组织施工。

第四条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有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

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主项资质与增项资质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具有增项资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五条所有应公开招标项目均实行资格后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建质[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

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

1建筑屋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建筑屋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B13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建筑屋面工程)内容提要: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项目监理机构(章):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日期:江苏省建设厅监制建筑屋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 本细则编写依椐1.1本项目工程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1.2设计院的工程的设计图纸1.3规范、规程:1.3.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1.3.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1.3.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3.4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如:(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删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房屋建设部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301-20021.3.5《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冶导则》1.3.6《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1.4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文件2. 专业工程特点2.1 工程,位于省市,总面积约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主要由组成。

地下是,地上主要是,建筑高度是米,结构形式为,基础形式为。

耐火等级是,抗震设防烈度是。

2.2 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施工单位是,设计单位是(简单描述)3.监理工作的流程如下4. 监理控制目标值工程分部(分项),将严格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完善制度,做好控制,协调好各方关系,确保该分项工程达到等级。

5. 监理控制要点及方法措施(根据工程的实际内容进行调整)5.1屋面找平层5.1.1材料:水泥砂浆找平层:水泥强度等级不得低于32.5级;砂子粒径不应超过3mm,含泥量不超过3%的中砂;对整体砼基层,水泥砂浆厚度为15---20mm,配合比为1:2.5---1:3(水泥:砂,体积比)。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学习体会江边路南延二期监理部蒋德元2014年4月27日在南京市市政行业协会培训学校,公司邀请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吕如楠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和南京方园建设工程材料检测中心主任周道青博士分别就“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建筑材料检测应注意的问题”作了专题讲座,本人聆听了讲座后,感到受益颇深,特别是对“案例”的分析和“法规”的解读,将十分有利于提高自己现场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监理水平。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于2007年3月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建工字[2007]32号),经过五年试行,在总结试行实际的基础上,并结合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整,南京市住建委于2012年3月22日印发了修定后的《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宁建规字[2012]3号),并要求在南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结构工程施工中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学习体会:《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文共有22条和3个附件。

其中:附件一内容是“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共有16项,63款具体规定;附件二内容是“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由表2.1至表2.10组成,10张表后均有明确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详细说明;附件三内容是“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由表3.1及表3.2构成。

表3.1及 3.2是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实体)监督抽查记录用表。

《规定》是南京行政区域内建筑结构工程的强制性标准。

修定后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

强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法人任命,同时要求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管控责任;《规定》进一步突出了监理单位的平行检验和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的必要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监控的有关步骤、程序和措施。

结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结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结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结构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包括房屋建筑、道路桥梁、市政工程等结构工程。

第三条结构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全面检测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结构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特殊工程可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结构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六条结构工程施工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控制计划,明确施工目标、工期安排、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结构工程施工前应当做好场地勘测、工程测量、地质勘察等工作,确保施工基础稳固,地质条件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条结构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质量控制能力,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九条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工程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条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控制计划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材料。

第十一条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质量检测与验收第十二条结构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进行质量检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结构工程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设计单位共同参与,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形成验收报告。

第五章质量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违反施工管理规定,导致结构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控制管理规定一、前言在建筑领域,施工质量是保障工程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质量控制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质量责任1. 施工单位应明确质量责任,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负责质量控制和监督。

2. 施工单位应确定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并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

3. 监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并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4. 监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报告施工工程的质量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施工质量管理要求1. 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2. 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并保证其质量合格。

3. 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控制。

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记录和档案,包括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情况。

5. 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质量问题。

四、施工质量控制方法1. 施工单位应采用适当的质量控制方法,包括现场检验、抽样测试、过程控制等,确保施工工艺和质量指标的达标。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工艺和材料的把控,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 施工单位应开展工序检查和关键节点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反馈机制,借鉴经验教训,提高施工质量。

五、质量验收标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2. 质量验收标准包括结构安全、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设备安装等方面。

3. 监理单位应参与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验收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

六、质量整改和追责1. 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和追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 监理单位应跟踪整改进度,并在整改合格后进行验收。

加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节点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2018.12.5)

加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节点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2018.12.5)

加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节点处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现浇钢筋混凝土柱(墙)梁节点(以下简称节点)是结构的核心受力部位,建筑结构的震害大多发生在节点区。

为保证节点施工符合设计及标准规范的要求,消除结构质量隐患,结合市管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我站提出以下加强措施:一、加强节点施工准备(一)主体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节点钢筋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并在现场设置节点区施工样板。

(二)严禁竖向构件与水平构件混凝土同台班浇筑。

(三)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的混凝土结构,其节点区混凝土应采用非泵送方式输送,若因条件限制采用泵送方式输送混凝土时,应设置独立的节点混凝土泵送系统,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审批后实施。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节点施工前,共同组织节点施工技术措施交底,保留书面交底资料,建立节点施工的首件验收制度。

(五)节点混凝土配合比必须依据28d龄期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做好配合比设计及原材料检查,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掺合料品种及其掺量应符合《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相关要求,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

二、加强节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一)加强钢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梁钢筋骨架就位前,加强对钢筋保护层垫块、加密区和节点区域的箍筋间距、钢筋锚固长度的检查。

钢筋隐蔽验收时,每个检验批应有不少3个节点的影像资料。

(二)加强节点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1、当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1)应先浇筑节点混凝土,并在节点混凝土初凝前浇筑梁板混凝土,不得形成施工缝。

(2)在梁钢筋骨架就位前,节点与梁、板交界区域应采用多层钢丝网或其他柔性材料等设置有效分隔措施。

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梁板)中,且距高强度构件边缘不应小于500mm(设计要求大于500mm的,按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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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工字〔2007〕3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00七年三月六日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抄送: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

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O时按40000?O计;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经济适用房和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应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九条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项目经理离岗须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岗须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均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

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包含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和质量不得低于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大跨度混凝土梁和高支模的支撑体系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平行检验方案。

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检查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进行复核。

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检验数量及方法按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执行。

第十三条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并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及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

第十四条钢筋、水泥、砖(砌块)、砂石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

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置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第十五条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登录网站(市质监站网址:)通知质量监督站。

第十六条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方案应在检测前到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验收和隐蔽。

第十七条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处理。

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

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

五、二十层以下不得分段验收,二十层以上(含二十层)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二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10000m2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站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本规定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的要求,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站应对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质量措施及平行检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

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

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予以说明,作为优质结构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施工质量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市优“金陵杯”的评选。

质量监督站对实施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并上网公示,情节严重需行政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目标和合理的奖罚标准,奖罚应对等。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一、建筑工程基坑分层开挖的每层厚度不得大于1.5m。

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1:1.5,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行走时不得出现挤土而造成工程桩的偏位。

基坑周边1?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

尺寸变化小且能多次重复使用的节点模板,应采用工具式(如预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

3、重要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5m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不小于3mm;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2.5套,侧模不少于2套;当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增加模板的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模板应在木工车间制作,并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2、模板周边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接缝高低差不大于2mm,平整度不大于3mm;3、现浇楼面高低差变化处(室外与室内,厨卫间与房间等)应采用方钢制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或在门洞口采用?N30×3角钢与钢筋焊接的措施来保证高差处的边角整齐;4、剪力墙和梁的侧模应采用定型限位措施,并采用间距为300~500mm的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12mm;当柱子截面大于600×600mm、梁的高度大于800mm及剪力墙等结构采用的对穿螺栓在其下部3?4排范围内应使用双螺帽;5、固定模板的背衬宜选用不小于50×100 mm的方木或不小于50×50×3mm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250mm;6、底模支撑可通过计算确定,中间立杆间距不应大于800mm,边支撑立杆与墙面间距不应大于300mm。

当立杆支撑在回填土上时,应夯实并采用通长垫木,并保证排水畅通。

五、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1、梁板底模应在强度达到规范要求(后浇带两侧的梁底模应在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拆除;2、梁、柱、墙侧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后夏季不少于12小时、冬季不少于48小时后拆除。

需提前拆除时应进行试拆模,在监理单位确认不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前提下,方可拆除。

六、模板的保养及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1、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的制作和试拼装,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安装;2、每批模板拆除后应全数清理、保养并整修,经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使用;3、每批模板安装完毕后,监理应及时对模板的几何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平整度、接缝、清扫口及支撑体系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时不得污染钢筋和影响混凝土的后期装饰,禁止使用废机油等替代产品。

七、钢筋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盘圆钢筋加工不得冷拔、冷挤压,并不得外加工。

因场地确有困难,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场外钢筋加工,进场时应按批次验收和复试,外观及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筋保护层应采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制作的专用垫块,并应有合格证。

不得使用现场制作的砂浆垫块。

双层钢筋网之间应采用钢筋支架或定型专用支撑,钢筋支架应安装在垫块上方。

八、钢筋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1、钢筋施工前应具有翻样图、下料单和技术交底记录等;2、钢筋绑扎应满扎,扎丝规格不小于22#(钢筋直径大于18mm时不小于20#),扎丝头向内;3、梁柱侧向垫块间距不大于1m,且短边每排不少于两块;楼面钢筋垫块间距,当钢筋直径小于等于10mm时,不大于500mm;钢筋直径大于φ10时,不大于700mm;4、现浇板高低差处板面钢筋必须断开,并设置梁(或暗梁);5、板面钢筋与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钢筋交叉处必须加设防止竖向钢筋位移的固定筋,并点焊牢固;6、板面负弯矩钢筋一端在梁上,一端在板中时,在梁上的弯钩长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锚固要求;7、墙体拉结筋和二次浇筑的构造柱等构件的连接钢筋应预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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