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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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周末的傍晚,我习惯性地窝在沙发里,手捧一杯热腾腾的咖啡,打开了电视。

原本只是想找部轻松的剧集放松一下,却不料被一档名为“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节目深深吸引。

这不仅仅是一场法律界的盛宴,更是一次心灵与智慧的碰撞,让我这个平日里对法律知之甚少的普通人,也忍不住想要一探究竟。

一开始,我以为这会是一场枯燥无味的辩论,专业术语满天飞,让人昏昏欲睡。

然而,随着比赛的深入,我渐渐发现,这不仅仅是一场关于法律的较量,更是公诉人与律师之间智慧与口才的巅峰对决。

每一位参赛者都像是精心雕琢的艺术品,他们用词精准,逻辑严密,每一次发言都仿佛是在编织一张错综复杂的网,试图将对方紧紧束缚在自己的逻辑框架之中。

一、法律与情感的交织让我印象深刻的是,比赛中不仅仅有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更有对人性深刻的洞察和情感的流露。

公诉人在阐述案件时,往往能以一种近乎诗意的方式,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巧妙结合,让人在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能体会到其中蕴含的人文关怀。

而律师则更擅长从细微之处入手,用情感共鸣来打动评委和观众,让法律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存在,而是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二、思维的火花四溅最精彩的莫过于双方你来我往的交锋。

每当一方提出一个观点,另一方总能迅速找到其中的漏洞,并以此为突破口,展开新一轮的攻击。

这种高强度的思维碰撞,让我仿佛置身于一场头脑风暴之中,每一个细胞都在跟着他们的思路跳跃。

我惊讶于他们敏捷的思维和深厚的法律功底,更佩服他们在压力下依然能保持冷静和理智。

三、对正义的执着追求在这场论辩大赛中,我看到的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更是对正义的执着追求。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他们都在用自己的方式维护着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

他们的每一次发言,都是对正义的一次呼唤,对公平的一次坚守。

这种对正义的执着,让我深受感动,也让我更加坚信,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随着比赛的结束,我合上电视,心中却久久不能平静。

首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前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2011-09-14 22:30:44)标签:分类:第一组:浙江公诉队——广东律师队李芳交通肇事案——《醉驾之祸》李芳(女)与周明(男)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时二人曾谈过恋爱,2001年毕业时李芳让周明和她一起去广东发展,而周明坚持到北京工作,二人分手。

2011年7月,李芳到北京出差,晚上约了周明在一家餐厅吃饭。

二人见面,百感交集,李芳提出喝些酒,周明表示自己开车来的,不能喝酒,李芳嗔怪道:“不行,咱俩这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今天你必须陪我喝点儿。

”周明见状,遂与李芳对饮。

二人边说话边喝酒,不知不觉喝了一瓶高度国窖1573酒,周明喝有六两,李芳喝有四两。

饭后约22时许,李芳提出要周明送其回所住宾馆,周明欣然应允。

二人在饭店门口准备拦乘出租车,但一直等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有拦住。

李芳遂说道:“这么长时间也拦不到车,咱们别等了,你开车送我回去吧”,周明说:“北京查车挺严的,万一被抓住就麻烦了”,李芳带着醉意说:“你就这点胆量,还敢陪我回宾馆!我今天还就非得让你开车送我不可!不然你就别陪我一起回去。

”周明闻言,于是启动车辆,带上李芳上路。

李芳坐在副驾驶上,一边与周明聊天,一边不断提醒周明注意一点、开慢一点。

周明开车800多米后,经过十字路口时,由于酒醉闯红灯撞到两位正常过马路的行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

警察到现场后经测试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83mg/100ml和168mg/100ml。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参考辩点: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2.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3.是否成立基本犯的共犯4.倘若成立基本犯的共犯,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我认为,该案中李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因此李芳教唆周明醉酒驾驶(当前规定仅凭酒精含量认定是否醉酒,但我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不合理)的行为双方均应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双方辩手对于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提及。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嘿,小伙伴们,今天我要和大家聊聊我最近看的一场超级精彩的活动——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作为一个热爱法律、喜欢看各种辩论赛的我来说,这简直就是一场不可多得的知识盛宴!一、开场就让人眼前一亮一打开电视,我就被这场大赛的氛围深深吸引了。

舞台上,灯光璀璨,各路高手齐聚一堂,每个人都精神抖擞,仿佛随时准备迎接挑战。

随着主持人宣布比赛开始,一场场激烈的辩论也随之拉开序幕。

公诉人和律师们,他们身着笔挺的制服或西装,面带微笑,眼神中透露出自信和坚定。

那一刻,我仿佛看到了法律界的璀璨星光,在舞台上熠熠生辉。

二、智慧与口才的碰撞在比赛过程中,公诉人和律师们围绕一个个复杂而棘手的案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他们引经据典,运用法律条文,结合实际情况,为自己的观点寻找有力的支撑。

每一次发言,都像是精心打磨过的宝石,闪耀着智慧的光芒。

而他们的口才更是让人惊叹不已,无论是条理清晰的论述,还是机智灵活的应变,都让人拍案叫绝。

记得有一场辩论,双方就一起涉及复杂证据的刑事案件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公诉人从证据链的完整性出发,层层递进,步步紧逼;而律师则巧妙地从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入手,进行有力的反驳。

他们你来我往,针锋相对,看得我热血沸腾,仿佛自己也置身于那紧张激烈的辩论场中。

三、感悟与收获满满观看了这场大赛后,我收获颇丰。

首先,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魅力。

法律不仅仅是一纸空文,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而公诉人和律师们,正是这把武器的守护者和使用者。

他们用智慧和口才,为真相和正义发声,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角落。

其次,我也学到了很多辩论的技巧和方法。

比如如何运用法律条文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如何条理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如何在辩论中保持冷静和理智等等。

这些技巧和方法不仅对我的法律学习有很大的帮助,也对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最后,我想说,这场大赛让我更加坚定了对法律的热爱和追求。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周末的傍晚,我窝在沙发上,手里捧着刚泡好的热茶,电视屏幕里正播放着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激烈场景。

原本只是想找个节目打发一下时间,没想到这一看,竟然让我完全沉浸在了这场法律界的“巅峰对决”中,久久不能自拔。

一开始,我对这类节目的印象还停留在“枯燥、难懂”的标签上。

毕竟,法律条文、案件分析,这些听起来就让人头疼的内容,怎么能吸引我这个日常只关心美食、旅行和宠物的小博主呢?然而,当镜头切换到参赛者们自信满满地站在台上,开始就一个个复杂而微妙的案件展开激烈论辩时,我瞬间被这种紧张刺激的氛围所吸引。

一、智慧的较量,思维的火花四溅每一轮论辩,都像是一场智慧的较量。

公诉人和律师们不仅要对案件事实了如指掌,还要能够迅速捕捉到对方论点的漏洞,用精准的法律知识和严密的逻辑进行反击。

我惊讶于他们如何在短时间内构建出如此严密的论证体系,更佩服他们在面对对方犀利的提问时,依然能够保持冷静,从容应对。

这种思维的火花四溅,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魅力。

二、口才的展现,语言的艺术之美除了智慧,这场论辩大赛还让我领略到了口才的重要性。

公诉人和律师们不仅要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来说服评委和观众,还要用生动的语言和恰当的修辞来增强自己的说服力。

他们的话语时而激昂,时而温婉,时而犀利如剑,时而温柔如风。

这种语言的艺术之美,不仅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理解,也让我对演讲和表达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三、情感的共鸣,人性的光辉闪耀在观看的过程中,我还被一些细节所打动。

比如,当某位公诉人在论述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她的声音中透露出的那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担忧,让我感受到了法律背后的人文关怀。

又如,当某位律师在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时,他眼中闪烁的那份坚定和执着,让我看到了法律人对于正义的执着追求。

这些情感的共鸣,让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法律不仅仅是一门技术,更是一种信仰和使命。

随着夜色渐深,我依依不舍地关掉了电视。

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

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

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第一篇: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以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特等金奖得主上海队的夺冠之战为例,来谈谈辩论赛中进攻和防守的一些策略。

一、运用凌厉攻势,使“敌”俯首称臣二战时德国著名的将领,号称“沙漠之狐”的隆美尔元帅有一句名言:在我的字典里只有两个字“进攻!”这句话道出了战争的要诀,只有进攻,才能掌握战场的主动权,才能将敌人打垮,取得战争的最后胜利。

同样,在辩论赛中,进攻也是取胜的重要手段。

那么,该怎样组织有效的进攻呢? 1.连续进攻,掌握场上主动在战争中,连续进攻是指以强大的火力对敌人进行不间断地攻击,不给敌人喘息的时间,不给敌人反击的机会,从而彻底压制住敌人,牢牢掌握战场的主动权。

辩论比赛也应如此,一定要摆脱对方的纠缠,按照预先制定好的进攻程序,一个问题紧接一个问题,不停地向对方发问,不给对方阐述自己观点的机会。

这种方法,能使对方始终处在被动的辩解状态,无法形成系统的、有序的、有力的反击。

并且可以使己方在对方的辩解中发现破绽,找到新的攻击点,继续扩大战果。

同时,也给评委和观众一种排山倒海、气势如虹的感觉,从印象上得到“有理”的心理认同。

在这次辩论赛中,上海队就成功地运用了这一策略。

这场比赛的辩题是:一名婴儿在医院住院部病房丢失,责任到底在谁?上海队作为原告方认为责任在医院;北京队作为被告方认为责任在父母。

上海队在短短的5分钟内(单方用时)主动提问18次,使场上的话题基本上围绕着“医院有没有责任”展开。

在上海队凌厉攻势下,北京队只能在“医院没有责任”这个层面上被动辩解,而且这种辩解很明显过于绝对,不合情理。

正如赛后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点评时所说:这是一个典型的混合责任,即父母和医院都有过错。

如果说医院没有一点责任,肯定说不过去。

设想一下,如果不是上海队以连续进攻的策略压制住北京队的反击的话,让北京队展开“父母有没有责任”的反攻,那被动挨打的就会是上海队了。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嘿小伙伴们,昨晚我可真是过足了“嘴炮”瘾,不过这次可不是我跟谁在厨房争论今晚吃什么,而是守在电视机前,全程观看了那场激动人心的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这场智慧的较量,简直比追剧还让人上头,让我忍不住想要和你们分享我的几点观后感。

一、法律界的“最强大脑”集结,智商与口才的双重盛宴一开场,就被那些公诉人和律师们的专业素养深深震撼。

他们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背诵机器,更是能将这些冰冷的文字转化为有力论据,用最精准的语言直击要害的高手。

每个人的发言都像是精心雕琢的艺术品,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让我这个法律小白都听得津津有味,时不时还要拿出小本本记录下几句金句,感觉自己离成为“法律小达人”又近了一步呢!二、辩论中的温情与人文关怀别看场上气氛紧张,针锋相对,其实在这些激烈的交锋中,我感受到了浓浓的温情与人文关怀。

公诉人在捍卫正义的同时,也不忘展现对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期望;而律师则在为当事人辩护的同时,也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种在法律的刚性框架下,依然能体现出的柔性关怀,让我对法律职业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敬意。

三、思考与成长的契机最让我兴奋的是,这场论辩大赛不仅是一场视觉和听觉的享受,更是一次心灵的触动和思考的契机。

我开始反思自己平时面对问题时的思考方式是否过于片面,是否也像那些优秀的公诉人和律师一样,能够多角度、深层次地分析问题。

通过这次观赛,我学会了更加理性、全面地看待问题,也激发了我对法律知识学习的热情。

我甚至开始考虑,要不要报个法律课程,说不定以后我也能成为一个舌战群儒的“法律小能手”呢!而且,你们有没有发现,这些优秀的法律人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自信。

他们的眼神里闪烁着对知识的自信,对职业的热爱,这种光芒是任何东西都掩盖不住的。

这种自信,我想,就是来源于他们日复一日的勤奋学习,和无数次实战经验的积累吧。

总之,这次观赛经历对我来说,是一次难得的精神洗礼。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周末的傍晚,我像往常一样,慵懒地窝在沙发里,手里握着遥控器,在无数个频道间游离。

突然,一个新颖的节目名称——“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跃入眼帘,好奇心驱使我按下了确认键,没想到,这一按,竟开启了一场思维与口才的盛宴。

一、开场:法律界的“速度与激情”节目一开始,舞台灯光璀璨,双方辩手身着笔挺的职业装,神情肃穆却又不失自信。

随着主持人一声令下,论辩正式拉开帷幕。

公诉人代表正义,律师则捍卫权益,两者之间的较量,就像是法律界的“速度与激情”,速度与智慧并存,激情与理性交织。

我被这种紧张而又不失秩序的氛围深深吸引,手中的零食也忘了吃,眼睛一眨不眨地盯着屏幕,生怕错过任何一个精彩瞬间。

二、论辩:逻辑与情感的碰撞随着论辩的深入,我逐渐发现,这不仅仅是一场语言上的较量,更是逻辑与情感的深刻碰撞。

公诉人一方,条理清晰,法条引用准确,用严谨的逻辑构建起一道道坚实的防线;而律师则擅长从人性角度出发,用细腻的情感触动人心,为被告争取最大的权益。

两者各有千秋,难分伯仲。

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当一位律师深情讲述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和社会贡献,试图唤起观众共鸣时,我分明看到了屏幕上那些平日里冷峻的法律条文,在这一刻变得温暖而富有同情心。

三、反思:法律的温度与人性的光辉观看完整场比赛,我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这场论辩大赛,不仅仅是对专业技能的考验,更是对法律精神的一次深刻探讨。

它让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每一个个体权益的温暖力量。

公诉人与律师,虽然立场不同,但他们的共同目标都是追求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了法律的温度,也感受到了人性的光辉。

赛后,我特意上网查找了更多关于这场论辩大赛的资讯,发现许多网友也和我一样,被这场智慧与情感的较量深深打动。

大家纷纷留言,表示对法律职业的敬畏,以及对未来法治社会的美好期待。

这让我更加坚信,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守护者,它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每一个法律人的努力与坚持。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嘿,小伙伴们,你们知道吗?最近我宅在家里,却意外地被一场法律界的“巅峰对决”深深吸引了——没错,就是那场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这不仅仅是一场关于法律的较量,更是一次智慧与口才的华丽碰撞,让我这个平时只关心柴米油盐的“小透明”也看得津津有味,感慨万千。

一、开场即震撼,法律人的风采初现记得大赛刚拉开帷幕,我就被台上那些身着制服、神情肃穆的公诉人和身着西装、自信满满的律师们深深吸引。

他们不仅外表专业,更重要的是,每个人身上都散发着一种对法律的敬畏和热爱。

开场致辞中,那些掷地有声的话语,让我仿佛看到了一个又一个正义使者,正用他们的智慧和勇气,守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那一刻,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条文和规则,更是人心中那份不灭的光芒。

二、论辩精彩绝伦,智慧火花四溅随着比赛的深入,我更是被那些激烈的论辩场面深深震撼。

公诉人与律师之间,围绕着一个个复杂案件,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他们引经据典,逻辑严密,时而慷慨激昂,时而温文尔雅,每一个论点都经过深思熟虑,每一句话都力求精准有力。

我特别喜欢那种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的紧张氛围,它让我感受到了法律辩论的魅力所在——不仅在于胜负,更在于通过辩论,让真理越辩越明,让法律精神深入人心。

三、感悟深刻,法律之路任重道远观看这次大赛,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法律之路真的任重而道远。

每一位参赛者,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都在用自己的方式诠释着对法律的忠诚和热爱。

他们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更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出色的表达能力和坚韧不拔的精神。

这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不仅仅是书本上的知识,更是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学习和成长的过程。

通过这次观赛经历,我也开始反思自己的生活。

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领域里,像那些法律人一样,追求卓越,坚守原则,用智慧和努力,为自己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或许,这就是这次大赛给我带来的最大启示吧。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周末的傍晚,我习惯性地窝在沙发里,手里捧着一杯刚泡好的热茶,电视屏幕上正播放着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精彩片段。

原本只是想找个轻松的节目打发一下时间,没想到这一看,竟然让我看得津津有味,感慨万千。

一开场,那紧张而又不失庄重的氛围就深深吸引了我。

舞台上,公诉人与律师们身着笔挺的制服或西装,面带自信的笑容,仿佛即将展开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他们的眼神中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每一个细微的表情都透露出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正义的执着。

随着主持人宣布比赛开始,一场场精彩绝伦的辩论也随之拉开序幕。

一、法律与逻辑的交织盛宴我惊讶于公诉人与律师们对法律的熟悉程度,他们不仅能够迅速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还能将其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形成有力的论点。

在辩论过程中,他们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将对方的观点一一拆解,再巧妙地构建自己的论据体系。

这种法律与逻辑的交织,让我仿佛置身于一场智慧的盛宴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魅力。

二、口才与应变的巅峰对决除了法律知识的比拼,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公诉人与律师们的口才和应变能力。

面对对方抛出的尖锐问题,他们总能迅速反应,用精准的语言进行反击。

有时,他们还会巧妙地运用修辞手法,将复杂的法律问题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表达出来,让观众也能轻松理解。

这种口才与应变的巅峰对决,不仅展现了他们的专业素养,也让我对辩论艺术有了更深的认识。

三、正义与责任的深刻探讨在辩论的过程中,公诉人与律师们不仅是在争夺胜负,更是在探讨正义与责任。

他们通过激烈的辩论,揭示了案件背后的社会现象和人性弱点,引发了观众对法律、道德和正义的深刻思考。

我感受到了他们对法律的热爱和对正义的执着追求,这种精神让我深受感动。

看完比赛后,我久久不能平静。

这些公诉人与律师们用他们的智慧和口才,为我呈现了一场场精彩绝伦的辩论盛宴。

他们不仅展现了高超的专业素养,更让我看到了法律人的担当和责任。

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和规定,它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晚上好!首先,我代表全国公诉人团队,对于能够参与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感到非常荣幸。

今天,我们将围绕着“法律正义与公平审判”这一主题,与律师团队进行激烈的辩论。

作为公诉人,我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起到了起诉的重要角色。

而律师作为辩护人,也是司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他们致力于捍卫被告人的权益。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们旨在强调法律正义与公平审判的内在连接,并寻求更好的司法途径。

首先,法律正义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打破不公平的现象。

公正的审判是实现法律正义的关键环节之一。

而这一审判过程必须充分尊重事实和证据,以保证无辜者不受到冤枉,有罪者不得逍遥法外。

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同时,公平审判也是至关重要的。

公平审判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我们都有责任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在法庭上,我们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坚持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法律正义与公平审判之间常常会出现矛盾。

公诉人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必须承担起起诉的职责。

而律师则必须全力以赴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角色不同,但目标相同,那就是真相和公正。

对于公诉人和律师来说,事实是权衡判断的重要依据。

无论双方的观点如何,都应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们将探讨如何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同时实现公平审判。

我们应该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对待的原则,确保双方在辩论过程中发表意见,展示证据,并予以充分辩护的权利。

只有通过这样的辩论,才能促使法律逐渐完善,司法公信力提升。

在我们的辩论过程中,请大家密切关注我们的论据和证据。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我们都将以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为大家呈现一个充满激情和深度的辩论盛会。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周末的傍晚,我习惯性地窝在沙发上,手里握着遥控器,在各大卫视间流连忘返。

突然,一个名为“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节目吸引了我的眼球。

起初,我只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毕竟法律题材的电视节目往往给人以严肃、枯燥的印象。

但没想到,这一看,竟让我沉浸其中,久久不能自拔。

一、开场即高潮,思维碰撞的火花节目一开始,就以一种近乎“辩论赛+法律真人秀”的形式,将公诉人与律师之间的较量展现在观众面前。

双方围绕一个精心设计的案例,展开激烈的交锋。

公诉人代表正义,严谨而有力;律师则站在被告人的角度,机智且灵活。

他们的每一次发言,都像是思维碰撞出的火花,让人眼前一亮。

我惊讶于他们如何在短时间内,就能对案件进行深度剖析,提出有力的论据和观点。

那一刻,我仿佛置身于法庭现场,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公正。

二、细节见真章,口才与智慧的双重考验随着比赛的深入,我逐渐发现,这不仅仅是一场简单的辩论赛,更是对参赛者口才与智慧的双重考验。

公诉人在陈述案情时,条理清晰,逻辑严密,每一个用词都恰到好处,让人无法反驳。

而律师则擅长从细节入手,寻找公诉人陈述中的漏洞,巧妙地进行反击。

他们之间的对话,既是对法律知识的较量,也是对语言艺术的展现。

我尤其记得,有一场辩论中,一位律师用了一个生动的比喻,将复杂的法律条款解释得通俗易懂,赢得了现场观众的阵阵掌声。

那一刻,我深刻体会到了语言的魅力,以及它在法律领域中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的温度,人性与正义的探讨除了紧张激烈的辩论,这场大赛还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在辩论的过程中,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都不仅仅是在为各自的立场辩护,更是在探讨人性与正义。

他们通过案例,引出了许多社会热点话题,如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犯罪、环境保护等,让人们在观看辩论的同时,也能思考这些话题背后的深层意义。

我记得,在谈到未成年人犯罪时,一位公诉人深情地阐述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宽容与引导,以及社会应承担的责任,让我深受触动。

首届全国法官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本)

首届全国法官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本)

首届全国法官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本)首届全国法官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尊敬的评委、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大家好!我是来自XXXX地方法院的法官,很荣幸能参加这次首届全国法官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我所坚持的观点和理由。

本次辩题为“请辩论法官与律师的角色和职责有何不同?”,我认为法官和律师在司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担任着不同的职责。

首先,法官是司法的主持者和裁判者。

在法庭上,法官应当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法官应当客观、中立地对待案件,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他们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经验,以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地得到处理。

相比之下,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

他们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能够在法庭上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并就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解。

他们应当具备良好的辩论和沟通能力,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其次,法官具有独立和中立的地位。

作为司法的代表,法官应当独立于其他行政和立法机关,并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

他们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独立的裁决。

法官的判决应当公正、合理,并能够承担起司法权力的责任。

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应当全力捍卫当事人的权益。

他们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必须高度忠诚地代表当事人的利益。

在法庭上,律师的主要任务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提出合理的辩护观点,并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总结来说,法官和律师在司法中起着各自独特的角色和职责。

法官是司法的主持者和裁判者,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而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应当全力捍卫当事人的权益。

他们之间的不同职责和角色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

谢谢大家!。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周末的傍晚,我习惯性地窝在沙发里,手里捧着一杯刚泡好的热茶,电视屏幕上正播放着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精彩片段。

原本只是想找个轻松的节目打发一下时间,没想到这一看,竟然让我彻底沉浸在了这场法律界的“巅峰对决”中,久久不能自拔。

一开场,那紧张而庄重的氛围就深深吸引了我。

舞台上,公诉人与律师们身着笔挺的制服或西装,面带自信而专注的神情,仿佛即将踏入的不仅仅是一个辩论的舞台,更是一场关于正义与智慧的较量场。

随着主持人宣布比赛正式开始,双方迅速进入状态,围绕一个个复杂而微妙的案件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一、法律智慧的闪耀最让我震撼的是,每一位参赛者都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逻辑思维。

他们不仅能够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点,还能从法律条文中抽丝剥茧,用精准的语言阐述自己的观点。

在辩论过程中,无论是公诉人的义正言辞,还是律师的据理力争,都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智慧的光芒。

那一刻,我仿佛看到了法律精神在他们身上熠熠生辉,照亮了通往公正的道路。

二、口才与应变能力的较量除了法律智慧,这场大赛还让我见识到了公诉人与律师们出色的口才和应变能力。

面对对方抛出的一个又一个难题,他们总能迅速反应,用巧妙的语言化解尴尬,甚至将对方的攻势转化为自己的有利武器。

尤其是在自由辩论环节,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场面异常激烈。

我时而为公诉人的严谨逻辑鼓掌,时而又为律师的机智反驳喝彩,心情随着比赛的进程跌宕起伏。

三、对正义的不懈追求在这场辩论大赛中,我最为感动的是每一位参赛者对正义的不懈追求。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他们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实现而努力奋斗。

他们的辩论不仅仅是为了赢得比赛,更是为了寻找那个最接近真相的答案,为了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这种对正义的执着追求,让我看到了法律人的担当和使命,也让我更加坚定了对法治社会的信心。

随着比赛的落幕,我缓缓合上了电视,但心中那份激动和感动却久久不能平息。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嘿,小伙伴们,今天我要和大家聊聊我最近看的一场超级精彩、超级涨知识的比赛——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

这不仅仅是一场普通的辩论赛,它更像是一场法律智慧与口才的盛宴,让我这个平时对法律只有一知半解的人,也看得津津有味,收获满满。

一、法律界的“最强大脑”集结一打开电视,我就被那庄严肃穆的法庭氛围深深吸引了。

台上,一边是身着制服、正气凛然的公诉人,另一边则是西装革履、伶牙俐齿的律师。

他们个个都是法律界的佼佼者,仿佛就是法律界的“最强大脑”。

比赛一开始,双方就围绕一个个复杂而棘手的案例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从法律条文的引用到案件细节的剖析,每一个论点都掷地有声,每一个反驳都针针见血。

我看着他们,心里不禁感叹:原来法律的世界如此深邃,每一个案件背后都隐藏着无数的法律智慧和人性光辉。

二、口才与逻辑的双重较量如果说法律智慧是这场比赛的“硬核”,那么口才和逻辑就是它的“软实力”。

公诉人和律师们在台上你来我往,唇枪舌剑,每一个发言都充满了力量。

他们不仅要用精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还要用严密的逻辑去推翻对方的论点。

有时候,一个巧妙的比喻就能让复杂的法律问题变得通俗易懂;有时候,一句犀利的反问就能让对方陷入沉思。

我看着他们,仿佛在观看一场高水平的语言艺术表演,既紧张又兴奋。

三、法律与正义的深刻探讨这场比赛不仅仅是一场辩论,更是一次对法律与正义的深刻探讨。

每一个案例都涉及到社会的热点和痛点,比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网络诈骗等等。

公诉人和律师们在辩论中不仅展现了他们的专业素养,更传递了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的坚守。

他们用自己的行动告诉我们: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看着他们在台上据理力争,我仿佛看到了法治中国的希望和未来。

看完这场比赛,我深深地被公诉人和律师们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所打动。

他们用自己的智慧和才华,为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事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前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2011-09-14 22:30:44)标签:分类:检察工作公诉人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杂谈第一组:浙江公诉队——广东律师队李芳交通肇事案——《醉驾之祸》李芳(女)与周明(男)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时二人曾谈过恋爱,2001年毕业时李芳让周明和她一起去广东发展,而周明坚持到北京工作,二人分手。

2011年7月,李芳到北京出差,晚上约了周明在一家餐厅吃饭。

二人见面,百感交集,李芳提出喝些酒,周明表示自己开车来的,不能喝酒,李芳嗔怪道:“不行,咱俩这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今天你必须陪我喝点儿。

”周明见状,遂与李芳对饮。

二人边说话边喝酒,不知不觉喝了一瓶高度国窖1573酒,周明喝有六两,李芳喝有四两。

饭后约22时许,李芳提出要周明送其回所住宾馆,周明欣然应允。

二人在饭店门口准备拦乘出租车,但一直等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有拦住。

李芳遂说道:“这么长时间也拦不到车,咱们别等了,你开车送我回去吧”,周明说:“北京查车挺严的,万一被抓住就麻烦了”,李芳带着醉意说:“你就这点胆量,还敢陪我回宾馆!我今天还就非得让你开车送我不可!不然你就别陪我一起回去。

”周明闻言,于是启动车辆,带上李芳上路。

李芳坐在副驾驶上,一边与周明聊天,一边不断提醒周明注意一点、开慢一点。

周明开车800多米后,经过十字路口时,由于酒醉闯红灯撞到两位正常过马路的行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

警察到现场后经测试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83mg/100ml和168mg/100ml。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参考辩点: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2.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3.是否成立基本犯的共犯4.倘若成立基本犯的共犯,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我认为,该案中李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因此李芳教唆周明醉酒驾驶(当前规定仅凭酒精含量认定是否醉酒,但我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不合理)的行为双方均应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双方辩手对于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提及。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引言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观众朋友们:大家好!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现在正式开始。

作为本次辩论赛的组织者,我们为能够见证这场精彩的比赛而感到非常荣幸。

本次电视论辩大赛旨在通过辩论的方式,展示公诉人与律师之间的辩论技巧、辩论素养和专业知识。

希望通过这种形式,让公众更加了解法律的运用和司法制度,同时提高公众对公诉人和律师工作的认知度。

第一轮:罪犯是否应该接受更严厉的惩罚?律师辩词:尊敬的评委们,各位观众朋友们:我代表辩方在这个问题上持反对意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罪犯,同时也是为了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然而,惩罚并不意味着应该更严厉。

首先,我们要考虑到人性的复杂性。

每个人都可能会犯错误,尤其是在年轻时。

年轻人的思维不成熟,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

如果对每一个犯错的年轻人都给予极端严厉的惩罚,那么我们就无法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教育和改造罪犯,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惩罚。

其次,我们要考虑到社会的复杂性。

如果我们只是追求更严厉的惩罚,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

比如,如果刑罚过于严厉,可能导致罪犯在服刑期间受到更加严酷的待遇,这可能会激发他们更多的仇恨和暴力行为。

我们应该注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不是过度惩罚。

最后,我们要考虑到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司法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权衡各种因素来判断罪犯的罪行和惩罚。

过于严厉的刑罚可能会导致过度惩罚和不公正的现象。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制度,使每个罪犯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因此,我认为罪犯不应该接受更严厉的惩罚,我们应该注重教育、改造和公正。

公诉人辩词:尊敬的评委们,各位观众朋友们:我代表公诉方在这个问题上持支持意见。

罪犯应该接受更严厉的惩罚,这符合社会的正义和安全需要。

首先,对罪犯进行更严厉的惩罚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如果刑罚过轻,罪犯可能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不会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前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2011-09-14 22:30:44)标签:分类:检察工作公诉人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杂谈第一组:浙江公诉队——广东律师队李芳交通肇事案——《醉驾之祸》李芳(女)与周明(男)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时二人曾谈过恋爱,2001年毕业时李芳让周明和她一起去广东发展,而周明坚持到北京工作,二人分手。

2011年7月,李芳到北京出差,晚上约了周明在一家餐厅吃饭。

二人见面,百感交集,李芳提出喝些酒,周明表示自己开车来的,不能喝酒,李芳嗔怪道:“不行,咱俩这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今天你必须陪我喝点儿。

”周明见状,遂与李芳对饮。

二人边说话边喝酒,不知不觉喝了一瓶高度国窖1573酒,周明喝有六两,李芳喝有四两。

饭后约22时许,李芳提出要周明送其回所住宾馆,周明欣然应允。

二人在饭店门口准备拦乘出租车,但一直等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有拦住。

李芳遂说道:“这么长时间也拦不到车,咱们别等了,你开车送我回去吧”,周明说:“北京查车挺严的,万一被抓住就麻烦了”,李芳带着醉意说:“你就这点胆量,还敢陪我回宾馆!我今天还就非得让你开车送我不可!不然你就别陪我一起回去。

”周明闻言,于是启动车辆,带上李芳上路。

李芳坐在副驾驶上,一边与周明聊天,一边不断提醒周明注意一点、开慢一点。

周明开车800多米后,经过十字路口时,由于酒醉闯红灯撞到两位正常过马路的行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

警察到现场后经测试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83mg/100ml和168mg/100ml。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参考辩点: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2.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3.是否成立基本犯的共犯4.倘若成立基本犯的共犯,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我认为,该案中李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因此李芳教唆周明醉酒驾驶(当前规定仅凭酒精含量认定是否醉酒,但我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不合理)的行为双方均应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双方辩手对于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提及。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嘿小伙伴们,今天我要和大家聊聊一个超级精彩、又超级涨知识的活动——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作为一个热爱生活、热爱学习的小博主,我简直被这场大赛深深吸引了,感觉就像是看了一场现实版的“律政先锋”大对决,心里那个激动啊,到现在还回味无穷呢!一、初见惊艳,法律界的“最强大脑”记得那天,我窝在沙发上,手里捧着最爱的零食,电视里正播放着大赛的开幕式。

一开始,我还心想:这不就是一群穿着西装、打着领带的人在那里“念念有词”嘛?但很快,我就被彻底打脸了!公诉人们逻辑严密、条理清晰,律师们则是思维敏捷、反驳有力,他们就像是法律界的“最强大脑”,每一个论点都直击要害,让人不得不佩服。

那一刻,我仿佛看到了法律的光芒在他们身上闪耀,真是太震撼了!二、唇枪舌剑,智慧与口才的较量随着比赛的深入,我更是被深深吸引。

公诉人与律师之间的辩论,简直就是一场智慧与口才的较量。

他们不仅要对法律知识了如指掌,还要能够迅速反应、灵活应变。

我记得有一场辩论,双方围绕一个复杂的案件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公诉人从法律条文出发,步步紧逼;而律师则巧妙地从事实细节入手,逐一反驳。

那场面,简直就是一场思维的盛宴,看得我目不暇接、热血沸腾!三、感悟深刻,法律的温度与力量看完这次大赛,我不仅被公诉人与律师们的专业素养所折服,更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在这场辩论中,我看到了他们对正义的执着追求,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他们不仅是在为案件的胜负而努力,更是在为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而战斗。

这让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和规定,它更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保护着我们的权益,维护着社会的秩序。

而且啊,我还发现了一个小秘密:原来公诉人和律师们私下里也是很可爱的!他们在台上针锋相对,但台下却能够相互尊重、友好交流。

这种既竞争又合作的精神,真是太让人敬佩了!总的来说,这次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周末的夜晚,本该是慵懒地窝在沙发里,手捧一杯热茶,享受着连续剧带来的轻松时光。

但这一次,我却意外地被一档名为“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节目深深吸引,它不仅打破了我对法律节目的刻板印象,更让我在茶余饭后有了值得回味的谈资。

一、法庭之外的“唇枪舌剑”打开电视,映入眼帘的是庄重而不失活力的舞台设计,两侧分别坐着身着制服、神情肃穆的公诉人,以及西装革履、自信满满的律师。

不同于以往在法庭上看到的正式审判,这场论辩大赛更像是一场智慧的较量,双方围绕一个个精心设计的案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我本以为法律是枯燥无味的条文堆砌,但在这里,每一个论点都闪耀着逻辑思维的光芒,每一个反驳都充满了对正义的追求。

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公诉人代表国家正义,他们的话语中透露出对法律的尊重和对犯罪的零容忍;而律师则站在被告人的角度,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其辩护,争取合法权益。

两者看似对立,实则共同维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这种“唇枪舌剑”之下,展现的是中国法治社会的进步与成熟。

二、法律的温度与人性的光辉随着比赛的深入,我渐渐发现,这场论辩大赛不仅仅是对法律知识的比拼,更是对法律精神、人性光辉的深刻探讨。

每个案例背后,都隐藏着复杂的人性纠葛和社会问题。

公诉人和律师在辩论中,不仅展现了高超的辩论技巧,更传递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之情。

记得有一个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公诉人在强调法律严惩的同时,也不忘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预防犯罪的发生;而律师则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更为细致入微的辩护策略。

这样的辩论,让我看到了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条文,它也是有温度的,能够触及人心最柔软的部分。

三、观赛后的思考与感悟看完这场论辩大赛,我久久不能平静。

它让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专业人士的专属领地,更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作为公民,还是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嘿,小伙伴们,今天我要和大家聊聊我最近看的一场超级精彩的活动——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作为一个热爱生活、喜欢探索各种新鲜事物的日常分享博主,这次观赛经历真的是让我大开眼界,仿佛置身于一场智慧与口才的盛宴之中,久久不能自拔。

一开始,我是被朋友圈里的各种刷屏吸引的。

大家纷纷转发这场大赛的消息,说是有史以来最激烈、最烧脑的法律辩论之一。

我心想,这可得看看,毕竟平时看的都是综艺、电影啥的,法律界的“神仙打架”还是头一次见呢!一打开电视,我就被那紧张激烈的氛围深深吸引了。

舞台上,公诉人与律师们个个精神抖擞,眼神坚定,仿佛随时准备用言语的利剑直击对方要害。

他们的着装也是一丝不苟,黑色西装、白色衬衫,再配上那专业的律师袍,真是帅气逼人,让人忍不住多看几眼。

论辩环节更是精彩绝伦。

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他们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每句话都掷地有声,让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公正。

而律师们则机智灵活,善于从细节入手,寻找对方的破绽,用犀利的言辞进行反击。

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看得我直呼过瘾!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其中一场关于“网络诈骗案件”的辩论。

公诉人从法律条文出发,详细阐述了网络诈骗的危害性以及打击的必要性,言辞恳切,掷地有声。

而律师则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其行为的动机、背景以及可能存在的社会因素,试图为嫌疑人争取更多的理解和同情。

这场辩论不仅展示了双方高超的辩论技巧,更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背后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在观赛的过程中,我也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

比如,原来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仅要举证、质证,还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答辩,真是多才多艺啊!而律师们则是我们普通人在法律上的守护者,他们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智慧,为我们争取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当然,除了学到知识,这次观赛还让我对法律职业有了更深的认识和尊重。

公诉人和律师们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具备敏锐的思维、良好的口才和强大的心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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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前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2011-09-14 22:30:44)标签:分类:检察工作公诉人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杂谈第一组:浙江公诉队——广东律师队李芳交通肇事案——《醉驾之祸》李芳(女)与周明(男)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时二人曾谈过恋爱,2001年毕业时李芳让周明和她一起去广东发展,而周明坚持到北京工作,二人分手。

2011年7月,李芳到北京出差,晚上约了周明在一家餐厅吃饭。

二人见面,百感交集,李芳提出喝些酒,周明表示自己开车来的,不能喝酒,李芳嗔怪道:“不行,咱俩这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今天你必须陪我喝点儿。

”周明见状,遂与李芳对饮。

二人边说话边喝酒,不知不觉喝了一瓶高度国窖1573酒,周明喝有六两,李芳喝有四两。

饭后约22时许,李芳提出要周明送其回所住宾馆,周明欣然应允。

二人在饭店门口准备拦乘出租车,但一直等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有拦住。

李芳遂说道:“这么长时间也拦不到车,咱们别等了,你开车送我回去吧”,周明说:“北京查车挺严的,万一被抓住就麻烦了”,李芳带着醉意说:“你就这点胆量,还敢陪我回宾馆!我今天还就非得让你开车送我不可!不然你就别陪我一起回去。

”周明闻言,于是启动车辆,带上李芳上路。

李芳坐在副驾驶上,一边与周明聊天,一边不断提醒周明注意一点、开慢一点。

周明开车800多米后,经过十字路口时,由于酒醉闯红灯撞到两位正常过马路的行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

警察到现场后经测试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83mg/100ml和168mg/100ml。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参考辩点: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2.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3.是否成立基本犯的共犯4.倘若成立基本犯的共犯,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我认为,该案中李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因此李芳教唆周明醉酒驾驶(当前规定仅凭酒精含量认定是否醉酒,但我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不合理)的行为双方均应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双方辩手对于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提及。

其次,刑法规定行为人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作为刑法中法定刑最轻的故意犯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的任何犯罪,不论故意还是过失,一般均比该罪处罚重,也就导致“轻故意向重过失”的转化,本案中,周明的行为就同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并且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由此出现的理论问题是,基本犯的共犯是否应当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我认为对此必须坚持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共同犯罪必须由故意犯罪构成,过失犯不能成立共犯。

最后,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本身长期为刑法理论界所诟病,并且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随意扩大教唆过失犯的范围,将任何人都作为教唆行为的主体或者将“指使、强令”行为随意扩大到倡议、支持等行为,使共同过失行为失去界限。

第二组:江苏公诉队——四川律师队苏强绑架案——《加薪恶梦》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

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

后苏猛得知李艳举报其饭店之事,欲找其算账。

2011年6月4日中午,苏强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

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

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

控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辩方: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是累犯参考辩点:1.苏强向李艳索要的罚款及停业损失是否属于债务2.苏强对债务的主观认识是否影响行为的定性3.犯罪着手和成立时间跨越累犯成立临界时间点的,如何认定累犯的成立我认为,对于苏强的行为倾向于认定为绑架罪,并且应构成累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获取非法债务而采取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及暴力劫取等方式的,均不以绑架罪、抢劫罪等重罪论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因此,苏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合法或者非法债务,而债务的存在的前提是一方存在过错。

本案中,李艳虽然主观上存在一定恶意报复的动机,但其采取的如实举报方式造成苏强损失,显然不存在任何过错,也就不可能存在对于苏强的债,苏强的行为失去了任何合理的依据。

但是,苏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一直向李艳及其家人索要20000万元,表明其主观上可能存在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对此,应重点分析苏强主观上认为存在债务的认识是否有事实依据,如果有依据,则其行为在主观认识上与客观行为上不能统一,根据刑法中的错误理论,应在能够统一的部分定罪量刑而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没有没有证据支持,则不能采信,而只能认定为绑架罪。

对此案例并没有明确此问题,双方论辩选手也没有深入剖析。

一般人对于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性质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在案中情况下对于债务的认识应按照一般人标准对待。

因此,苏强的行为应构成绑架罪。

至于苏强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涉及到对于刑法规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如何理解的问题。

我认为,再犯新罪的时间应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时间为准,也就是只要在五年内着手实施犯罪,不论犯罪是否成立均应认定为成立累犯。

因此,苏强不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都应成立累犯。

第三组:重庆公诉队——辽宁律师队汪海家庭暴力案——《致命婚姻》汪海,农民,高中文化。

2006年3月16日,汪海与刘莉结婚,婚后至次年11月期间,因感情不和等家庭矛盾,加之性情暴躁,汪海多次对其妻刘莉(殁年25岁)进行殴打。

每次汪海都是在极度生气、暴怒的情况下实施的,都是“给她抡大嘴巴,用脚踢、踹腰、腹部等”,持续半分钟左右。

刘莉不堪忍受,于2007年10月5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离婚,汪海得知后再次对其殴打并迫使刘莉向法院撤诉。

11月5日21时许,汪海继10月27日殴打刘莉后,再一次殴打刘莉,汪海连踢带打一直把刘从客厅打到卧室,其间有抽嘴巴、用力踢踹等行为,持续约2分钟。

次日,刘莉由其父母送医院,11月20日死亡。

经法医检验,刘莉符合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刘莉的医院病历诊断为:“全身多发外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右肾受压变形萎缩性改变;头面部多发挫伤;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挫裂伤;四肢多发性挫伤、淤血;贫血;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

侵袭真菌感染”。

刘莉的主治外科医生证实:“刘身上的伤不是锐器伤,都是闭合伤,很多面部、四肢、胸部、耳部都是外伤,而且看样子不是一次性造成的,有新伤,也有基本愈合但还没完全愈合的陈旧性伤。

目前比较严重的伤是肺挫伤、腹膜血肿,而这两种伤也判定不出来是新伤所致还是陈旧性伤所致,只能说是长期累积下的多次受伤而造成的这种程度。

这两种伤和其他急性伤不一样,不是像急性大出血、动脉破裂等当时不治就保不住命那种,这两种伤受伤后自己还可以走动,但肯定会病情加重。

”控方:汪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方:汪海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参考辩点:1.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如何区别2.“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是否包括故意致人轻伤以上的情形?“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是什么3.刑法条文中“虐待”的含义有无不同(260条虐待罪,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4.如何理解和认定实行行为及其数量我认为,本案中汪海的行为应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梳理刑法关于虐待类犯罪的规定,包括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其中,只有虐待被监管人罪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而其他虐待类犯罪均包含了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虐待罪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部属罪规定,“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本身,我们能够得出致人死亡的后果包含在虐待罪之中。

其次,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区别在于行为虐待罪必须发生在特定家庭成员之间,并且一般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主观上追求的是折磨家庭成员肉体、精神等,这与故意伤害罪直接追求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的主观目的存在区别。

另外,我认为两者的区别还应从我国传统和家庭生活的特殊性角度考虑,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我国刑法将一般程度的虐待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这也表明家庭关系相对于社会一般人员的显著区别。

最后,从案件本身看还应当从“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中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最大的难度自然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将汪海的行为分为前后两段,将最后打击强度明显升级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那么对于这次行为造成死亡结果难以证明;如果将汪海的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伤害,由于难以证实其主观上明确的伤害故意,也就难以证明其类似“徐行犯”的方式最终造成刘莉死亡。

在两种思路的证据都存在明显缺陷的情况下,认定为虐待罪则避免了故意伤害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也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虽然量刑偏轻,但如前所述,毕竟要考虑案件双方属于家庭成员的特定关系,也要考虑虐待罪立法规定的价值选择。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后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2011-09-15 22:10:27)标签:分类:检察工作公诉人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杂谈第四组:广东公诉队——上海律师队王宏盗窃案——《丢车迷案》东海洗浴中心老板王宏化名王力,于2010年6月18日向金源典当行老板黄明借款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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