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导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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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11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学术报告厅举行。会上揭晓了本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刚果(金)案解释香港基本法

二、深圳大运会期间清理治安高危人群

三、“金山”诉“360”引发微博言论自由之争

四、李承鹏等人在人大直接选举中自荐参选

五、清华女生起诉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要求信息公开

六、重庆、上海开征房产税

七、广电总局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

八、居民身份证添加指纹信息

九、成力因裸体“行为艺术”被劳动教养

十、乌坎村民因土地问题向政府抗议

二、深圳大运会期间清理治安高危人群

概要:2011年8月深圳举行了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为了保障大运会期间的社会治安,深圳市于年初开始对其认定的“治安管理高危人群”进行行政清除,在一百天里累计清除八万余人。并于4月25日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告其战果。

涉及的法律问题:清除行为是否合法;公民宪法权利的危机,特别是公民平等权,人身自由权以及迁徙自由的宪法保护是否能落到实处。

关键词:赶人事件行政行为宪法权利保障体系

关于“深圳为大运会安保清出8万余治安高危人群”的宪法思考

2011年4月10日上午,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大运会安保“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战果。据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介绍,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

据介绍,行动期间,警方加大了对团伙和系列案件的破案力度。全市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371人,破获刑事案件7679宗;治安拘留1731人、强制戒毒829人、抓获在逃人员921人。申少保强调,截至4月10日,已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受到震慑离开深圳,但这还不是全部。接下来,深圳警方将继续对该群体进行严格监管。

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申少保就警方对“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作出解释。他表示,这几类人员是指在深圳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或潜在危害的人群。

第一类,同时满足“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等条件的;第二类,同时满足“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第三类,涉嫌吸毒、零星贩毒、涉嫌销赃的;第四类,使用假身份证入住旅馆酒店、租房的;第五类,长期滞留深圳、明显靠非法收入生活的,比如涉嫌卖淫的失足妇女;第六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对他人有危害的;第七类,扬言报复社会,有可能产生极端行为的;以及其他一些未列举的,对群众安居乐业有现在或潜在危险的。

上述事件中,深圳警方高调公布了“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的辉煌“战果”,其具体措施不得而知,但该市警方对“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所作的解释简单梳理一下可以看出,所列举的六类人大都有“现实危险”、“涉嫌”、“明显涉嫌”、“有可能”、“潜在危险”等字眼,深圳警方所“清出”的这六类人并不是现实的违法犯罪人员,防患于未然的意图明显。既然“清出”有明确的标准,“战果”又这么辉煌,那么这六类“治安高危人员”非常有可能是涉嫌被迫离开深圳的,作为中国公民却有点外国人被驱除出境的味道。这涉及到这六类“治安高危人员”的人身自由甚至劳动权的问题。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可见,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非法剥夺。深圳警方的“清出”行动,显然剥夺了上述六类人员在深圳管辖区域居住、工作、学习、生活等与人身自由有关的一切权利。当然,宪法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也就是说有法律依据是可以剥夺的,但其法律依据何在?没有!否则就可以直接予以羁押或监禁,没必要叫什么“治安高危人员”了,也不用为他们涉嫌分类劳神了。也许有人会辩解说,为了公共利益是可以限制公民权利的。深圳警方确实明确说明这次“清出”行动是为了大运会安保需要,个人觉得属于公共利益范畴问题不大。但以此为由,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因而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就是合法的吗?

下面我们依据相关宪法理论试就该事件分析:

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本质在于赋予其对抗公权力,因而对公权力限制(当然包括剥夺)公民基本权利有严格的限制。对公权力的限制要求公权力的行使首先应当遵循“比例原则”。该原则又分为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法益相称性原则三项子原则,三者缺一不可。妥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选取的手段要能够导致某项正当行政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行政权力对私人权益的影响不得超越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程度;法益相称性原则要求行政目的所涉及的利益与运用行政手段所伤害的利益之间应该成比例。深圳警方这次“清出”行动似乎有助于大运会安保需要这一目的的实现,但该市警方并没有拿出相关依据来论证清出这六类“治安高危人员”与实现大运会安保目的之间存在直接关系,与这六类人员“涉嫌”如何如何一样二者的因果关系是不确定的。大运会安保的目的无非是确保各项赛事正常进行的秩序,完全可以通过认真落实各项内外安保措施实现。“清出”行动却剥夺了该六类人员在深圳的人身自由,使其无法行使劳动权获得应有的收入,进而极大影响了其生存权,而这已经远远超越了大运会安保必要的程度和范围。大运会赛事秩序与数万人的生存权相比,孰轻孰重,哪个利益更大更应当受到保护?显然是后者。

总结:

综上所述,“深圳为大运会安保清出8万余治安高危人员”是一起公权力以公共利益为名限制、侵害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事件。该事件与诸如菜刀实名制、上网实名制、避孕套实名制等等事件时有发生,表明我国宪法在内的法律缺少应有的权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漠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八、居民身份证添加指纹信息

概要:2011年3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新法在赋予国家占有公民隐私权力的同时,缺乏对公民指纹隐私的安全保障,使公民指纹隐私安全受到极大的挑战。此次《居民身份证法》修改,国家警察权力进一步扩大,公民权利进一步限缩,有违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宗旨。分析《居民身份证法》赋予国家机关收集公民指纹隐私、限制公民宪法隐私权是否符合目的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以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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