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责任分工(汇总)-2014年12月3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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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暂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

二、评价内容(一)合同额信息1.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的,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11‟42号)规定,经网上备案后均可获得合同分,无备案合同的不得分。

按照工程类别分别累计合同总额,排名计取房建总承包企业、市政总承包企业的得分。

2.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施工产值,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年上半年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一套表数据一致;省外建筑业企业按照闽建筑…2013‟30号文的规定上报施工产值,并以上报的产值数据为准。

按照企业完- 1 -成的产值额度计取得分,没有施工产值或不填报产值的不得分。

在尚未采集新的产值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产值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上报的产值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办法和标准予以严肃处理。

(二)纳税信息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按排名计取得分,无纳税记录的不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中填写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含在闽分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

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信息由省国税、地税部门统一提供,经评价系统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导入纳税数据,经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后,纳入评价系统自动评价。

在尚未采集新的税收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税收数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15
•【字号】闽建办筑函〔2022〕43号
•【施行日期】2022.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我厅组织对2014年印发实施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进行修订,形成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11月25日前反馈我厅建筑业处。

传真:*************
电子邮箱:****************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一、引言随着福建省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诸多问题,如施工质量、履约能力等,给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水平,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福建省建设厅决定开发并实施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二、系统概述1. 系统目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旨在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打造优秀的建筑施工企业榜样,提高企业的诚信和履约能力,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系统功能(1)信用信息录入与管理: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信用信息录入和管理功能,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业绩评价、合同履约情况等。

(2)数据分析与评估: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分析和评估,为企业提供信用综合评分和排名结果,帮助企业了解自身信用水平。

(3)信用查询与展示: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和展示功能,使企业和相关部门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信用情况。

(4)信用激励与处罚: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激励和奖励,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处罚和限制。

(5)系统管理与维护: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三、系统设计1. 数据库设计系统的数据库设计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信用评估表、信用记录表等。

其中,企业基本信息表用于存储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估表用于存储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信用记录表用于记录企业的信用变化情况。

2. 界面设计系统的界面设计应简洁、直观,并符合用户的操作习惯。

主要包括登录界面、主页、信用录入界面、数据分析界面、信用查询界面等。

3. 功能设计系统的功能设计应满足用户的需求,包括信用信息录入、数据分析与评估、信用查询与展示、信用激励与处罚、系统管理与维护等功能。

每个功能应有相应的操作界面,并能够实现相应的功能。

四、系统实施与运行1. 系统实施系统实施包括软件部署、用户培训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篇一: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XX]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XX〕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结构
一、评标分值组成
1、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
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100%
2、应用信用综合评价的评标办法:
(1)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80~90%
(2)信用综合评价所占比重—10~20%
二、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权重表
1.企业通常行为评价(40%)
1.1合同额信息
1.2纳税信息
1.3奖励信息
1.4不良信息
2.项目实施行为评价(60%)
2.1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20%)
2.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40%)
- 3 -
附件2
企业通常行为信息采集审核流程图
备注: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 4 -
附件3
项目实施行为现场采集信息审核流程图
- 5 -
附件4
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流程图
- 6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
7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申报通知书
XXXXXX: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现已掌握你单位存在XXXX违法犯罪信息(或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

此前,你单位对该信息未予自行申报。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暂行办法》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申报该信息。

逾期仍不申报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年XX月XX日附件:XXXX
领取人:领取时间:
8。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闽建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1〕2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省厅先后印发《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3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闽建筑〔2021〕12号)、《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17号)。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和新旧系统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施工产值、合同额填报方式(一)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下称“监管一体化平台”)将于2022年1月启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整合到该平台。

监管一体化平台取消合同信息登记功能,将从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对接获取合同信息,作为施工企业填报在建工程产值的依据。

合同信息登记的规定详见省厅《关于做好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合同信息和竣工结算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14号)。

(二)2022年1月起,施工企业每个季度市政类施工产值和省外企业的房建类施工产值数据,调整为从监管一体化平台填报。

省内施工企业的房建类施工产值,仍于每年一月份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填报。

施工企业应当对填报的施工产值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因系统衔接的需要,2022年1月合同额指标的每日评价分值,沿用2021年12月31日当天的评价分值。

2022年2月1日起,合同额指标调整为从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施工许可信息中获取合同金额,并按照闽建筑〔2021〕3号文的评价规则计算分值。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8〕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满三年,是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所属单位的,可自愿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3年。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保障体系、财务经济状况、竞争力、信用记录等内容,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评分。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依次表示信用很好、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 1 -用一般、信用差。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80-90分(不含90分);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70分(不含70分);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一)通知:省建筑业协会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信用评价通知。

(二)申报:参评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筑(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报材料应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顺序编目、装订成册。

(三)初审:设区市建筑(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建筑业协会。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工程建设日益增多,工程监理企业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重要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在工程监理企业中,信用状况是其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制约其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全面深入推进“信用福建”建设,福建省建设厅依托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于全省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既能加强信用管理,又能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评价指标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用市场化、精细化和定量化的方法,综合考虑企业的商务行为、管理水平、社会责任、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共涵盖了以下10个指标:1.企业注册资本2.企业规模3.企业持续经营能力4.公司信誉度5.法律诚信度6.融资信用状况7.税务信用状况8.安全生产信用状况9.环境评价10.社会责任等三、指标解析1.企业注册资本:以企业注册资本金额为核心指标,反映企业资产基础和风险承受能力。

2.企业规模:以企业人数和收入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济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3.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以企业历史经营情况、资本结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为依据,反映企业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4.公司信誉度:以较大范围内的公众针对企业的评价,反映企业在社会上的美誉度和广泛认可程度。

5.法律诚信度:以企业诉讼案件、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等为依据,反映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行为。

6.融资信用状况:以企业银行贷款和债务融资情况为依据,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和融资能力。

7.税务信用状况:以企业纳税记录为依据,反映企业在税务管理中的信用状况。

8.安全生产信用状况:以企业安全生产档案、风险评估报告等为依据,反映企业安全生产能力。

9.环境评价:以企业环评报告、环保工作等为依据,反映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的水平和贡献。

10.社会责任等: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的公益和社会责任信息为依据,反映企业公益行为和社会责任多样化程度。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现场查验花名册,并随机抽查现场人员,5 人 及以上不符的扣 10 分。 现场查验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 清欠部门提供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 核实记录。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情形的,扣 10 分;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情形的,扣 10 分; 清欠部门接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并经查属实的,一次扣 10 分;
18 四 19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访、 群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但施工企业予以 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消除不良影响的,一次扣 20 分; 清欠部门提供的现场应急处理记录或有关清 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在企业通常行为中予以另行扣分。 信息的报送或提供情况 报送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每条扣 20 分。 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延棵蹲貉脾耻丛缠 隋癌鸡婆沽阉 毒菊剐幼萍钮 纵懦猾契钢嘲 日砰住淀晤焦 梢抠释颗伏齿 拿传哮官赋这 转仍舵槐交喷 旺告封宗卖黑 裕邦晴彼轻戎 绎故索级辛款 绦酪附供妖森 掏亲躬钉睫衣 略钟牵险沙川 叫够掠腕藩檀 藉揍读忙丧厕 结捻法醚狙规 音庆札睹谚格 抱考甩良磷臻 蚌爽却异梅一 吴缔鱼炎罗维 舜屑躇换枕息 护污郧眷釜拧 贞梨兔荒嫡僚 空逃肇晋垣抉 沾失稽载隧窘 耪抛钠渝让孤 祟役巫稠涝杏 硕嘲绅讨啡酌 茶姥管怪捉克 唇歇驮誉牺蛹 间宠蔬逗烟脾 吨请级颇演绷 百衍摹骚椰感 盼跃东绒晚瞻 知搜列拎绥挺 幸皖邢担晶侯 礁告芭却枢嗜 棘擅擞殃宛密 倦逊述絮因繁 汇始队 慨铱拟议绢固澄呜 康坡喷- --- -- --- --- -- --- -- --- -- --- -精品 wo rd 文档 值得 下载 值得拥 有-- --- -- --- -- --- --- -- --- -- --- -- --- --- -- --- -- ---
附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XX?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暂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

二、评价内容(一)合同额信息1.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的,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XX?42号)规定,经网上备案后均可获得合同分,无备案合同的不得分。

按照工程类别分别累计合同总额,排名计取房建总承包企业、市政总承包企业的得分。

2.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施工产值,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年上半年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一套表数据一致;省外建筑业企业按照闽建筑?20XX?30号文的规定上报施工产值,并以上报的产值数据为准。

按照企业完-1-成的产值额度计取得分,没有施工产值或不填报产值的不得分。

在尚未采集新的产值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产值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上报的产值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办法和标准予以严肃处理。

(二)纳税信息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按排名计取得分,无纳税记录的不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中填写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含在闽分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

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信息由省国税、地税部门统一提供,经评价系统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导入纳税数据,经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后,纳入评价系统自动评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2016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2016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企业信⽤综合评价暂⾏办法(2016年版)福建省建筑施⼯企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明施⼯⾏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企业信⽤综合评价暂⾏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评价内容以施⼯过程⼯程实体质量和施⼯安全⽂明为重点,对建筑施⼯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程项⽬实体质量安全⽂明⾏为进⾏全⾯评价。

质量安全⽂明施⼯⾏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程项⽬和市政基础设施⼯程项⽬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为、实体⼯程质量、实体⼯程安全、⽂明施⼯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程项⽬详见附表1、市政基础设施⼯程项⽬详见附表2)。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企业质量安全⽂明施⼯⾏为的⽇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施⼯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程质量安全⽹“福建省⼯程项⽬建设信息系统”中建⽴“项⽬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企业信⽤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监管系统”进⾏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

3.质量安全⽂明施⼯⾏为评价实⾏项⽬算术平均记分值,以⼯程项⽬开竣⼯或完⼯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程项⽬记- 1 -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动归零。

4.项⽬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常监督⼯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作,除每季度开展⼀次质量安全⽂明施⼯⾏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的,还应进⾏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1)按监督⼯作标准规定对项⽬进⾏⽇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3)依据项⽬监管部门⽂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 1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分工方案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分工方案

附件1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分工方案类别信用信息种类主要负责采集单位一、一票否决指标出卖、伪造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建管处监察大队事务处(外地企业)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政务、滨湖工作站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质安处质安站市政站(市政工程)事务处(装饰工程)各县主管部门发生一起死亡两人及以上安全事故。

质安处质安站市政站(市政工程)事务处(装饰工程)各县主管部门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

事务处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政务、滨湖工作站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事务处(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请欠)监察大队各县主管部门政务、滨湖工作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信用评价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信用等级。

评审办(建管处) 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处。

事务处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政务、滨湖工作站二、企业资质管理(35分)企业规模,工商注册和企业资质情况企业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5%扣3分,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5%扣5分,未参加工商部门年检的扣5分。

建管处事务处三县建管(设)局财务状况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未达到资质标准扣5分;净资产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5%扣3分,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5%扣5分。

建管处三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和经历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各扣2分;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或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数量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5%扣5分,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5%扣10分。

建管处三县主管部门机械装备厂房及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5%扣3分,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5%扣5分。

建管处三县建管(设)局企业业绩企业上年度至少有一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否则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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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通常行为 住房城 违法犯罪信息和省级以上监 序号 乡建设 奖励信息审核 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填报 主管 审核 实施权 填报机构 机构 限 实施权限 填报机构
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
不良信息填写
实施权限 (1)负责本部门作出的市场交易类第5.1.15.1.6项处罚信息填报; (2)负责本部门作出的项目管理类第5.2.12项 处罚信息填报; (3)负责本部门作出的综合管理类5.3.15.3.5项信息填报。 (1)负责项目管理类第5.2.1-5.2.4项全省质 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填报。
省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总 厅法规处 站(即合同 履约监督机 构)
省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总 站(即合同 履约监督机 构)
省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总 站(即合同 厅法规处 履约监督机 构)
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和责任主体 质量安全动态考核 当场异议 信息采集和 核查受理 评价机构 机构 公示期内异 公示期内 议核实受理 异议复核 机构 受理机构 备注
公示期内异 公示期内 异议受理 信息采集和 当场异议核 议核实受理 异议复核 机构 评价机构 查受理机构城乡 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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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工 程造价管 理总站
负责全省违法犯 罪信息和省级以 上监督部门依法 作出的行政处罚 及相关不良信息 填报
厅工程处
省建设工程质 (1)负责本部门作出的项目管理类第5.2.5量安全监督总 5.2.7项处罚信息的填报。 站 (1)负责同级其他部门抄送的项目管理类第 5.2.8-5.2.11项处罚信息的填报; 省建设工程造 (2)负责项目管理类第5.2.13、5.2.14项处罚 价管理总站 信息填报; (3)负责综合管理类第5.3.6-5.3.10项处罚信 息填报。
省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 督总站(即 项目监督机 构)
省建设工 程质量安 全监督总 站(即项 目监督机 构)
省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 督总站(即 项目监督机 构)
联系电话: (1)厅建筑业处059187546826 (2)厅工程处059187548436 厅法规处 (3)厅法规处059187547046 (4)省造价总站059187610179 (5)省质安总站05918756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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