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笔记整理_6_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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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例:甲厂使用与乙厂商品近似旳名称、包装装潢近,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混淆行为)
商业秘密旳特性
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经济性
商业秘密种类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注: 配方、大客户旳名单等
采用非法旳手段
直接非法获取 间接使用 违反约定
盗窃、利诱、胁迫、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此前合法获得所有权人旳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披露、容许他人使用, 如劳动者违反约定。
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权利
结社权: 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经营者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集经营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人身安全), 3、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
判断原则
1.假如“入帐”, 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属于正常旳商业来往。
低价倾销行为 不合法旳有奖销 售
虚假宣传行为
2、假如“不入帐”, 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低于成本价销售。 不属于低价倾销: 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不属于低价倾销: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1.抽奖式有奖销售, 最高奖设计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含物品价格)。 2、以超过 5000 元旳物旳使用权作为奖励: 构成。以物旳自身价格计算。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 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措施, 对商品旳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旳虚假行为。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嘿,朋友们!咱们来聊聊中级会计经济法这一块儿。

先说第一章,总论,这就好比是建房子的地基。

里面的法律行为、代理制度,那可都是基础中的基础。

你想想,要是连这些都搞不清楚,后面的“大楼”能盖稳吗?比如说法律行为,它就像我们日常做的决定,有有效的、无效的、可撤销的,这和咱们决定要不要买一件贵衣服是不是有点像?要是脑子一热买了,后来发现不喜欢又不能退,那不就亏了?这就像无效的法律行为,没法挽回啦!再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这可是个大块头,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就像一个大机器里的各个零件,每个都得严丝合缝。

比如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这不就像家里的分工嘛,有人管大事,有人管小事,要是职责不清,家里不就乱套啦?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那也是很重要的。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就像是两个不同性格的小伙伴。

普通合伙要承担无限责任,就像一个特别讲义气的朋友,有难一起扛;有限合伙呢,责任有限,就像有点小心思,知道给自己留后路。

这里面的入伙、退伙规则,也得搞明白,不然一不小心,可能就“掉坑里”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哇,这里面的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每一个都不简单。

证券法就像是股市的“交通规则”,得知道啥能做,啥不能做,不然一不小心就违规啦。

保险法呢,就像给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买个“保护罩”,但得清楚啥情况能赔,啥情况不能赔。

票据法,那一张张票据就像“钱的使者”,传递着价值,可别让它们“迷路”喽。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这可是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等,这不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交易嘛。

比如买卖合同,买东西的时候得看清楚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不然买回来个次品,那不闹心嘛!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和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俩可是和钱袋子息息相关的。

增值税就像一个“大管家”,对商品和服务的流转环节征税,计算起来可得仔细喽,一不留神就容易出错。

企业所得税呢,那是对企业的利润“下手”,各种扣除项目、优惠政策,都得心里有数,不然企业的利润可就被“薅羊毛”啦。

经济法中专知识点总结笔记

经济法中专知识点总结笔记

经济法中专知识点总结笔记一、基本概念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规定和约束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和金融法等法律法规。

2.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具有部门性、专业性和时效性等特点,其目的是保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3. 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

2. 自由竞争原则指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应当依法享有自由竞争的权利,不得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公平交易原则指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强迫、垄断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

4.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不得欺骗消费者。

5. 环境保护原则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不得污染环境。

6. 法治原则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得违法乱纪。

三、主要内容1. 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等。

2. 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等内容。

3. 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内容。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内容。

5. 税法税法是规范税收征管和纳税义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内容。

6. 金融法金融法是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内容。

7.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

《经济法概论》笔记.doc

《经济法概论》笔记.doc

《经济法概论》笔记第一编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1、“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

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这一概念。

2、深入研究并准确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的重要性:(1)健全我国经济法制的需要。

(2)发展经济法科学和搞好经济法教学的需要。

3、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6、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是因为:(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2)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的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3)市场经济情况下,虽然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决定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

(4)实践证明,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7、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的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社会经济保障关系)8、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的其他法的部门。

9、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初会经济法第六,八章考点

初会经济法第六,八章考点

初会经济法第六,八章考点初会经济法第六、八章考点如下: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1. 合同的订立(1) 有效合同的条件有效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 合同的效力(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3. 合同的履行(1) 一般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债务转移债务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得变更债务的承担人。

(3) 抗辩权当事人享有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约定的债务。

4. 合同的担保(1)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5. 合同的纠纷解决(1) 协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2) 调解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自行协商调解。

(3) 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增值税法律制度1. 增值税的纳税人(1)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下简称劳务);(2) 进口货物;(3)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4)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5) 提供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娱乐服务;(6) 纳税人发生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1)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 同时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并兼营其他行为的。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重点知识归纳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重点知识归纳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重点知识归纳在学习中级经济法的时候,第六章是一个不得不关注的重点,真的是让人头疼又充满挑战。

嘿,说实话,很多同学刚接触这一章的时候,心里那个“怕”啊,感觉它比坐过山车还刺激。

你知道吗,六章的内容就像是一个大宝箱,里面装满了各种法律条文、规定和案例,看得眼花缭乱,弄不好还会被这些法条缠得晕头转向。

不过,别急,咱们今天就来把这个“宝箱”给好好打开,带你从容不迫地走一遍,保准让你在考试中轻松得很。

咱们得聊聊合同法这一块。

哦,对了,大家可能会觉得合同法就像吃饭一样常见,每天都可能遇到吧。

你租个房子,签个合同;买个东西,签个合同;甚至上个网课,你还得签个合同。

你想啊,这合同法就像是咱们生活中的“隐形守护神”,只要它出问题,麻烦可就大了。

所以,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各种细节都得知道清楚。

你别觉得这些是小事,举个简单例子,合同一旦签了,按法律规定它就生效了。

如果你不按合同办事,那可是要承担责任的哦,甚至还可能被判违约。

简单来说,签合同之前你得掂量掂量,别随便答应什么,签了字就意味着你得背上责任。

所以这一章教会我们的,不仅是如何签好合同,更是如何避免签错合同。

学会这点,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哪怕是签个外卖合同都能得心应手。

然后,咱们得提提民事责任的事儿。

别小看这个,听起来很简单,实际它可是藏了不少学问。

民事责任其实很贴近咱们的日常生活。

比如,你去商场买了个手机,结果发现它有瑕疵,退换货能不能成功就跟民事责任有关。

如果商家不愿意退钱,甚至恶意推诿,这时候消费者的权益就需要法律来保护。

所以这一章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关于如何保护自己权利的武器,你们以后遇到类似问题,也不会像没头苍蝇一样乱撞了。

啥?你觉得这些是小事?哦,不,不,保护自己的权益,哪怕是最微小的事情,法律都能帮你争取。

还有就是侵权责任,那更是和咱们息息相关。

咱们这儿说的侵权,不光是伤害人身体那种明显的事儿。

就比如说,别人恶意传播你隐私,或者盗用你的照片做广告,这些也是侵权。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规定。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是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了解不同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理解经济法的基础。

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重点。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方面存在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没有上限。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也是常考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入伙与退伙的规定等方面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都需要重点掌握。

例如,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抗辩权等。

在金融法律制度中,票据法律制度较为复杂。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知识点需要深入理解。

同时,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也不容忽视。

在增值税法律制度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必须掌握的。

比如,不同类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都需要牢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到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等项目的确定。

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也可能会在考试中出现。

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些知识点,建议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多做练习题,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同时,要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关注,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摘要:2023 经济法基础笔记一、经济法基本概念二、经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三、经济法客体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四、经济法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规定五、经济法法律责任及其承担六、经济法实例分析正文:2023 经济法基础笔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经济法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经济法客体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经济法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

四、经济法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规定经济法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

经济法法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五、经济法法律责任及其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罚款等。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

六、经济法实例分析经济法实例分析是指通过具体的经济法案例来解析经济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实例分析有助于加深对经济法的理解和应用。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归纳总结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归纳总结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归纳总结嘿,朋友们!咱们今天来好好唠唠初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的那些知识点。

先来说说税收法律制度基础。

这就好比盖房子的地基,要是这基础不牢,那后面可就容易出问题啦!你想想,税收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不就像是认识一个新朋友,得先搞清楚他的基本情况嘛。

什么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这可都是税收的特点,少了哪个都不行。

再讲讲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啊,那可是个“大主角”!它的征税范围,从销售货物到提供劳务,再到进口货物,那是无所不在。

就像一张大网,把经济活动中的好多环节都给罩住了。

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可别搞混了,不然就像迷路的小羊找不到回家的路。

还有消费税法律制度。

这消费税,有点像个挑剔的管家,只对特定的消费品“下手”。

什么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这些可都是它关注的对象。

从价计征、从量计征还有复合计征,这计算方法可得记清楚,不然一不小心就会算错账。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不能落下。

企业的收入、扣除项目,那都得算得明明白白。

就像给自己家过日子算账一样,收入有多少,哪些能扣除,哪些不能扣,都得心里有数。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也很重要。

不同的所得项目,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和税率。

这就好比不同的水果,有的甜,有的酸,得分清楚。

还有一些小税种,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等。

它们虽然单个看起来不那么起眼,但是加在一起也能发挥大作用,就像一颗颗小星星,聚在一起也能照亮夜空。

总之,初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的知识点可不少,每个都得认真对待,用心去学。

就像打游戏过关一样,一个一个攻克,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朋友们,加油学,拿下这些知识点不在话下!。

经管类经济法笔记

经管类经济法笔记

经管类经济法笔记
经管类经济法笔记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经管类经济法笔记
一、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各种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三、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调整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在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五、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
1. 经济性: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经济性。

2. 政策性:经济法是政策性法律,需要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3. 行政性: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依靠行政机关的行政手段来实施。

4. 综合性:经济法是综合性的法律,需要与其他法律规范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六、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维护国家宏观经济稳定原则;
2. 保护公平竞争原则;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4. 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七、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总结
哎呀呀!经济法第六章的知识点那可真是丰富又重要呢!
第一,关于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这可是整个第六章的基石呀!其中公平公正原则,强调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能有偏袒和歧视,嘿,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呢!还有维护市场秩序原则,只有良好的秩序,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就像交通要有规则,市场也不能乱套呀!
第二,说说垄断行为的相关知识。

垄断协议,这可是个大问题!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危害。

比如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行为,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让市场失去活力呀!纵向垄断协议中的限制转售价格等,也会影响市场的正常竞争。

第三,再讲讲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是错,但滥用可就不行啦!像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低价购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等行为,那都是不被允许的呢!
第四,经营者集中也是个关键知识点。

它有可能产生积极影响,比如实现规模经济,但也可能带来消极后果,比如减少竞争。

所以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啦!
第五,行政性垄断也不能忽视。

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不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比如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这是绝对不行的呀!
总之,经济法第六章的知识点涵盖了市场规制的多个重要方面。

我们要深入理解这些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呢!哇,是不是感觉这一章的知识特别有分量?所以呀,咱们可得好好掌握,为今后的学习和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18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在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仲裁机构的调解,达成争议解决的协议。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对争议解决的决定。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2.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所具有的审判权。

仲裁管辖权的判断原则是合同约定原则和地位原则。

合同约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就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仲裁。

地位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地位和行业惯例选择仲裁机构。

3.仲裁裁决的效力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不得进行事实审查和重新判决,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起诉状的递交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并向法院口头起诉,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话。

对符合条件的起诉状,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如果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条件,应当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接收起诉状后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在裁定书中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起上诉。

在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应当公开进行。

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且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使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审理依据,并参照其他相关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一审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分别是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和10天内,如果不上诉的话。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资格要求,特别规定的人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学习笔记18页word文档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学习笔记18页word文档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学习笔记第一章公司法律制度1、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项目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50人以下出资限制条件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股权转让的限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无限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份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定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算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续存的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股东大会的一般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变更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1)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特别决议事项)(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5)审议批准特定情形下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A、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B、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D、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E、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份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8、特别决议事项及其通过方式的比较会议性质特别决议事项通过方式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合并、分立、解算4、变更公司形式5、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6、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7、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合并、分立、结算4、变更公司形式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合并、分立、结算4、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

《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

《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基础》作为一门重要的课程,涵盖了众多关键的知识点。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重点笔记,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是首先需要明确的内容。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等。

经济法的特征包括:经济性、社会本位性、综合性和政策性。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和快捷性等特点。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适用范围广泛,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其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法的出现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导,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特点:经济法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和调控作用,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关注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旨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安全原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从契约到身份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法律关系,实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契约已难以完全调整。

身份关系:除了契约关系外,经济主体之间还存在身份关系,如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等。

这些身份关系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动机,间接调整经济活动。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

综合调整:综合运用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和有效调整。

经济法的思维经济法思维强调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立法宗旨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经济法考试重点要点笔记

经济法考试重点要点笔记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经济法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

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

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

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

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

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

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

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

经济法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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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读书笔记模板下面是的为你们整理的文章,希望你们能够喜欢经济法读书笔记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方面,两者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在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渊源上,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法和习惯法、判例法等;后者包括主权国家参加的以条约等形式的制定法和国际习惯法;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后者包括该主体;创制主体不同。前者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后者是由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者认可的;作用不同。前者主要是在维护本国的经济秩序,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作用。后者主要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也对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具有主要的意义。第一,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其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而不是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第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以及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包括有利后果和不利后果。6.公司法的原则第一,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原则。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原则。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等。第四,股东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权利。第五,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五,公司中党组织、活动原则。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7.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一,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投资企业的成员人数是单一的;二,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三,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但是这种组织本身却未成为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四,在责任承担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总之,个人独资企业独特的产权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自身特点。鼓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态度对于繁荣我国经济、吸纳剩余劳动力。8.怎样理解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禁止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它所规制的垄断是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为了弥补民法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它是现代经济法中最典型和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所不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反垄断具有明显的政策特征,在很多国家往往被称为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其制定、修改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其实施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和较大的灵活性,这对有关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经济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1.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区别:第一,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第二,法律价值不同。前者是具有双重价值性,既是追求自由、效益又以秩序、公平为取向,较为理性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后者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至上兼顾公平和其他;第三,法律本位。前者是具体的社会化的主题,包括了工商业经营者及其联合体、消费者、劳动者等,常常被认为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后者一般是以个人和企业为本位。9.反垄断法的地位和意义反垄断法的地位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马蔚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0.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相同点: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市场活而不乱。同时,两者又是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不同点:一,对社会的维护大小有差异。垄断则是限制竞争,导致有效竞争不足,危害的是特定市场或者特定经济领域的整体,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后者是具体的、个体的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直接后果是竞争过滥;二,两者规则的对象不同。前者是以贯彻国家的竞争政策为宗旨,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出发,规则的是垄断行为,防止和改变有效竞争不足的局面;后者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三,两者的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是从保障整体市场正常运转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后者是从保护其他经营者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12.行政垄断的危害行政垄断的危害表现在: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现在竞争总是以摸一地区或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它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保护落后经营者,使广大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不得不接受质量低劣的商品或服务;第三,阻碍形成自由、公平地有效竞争秩序。它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第四,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由于一些行政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一旦进入了经济领域,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总之,行政垄断根本目的是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它的泛滥会使企业不再把精力如何提供经济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讲大量的费用用于政.府寻租行为,这样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社会风气。12.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对垄断协议的规则。即是规则那些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的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第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即是对在相关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则。;第三,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则。即是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通常采用的是合并、股权或财产以及交叉任职等到达控制另一企业;第四,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则。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优势,不正当的干预特定市场上企业间的竞争。13.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是指限制商品的价格横向垄断协议,成为了各个国家反垄断法首先规则的对象;第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即是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第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是指以划分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为内容的横向垄断协议;第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显示开房新技术、新产品;该行为阻碍了可惜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第五,联合抵制交易。是指竞争者直接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从而使得其他的竞争对手置于不利地位。15、纵向垄断协议的类型纵向垄断协议限制竞争主要是通过限定转售的交易条件实现的。分为价格条件和非价格条件两类。价格条件又可以分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的最低价格、限定转售的最高价格、在我过主要表现在一下:第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第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16、在我国可以被豁免的垄断协议第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第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第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第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第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1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在:第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买商品,即垄断高价;第二,没有正当利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掠夺性定价,并在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以后又规定垄断价格的行为;第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即拒绝交易,典型的行为就是拒绝供货;第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强制性的独家交易,;第五,没有正当利益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现在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择商品的活动,还会导致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后果,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18.企业过度集中对竞争的危害企业集中并并不一定会削弱市场上的竞争。经营者集中规则的焦点是关注集中所导致的潜在的、对竞争不利的后果。因为其危害表现在:第一,竞争对手之间的集中会消除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市场支配对我的企业能更有效的操纵市场;第三,集中会增加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第四,企业的过度集中往往与排挤竞争对手的掠夺性定价等行为同时存在。19.不正当行为的种类一,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于他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响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二。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取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指采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从而引人误解。该行为也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报名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还会给整个市场竞争环境、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五,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下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进去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六,商业诽谤。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故意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2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民事责任制度。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二,行政责任制度。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竞争对手和客户的私人利益,而且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主动干预。主要是涉及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第三,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对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等。21.市场混淆行为的类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灯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2.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一,保障安全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五,依法求偿权。是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六,依法结社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有助于使消费者从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强大,并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弱者地位,以于实力雄厚的经验值相抗衡。七,接受教育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助于形成公序良俗,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九,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还享有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23.经营者的具体义务。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例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这是与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有利于提供和改善消费者的地位。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四,不作虚假宣传。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即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为这是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以具有重要的一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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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整理_6_18经济法笔记整理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二.宏观调控关系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

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答:不属于。

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

(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

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的偏差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社会成本有形:道德规范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二.效率与公平原则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社会效率——投入一定量资源,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提高作用2.公平:对于现实当中存在差异的人,给予平等的待遇思考:同样的是公民,有的要掏钱向国家缴税,有的不要缴税反而还得到国家资助,有的将其形容成“劫富济贫”,那等于从富人口袋掏钱给穷人,这究竟是否是公平?到底有什么意义?答:公平。

财富转移可以缓和社会矛盾。

公平具有道义上的本意,对于弱者的帮助都是主流社会的正义道德,使他们有基本人的尊严,帮助他们尽可能平等享有权利及改变自己命运的权力3.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关系:效率是基础,公平是保障,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无效率只有公平——平均主义→导致贫穷;无公平只有效率——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激化→效率无法保障)三.可持续发展原则(sustainable development)“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

”1.生态学角度——人与自然的协调2.论理学角度——代际(generation)之间的协调第四章经济法的地位及其相关法的关系第一节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地位的概念——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主体法律部门——根据调整对象不同,对各种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组合形成的总和。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以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1.调整经济关系(1)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调整经济关系。

有一些经济关系即可由经济法来调整也可由民法来调整(e.g.假冒商标这一市场中竞争关系,属经济法范畴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行为损害同业竞争者民事权,属民法范畴)(2)差异: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人身关系(经济法范围更大些)2.法律关系主体:(1)联系: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包括2类:一类是协调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还有一类是被协调主体,比如企业组织。

(这些被协调的正体当中,有一些实际上也是民法的主体,因此,经济法和民法有重要的法律关系主体,注:民法中的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

)(2)差异:经济法中的部分主体有行使、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职能的国家机关,而民法中无此类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可,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作用:*经济法作用是修正市场经济缺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民法的作用是维护平等主体的财产与人身权益。

e.g.A拥有一家公司(Company)欲转让股权(Shares)给B分析:A有权处分自己的股权,A与B间关系是平等的,这里即是“意思自治”(从民法角度而言)假如A公司经营的是数码相机,B也是,此时,B占该市场50%,A占30%。

若B收购A,B将占市场绝对性垄断地位,引起市场结构变化。

按国家反垄断法,类似这样的交易情况必须上报反垄断相关国家审查,批准这样的转让才合法,即国家对传统的民法行为要进行一定干预(从经济法角度而言)三.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行政法——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调整对象(1)联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调整经济关系(2)差异:行政法不只是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只是调整经济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1)联系:从管理与被管理,协调与被协调关系角度来说,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非常类似。

行政主体相对人均为行政法主体(包括管理与被管理主体)(2)差异:经济法当中,市场经济协调主体包含非政府组织,但在行政法当中,此类组织不属于行政管理主体。

e.g.非政府组织NGO——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行业协会理论而言,它非国家所设(尤其在国外,这种组织有很强的独立性),它对本行业具有管理监督的功能。

2.作用:经济法作用是修正市场经济缺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行政法有2个作用:一是保障行政主体职权有效实施,二是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经济法追求对经济运行发挥实体性作用,行政法追求对行政行为发挥程序性作用。

(实体性:追求结果的证明)行政法:权力(power),在于赋权与控权的平衡,认为行政权具有自由裁量权;经济法:权利(right)第五章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第一节经济法的制定一.经济法制定的概念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职权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机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法律和立法解释国务院:行政法规2)国务院所属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e.g.央行审计署)3)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自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上述行政区划的政府: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二.经济法制定的意义1.经济法的制定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具重要意义2.制定完善的经济法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1.与国情相结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2.与经济法律体系各组成部分相结合,坚持法制统一e.g.2002年,国务院取消一审查项目: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而山西省政府规定要求领取一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证书,交钱即可得到证书,属乱收费现象。

这即经济立法中不统一问题导致不必要混乱。

3.与客观规律相结合,坚持立法的科学性要遵循价值规律;大力倡导优胜劣汰竞争规律;正确认识市场固有缺陷,加强完善市场的宏观调控。

4.与民间呼声相结合,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应从实体内容上反映和记载人民利益,规定人民参与管理,监督国民经济运行权利并实行法律保障*立法程序民主化——决策科学基本要求,通过程序保障立法可靠性e.g.《邮政法》八易其稿,为何仍“民怨沸腾”?答:最有争议在“专营权”上,即某些信件专门由国家经营,其范围过大,从而压缩民营专营利益,他们指责国家维护其垄断利益。

——中国的部门立法弊端在于利用立法职权左右立法倾向。

e.g“多数人暴力”是否民主?答:否。

只有民主的立法才是正直立法之本。

5.与国际经验相结合,坚持取长补短,洋为中用。

(法律移植)原因:*我国过去的法律制度重礼轻法,没有国外立法体系滋生的土壤*经济全球化浪潮澎湃汹涌,尤其加入世贸后。

第二节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的执法全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进行的管理社会经济的活动,以及市场主体遵守和执行经济法的活动。

广义指经济执法、经济守法和经济司法三者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的过程。

第二编经济法的主体第一章经济法主体的概述定义: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管理主体被管理主体(市场主体)→取决于参与国家市场经济的准独立法律个体经济法主体的特点:一方主体具有恒定性(管理主体),即作为主权代表的国家及其政府,而另一方是市场主体,形态多样。

注:教材上将“社会中间层主体”单独列为经济法主体的一种。

对市场主体的划分一般市场主体:企业、消费者、投资者、经营者特殊市场主体:自律互益组织团体(对一般市场主体有管理作用)第二章经济法中管理主体(一)从横向上看,作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为行政机关(即政府)思考:立法机关是否是经济管理主体?答:否定派认为,经济法本身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而立法机关并不直接从事市场管理,不应成为经济法主体。

支持派认为,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对市场进行间接管理,因此是管理主体。

教师观点为否定派观点,立法机关如果是管理主体,那么它即是所有管理机关的管理主体,这个逻辑上是错误的,且民法中也无管理主体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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