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而变更名称及投资人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个⼈独资企业因转让⽽变更名称及投资⼈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当今社会,各种各样的债务轮番出现,今天我们就了解其中的这⼀种,如果个⼈独资企业含有债务,但是转让与其他⽅因⽽变更了名称及投资⼈,那么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为此,店铺为⼤家整理了与此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家提供帮助。
个⼈独资企业因转让⽽变更名称及投资⼈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1、作为个⼈独资企业的投资⼈,其仅需申报出资即可,⽆需实缴出资,使企业财产与个⼈财产相混淆,使个⼈独资企业⽆异于个体经营者。
同样是承担⽆限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法》即要求合伙⼈必须实际交付认缴的出资,这不仅保障了企业债务的清偿,更区分了企业财产与个⼈财产,确保了企业财产的相对独⽴性。
2、《个⼈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变更后,前投资⼈债务承担做出规定,虽然对因此导致的利益损失,现投资⼈可依与李某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某追偿,但毕竟要经过两次诉讼,不仅是诉讼费⽤的损失,更是时间的损失。
并且若法律对李某的⾏为敞开⼤门,⽆疑会导致个⼈投资者信⽤⼤⼤降低,不利于个⼈投资和私营经济的发展。
因此,我认为可以借鉴《合伙企业法》对于⼊伙退伙的规定,要求转让⽅有义务告知受让⽅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受让⽅在了解企业上述情况后,在企业财产不⾜以清偿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时,对此承担补充性的责任。
若转让⽅违反告知义务的,则由其承担转让前的债务,受让⽅可免责。
3、个⼈独资企业变更投资⼈时,先后的投资⼈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仅在他们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的效⼒。
对外享有相对独⽴民事主体资格的个⼈独资企业,只要其法律形式没有发⽣根本性改变,属于企业内部变动的投资⼈变更并不影响其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先后的投资⼈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仅对他们具有拘束⼒,任何没有⾃愿接受该拘束的第三⼈,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
4、个⼈独资企业变更投资⼈时,如果没有对变更之前的债权债务进⾏清算,仅仅是⼀般性变更,其企业名称、相对独⽴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发⽣变化,经营活动依旧以原企业名义进⾏,则个⼈独资企业所具有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延续⽽⾮中断的,其对外的权利与义务也同样延续⽽⾮中断。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债务如何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债务如何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较为简单的企业形式,是指企业只由一名自然人投资设立,经营风险由该自然人承担,也由此带来单一性和不稳定性。
如果经营良好,该企业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但如果经营不善,则可能会面临债务的风险。
当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时,其对将来债务的承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债务如何承担呢?以下是一些相关问题。
一、人员变更引起的债务承担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如果该投资人发生变更,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产生影响。
变更的情况包括投资人病故、出售权益或新入股等。
这些变化都会引起企业债务的重划分。
在这种情况下,新的投资者或继承人应了解企业现有债务的性质和范围,以正确承担其中的风险。
1. 病故引起的债务承担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病故或照管期限结束,其财产将被继承人继承,包括企业权益。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以接受遗产,但是遗产包含的债权和债务同时继承。
因此,新的投资者或继承人需要重点了解这些债务的具体性质和数量,以正确承担风险。
2. 出售或赠与引起的债务承担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出售或赠与自己的权益,新的投资者或受赠人需要在交易前彻底检查企业的财务记录和债务情况。
如果企业已经存在债务,则需要在交易前清算这些债务。
清算的方式可以是新的投资者或受赠人承担,也可以是原投资人在交易前负责支付。
交易中的清算需要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并在协议中确认清偿的债务范围和金额。
3. 新入股引起的债务承担如果企业有新入股的投资者,那么开展投资前的尽职调查非常重要。
在承担债务前,新的投资者必须了解企业的财务记录和债务数量,并与原有的投资者一同处理好债务问题。
在参与投资前,新的投资者可以与原有的投资者协商分担债务的方式,亦可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相关内容。
在此过程中,新投资者应该尽可能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并确认该企业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以避免因未按时还款导致的财务风险。
二、变更企业经营形式引起的债务承担问题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人投资,该企业在本质上属于自然人经济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被告:李传营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
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
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拥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企业的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_____2、企业地址:_____3、经营范围:_____4、企业性质:个人独资企业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1、转让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2、付款方式: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_____%作为定金;余额在甲方完成企业相关变更手续后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企业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1、企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_____(详细列出企业的资产清单,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债权债务:甲乙双方确认,企业在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但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将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四、企业相关变更手续的办理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协助乙方办理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投资人、经营范围等的变更。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上述变更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五、企业交接1、双方应在甲方完成企业相关变更手续后_____日内,进行企业的交接。
2、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资产、财务账目、印章、文件等。
3、交接完成后,双方应签署交接确认书。
六、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付款项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乙方办理企业变更手续或进行企业交接,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转让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个人独资企业一直是热门的企业形式之一。
由于其实际控制人往往只有出资人一人,所以常常出现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的问题。
大家对于什么时候个人需要承担责任也往往分的不是很清楚。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带来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的相关问题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困惑个人独资企业是为让外人感到困惑和混淆的地方,很多人说所谓的“一人公司”或者“一块钱注册一个企业”,都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误解和谣传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个独企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区别▲1、身份。
在投资者的身份上,首先要求是中国公民,其次规定某些职业者不能成为投资人,比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公检法系统人员(当然,应然和实然之间是有差别的,我想大家也知道);▲2、出资。
这里存在严重的谣传和误解。
个独法中确实没有关于最低出资额的规定,只是笼统讲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但是任何企业要运行都是要有必要投入的,个独企也不例外,没有足够与拟开展的业务相应的投入,工商部门是不会批准的。
▲3、实践。
依照地区、行业不同,实际的最低限额一般在5万-10万之间;▲4、投资方式。
可以以投资者自己的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夫妻双方的家庭财产出资——后果就是如果债务不能清偿时,也需要用家庭财产来偿还;▲三、个人独资企业责任承担历史合伙企业的历史要比其他企业形式存在的时间更悠久,也是经济生活中数量众多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在专业服务的领域中,大多是采用合伙制。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主体▲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6篇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拥有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下简称“转让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转让。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权转让事项1. 转让股权比例:甲方将其所拥有的企业的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 转让价格:双方约定,股权转让的总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
3. 转让事项的特殊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三、企业状况说明1.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
2. 财务状况: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经营状况等。
3. 合同及法律事务:企业签订的合同、法律纠纷、知识产权等情况。
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转让条款1.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合法拥有企业的相应股权,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 股权转让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 股权转让款项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应确保对企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至乙方。
五、保证与承诺1.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2. 甲方保证企业的资产和业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负债或法律纠纷。
3. 乙方承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项。
4. 其他保证与承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营业转让问题探究
江珞伊 张晓霞 苏鸿鹏
( [ 1 ] 北京 师范大 学法学 院 北京 1 0 0 8 7 5 ;
北京 l 0 0 8 7 5 ) [ 2 ] 北 京师 范大 学体 育与运 动学 院
摘 要
关键 词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部分转让 ,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 学者对此的相关研究也较少 , 其较之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
1 . 1 应先以转让的企业资产优先偿还 个人 独 资 企 业 虽然 不 具 有 独 立 的法 人 资格 ,但是 其 在 人
格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债务是在企业运作时为了企业 的运营而产生, 虽然企业 的投资人发生了变化 , 但是企业 的本 质并没有 改变 , 战而 , 债务应先 由转让的企业资产优先偿还 。 1 . 2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 的, 应 由受让人偿还 在企业资产不足 以偿还债务 的情况下,应有受让人来承 担剩余债务, 理 由如下: ( I ) 受让人在购买企业 的部分营业权 3 .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应 参照相应的法律 , 转让人在 两 时, 理应对企业的运 营情况及债权、 债务做出详细 的考查, 其 年 内不得从事与转让企业相竞争的行业 愿 意购 买 该 企业 , 则表 明其 自愿 承 担风 险 。( 2 ) 个 人 独 资 企业 但在当事人没有对此作出约定的情况下 , 由于现阶段很多 转 让后受让人是独资企业的现任投资人 ,自然也就成了债务 经营 者 对竞 业禁 止 并 没有 很 深刻 的理 解 , 忽视 此方 面 的法 律可 的直接承担者。从法理上分析,由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 能 性较 大 。 而 在 个 人独 资企 业 部 分转 让 的场 合 , 转 让人 仍 然有 权 归属 投 资人 , 现 投 资人 ( 受让人) 若 不 对 企业 转 让 前 的债 务 可能会从事相关行业, 同时,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些客户与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5篇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所有者,愿意将其所拥有的该企业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企业的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企业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企业概况本协议所涉及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成立时间:_______年,主要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让内容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知识产权、业务合同等)全部转让给乙方。
2.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企业拥有完全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无任何形式的纠纷、争议或第三方权利要求。
3. 转让完成后,乙方将取得该企业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并承担与该企业相关的所有责任。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将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 甲方在收到全额转让价款后,应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协助乙方完成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四、资产交接1. 甲方应在协议签订后的_____日内将企业的所有资产、资料、业务合同等移交给乙方。
2. 双方应共同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并制作详细的资产交接清单。
3. 资产交接完成后,双方签署资产交接完毕确认书。
个人独资企业须对债务负什么责任
个⼈独资企业须对债务负什么责任个⼈独资企业,是由个⼈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个⼈独资企业队企业的债务起到⽆限连带责任,破产时借⽅可以扣留业主的个⼈财产。
以下内容均为店铺⼩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个⼈独资企业须对债务负什么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以下内容能为您⼼中的疑惑找到答案.个⼈独资企业须对债务负什么责任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虽然个⼈独资企业和⼀⼈公司⽐较相似,但是个⼈独资企业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起责任来和公司出资⼈相⽐却差别很⼤。
公司以企业财产独⽴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出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独资企业投资⼈却对企业的债务承担⽆限责任。
⽆限责任是指个⼈独资企业的财产不⾜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以个⼈的其他财产清偿,直⾄全部清偿。
我国《个⼈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个⼈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由⼀个⾃然⼈投资,财产为投资⼈个⼈所有,投资⼈以其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投资⼈以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个⼈独资企业不是法⼈,它的民事权利义务由投资⼈享有和承担。
在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的⽅式上,有学者认为:个⼈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单⼀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独资企业⼈格与业主⼈格视为⼀体.其⽆限责任可由投资⼈直接承担。
但是个⼈独资企业和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投资⼈,其投⼊到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既可以是业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业主的部分财产,个⼈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定是业主的全部收益。
业主⼈格和独资企业⼈格只能是视为⼀体,⽽不能在⼆者之间画等号。
对于独资企业来说,其财产相对固定与业主个⼈财产有所区别。
我国个⼈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独资企业不⾜清偿债务的,投资⼈应当以其个⼈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因此,当个⼈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企业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清偿时,才由投资⼈其他财产清偿。
可见对于个⼈独资企业债务我国⽴法在坚持投资⼈承担⽆限责任的同时,却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这意味者只有当个⼈独资企业财产不⾜以清偿时,才以个⼈的其他财产清偿.投资⼈对个⼈独资企业承担⽆限责任的⽅式,是通过个⼈独资企业来传递,在穷尽个⼈独资企业财产后,不⾜部分才以投资⼈的其他财产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转让协议书范本8篇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转让协议书范本8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合法出资人,拥有企业全部资产和经营权,现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拥有的企业财产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企业财产转让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订立本协议。
二、转让财产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企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详见附件一:转让财产清单),整体转让给乙方。
转让后,乙方将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转让价格:本次转让价格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确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企业财产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将全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企业状况声明与保证甲方承诺对其所持有的企业财产拥有完全的、排他性的处分权,并保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等法律纠纷。
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交接条款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企业财产交接工作。
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资产权属证书等。
交接完毕后,双方应签署交接清单(详见附件二:交接清单)。
六、税费承担本次财产转让涉及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七、风险承担本协议签订后至企业财产交接前,企业因各种原因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甲方承担;企业财产交接完成后,由乙方承担企业的运营风险及责任。
八、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本次企业财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九、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过程中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7篇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7篇篇1本协议在以下双方之间签订: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拥有一定资产并经营相关业务;乙方有意受让甲方的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企业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拥有的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资产、权利及业务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业务资源等。
具体转让内容应详细列明。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企业转让的总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支付转让款项:(1)本协议签署后X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2)企业交接完成后X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三、企业交接1. 甲乙双方应在协议签署后XX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的交接工作。
2. 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清单、业务合同、客户信息等。
3. 交接完成后,甲乙双方应签署交接确认书。
四、股权转让及变更登记1. 企业转让涉及股权变更的,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2. 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XX个月内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3. 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保证与承诺1.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企业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利,无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有区别吗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债务的承担问题[案情]2004年9月,被告赵某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开办了龙仁堂药房,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赵某。
2004年10月,龙仁堂药房向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约定季度付息2250元。
2005年12月,被告赵某与被告关某签订了《药房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以13万元将龙仁堂药房转让给关某,转让过户前,龙仁堂药房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赵某承担,关某不承担转让前药房法人经营期间的任何债权债务。
”2006年1月,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关某分两次将龙仁堂药房投资人由赵某变更为关某、龙仁堂药房更名为神农健欣药房。
现原告张某起诉被告神农健欣药房及赵某、关某为共同被告,要求给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龙仁堂药房与原告张某借款事实无异议,主要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存在严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原投资人独立承担给付责任。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转让前所负债务是原投资人赵某个人债务,企业转让应视为是旧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
受让人给付对价款取得该企业,他无权对原企业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企业的债务。
并且被告赵某、关某在转让时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按照约定应由赵某独自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神农健欣药房承担给付责任,现投资人关某承担补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及现投资人承担完责任后,再向原投资人追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神农健欣药房承担给付责任,现投资人关某承担补充责任,原投资人赵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如下:1.个人独资企业性质。
龙仁堂药房工商登记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既非法人也非自然人,是非法人的经济组织,有自己的企业名称、独立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对外享有权利,亦应独立承担债务,其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诉讼主体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承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2003年5月至2003年6月间,原告秦宗炳(可称甲)雇请驾驶员给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可称原A企业)运矿石。
后经双方结算,由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出纳刘继宏(可称乙)给原告秦宗炳(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欠秦宗炳(甲)运费9492 元。
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负责人黄麒麟(可称丙)也是企业的投资人。
另查明,该企业在2004年5月20日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三中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将黄麒麟(丙)的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财产全部作价410万元卖给陈国海(可称丁)。
陈国海(丁)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A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投资人黄麒麟(丙)对企业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应当进行清算而未清算,原企业的债务不能和原企业脱钩,应由原投资人黄麒麟(丙)及变更后的现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共同偿付。
[评析]根据上述案情,笔者谈一谈在实务中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案件时的几点对策,供读者商榷。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有别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绝对独立的企业财产,不具有独立的实体法律人格,不能对外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完整法律意义之企业,其性质与《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并无本质的区别。
当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的地位学术界有很多种观点,如: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独立法人说、非独立法人团体资格说等,但为了实践中便于操作,且要符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通用观点,笔者认为在审判实务中判断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时可以按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对待,不用过多地考虑企业法人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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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9月,被告赵某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开办了龙仁堂药房,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赵某。
2004年10月,龙仁堂药房向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约定季度付息2250元。
2005年12月,被告赵某与被告关某签订了《药房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以13万元将龙仁堂药房转让给关某,转让过户前,龙仁堂药房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赵某承担,关某不承担转让前药房法人经营期间的任何债权债务。
”2006年1月,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关某分两次将龙仁堂药房投资人由赵某变更为关某、龙仁堂药房更名为神农健欣药房。
现原告张某起诉被告神农健欣药房及赵某、关某为共同被告,要求给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龙仁堂药房与原告张某借款事实无异议,主要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存在严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原投资人独立承担给付责任。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转让前所负债务是原投资人赵某个人债务,企业转让应视为是旧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
受让人给付对价款取得该企业,他无权对原企业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企业的债务。
并且被告赵某、关某在转让时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按照约定应由赵某独自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神农健欣药房承担给付责任,现投资人关某承担补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及现投资人承担完责任后,再向原投资人追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神农健欣药房承担给付责任,现投资人关某承担补充责任,原投资人赵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试资料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性质。
龙仁堂药房工商登记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既非法人也非自然人,是非法人的经济组织,有自己的企业名称、独立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对外享有权利,亦应独立承担债务,其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诉讼主体地位。
2.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变更企业名称及投资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案关某与赵某在协议转让龙仁堂药房时,并没有将龙仁堂药房的工商执照及工商注册号注销,办理神农健欣药房的工商执照及注册号,而是延续使用原有的工商注册号,并到工商部门先后办理了两次工商执照变更手续。
一是变更了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将龙仁堂药房变更为神农健欣药房;二是变更了投资人,将原投资人赵某变更为现投资人关某。
企业名称的变更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而是企业经营存续期间的变更,并不影响企业对外享有权利承担债务。
至于投资人改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
本案因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致使投资人发生变化及企业名称变更仍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之内,而非新企业的产生、原企业的消灭。
因此,神农健欣药房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仍负有偿还义务,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神农健欣药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由现投资人关某承担补充责任。
3.原投资人赵某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法律对原投资人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无明文规定。
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张某无权向原投资人赵某主张权利,而是由个人独资企业及现投资人承担完责任后,再向原投资人追偿。
这样将助长原投资人与现投资人恶意串通,或者原投资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无偿债能力的第三人,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导致原投资人以合法形式逃债,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而若判决原投资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是能减少诉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个人独资企业的利
益;二是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与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原投资人与现投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能维护交易安全、确保无恶意逃债,从而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合理、健康发展。
笔者建议,完善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以便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