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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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质量不高的五大表现

立法质量不高的五大表现

立法质量不高的五大表现关于法治中国建设,主流的观点似乎是关键在于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但是,如果立法环节即法治源头得不到有效治理,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着缺失,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效果就可能差之千里。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不高,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一、立法空白犹多,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例如,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慈善事业法、社会组织法等关乎基本民生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法律均还未制定,甚至还没有相对成熟的法规。

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新法的任务仍然繁重。

二、一些现行法律可操作性弱、内容过时,有法难依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现行法律大多是原则规范,只具有政策宣示与导向功能,有些问题干脆授权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立法中不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力,等于是自废法律的武功。

另一方面,近30年来特别是近10多年来是国家发生天翻地覆变化的时期,而一些法律的修订却未跟上时代的发展。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多部法律颁行逾20年而未修订过。

上述现象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立法质量问题,而会导致现实中诸多问题无所适从,有的法律规范甚至成为阻碍改革发展的桎梏。

三、法规、规章发达,立法层次低及其带来的系列问题难以治理在我国立法中还有一种常见现象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发达,其数量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总数的数倍。

这表明我国现阶段主要还是依靠行政部门等制定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而非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立法层次低所带来的突出问题,不仅是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明显不足,还包括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痕迹随处可见,争权诿责的现象较为突出,行政部门通过法规、规章自相授权等,进一步损害了国家法制的完整性与部门之间的有效协同。

四、一些法律的规制过于宽松,根本不足以矫治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它带来的是一些领域虽有法律规范却不能真正矫治违法行为。

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txt男人的话就像老太太的牙齿,有多少是真的?!问:你喜欢我哪一点?答:我喜欢你离我远一点!执子之手,方知子丑,泪流满面,子不走我走。

诸葛亮出山前,也没带过兵!凭啥我就要工作经验?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

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

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

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

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

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

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

当前,我国立法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的观念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

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

”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立法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观念或思想,严重阻碍着立法的实现。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改革-课件讲义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改革-课件讲义

(立法权限冲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与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立法权限范围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了法律保留,但是边界并不清晰;国务院与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也没有划清楚,因为中央地方事权有待于进一步划清。

(2)立法效力冲突问题由于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无高低之分,两者制定主体不同,经常会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况;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的高低不清。

这些冲突的存在影响相对人利益,使企业无所适从,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使行政立法缺乏可预期性。

2.立法价值问题有些地方、部门在行政立法工作中,不同程度地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出发,不适当地强化、扩大本地方、本部门的权力,甚至各搞各的所谓“法律体系”,妨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有些地方和部门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审批、许可、收费、罚款和强制措施。

在行政立法中,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充分。

4.立法技术问题就立法技术而言,我国立法技术相对落后,成本效益分析技术没有在行政立法中得到普遍采用。

就微观的立法技术来看,行政立法在外部结构方面,章节条款层次不分明,在内部结构上,逻辑结构不严密;在语言使用上,常使用口号式或者政治性用语,语意含糊,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

有的把具体工作问题、技术问题和思想教育问题等不属于立法调整的内容作为立法的重点,漠视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或者规定的内容过于超前,严重脱离实际,造成可操作性差,实践中难以执行,或者执行起来社会效益很低。

应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确保行政立法合法化。

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的要求是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

所谓法律优先,要求行政立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包括既不能与上位法的具体规定相抵触,也不得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相抵触。

具体地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部门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制定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政府的规章相抵触。

城市管理立法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城市管理立法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城市管理立法的问题与对策建议标题一:当前城市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同时城市问题也愈加突出。

城市管理立法相较而言却跟不上,虽然一些城市法规已经出台,但面对城市化进程带来的问题,仍有许多困难需要解决。

本文将对当前城市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

问题一:城市管理立法缺乏完善的法律条文当前城市管理立法体系还不完善,立法实践中的缺陷较多。

城市管理立法主要体现在城市规划、房屋建设、环保、市容市貌、交通等方面,但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立法的条文和标准数量较少,这使一些城市管理立法缺失了应有的法律效力。

原因分析:城市管理涉及许多部门,城市规划所涉及的行政管理、城市建设、土地管理、环保等部门的立法工作需要协同进行。

然而,立法工作分散,难以形成协同作战机制,导致城市管理立法无序,缺乏整体性。

问题二:居民居住及环境问题需要解决城市增长速度快,一些新兴城市缺乏规范及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环境污染、公共设施缺乏、业主自治问题等困扰居民。

原因分析:城市管理立法制度不严密,监管缺乏力度,以及居民流动性大,造成城市管理立法的执行执法难度加大,居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问题三: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需要提高在城市化进程中,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问题是一项重大任务。

但是,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问题仍然存在一系列缺陷,如维护不及时,管理不严格,使用范围不够广泛等。

原因分析: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过程中,政府承担的责任有限,往往靠社会资金及力量的支持,但在一些地区,有针对性的政策能力不足,城市管理立法的落实不到位,社会资金无法全力投入到这个事业中去。

问题四:城市地产开发及管理中存在盲目追求效益的问题如今,一些地产开发商通过补地、门面、规划等手段谋求短期垄断,重视盈利而不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维护。

同时,城市地产管理中存在着盲目的追求效益、统计数据取得与真实情况差异较大等问题。

我国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我国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当前学术界和实践工作者面临的共同课题。

本文力图通过对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视角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几项对策。

众所周知,实现法治国家是我们当前的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然而,依法行政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要使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充分重视目前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就当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做些探索性思考。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什么是依法行政?概括起来讲,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包括法律规范,还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依法行政最早是由资产阶级提出并在资产阶级国家付诸实践的。

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传统的区别,各国在称谓上有所差别,英国称为“法治”或“依法行政”,美国将依法行政包含在“法治原则”之内。

依法行政的内容在各国也存在较大差异。

英国的依法行政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

前者是指实体上越权的行为一律无效,但程序上的越权行为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对照具体成文法规定。

后者是指任何政府或个人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也可以避免偏私,“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一、地方立法概念界定本文所探讨的地方立法不仅局限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还应包括地方政府所发布的具有规范性质的行政措施的立法活动。

即认为地方立法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这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所发布的一些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措施等立法活动。

二、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一)部门立法现象严重,起草主体往往由相关利益部门牵头担任在我国当前的地方立法中,大量出现地方人大或政府将本应属于人大或政府法制部门的立法职权,委托给相关行业或主管部门,由其来直接担任地方立法的起草主体或以其为核心组成立法起草主体。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起草者将会成为最终的法规实施者,甚至出现了一些地方利益集团影响地方立法现象。

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立法实践证明,部门立法往往会造成立法主体在立法时受狭隘的部门利益驱动,使得立法时造成条块分割不清,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严重,部门利益割裂了整体利益。

出现了很多起草部门不顾权力的设置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只顾扩大自己部门的权力或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的现象,如一些行政部门为本部门的利益,在起草立法草案时不合理设定行政许可,造成行政效率低下,但这种行政许可一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合法确定下来以后,对人民群众生活和基层部门的影响很大。

同时部门立法还容易出现在地方立法体系中协调性差,造成法律冲突;部门立法的约束性不够,科学性和规范性差等问题。

因此为解决此问题,在立法起草过程中,笔者认为首先要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地方立法的起草主体,地方性法规应由人大以专家立法的方式取代由主管部门立法,即应当尽量由法学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为主要起草者;以部门代表为辅的方式组成立法起草小组,以更好地约束行政部门的权力,努力消除部门立法的痕迹,避免负面效应。

对我国的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及未来构想

对我国的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及未来构想

对我国的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及未来构想我国的立法体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探索。

首先,我国的立法体制在政治层面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我国的立法过程和机构设置相对规范,立法程序相对严密。

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机构在立法层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我国的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力的法治原则,为立法提供了根本的依据。

这些政治方面的优势使得我国可以相对较为高效地进行立法工作。

然而,我国的立法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的公众参与和透明度仍然有待提高。

当前,社会各界对于立法的参与程度不高,公众参与度较低。

在大部分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专家学者和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的意见往往占据主导地位,而一般公众的意见往往无法得到充分反映。

此外,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不足,很多立法的草案和审议过程并不对公众开放,社会各界对立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度较低。

这些问题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为进一步改进我国的立法体制,我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想和探索。

首先,加强立法的民主参与和透明度。

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使得广大公民能够更加有机会和平等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可以通过开展公开听证、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开立法的相关信息和草案,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各界对立法的理解和信任度。

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应增加专家的独立性,有效避免专家机构在立法中的过度权威化。

其次,加强立法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估体系,对已经通过的法律进行效果评估,对于表现不佳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

此外,应当加强对立法的审议过程的监督,确保立法的程序和态度符合法治原则,防止利益集团的干预。

最后,加强立法中的公正和权力制衡。

立法过程中应注意行政部门对立法的干预,避免过度行政干预导致法律效果不佳。

对当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对当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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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比 较滞后, 立法体制还不够完 善, 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 立法主体、 层级过多。根据《 华人民 中 共和国 立法法》 可知, 我国行政立法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国务院、 自 省、 治区、 直辖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 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 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 市的人民 差距, ”具体表现为:“ 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 族自 治地方的人民 代 国务院各部、 委员会、 中国人民 银行、 审计署 义市场经济的 要求还不适应, 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 表大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 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 全面、 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难以 主体、 层级如此之多, 常出现立法指导思想、 容相 内 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 甚至在效力上也存在模糊之处, 如部门规 善;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 冲突现象, 人民群众反映比 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 章与地方性法规的 效力孰高孰低, 未有明 尚 确规定。 制不够健全, 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 2、 立法质量良 芬不齐。 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权 及时、 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 限不清, 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的内 容相互冲突, 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 使执法主体、司法主体和守法主体在法的实施过程 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 较淡薄, 依法行政的能 中 无所适从; 盛行政与立法混同, 立法程序不够科 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 学, 行政立法往往由行政机关 自己起草, 自己执行 , 上损害了人民 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 妨碍了经 立法过程中公众声音很弱; 强势利益集团对行政立 法可产生重要影响。 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 适应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的 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必须全面推 3、 立法行为利益化、 部门化、 地区化。“ 行政权力 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 部门 部门 化, 权力利益化, 利益法制化” 部门 , 是对目 前 实施纲要》 )所以, 准确认识我国目 前依法行政实践 依法行政中 存在问 题的最好概括, 也揭示了行政立法 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并在此基础上寻找出解决问 中 存在的 一个最严重现象:立法成为政 府部门占 权 有 题的 对策, 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以 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据报道, 从 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 2002年 至2003年 上半年, 务院 制 府法制协 国 法 办政 调司重点审查了全部报备件中的253 件地方性法规、 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当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 规章以 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 发现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摘要我国的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之下,立法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关乎立法的命运和面貌的极为重大的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完善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法;中国现行立法制度;不足;建议;完善Abstract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s by a specific subject, on the basis of a certain authority and procedures, using a certain technology, formulation, approval and change the activity of certain social norms. Under the current Chinese situa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ruling party and its legislation is about fate and face a huge problem, need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handle, through continuous efforts and improve, improve the system of China's legislative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Keywords: law;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system; Insufficient; Advice;Perfect序言法是社会意识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使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最终内容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6赤子一、行政立法之认知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的前提,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之法应当是良法,而良法首先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其次该良法应当是得到普遍遵守的法。

可见一部法律首先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是前提,行政立法更是如此。

行政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活动都属于行政立法,与民事、刑事立法相对;狭义上的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的立法行为。

本文所探讨的行政立法为狭义上的行政立法。

当代中国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发展对法律的需求也远远大于过去,由于国家立法机关立法程序繁琐,事务繁重,加之立法自身的滞后性致使法律无法及时对社会出现的新现象调整,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将一部分立法权授权或委托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活动。

通过立法权下放,加之地方政府本身对法律的解释权,最终也致使行政机关立法权不断扩大,根据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法律共236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行政法规则有690多件[5]。

而行政规章的数量更是多得惊人——据统计,早在10年前,即2000年10月底,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就已经达到30000多件,[6]远远超过了立法机关的立法。

在缺乏立法监督和责任制度的情况下,行政立法则会出现很多问题,如政府立法权膨胀,越权立法,缺乏民主,缺乏监督,违反程序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才能保证法律之法定主义原则。

二、当前我国行政立法暴露出的问题(一)政府立法权过于膨胀。

政府部门是执法部门,重在于执行法律,也可以接受立法机关的授权和委托立法,同时可以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可以对部分法律进行行政解释。

但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无法及时立法的时,将立法权简单授予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的立法权扩大化。

政府部门调整当地社会经济关系时常常会越权立法,税收立法就是典型,在我国众多税种中只有少数几个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大部分则是国务院制定,税务总局出台办法进行征税,并且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往往私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很大一定程度上是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的。

我国立法问题分析

我国立法问题分析

我国立法问题分析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决定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更影响着国家治理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立法程序的完善过去几十年来,我国在立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立法过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程序的透明度和民主性还有待加强。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时会进行公示征求意见,但这一环节的有效性和民众的参与度有时不尽如人意。

对于一些涉及重大利益的法律,公众的意见并没有得到充分听取。

其次,立法过程中的权力分配和利益制衡问题仍然存在。

在某些特定领域,一些利益集团或者行业垄断者往往能够通过非正当手段对法律草案进行操纵,以保护自身利益。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立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立法内容的合理性立法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保障人民权益。

然而,当前我国一些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这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有关。

首先,立法缺乏前瞻性和全面性。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一些法律并未完全考虑到新兴问题和新技术带来的挑战。

譬如,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新领域的法律规范仍然存在滞后和随意性。

这使得立法的实施存在很大的制度性漏洞。

其次,法律的层次和体系性不完善。

我国立法层次繁多,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导致法律体系复杂、规章制度多而杂。

这种局面使得法律实施中存在权威性不足、对立法的理解存在争议等问题。

三、立法的法治性法治是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在我国的立法中,还存在一些法治原则的缺失。

一方面,立法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和主观性。

一些法律在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上缺乏明确性和共识,给了立法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产生执法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一些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并不严谨和公正。

虽然我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但在一些特定案例中,个别立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往往会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

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制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法治建设的公信力。

四、立法的改进和完善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立法。

当前我国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要使法得到实施,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当前我国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希望大家喜欢!、当前我国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立法的不周延以及立法侵权等原因,直接造成了法的体系内部不和谐,其突出表现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等相互之间不协调一致。

由此便带来了法的实施困难重重: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各取所需,妨碍了法的统一实施,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日益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

本文拟结合实例分析我国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立法权限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侵权现象,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有人称之为“立法无序”。

表现在:(1)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情况。

一方面,存在着立法混乱,本该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却是由其会制定,直到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才修改通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先由全国人大“原则通过”,再由全国人大会根据授权加以修改后颁布;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直接由全国人大会制定的。

另一方面,全国人大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时,有些实际上已从根本上修改了该法律。

1979年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1982年由全国人大进行了第一次修正,1986年和1995年又由全国人大会进行了两次修正,修改补充的条文数分别都占了一半以上。

《刑法》自198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人大会至少已补充修改了17次,先后通过了24个单行刑事法律,并在70多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

这些修改补充涉及:空间效力、法律溯及力、犯罪主体、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一罪和数罪问题、缓刑制度、分则罪名(由110多个增加到近200个)、罪状(即犯罪构成)、法定刑、罚金适用、法条适用等13个方面。

?〔2〕如此众多的补充修改,有些不仅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且直接修改了一些基本原则。

如在空间效力上增加了普遍管辖权原则,在法律溯及力方面,也采用了与刑法第9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的原则。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析行政立法是指行政立法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本文所称行政立法,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

既包括中央和地方专门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含经济特区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活动,也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国务院某些直属机构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保障。

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其充分和完备的程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徒法固然不足以自行,然而,倘若没有“良法”,所谓依法行政,也只能是一名空话。

为此,本文拟对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进一步推进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有所帮助。

一、行政立法理念、价值取向有偏差首先,我国宪政理念存在偏差。

我国宪政最根本的缺陷,就是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很好地确立“控制国家权力,即控权”的理念。

现代各国宪政理论和实践证明,行政权作为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具有很强的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如不受到控制,必然产生变质和滥用,甚至滋生腐败。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正是宪政对国家权力运行的要求。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是现代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产生于控制国家权力的需要,可以说,控权是现代宪政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宪法作为配置权力的根本大法,肩负控制与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重任。

论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论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论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摘要: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缺乏必要性、具体性、越权严重、冲突广泛、操作性差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大量立法资源被浪费,不利于法的价值的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法律作用的实现,法律适用无所适从、地方保护主义合法化。

地方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地方立法目的不当、立法主体立法技术的欠缺、地方立法主体观念滞后、立法依据不明、相应的国家机关怠于履行立法监督职责。

解决地方立法问题的出路在于端正立法目的、更新立法观念、实行立法专业化、明确地方立法依据、强化立法监督责任,建立地方立法“良法”标准等。

关键词: 地方立法;立法问题;立法出路地方立法包括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和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

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源于宪法和组织法及立法法的规定。

近年来,地方立法被广泛运用,并保持着上升势头,其逐年递增的比率远远大于中央立法。

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使得地方立法存在诸多问题。

一、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宪法和法律虽然对地方立法基本问题做了规定,但从立法现状来看,地方立法实行的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地方立法尚存在许多问题。

(一)地方立法缺乏必要性并非所有的事务都需要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是有其必要性的。

笔者认为,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包括地方性和具体性。

1.地方立法缺乏地方性。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是个多民族国家。

不同的民族文化、民族习惯需要不同于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地理、气候要求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处理这些特殊事务;特定地区的特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要求地方立法机关享有自主性立法解决地方特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

面对中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在中央立法完成之后,各地还应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富有地方特色的地方立法,确保中央立法在地方得以实现。

因此,地方性是地方立法的灵魂,没有地方性的地方立法是无谓的立法。

关于地方立法的地方性,有学者已经进行了阐述:地方立法能充分体现本地经济水平、地理资源、历史传统、法制环境、人文背景、民情风俗等状况,适合本地实际。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前言立法制度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民众的生活。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立法制度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许多不足之处。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立法制度的完善也变得日益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1. 法律规范缺乏完整性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建立的过程中主要参照的是苏联的法律体系,导致中国的法律体系规范缺乏完整性。

例如,现在仍然存在四大刑律和七大民法典的分割,民商法律体系不成熟等问题。

2. 立法过程不透明在中国,立法过程缺乏透明性。

一些重要法律的起草、评估、审批、公示等环节不透明,社会公众难以获得全面的立法信息,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3. 法律实施存在问题中国法律的实施过程虽然有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问题。

“恶法不执”、“好法难执”等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形成了一些法不尽责、治不严的局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 法律制度落后中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落后的问题,如法官独立性不足、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等缺陷。

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另一方面也妨碍了法治的实现。

中国立法制度的完善1. 加强立法透明性加强立法透明度是完善立法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

应当通过加强立法信息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2. 完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制度是解决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的关键。

与其盲目地破旧立新,不如修缮法律空白和不足,增强现行法律的综合性和系统性。

3. 加强法律实施加强法律实施是完善立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措施。

为了实现法治,必须加强执法机关的能力和道德水平,并加强司法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保障法官独立性保障法官独立性是完善法律制度的关键步骤之一。

法官独立权的实现需要法官自身的道德水平,以及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的支持和鼓励。

结论中国的立法制度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但也有其优点,如它能够适应中国的国情,并能够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新修订。

新增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法条明确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对“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概念未能明确。

此外,对起诉主体也只包含了机关和组织,没有明确公民个人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限定的范围过窄,为此,有必要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成进一步进行分析。

2012 年的新民诉法第 55 条明文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在立法上恢复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但是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界定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仅仅将消费者协会和环保部门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关仍是立法空白。

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着立法不够完善、司法不支持、诉讼对象过于强大、公众冷漠等困境。

而建立公益诉讼的宗旨在于对不平等的资源配置予以调整,关注社会中处境最差、最边缘化的群体,使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

因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有益尝试。

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多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因此,如何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目前最大的现实困境,就是我国法律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制的过于严格并且不是很明确。

从世界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的经验中可以看到,原告主体资格的多元化成为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的主要因素。

目前,我国立法上仍然没有明确赋予自然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这虽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防止个人滥用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的诉权,但也严重制约着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对于国家的民主化建设也是个损失。

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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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黑价联字[!""#]$" 号文件《 关于对“%!"”急 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正是这样两份不 相一致、互相矛盾的行政法规延误了时间,导致了急 症患者死于家中,教训是沉痛而又深刻的。
#& 有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表述存在问题,用语含 糊不够规范。行政法规范由于多数是由行政机关代 表国家、以国家名义确定的人们行为的准则,其与公 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制定规范时,对规范条文 的语言使用应有特别严格的要求。立法要用词准 确、概念明确、结构合理、文字表述精练、清晰、通俗 明白、合乎语法和逻辑,万万不可使用含糊不清或模 棱两可的表达方式,避免适用时既可以作这样的解 释,又可以作那样的解释。然而,现行的行政法规在 语言的应用上距规范的立法语言要求还有一定的差 距,有些行政规范的条文在表述上存在着一定的问 题。自 %’’’ 年起襄樊市与襄城区就开始争抢设在 襄樊市襄城区农贸市场的生猪检疫权,襄樊市和襄 城区都依据 %’’( 年 % 月 % 日起开始施行的《 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第 # 条的规定,声称对设在襄樊市襄 城区的农贸市场拥有生猪检疫权。双方坚持己见, 互不相让。几年来虽经市区有关部门多次协商调解 也未能解决问题,双方争抢反而愈演愈烈,直至发生 械斗大打出手,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
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 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如果严格依法 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了《 立法法》,就不会出现地方 性规章“ 打架”的情况,也不会因此而引发前面提到 的“ 急救车没到,急患死在家”这样人命关天的恶性 事件。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 干部中间,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坚 决杜绝“ 有法不依”。
!B 法规与法规之间有些规定不一致,甚至互相 矛盾。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各个法律部门的 立法应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而不能相互矛盾。但 是在实践中我们能够经常看到,有的行政法规与法 律的规定相抵触,有的行政法规之间并不十分和谐, 甚至互相矛盾。例如,某省发布的《 海洋专项渔业 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第 ?# 条规定:违反禁渔区、禁 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捞专项品 种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责令缴纳渔业资源损 失赔偿费并可以没收渔具和罚款,吊销许可证。可 是《 渔业法》对上述的违法行为,只有“ 没收渔获物 和违法所得,罚款和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没 有“ 责令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的规定,法规与 法律的规定就不相一致。

略论我国立法程序存在的问题的论文

略论我国立法程序存在的问题的论文

略论我国立法程序存在的问题的论文略论我国立法程序存在的问题一、立法程序的规范性问题将立法过程完全置于正式的程序规范规制之下既无可能,亦非经济,但我国的立法程序规则简单、规制领域狭小无疑是一个基本缺陷。

在立法实践中,立法的动议、诉求的表达、利益的交涉以及表决的运行等众多环节不得不游离于正式规则。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我国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然在“严进宽出”的惯性思路卜,如期完成立法规划或者计划中的立法项目却成为衡量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一项主要标准。

因此.制度上不具有约束力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却在现实中获得了相当大的约束力。

然而这种在立法前期中至关重要的、直接控制立法选题入门的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权及其运作.以及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制定及其调整迄今均无任何法定程序标准加以规范。

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前期所作的立法调研,对该立法项目的取舍,尤其对该项立法的基本政策、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的决断具有直接影响。

但立法调研的过程和结论.尤其是调研中有关公共政策的交涉、公共措施的本文由收集整理协商等直接掣肘立法走向的关键活动均无任何程序规则加以规范。

二、立法程序的参与性有待加强第一,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所提出的立法议案进入立法议程十分不易。

从1982年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到1987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1989年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再到2000年的《立法法》规定了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议案的列入议程不同。

其他提案主体所提议案的列入议程,即全国人大主席团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和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分别“直接进入”人大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和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分别山主席团和委员长会议进行“形式审查”、“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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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缺陷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三个层次”。

所谓的“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各部门。

该一体制在总体上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

主要有:
一是存在立法部门化倾向。

立法部门化就是将执法部门的自身利益体现在立法中,而这必然影响立法的科学性与客观合理性。

造成立法部门化的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机构缺乏足够有效的立法力量,在立法上完全依赖于执法的各个部门。

在中央层面,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导起草的法律较少,较多的法律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实际掌控着起草权。

这就难免将部门利益渗透到立法之中,出现了立法部门化的弊端。

二是存在立法地方化弊端。

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政府部门几乎执掌着所有法规的起草权,地方立法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立法起草工作依赖性较为严重。

三是存在立法腐败现象。

如2008 年震惊全国的郭京毅受贿案,郭京毅作为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主持和参与
了近20年多年的全部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

在此期间,郭京毅利用其自身职务权限,即法规的制定权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释明权,接受贿赂,牟取个人利益,为国美电器公司并购铺路,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 845万余元。

四是存在立法冲突现象。

比如,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各部委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但各部委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各部委有时即从部门利益出发,“抢权立法”、扩权解释,抑或互相推诿、回避义务,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最大化,将自身义务和责任则尽一切可能最小化,导致“行政立法权侵越国家立法权”和“授权立法的脱缰”,影响了立法和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提出
要克服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上述弊端,一个必要的步骤就是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则是这个完善步骤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第三方”,是指和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存在利益相关性的机关、团体或组织,包括地方立法研究会或研究院、高校或科研单位等。

2001年开始,地方人大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立法实践就已在重庆、天津、甘肃、山东、安徽、辽宁、湖北和云南等地进行,效果较好,克服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不足。

去年,民革中央积极响应中共十八届四中全
会提出的“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充分发挥自身界别优势,联合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共同起草完成《志愿服务条例示范文本》。

这也是较为典型的第三方立法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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